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託遺囑怎樣才合法,遺囑信託的遺囑人有什麼
1、《繼承法》來是私法中的強行法自,《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國遺囑信託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為此,必須對《信託法》的相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
2、中國現行的法律對遺囑信託的規定很少。《繼承法》根本沒有規定遺囑信託,而《信託法》第八條、第十三條都是關於遺囑信託的設立制度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因而遺囑信託在受託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託財產等制度方面的規定可以適用《信託法》的其他原則規定。
B. 不可撤銷信託和遺囑信託有什麼區別
不可撤銷信託是一個專業術語,它的意思是信託證書中未附撤銷條款因而財產委託人無信託撤銷權的信託。此類信託只有在信託意圖已經實現或不可能實現的情況下,基於委託人和全體受益人的申請和法院判決而消滅,不發生信託解除問題。用白話說就是這個信託設立了就別想取消了,對於財產隔離有著重大意義。更細一點來說,從法律意義上看,一旦委託人設立信託之後,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是委託人所有的了,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區隔,通過這種設計,可以保證這部分財產不受委託人之後的風險所影響。但是這種功能在國內實際上是不完全的。第一是絕大多數信託都是自益信託(信託受益人就是委託人),這種情況下,我國的司法實踐並不把信託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隔離,仍然認為這是委託人財產的一部分。第二是,有些信託是可撤銷信託,如果委託人與第三者發生財務糾紛,第三者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信託,將信託財產返還給委託人,從而實現取消信託隔離的目的。因此不可撤銷信託外加他益信託設計在我國是實現信託財產隔離的重要手段。
至於你說的遺囑信託我沒聽說過,不過顧名思義應當與家族信託差異不大,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在國內開展家族信託當中,委託人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代為管理,以自己的家族成員作為受益人,這種信託往往都是不可撤銷信託。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C. 怎麼辦理遺囑信託 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我國法律作出了以下的規定:
遺囑信託的流程,如果已符合繼承法規定,其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鑒定個人遺囑,這是確定遺囑信託成立的條件
第二步,確立遺囑信託
第三步,編制財產目錄,然後安排預算計劃,結清稅捐款項,確定投資計劃,編制會計賬目,進行財產的分配。
遺囑信託注意事項如下:
1、自書遺囑信託或代筆遺囑信託應避免以打字機或計算機製作完成,換句話說,遺囑信託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或由代筆者書寫。
2、代書遺囑的遺囑人最好以親自簽名或按指紋,避免採用蓋印章的方式。
3、如果採用代書遺囑的方式,最好除了代書人之外,應再經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以增加此遺囑有效性。
4、前項見證人中應避免由遺贈人擔任而造成缺格現象。
5、遺囑信託中最好能考慮民法上有關「特留分」的因素。換句話說,不可將所有遺產信託給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礙的孩子),而必須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規定將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擁有繼承權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託人撫養的人。
6、遺囑信託中要明確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及信託終止後信託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
7、遺囑信託中最好指定「信託監察人」,以便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信託合同。
D. 與遺囑相比,遺囑信託有哪些優勢
遺囑信託主要是能夠避免遺囑的糾紛。因為你做了信託,就意味著資產的所有權過戶內給了信託公司,你自己其容實是不持有遺囑信託中的資產的,由信託公司幫你代持。這就意味著就算發生糾紛,按照遺囑信託的受益人來分配財產。不會導致家族內亂。
E. 什麼是遺囑信託,以及如何設立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鑒定個人遺囑: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託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並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託的意願,這是
遺囑信託成立的必備條件
確立遺囑信託: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託機構作為遺囑信託的受託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於財產的所有權。其次,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託機構要成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信託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後,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後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託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系人發出正式通知。
編制財產目錄:受託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後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託機構准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並記錄在登記簿上。
