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沒有法院判定信託計劃作為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債務的案例
首先,公司法來第十五條自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其次,讓我們來看看什麼叫普通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最後,對比以上兩個法條,不難看出,公司法規定了公司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而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要求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結論: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種,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中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的。至於你說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是一種強調性規定,強調國有的和公益的尤其不能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人。補充:法律之所以對於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人的主體范圍進行限制,是出於這些主體的特殊性,有為經濟健康穩定而為之,也有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而為之。只要理解立法意圖,就不難理解法條規定了。
2. 請以如下案例設計信託方案
這個問題的條件設定還是太空泛了。很難准確的說清楚。只能談個大概。
1、信託方案的設計基礎是:三個要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兩個基點:信託財產、信託目的;一個核心: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
2、所以,按照本問題已有的說明:
(1)委託人為王女士本人;
(2)受託人為合法受託機構,中國大陸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業規章制度框架下,目前只有國內68家持牌的信託公司符合這個要求;其他的什麼機構就不用想了。【這個很重要,依法合規的操作,才能起碼的保障個人權益】
(3)受益人:子?女?還是子女都算?沒說清楚;受益人取得信託受益或者喪失受益人資格的條件是什麼?沒說清楚;信託受益劃歸受益人的形式,比如現金、信託財產當期形態、還是其他什麼?沒說清楚,......沒法瞎編的。【這個很重要,它既是王女士心願的體現,也是信託目的設定的基礎】
3、關於信託財產:目前看實際有三個部分
(1)房產部分,這個有些麻煩,房產本身作為信託財產的話,在國內現行法規中存在空白部分,真實財產交付時及還原時,可能涉及重復交稅的問題。因此應當對這個房產設定一定的合同權利,將合同權利及其對應收益,作為信託財產標的。如非轉讓情況下,出租收取租金的權利;或者轉讓情況下,收取轉讓對價款的權利;等等
(2)存款部分,這個簡單了,就是最純粹的資金(現金)信託;
(3)有價值的企業,可設定為信託財產標的的,應該是企業的股權;則可以考慮設定股權信託,是權益信託的一種;注意設定信託時,履行必要的工商登記手續就可以了。
4、關於信託目的:這個實際上是王女士個人心願直接相關的。比如將子女設定為受益人後,只是每年分配現金收益,當豬養到死?還是適度讓子女在受託機構的監督協助下,適度參與信託財產管理,擇優繼承?實操過程中,會是一個復雜的交流談判過程。是一個非常的個性化的過程。
5、關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這個是最關鍵也是最核心的,也是最考驗受託人(信託公司)的業務能力的。但因為前面信託受益人的設定不清楚,信託目的不明晰。目前不好說。但大體無非三種情況:
(1)受託人全權管理,確保信託財產在符合一般市場條件下保值增值,子女就是等著分收益的。如有證據表明,是受託人管理不當,導致信託財產損失的,受託人要負責賠償。
(2)受託人部分管理,即引入王女士或其子女參與管理,信託公司只是提供建議,不做最後決策判斷。
(3)受託人只是做單純的受託,即僅僅提供一種「信託形式」的服務,具體的操作管理,完全由王女士或其子女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具體書面指令等方式,告知受託人;受託人依據指令管理而已。
以上要素,要都說清楚了,這個方案也就成了。
3. 信託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產不影響原抄信託的存在。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B公司被撤銷,其信託職責終止。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的效力終止。3,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財產作為遺產。
4. 想參考一些有關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案例 有風險提示,收益測算,流動規劃,期限設定就好
看來是想偷懶了,呵呵。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案例可以在信託法律網(TrustLaws.Net)找一找.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核心要素是入股比例、財務控制、投資對價、退出方式、權益測算、章程修改等。
5. 結合案例談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有哪些
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有財產管理職能、融通資金職能、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1、財產管理內職能
財產管理功能是指信容托受委託人之託,為之經營管理或處理財產的功能,即「受人之託、為人管業、代人理財」,這是信託業的基本功能。
2、融通資金職能
融通資金功能是指信託業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賦有調劑資金餘缺之功能,並作為信用中介為一國經濟建設籌集資金,調劑供求。在融資對象上信託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繫上信託體現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多邊關系;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託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
3、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協調經濟關系功能是指信託業處理和協調交易主體間經濟關系和為之提供信任與咨詢事務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所以有別於前二種功能形式。信託機構通過其業務活動而充當「擔保人」、「見證人」、「咨詢人」、「中介人」,為交易主體提供經濟信息和經濟保障。
6. 信託案例分析
已經可以使用個人作為受託人的民事信託做傳承安排了。
或者使用保險金信託3.0版本。
7. 目前信託產品有失敗的案例嗎
有很多。現在最出名的就是國民信託-天鋼國貿的項目。由於這兩年鋼鐵市場的劇烈內變動。導致項目還不上容錢。現在還在處理過程中。所以作為投資人,選項目要找熟悉行情的人。不能一味聽業務員說。還要自己下功夫去了解融資方實力和背景。產品結構,還款來源之類的情況。畢竟不付出就想收獲的事情是不存在的。
8. 有沒有信託產品失敗的案例
有很多。天津鋼鐵相關的信託產品就到現在還沒有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