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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相關政策

發布時間:2021-04-04 08:54:50

1. 工商注冊融資租賃公司有哪些新政策

北京

1、金融租賃公司,可以享受一次性資金補助政策,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各版分擔50%。外商投資融資租權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由海淀區人民政府給予政策支持。

2、購置或自建辦公用房的,由海淀區人民政府給予每平米1000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融資租賃企業租用辦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補貼。第一年補貼租金的50%,第二年補貼30%,第三年補貼10%,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2. 融資租賃新政策內容是什麼

改動比較多,但是還沒有出台呢,都是傳聞

最關鍵的幾點:

1、母公司凈資產的要求由500w變為3億
2、可以做廠房
3、開立分支機構不能超過凈資本的20%

其他的等政策出來就知道了,現在都是猜測。

3. 2017融資租賃政策方向

融資租賃業的發展現狀
金融租賃(Financial
Lease),是指出租人(Lessor)對承租人(Lessee)所選定的租賃物件,進行以為其融資為目的的購買,然後,再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將該租賃物件中長期的出租給該承租人使用。

融資租賃業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發達程度一般以市場滲透率來衡量。有關資料顯示2001年各國租賃業的市場滲透率,發達國家一般在10%一30%之間。而在中國2000年約1060億元的總投資額中,以租賃方式完成的金額卻僅有160億元,所佔比例僅為1.5%。因此,融資租賃業在中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本文將對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的現狀和問題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相關建議。
一、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基本 現狀

按照目前中國有關部門的規定,專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主要有三類:

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兼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這類法人機構屬於非銀行性金融機構,他們在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同時,仍可從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信託、債券、投資等其他金融業務。到2001年6月,中國金融租賃公司有12家,兼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有近200家。

由原外經貿部根據2001年9月頒布的妙}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暫行辦莪勤批準的,具有準金融機構性質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如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這類公司作為一個引進外資的窗口,其營運資金來源主要是國外股東或外資金融機構,它們不從事任何其他金融業務。到2002年底,中國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共有32家。

作為一般工商企業,由國內貿易局主管、附屬於製造廠商、以促進本企業產品銷售為目的的非金融機構內資廠商類租賃公司。這類公司直接依託製造商開展租賃業務。其營運資金主要是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能從事任何其他金融業務。
從國外租賃業發展來看,租賃業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步的。據((世界租賃年報》,2000年全球租賃總額為4989.5億美元,前四名分別是美國、日本、德國和英國,這四個國家也是全球GDP排序最高的四個國家,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一般來講一個國家租賃業的發展程度跟這個國家的經濟增長成正相關關系。中國經濟已連續多年保持7%以上的高速增長率,而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現狀卻非常滯後,中國目前的租賃額僅相當於美國的l%、日本的2%,由此可見中國融資租賃業的市場空間是極為巨大的。
二.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從外部環境來看,不利於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4. 現在注冊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政策

北上津深自貿區都不一樣,建議是深圳,形勢比較好

5. 融資租賃有那些稅收優惠

1.免稅設備的融資租賃問題

根據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部分新設立的製造類合資公司享有部分額度的進口設備免稅待遇。當這部分公司提出要求對進口免稅設備做融資租賃時,租賃公司操作起來很麻煩,主要原因是因為免稅物品在前五年處於海關監管,但融資租賃需要將設備法律所有權轉移到出租人。為了法律上完備,一般出租人都希望在融資租賃合同簽署前獲得監管海關的同意。但每次辦理很麻煩,需要先向地方海關申請,然後由地方海關向國家海關總署申請。希望海關和稅務方面能就進口免稅設備的融資租賃公布一個

通用的管理辦法,使得融資租賃操作簡單,合法並高效。

其實在海關監管進口免稅設備時,並沒有禁止進口免稅設備的轉讓或買賣,只不過在監管期間的進口免稅設備轉讓或二次買賣時需補交關稅。如果海關能出台解釋細則,允許進口免稅設備的抵押及融資租賃,規定實際物權轉移時需補交關稅,並明確相應細則,則會大大便利免稅設備進口企業的融資安排,便利租賃公司以及銀行向免稅進口企業提供融資,減少不必要的海關行政審批手續,同時也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或擴大稅收優惠范圍。

