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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背景

發布時間:2021-03-22 21:38:53

Ⅰ 什麼是遺囑信託,以及如何設立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鑒定個人遺囑: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託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並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託的意願,這是
遺囑信託成立的必備條件
確立遺囑信託: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託機構作為遺囑信託的受託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於財產的所有權。其次,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託機構要成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信託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後,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後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託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系人發出正式通知。
編制財產目錄:受託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後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託機構准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並記錄在登記簿上。
安排預算計劃:信託機構在受託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支付,為此,信託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託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託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結清稅捐款項:信託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和繼承稅。
確定投資政策: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託人在准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託機構受託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編制會計賬目:信託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後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後,寄發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准信託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進行財產的分配: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准後,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託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託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後,視遺囑信託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託已經辦完,則著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後再行分配。

Ⅱ 什麼是遺產信託,如何設立遺產信託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版方式,把財產權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Ⅲ 遺囑信託的介紹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Ⅳ 如何促進我國遺囑信託的發展

1、設立遺囑信託
《信託法》第八條規定了設立信託應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遺囑。第十三條又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因此,中國大陸可以設置遺囑信託。
2、受託人資質
《信託法》規定了信託關系,第二十四條又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從信託法的角度,遺囑信託受託人資質非常廣泛,只要具有完全名師行為能力即可,無需特別的審批許可。
後來,銀監會發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公司的資質進行了管理,但也沒有規定信託業務為信託公司專屬經營(作為部門規章,它不能限制上位法《信託法》對受託人資質的規定)。但在傳統上,只有信託公司具有經營信託業務的資格,否則很難區分委託和信託兩種法律關系,這對於資產隔離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有很大的影響。
這兩年,證監會發布一系列文件,試圖打破這一傳統,通過部門規章,賦予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以信託業務資格。最為明顯的是在今年資產證券化管理業務徵求意見稿中,直接將資產證券化資產定義為信託業務,後來遭到反彈,不得不取消。其實證監會最大的阻力是來自證監會自身,因為它這樣的突破違反了證券業法律法規對證監會的授權,以部門規章突破行業監管法律,是嚴重的違法。
考慮到中國信託業的實際融資人特殊角色,有必要對信託業務資格在立法上進行規范,填補漏洞。
另外,設立遺囑信託,目前最大的難題還在於信託登記制度沒有建立,尚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登記公示,在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個人財產隔離的認定上,隱含一定法律風險。
3、具體產品
2013年1月,平安信託設立了一款名為「平安財富-鴻承世家系列單一萬全資金信託」,對外宣稱為家族信託。該款產品規模為5000萬元,期限50年,這么長的期限顯然是奔著遺囑去的。但因為是單一信託,具體內容尚不清楚。據了解,平安、上國投都在今年計劃大力發展家族/遺囑信託了。

