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本質上沒有多大區別,但實際核算上卻差別較大,這給企業在會計核算的先擇上留有餘地,也給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帶來相關影響。
一、在初始計量上的區別.1、股票。初始計量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交易費用的處理上,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取得,按其公允價值,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取得時,按其公允價值和交易費用之和,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若包含已宣告但未發放的股利其核算一樣,都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2、債券。則按債券的面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支付的價款中若含已宣告的利息,則借記:「應收利息」,貸記「銀行存款」等,其差額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與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相似。
二、在持有期間的會計核算區別
1、若為股票,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利,宣告之日都記為借:應收股利,貸記投資收益。在資產負債表日,若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則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公允價值低時則作相反分錄。若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高於賬面價值時,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低於帳面價值時,則作相反分錄。
2、若為債券,確定按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時,在資產債表日,按票面金融乘票面利率,借記應收利息,貸記投資收益。確定為按可借出售金融資產時,則要看該債券是什麼類型的,若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債券,則按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的金額,貸記「投資收益」,差額部分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若為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按票面利率計算的金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的金融,貸記「投資收益」,其差額部分記入「可供出售金額資產—利息調整」
三、在出售時的區別
若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期帳面余額,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其差額記入「投資收益」,同時將在資產負債表日已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部分記到「投資收益」中。若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金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帳面余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應計利息、利息調整)」,將該項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已記入「資本公積—其他公積」的累計變動額轉出,其差額記入「投資收益」
四,上述不同的核算方法,則給企業帶來不同的選擇。
在股票投資(短期,僅以交易出售為目的)時,可按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持有期間,在資產負債表日,前者將對企業利潤產生影響,後者不對企業利潤產生影響,這將給企業利潤帶來調整空間。若這部分利潤也徵收企業所得稅,勢必將影響到國家稅收。
⑵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和賬面價值不一樣是如何影響所得稅的
交易性金融資產會產抄生公允價值變動,對於變動部分,會計上是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嘛,所以就計入了當期會計利潤了嘛,但是稅法上說,你持有期間的變動我不承認,等你實際處置時是多少就是多少,所以就產生會計與稅法的差異了嘛,就要按稅法的要求對計入會計利潤的變動部分進行調整噻。應收賬款主要是壞賬和減值准備,計提壞賬和減值准備都會影響會計利潤的嘛,但是人家稅法說了,你題的壞賬得按我規定的要求來提,不然多提的部分我不承認,你提的減值准備我不認可,等你實際發生了減值的時候我再承認。。。就是這樣的哈,就是因為會計跟稅法的差異,所以產生了遞延所得稅這個東東。
⑶ 交易性金融資產變動收益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在計稅時,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予考慮,只有在實際處置時,所取得的價款在扣除其歷史成本後才計入處置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2、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為歷史成本,企業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因其公允價值變動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只有在實際處置時,該差異才會轉回。即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按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或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或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
所以,不能扣除,要交企業所得稅。
一、定義: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二、納稅人:
1、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避免重復征稅。
三、征稅對象:
1、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2、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⑷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否影響應納稅所得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產生的暫時性差異,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也是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會涉及到所得稅費用的。
⑸ 期末按公允價值調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產生的應納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什麼不計入利潤表所得稅費
所得稅費用是指企業經營利潤應交納的所得稅。而期末按照公允價值調增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不計入本期損益,也即不計入企業的經營利潤,因此,由此產生的應納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不計入所得稅費用。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有時間性,隨著時間推移,該項差異會消失。它是指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
(5)金融資產所得稅擴展閱讀:
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的確認、計量、報告的依據不同,二者必然存在某種程度的差異。按照差異對會計報告的影響期間劃分,可以分為永久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所謂「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於會計准則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益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之間的差異。
永久性差異隻影響當期的應稅收益,不會影響以後各期的收益,因而,永久性差異不必作財務調整處理,各種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對永久性差異的處理相同。
⑹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確認遞延所得稅的問題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後抄續計量過程中,當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將會導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因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在會計上予以確認,在稅法上不予確認,從而產生了會計與稅法的計價基礎不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計入所有者權益,即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續計量時,涉及遞延所得稅的核算。
所得稅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
沒有問題。
⑺ 關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所得稅問題
你說的這個情況應當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總額,但是不應影響所得稅費用。
根據會計准則要求,除了稅法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外,企業應當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是准則中又規定了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和企業合並中獲得的資產負債不應當確認所得稅費用,但是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科目中既包含了計入損益的遞延所得稅也包含了計入權益的遞延所得稅,所以在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總額的時候要把它計進去。
我理解的的意思就是計入損益中的交易形成遞延所得稅影響所得稅費用,因為所得稅費用是根據本年的利潤計算出來的,影響損益的交易必然影響利潤,因此就影響所得稅費用了。計入權益則不影響利潤,所以對所得稅費用不影響。
計算所得稅費用的公式:「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中的遞延所得稅是這樣計算的:
遞延所得稅=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
或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
上面提到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負債都是不包含企業合並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的,無論是期初期末還是增加額都不包含,在計算的時候應當把這一塊單獨摳出來。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形成的遞延所得稅需要在相關的資產或負債處置的時候在轉出來。比如在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時候,應當同時結轉相應的資本公積,同時把對應的遞延所得稅也一起結轉出來。
⑻ 關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遞延所得稅的問題。
目前所得稅准則採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是以資產負債為基礎回的,「可供出答售金融資產」資產負債日公允價值變動是沒有計入當期損益,但計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本身這個資產項目價值,這一項在會計上和稅法上的價值產生差異,所以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所得稅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這公式不完全對,原因即上述,未計入損益項目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也不計入損益項目,如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變動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也計入資本公積。
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收益為什麼在繳納企業所得稅調整時要調減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劃分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金融資產。
二、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可以單獨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科目。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借記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
企業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的,應按債券的面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債券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應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債券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四)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已計提減值准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准備。
(五)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利息調整、應計利息),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5%,共9級。
2、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3、比例稅率。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稅外,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以保護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⑽ 交易性金融資產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
先說一下這個題目的事宜
期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這個科目期末是沒有餘版額的,你這里權說的有5萬余額,基於做題目考慮,我理解你所說的是什麼意思,但是期末的時候損益科目肯定會結轉到本年利潤,無余額
另外,利潤總額20萬,也是基於5萬已經結轉考慮的。
第三,所得稅稅率25%假設。
不管你看的是什麼教材,意思是這樣的,對於這類資產,所得稅對這些科目對利潤總額的影響是不計稅的,也就是說20萬應納稅所得額中有5萬是由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來的,所以20萬中這5萬不應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應納稅所得額為15萬
分錄:借:所得稅費用 1.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25
借:所得稅費用 3.75
貸:應交稅費__所得稅 3.75
最後,教材中會有這樣的一句話,會計報表上的所得稅費用由兩部分構成,一個是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稅,另一部分是遞延所得稅,希望你看了我的後,有所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