2.回租賃稅收問題

一般租賃公司都認為回租賃為租賃的一種形式,應該按照國家對融資租賃或經營性租賃規定的稅收納稅即可。但有個別觀點認為回租賃是由購買和租賃兩部分構成,購買和租賃兩個環節都要納稅。我們認為此觀點不正確。融資租賃的本質是融資,出租人支付購買價給承租人是為了從法律形式上獲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這是融資租賃的法律前提,是融資租賃業務的必不可分的一部分:而其業務本身動機是為了獲得租賃期間的租金收入,完全是一種融資行為。希望稅務部門能明確對回租按照租賃單一業務模式征稅。

3.跨境融資租賃的稅收問題

跨境融資租賃在對外支付租金時,要先扣除關稅(一般在5%左右),增值稅(租金全額的17%)和預提稅(租金全額的10%)。 全部稅收成本超過30% 。 建議對預提稅的稅基減小,本金部分免徵,只對利息部分徵收預提稅。

4. 經營性租賃的營業稅

目前國內對出租人在經營性租賃合同下的租金收入全額徵收5%的營業稅,這是經營性租賃在中國得不到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建議國家考慮減少對經營性租賃的稅收以促進經營性租賃的發展。建議對於租賃期間的租金收入按照融資租賃的稅收標准徵收,但同時出租人也放棄所得稅前記提折舊。對出租人回收租賃物件後二次變賣取得的銷售收入,扣除租賃物件采購成本後,對溢價部分可按銷售類征稅。

6. 融資租賃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以下簡要分析我國目前的各項稅收政策制度中,融資租賃交易與一般租賃、買賣交易面對的稅收制度的比較。
(一)融資租賃與一般租賃稅收制度的比較
融資租賃在營業稅和印花稅上所要繳納的稅金少於一般租賃。但由於融資租賃的支出在會計分錄中被資本化,故不能成為所得稅稅前扣除中的營業成本,不及一般租賃的租賃支出可抵扣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1)流轉稅。一般租賃中,出租人要繳納租金收入的5%作為營業稅。而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所要繳納的營業稅的稅基比一般租賃人的稅基要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我國的融資租賃是按照金融業的稅目徵收營業稅,稅基有抵扣,具體為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人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自2003年1月1日起,其稅率亦為5%。
(2)所得稅。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根據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融資租賃的租賃支出不可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僅可扣除折舊費用;而一般租賃的所有租賃支出都可以扣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上,一般租賃可扣除的應稅所得額比融資租賃多,但這主要是由於融資租賃的經濟實質決定其在會計處理上被資本化。
(3)印花稅。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繳納合同租金的0.1%作為印花稅。而整個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所要繳納的印花稅稅率都低於一般租賃。目前2011年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沒有列出融資租賃合同的稅率,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把融資租賃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比照借款合同,稅率為0.005%;購買合同的印花稅比照購銷合同,稅率為0.03%。
(二)融資租賃與一般銷售稅收制度的比較
融資租賃要繳納的稅金在流轉稅、印花稅上都低於一般銷售,在所得稅上還享有加速折舊的特別優待。
(1)流轉稅。一般買賣中,出賣人人要繳納貨物出售的增值部分的17%或13%作為增值稅。而融資租賃將大部分貨款轉變為租金形式,從而只要對其增值部分繳納5%的營業稅。
(2)所得稅。一般買賣和融資租賃都可以享受折舊抵扣稅收,但融資租賃特別享受加速折舊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gong字[1996]41號規定,「企業技術改造融資租賃方法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於三年。」不過,企業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稅前提取折舊,必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加速折舊政策使得企業可以提前實現稅收抵扣,獲得更多的資金的時間價值。
(3)印花稅。如上一部分分析中所列數據,融資租賃合同中轉移的價款所要繳納的印花稅比放在購買合同中的那部分價款的印花稅要低。

7. 2016融資租賃稅收政策

財稅字[1999]183號-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045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最近,一些地方來函詢問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稅時能否予以扣除,現明確如下:

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並依此徵收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本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各地在執行中不論是否允許扣除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對納稅人以往的營業額均不再調整。

國稅函[2000]514號-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目前一些地區在對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時,政策執行不一,有的徵收增值稅,有的徵收營業稅,為統一增值稅政策,嚴肅執法,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對待,按照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