Ⅳ 執行遺囑信託的基本簡介

遺囑執行信託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託業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稅款及其他支付、遺贈物的分配、遺產分割等。遺囑執行信託是短期性的,一般遺囑執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遺囑為依據,繼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發生制約。除了巨大和
復雜的產業之外,清理工作在兩三年即可完成。
人類創造了繼承法律制度以達財產傳承之目的。為充分發揮當事人對於財產的處分自由,現代社會無不承認繼承法是私法,繼承法的這一私法品格決定了繼承活動必須以意思自治為首要原則;而為了保障財產運作秩序,各國又都賦予繼承法強行法的品格。正是在這種雙重品格作用下,中國現有繼承法律制度呈現下列缺陷:由於繼承法是強行法,繼承製度一定程度上不能確保被繼承人充分發揮意思自治;由於繼承法是私法,國家權力較少干預,從而使繼承法的某些原則性規定(如繼承權平等原則)不能夠充分貫徹以及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遺產處分制度) 存在很多運行障礙。本文認為由於遺囑信託具備獨特的理論構造,其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國的遺囑信託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文章在著重研究了遺囑信託的設立生效制度後,試提出若干改進建議。 信託機構辦理執行遺囑信託,作為遺囑執行人,要充分注意掌握以下的幾條原則,以便更好地開展此項業務。
1、要嚴格區分執行遺囑信託與管理遺產信託兩種業務的界限。
2、遵守遺囑的意志,執行遺囑信託契約的規定。
3、信託機構作為遺囑執行人,不得受讓與遺囑執行任務有關的遺產。
4、信託機構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時不能借故推託。
5、信託機構執行遺囑時以遺囑中指定的任務量為依據。
6、遺囑執行過程中繼承人不能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 謀求遺囑在執行中的諸多便利。信託機構根據遺囑的要求,並參照有關法律,對遺囑人身後的財務加以整理、清理,對遺產進行分配,以實現遺囑人的意願。信託機構在執行
遺囑上具有優勢和方便: 1、信託機構是獨立法人,在遺囑執行中可以排除各種干擾,做到公平客觀。
2、信託機構社會聯系面廣,對債權債務的清理較為方便。
3、信託機構擁有專職技術人員,對遺產的分割處理有豐富的經驗。
4、信託機構較個人受託執行遺囑更具安全性。
5、信託機構永久存立,不像個人受託人會因事務繁忙而中斷或拖延遺囑的執行,而且信託機構都有固定的辦公時間,便於各方聯系。減少遺囑在執行中的諸多糾紛。信託機構經營執行遺囑信託業務必須依法辦事,一切工作以遺囑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執行遺囑信託的成立與終止,都有明確的規定,便於社會監督和法律監督。一切有利害關系的人或團體都很少產生糾紛。
執行遺囑信託的意義還直接體現在實現該種信託的各種目的上,如不使遺囑受到損害、不給受遺贈人增添任何負擔、滿足死者的子女們的特殊需要等。

Ⅵ 美國白宮會議於哪一年首先提出設立「世界遺產信託基金」建議案

美國白宮會議於1965年首先提出設立「世界遺產信託基金」建議案

一、「世界遺產信託基金」建議案提出時間

1965年,美國白宮提出「世界遺產信託基金」建議案,倡議通過國際合作保護「世界傑出的自然風景區和歷史遺址」。


二、相關配套法案


1969年,環境保護組織「地球之友」在美國成立。1970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環境委員會成立。1972年,美國同時頒布了《人類環境宣言》和《人類環境行動計劃》,其中後者建議制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國際社會,特別是美國的保育呼籲,受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重視和採納,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一個影響人類文化與自然遺產命運、改變全球文化觀念的世界性公約誕生,「世界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等概念由此成為世界熱門的關鍵詞。世人開始認識到,世界遺產是全人類文明歷史的精華,是極其罕見和不可再生、不可復制的,在它們受到威脅之前,就應該建立一個制度,把它們保護起來。

三、相關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全球在一個大致和平的環境下重建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各國許多自然環境和古跡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如1960年代,埃及在尼羅河上游修建阿斯旺水壩,令兩座千年神廟被毀。這些嚴峻的情勢,使國際社會日漸關注地球自然環境和人類歷史古跡的命運,全球性的保育意識日漸強烈。

四、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公約》將世界遺產分成「世界文化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兩類,但後來人們逐漸發現,這種二分法不是絕對的,有些遺產地既有美麗的自然景觀,也有豐富的人文內涵,可謂「自然」與「文化」特性兼而有之,於是便出現了「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分類。1988年,泰山成為世界第一個「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及至1993年,紐西蘭的湯加里羅國家公園(TongariroNationalPark)成為世界文化遺產中的第一個「文化景觀」,使世界遺產又增添了一種新的類型。

