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
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
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
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
算財產。
第七條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
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
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
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
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
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
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
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
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
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
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
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
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
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
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
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
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
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
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
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
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
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
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
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
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
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
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
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
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
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
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
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
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
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I
期未清償的; l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
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
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
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
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
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
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
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
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
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
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I
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
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
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
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
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
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
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
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
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
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
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
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2.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2)金融理財法律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3. 有誰告訴我關於金融理財方面的國家法律法規
你這個問題的范圍也太廣咯!建議去中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網站查詢。
4. 銀行理財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回
中國銀監會辦答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 理財受法律保護嗎
介於年利率24%和36%之間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保本理財,現在銀行里許多基金公司都在做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同樣,公民之間簽訂保本理財協議,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實際中依然保證客戶的利益。金融機構經常發生客戶資金被轉走的,偵查難度大,尤其是網路交易。有些以工作人員私下做的業務為由或離職推卸責任
6. 關於金融投資的法律
《證券法》證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一般指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等專)、貨幣證券屬(如支票、匯票、本票等)和資本證券(如股票、公司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狹義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其他證券主要指投資基金份額、非公司企業債券、國家政府債券等。
《公司法》公司法是規定公司法律地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在設立、變更與終止過程中的組織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金融法》金融法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7. 金融投資違法嗎
法律法規允許的金融投資類型不違法,具體要看你是什麼類型的投資。要確保投資的渠道和方式合法,項目要真實。
8. 金融類企業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財金[2001]209號)規定國有金融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企業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企業。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企業。
2、按照金融企業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企業與非存款性金融企業。存款性金融企業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企業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企業和非政策性金融企業。政策性金融企業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企業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企業、外資金融企業和合資金融企業;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企業、外國金融企業和國際金融企業。
9. 想從事金融證券和理財行業,需要知道哪些法律知識
如果從事證券行業的話需要考過證券從業資格證,具體科目有:證券基礎知識,證券交易,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分析,證券發行與承銷,只要考過證券基礎知識加其他四門中的任何一門都可到證券公司應聘並申請從業資格。
如果從事保險的話要了解一定的保險法,也要考保險代理人從業資格。
銀行就不用說了吧。祝您工作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