安排預算計劃:信託機構在受託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支付,為此,信託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託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託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結清稅捐款項:信託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和繼承稅。
確定投資政策: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託人在准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託機構受託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編制會計賬目:信託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後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後,寄發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准信託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進行財產的分配: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准後,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託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託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後,視遺囑信託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託已經辦完,則著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後再行分配。
F. 遺囑信託是什麼具有哪些特點
立信託可以採取遺囑的形式。當委託人以遺囑形式設立信託時,該行為包含兩項法律行為,一是立遺囑行為;二是設立信託行為。由此,為要使信託行為有效,其前提是遺囑行為應當有效。因此,設立遺囑信託,應當符合繼承法有關遺囑的規定。
為了使遺囑有效,必須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完成立遺囑行為。
一是立遺囑人應當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二是立遺囑人只能就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立遺囑,例如: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按照上述規定,立遺囑人不能把不屬於其或其無權以遺囑處分的財產列入遺囑財產之中。
三是立遺囑人可以自書遺囑,也可以由他人代書遺囑。在自書遺囑的情況下,立遺囑人應當親筆書寫,並簽名和註明立遺囑的日期;在由他人代書遺囑的情況下,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上必須註明立遺囑的具體日期,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應當在遺囑上簽字。如果需要製作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四是不得偽造遺囑,不得篡改遺囑。偽造的遺囑和遺囑中被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遺囑中指定的受託人承諾該委託的,由遺囑形式設立的信託始得成立。為了滿足信託行為有效的法定要件,在相關的遺囑中,除了應當記載繼承法對遺囑內容要求的一般事項外,還必須記載信託法規定的法定事項,如果信託財產不予明確的指定,或者受益人不確定或不清楚等,都會導致信託無效,如果出現此種情況,通過遺囑將自己遺產的全部或部分設立信託的目的就難以達到。
立遺囑人依法立遺囑後,雖然遺囑成立,但遺產繼承權要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在立遺囑人死亡前,被指定的人拒絕擔任受託人或無能力擔任受託人時,立遺囑人可以修改遺囑,指定其他人為受託人。而在立遺囑人死亡後,被指定人拒絕擔任受託人,或者發生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情形時,則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由受益人來另行選任。如果受益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其選任。如果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選任受託人有其他規定的,應當按照遺囑規定的方式來選任受託人。
G. 遺囑信託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遺囑受託人由誰擔任
遺囑信託在內地基本上還是空白。據稱,目前內地還無法開展遺囑信託業務,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國內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如下:
1、《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國遺囑信託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為此,必須對《信託法》的相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
2、中國現行的法律對遺囑信託的規定很少。《繼承法》根本沒有規定遺囑信託,而《信託法》第八條、第十三條都是關於遺囑信託的設立制度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因而遺囑信託在受託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託財產等制度方面的規定可以適用《信託法》的其他原則規定。
3、遺囑信託的特殊性也主要體現在成立及生效制度上。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制度是遺囑信託的基礎制度。因此,只有遺囑信託成立、生效才能順利利用遺囑信託制度,在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也將直接制約其工具價值的發揮。
4、遺囑信託成立條件上存在的邏輯悖論。民法上認為遺囑是單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的生效要件。根據《信託法》第八條的規定,遺囑信託在受託人承諾時才能夠成立。據此除非遺囑人在死亡前就已經取得了受託人的同意,否則僅僅根據生效的遺囑並不當然成立遺囑信託。
5、具備登記能力的財產設定遺囑信託幾乎不可能。根據《信託法》第十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依該條規定,在進行物權變動需要登記的財產上設立遺囑信託,只有進行登記後,信託才能夠生效。
