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內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容托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B. 信託的受益權,收益權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版受信託財權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C. 什麼是特定資產收益權信託
特定資產收益權信託是指在特定資產有效期內,優先取得特定財產經營、管理、處置所產生的收益。在信託業很常見。
特定資產:包括股權、土地使用權、礦產權等多種形態。
D. 什麼是信託收益權
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 信託受益權定位於物權不僅是信託及運行機制的本質性質要求和需要,而且在信託法律制度的具體規范中也有相當的根據。 信託受益權具有物權的追及與優先效力。一方面,因信託財產處於受託人的佔有、管理和處分之下,為了防止受託人的不當行為對受益人利益的影響;另一方面,在信託法上,信託財產盡管名義上屬於受託人,但它並非受託人的固有財產,而是僅以信託目的即為受益人利益而存在的特定財產,為此,受託人的債權人無權對信託財產進行追索。 信託受益權具有物權請求權的效力。在信託法上,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受益人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信託受益權具有物權的直接支配力。這種直接支配力在物權中並非都現實地存在,有些物權如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其支配力在一般情況下是潛在存在,只有當債權得不到滿足時,支配力才現實地發生。信託受益權的支配力也是如此。在受託人正常管理時,受益權的支配力隱而不現,當受託人不當處理信託財產時,其支配力開始顯現。只不過較為特殊的是,該支配力要經過撤銷程序才可實現而已。
E. 資產收益權信託
資產收益權信託是指以資產收益權作為信託財產,資產收益權是基於通過運用、處置該資產所獲得收益的權利。
信託法第七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資產收益權則是一種財產權利,以該財產權利設立信託,即為資產收益權信託,資產收益權即為信託財產,信託公司通過管理、運用和處分該信託財產,向信託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
在該信託主體中,通常合法享有資產收益權的人為信託的委託人(通常也是初始受益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初始受益權通過轉讓信託受益權達到融資目的,這也是目前財產權信託比較流行的做法。
F. 資產收益權能作為信託財產嗎
資產收益權作為一種權能的實質使其明顯與信託財產所要求的確定性和可轉讓性相違背,資產收益權信託因此也存在不合法性。
參考:1、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88cf700102v8gr.html
2、http://www.fx361.com/page/2016/1130/359731.shtml
3、http://www.yanglee.com/news/newsdetail.aspx?NodeCode=105021003&ID=100066033178877
G. 什麼叫特定資產收益權
特定資產收益權是指交易主體以基礎權利或資產為基礎,通過合同約定創設的一項財產性權利。即在特定資產有效期內,優先取得特定財產經營、管理、處置所產生的收益,在信託業很常見。特定資產收益權可以做到投資收益中去,不能計入營業收入中。
資產收益權是一種財產權利,以該財產權利設立信託,即為資產收益權信託,資產收益權即為信託財產,信託公司通過管理、運用和處分該信託財產,向信託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
在該信託主體中,通常合法享有資產收益權的人為信託的委託人(通常也是初始受益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初始受益權通過轉讓信託受益權達到融資目的,這也是目前財產權信託比較流行的做法。
特定資產收益權在法律上不宜作為物權客體而應定性為債權性質。
根據法律上物權法定原則,作為約定權利的特定資產收益權不宜作為物權的權利客體,而應定性為債權性質,其處置應當參考債權轉讓的相關原理,不宜直接按照物權方式進行處置。
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項目的操作模式:
通常是互聯網金融平台與融資方簽訂《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合同》,互聯網金融平台支付資金給融資方作為對價,融資方則將特定資產的「資產收益權」轉讓給互聯網金融平台,但特定資產的所有權和佔有權並不轉讓給互聯網金融平台。
H. 現在信託的產品種類有多少呢,什麼是特定資產收益權信託
信託產品的種類包括以下幾類
貸款信託類
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目前數量最多的一種
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採取貸款方式進行投資使得這類信託產品在收益風險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的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利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而信託公司最近剛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
權益信託類
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融資租賃信託
不動產信託
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 。
特定資產收益權信託模式的並購信託主要介入並購前期的融資過程,其實質為對特定資產的質押以募集並購所需資金。通常是並購方對擬收購股票(股權)採取股票收益權轉讓及回購模式操作。信託公司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並購方收購成功辦理股權過戶的當天,信託公司同時辦理股權質押手續;此外被收購方與並購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中可約定,「並購方支付的全部股權轉讓價款由雙方同意且以被收購方名義設立的第三方銀行專戶監管」,這確保了在辦理股權過戶手續之前,被收購方不會擅自挪用收購款,從而也確保了在辦理股權質押之前信託資金的安全。
信託公司與收購方簽訂《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合同》,收購方將特定資產的資產收益權轉讓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發起信託計劃募集資金並支付予收購方。為保證信託資金的安全收回,信託公司通常會要求收購方在轉讓特定資產收益權的同時將該特定資產抵押/質押給信託公司,以此作為收購方履行回購義務的擔保。若收購方屆時履行了回購義務,則信託公司解除對此特定資產的抵押/質押;若收購方屆時不能履行回購義務,則由信託公司處置該特定資產。
股票收益權並購信託一般會採取簽署回購協議、股票質押擔保、第三人連帶保證擔保、設置追加保證金及補充質押股票的警戒線等風控措施。在並購信託業務中以股票收益權轉讓及回購模式進行操作是信託公司比較熟悉的業務模式。
I. 什麼是信託收益權,有這個會計科目嗎
信託受益抄權轉讓是指襲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J. 什麼是信託受益權+回購
受益權轉讓+回購」模式曾是信託及銀行為了繞開監管進行貸款的經典模式版之一。權
從此類模式的實質看,無論是合同的哪一方,其在設立合同當時的目的都是為了貸款進行融資,既然到期融資款無法償還,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相關約定履行義務,這一點對交易各方而言也是公平的。
信託公司通過設計以「收益權轉讓+溢價回購」為核心結構的信託計劃,有效的繞開了監管紅線,實現快速方便的投融資交易,最終實現信託資金的放貸。
信託公司設計如此復雜的法律關系和長時間跨度的交易流程的根本目的不是僅僅為了購入收益權獲取基礎資產的收益,而是要在有效繞開監管規定的同時實現信託資金借貸的出表和運作方便,並最大程度的確保信託資金的安全和及時退出。
主要的交易步驟都包括了購買 融資方所有的對基礎資產的「收益權」以及融資方在約定時間內溢價回購「收益權」的行為。從合同外觀上看,交易雙方之間似乎形成的是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即資本方作為購買方應當及時按約定支付「收益權」對價,在購買後成為債權人享有主張獲取基礎資產產生利益的權利,而融資方在獲得購買款後負有及時轉讓收益權,配合投資人定期獲取基礎資產利益,並按照約定在到期日時贖回收益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