參考

澳門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_中國網

http://www.china.com.cn/news/zhuanti/amhg/2009-12/06/content_19017168_2.htm

Ⅶ 遺囑信託的存在意義是什麼,如何改正遺囑信託

一、遺囑信託的存在意義
(一)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
(二)人類創造了繼承法律制度以達財產傳承之目的。為充分發揮當事人對於財產的處分自由,現代社會無不承認繼承法是私法,繼承法的這一私法品格決定了繼承活動必須以意思自治為首要原則;而為了保障財產運作秩序,各國又都賦予繼承法強行法的品格。正是在這種雙重品格作用下,我國現有繼承法律制度呈現下列缺陷:由於繼承法是強行法,繼承製度一定程度上不能確保被繼承人充分發揮意思自治;由於繼承法是私法,國家權力較少干預,從而使繼承法的某些原則性規定(如繼承權平等原則)不能夠充分貫徹以及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遺產處分制度) 存在很多運行障礙。
二、如何改正遺囑信託的不足之處
由於遺囑信託具備獨特的理論構造,其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國的遺囑信託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文章在著重研究了遺囑信託的設立生效制度後,試提出若干改進建議。
(一)遺囑信託的理論構造
遺囑信託是指遺囑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以處分身後遺產的制度。[1]依此定義就可發現遺囑信託是橫跨信託法、繼承法兩個法域的制度,其理論構造具備如下兩個鮮明的特點:
(二)遺囑處分制度與信託制度的結合。
按照遺囑在繼承中的作用不同,財產繼承製度可以分為法定繼承、遺囑處分兩大類,其中當事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其死後遺產的制度是遺囑處分制度 ,遺囑處分包括遺囑繼承、遺贈、遺囑信託等。既然遺囑信託屬於遺囑處分,顯然其首先應該適用繼承法中遺囑的形式、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約。換句話講,不能通過遺囑信託制度規避現有繼承製度中的強行性規定,否則遺囑信託便會因法律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同時,遺囑信託也是信託制度的重要內容,因而遺囑信託的設立、運行必須按照《信託法》的要求進行。我們認為正是這兩個制度的結合使遺囑信託能夠最大限度發揮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其原因在於:一方面繼承法均貫徹「遺囑自由」原則以允許遺囑人通過遺囑將自己的財產任意處分;另一方面,信託制度能起到通過信託文件將委託人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發揮到極致的作用對此有學者正確指出,信託制度的特徵在於一國法律制度對於當事人意思自治(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 能容忍到什麼限度[3].這一命題從遺囑信託的豐富的現實功能中得到充分驗證,在英美法系人們廣泛利用遺囑信託達到財產隔代傳承、避稅等目的,其中的財產隔代傳承功能甚至可以使當事人對財產的支配持續到死後多年。

Ⅷ 遺囑信託是什麼具有哪些特點

立信託可以採取遺囑的形式。當委託人以遺囑形式設立信託時,該行為包含兩項法律行為,一是立遺囑行為;二是設立信託行為。由此,為要使信託行為有效,其前提是遺囑行為應當有效。因此,設立遺囑信託,應當符合繼承法有關遺囑的規定。
為了使遺囑有效,必須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完成立遺囑行為。
一是立遺囑人應當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二是立遺囑人只能就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立遺囑,例如: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按照上述規定,立遺囑人不能把不屬於其或其無權以遺囑處分的財產列入遺囑財產之中。
三是立遺囑人可以自書遺囑,也可以由他人代書遺囑。在自書遺囑的情況下,立遺囑人應當親筆書寫,並簽名和註明立遺囑的日期;在由他人代書遺囑的情況下,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上必須註明立遺囑的具體日期,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應當在遺囑上簽字。如果需要製作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四是不得偽造遺囑,不得篡改遺囑。偽造的遺囑和遺囑中被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遺囑中指定的受託人承諾該委託的,由遺囑形式設立的信託始得成立。為了滿足信託行為有效的法定要件,在相關的遺囑中,除了應當記載繼承法對遺囑內容要求的一般事項外,還必須記載信託法規定的法定事項,如果信託財產不予明確的指定,或者受益人不確定或不清楚等,都會導致信託無效,如果出現此種情況,通過遺囑將自己遺產的全部或部分設立信託的目的就難以達到。
立遺囑人依法立遺囑後,雖然遺囑成立,但遺產繼承權要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在立遺囑人死亡前,被指定的人拒絕擔任受託人或無能力擔任受託人時,立遺囑人可以修改遺囑,指定其他人為受託人。而在立遺囑人死亡後,被指定人拒絕擔任受託人,或者發生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情形時,則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由受益人來另行選任。如果受益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其選任。如果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選任受託人有其他規定的,應當按照遺囑規定的方式來選任受託人。

Ⅸ 家族信託和遺囑信託的區別

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回的財產管理方式答,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Ⅹ 請簡述一個遺囑信託或者家庭信託的案例

上海市二中院第一期遺囑信託案例判決一三一 二二硫一 零一伍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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