6、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設立遺囑信託將產生如下的矛盾:在立囑人死亡前(遺囑還沒有生效),就須得到受託人的承諾並進行信託財產的登記,否則信託在遺囑人死亡時並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遺囑人死亡前遺囑尚未生效,遺囑人可以依法改變遺囑,而依據尚未生效的遺囑去設立遺囑信託當然就存在邏輯上的矛盾。
根據中國《信託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擇權。
H. 遺囑和保險和信託作為資產傳承中的區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財產安全隔離
訂立遺囑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財富傳承手段,但遺囑的真實性認定、繼承人的身份認定、不同遺囑的效力認定、不同國家繼承法的區別、繼承人是否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等均可能引發遺產糾紛。
而一個家族一旦發生遺產糾紛,可能導致家族財富在紛爭中被消耗侵蝕,甚至家族企業因矛盾而破產或被外資收購。對內地的富裕人士而言,70%左右是企業主,現實操作中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之間常無清晰之界定,當企業面臨財務危機時,個人資產往往不必要地暴露在企業債務追償風險之下。而信託資產是獨立存在的,其名義所有權屬於受託人,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委託人的任何變故都不影響信託資產的存在,受益人是通過享有信託受益權(而不是遺產)獲得利益及信託文件指定的管理許可權。
保險+信託資產穩定在受託人名下,一方面委託人的債權人無權對信託財產進行追索(信託財產非法所得除外),構築了企業財富和個人財富間的防火牆,規避了企業經營風險對家庭可能產生的重大不利影響;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託人家人將財富在短期內揮霍一空。最為重要的是,通過家庭保險信託的架構,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就無法通過遺產法庭來爭奪遺產,避免認證遺囑等法律糾紛的出現,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
2、財富靈活傳承
相比保險而言,保險信託的受益人、信託目的、財產處置方式、收益分配條件和方式、期限等條款均可由委託人根據實際需求與受託人在信託契約中靈活約定。此外,即便信託契約已經確立,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委託人可以與受託人就信託契約進行更加個性化的修訂,比如:約定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條件,如「受益人年滿18歲」、「受益人結婚」、「受益人的子女出生後」等;受託人還可以設定發生突發情況時的信託資產分配安排,如委託人或受益人身故、婚姻變故、面臨法律訴訟等。我們還可以按客戶的私密要求做成夫妻共同或私有信託資產,完全規避婚姻風險。
3、避稅增值保值
某些西方國家的遺產稅率高達50%,雖然目前內地還暫未開始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但一旦開征,如果用遺產繼承的方式進行財富傳承,就可能繳納巨額的遺產稅及贈與稅;而如果設立家庭保險信託將財富通過信託收益的方式傳承給下一代的話,因保險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家庭保險信託資產不列入委託人的遺產),就可以合法規避遺產稅和贈與稅。
4、信息嚴格保密
一旦家庭信託設立,保險信託資產的管理和運用均以受託人的名義進行,委託人沒有義務對信託資產進行披露,而且受託人也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從而很好地保護了委託人和受益人的財產信息不被披露。
I. 遺囑信託的存在意義是什麼,如何改正遺囑信託
一、遺囑信託的存在意義
(一)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
(二)人類創造了繼承法律制度以達財產傳承之目的。為充分發揮當事人對於財產的處分自由,現代社會無不承認繼承法是私法,繼承法的這一私法品格決定了繼承活動必須以意思自治為首要原則;而為了保障財產運作秩序,各國又都賦予繼承法強行法的品格。正是在這種雙重品格作用下,我國現有繼承法律制度呈現下列缺陷:由於繼承法是強行法,繼承製度一定程度上不能確保被繼承人充分發揮意思自治;由於繼承法是私法,國家權力較少干預,從而使繼承法的某些原則性規定(如繼承權平等原則)不能夠充分貫徹以及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遺產處分制度) 存在很多運行障礙。
二、如何改正遺囑信託的不足之處
由於遺囑信託具備獨特的理論構造,其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國的遺囑信託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文章在著重研究了遺囑信託的設立生效制度後,試提出若干改進建議。
(一)遺囑信託的理論構造
遺囑信託是指遺囑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以處分身後遺產的制度。[1]依此定義就可發現遺囑信託是橫跨信託法、繼承法兩個法域的制度,其理論構造具備如下兩個鮮明的特點:
(二)遺囑處分制度與信託制度的結合。
按照遺囑在繼承中的作用不同,財產繼承製度可以分為法定繼承、遺囑處分兩大類,其中當事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其死後遺產的制度是遺囑處分制度 ,遺囑處分包括遺囑繼承、遺贈、遺囑信託等。既然遺囑信託屬於遺囑處分,顯然其首先應該適用繼承法中遺囑的形式、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約。換句話講,不能通過遺囑信託制度規避現有繼承製度中的強行性規定,否則遺囑信託便會因法律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同時,遺囑信託也是信託制度的重要內容,因而遺囑信託的設立、運行必須按照《信託法》的要求進行。我們認為正是這兩個制度的結合使遺囑信託能夠最大限度發揮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其原因在於:一方面繼承法均貫徹「遺囑自由」原則以允許遺囑人通過遺囑將自己的財產任意處分;另一方面,信託制度能起到通過信託文件將委託人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發揮到極致的作用對此有學者正確指出,信託制度的特徵在於一國法律制度對於當事人意思自治(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 能容忍到什麼限度[3].這一命題從遺囑信託的豐富的現實功能中得到充分驗證,在英美法系人們廣泛利用遺囑信託達到財產隔代傳承、避稅等目的,其中的財產隔代傳承功能甚至可以使當事人對財產的支配持續到死後多年。
J. 家族信託和遺囑信託的區別
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回的財產管理方式答,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