2000年11月15日

財稅[2003]16號-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營業稅若干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二、關於適用稅目問題

(六)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於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3、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

(十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9]69號-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十、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的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並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財稅[2009]128號-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完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三、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財稅[2013]106號-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二章 應稅服務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第三章 稅率和徵收率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四)銷售額

1.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融資租賃企業(以下稱融資租賃出租方)的主管國家稅務局負責出口退(免)稅資格的認定及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稱融資租賃貨物)的出口退稅審核、審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享受出口退稅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和融資租賃貨物的范圍、條件以及出口退稅的具體計算辦法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稅務登記、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管理

第四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及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方可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

第五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除提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的資料外(僅經營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的,可不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證明;

(二)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發布前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可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補辦出口退稅資格的認定手續。

第六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退(免)稅認定變更及注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退稅申報、審核管理

第七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首筆租金開具發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

第八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時,應將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分別申報,在申報表的明細表中「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RZZL」,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三)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四)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收貨清單;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出租方不得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條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

第十一條 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規定的計算方法審核、審批融資租賃貨物退稅。

第十二條 對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融資租賃出租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比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如融資租賃方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按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第十三條 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報告,並按下列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一)對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並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出具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發生退租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採取假冒出口退(免)稅資格、偽造或擅自塗改融資租賃合同、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退稅款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視同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日期為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9號)同時廢止。

財關稅[2014]16號-關於租賃企業進口飛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賃企業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並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稅收優惠政策,即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飛機減按5%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4年1月1日以來,對已按17%稅率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上述飛機,超出5%稅率的已征稅款,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以退還。租賃企業申請退稅時,應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進口飛機所繳納增值稅未抵扣證明(格式見附件)。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租賃企業從境外購買並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不能實際入區的飛機,不實施進口保稅政策,減按5%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財稅[2014]18號-關於飛機租賃企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3〕108號)的有關精神,促進飛機租賃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暫免徵收飛機租賃企業購機環節購銷合同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為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現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三、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納稅人,以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改變其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應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並向承租方開具發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二、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請遵照執行。

8. 金融租憑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金融法規 租賃大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關於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有關問題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關於加強金融機構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通知 關於辦理國際融資租賃業務租金償還問題的批復 境內居民獲准境外融資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關於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外匯帳戶及外債管理若干問題的復函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經營本外幣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有關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 財政部關於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 貿易法規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設立中外合營租賃公司審批問題的通知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合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能否用租賃來的設備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合資企業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2007年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目錄 2004年《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進口許可證申須簽發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下發《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基本情況統計表》的通知 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制度海關統計制度方法中國海關統計編制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包含融資租賃 列名合同)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產業政策國務院對我國投融資體製做重大改革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兩部門通知進一步推進開發性金融支持流通業發展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包括飛機融資租賃) 關於開展國產飛機、輪船租賃業務試點的指導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規定國際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國際融資租賃統一規則(羅馬國際私法統一協會初步草案) 租賃示範法草案初稿俄羅斯聯邦融資租賃法俄羅斯投資相關法律哈薩克共和國金融租賃法 塞爾維亞共和國融資租賃法 韓國租賃業務條例規則澳門商法典中的融資租賃相關內容澳門核准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美國法律上關於融資租賃部分條款盧森堡稅收鼓勵政策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7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9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及《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航空器特定問題的議定書》概述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特定航空器設備問題的議定書其他法律法規行業規定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由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賃項目租金拖欠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使用財政專項借款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下發解決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問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解決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

9. 融資租賃的稅收優惠

非常感謝你的信任與提問L1、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2、從事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點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利息,可以作為企業財務費用直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0. 我國有關融資租賃方面的稅收政策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方面: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2、第四十七條——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3、《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增值稅方面: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簡單說就是三檔稅率:有形動產租賃服務16%;不動產租賃服務10%;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6%。(今年的財稅[2018]32號文整體調整了增值稅稅率,2018年5月1日起,將17%和11%調整為16%和10%)
1、對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2、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不動產租賃合同,或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4、2014年1月1日起,租賃企業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並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稅收優惠政策,即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飛機減按5%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財關稅〔2014〕16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租賃企業進口飛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5、環保設備稅收額抵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並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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