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匯豐銀行替梅艷芳做的那個信託到底怎樣
目前就新聞報道看來沒有什麼問題
沒有聽說信託基金蝕本
而且盡責的限制梅艷芳她媽去胡亂動用信託基金
B. 想投資港股,沒港幣行嗎
兩個方法
方法一:開立個人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
如果你有港元,直接用於買賣股票就可以;如果沒有,那你就需要去銀行購匯。按照外管局的最新規定,如果只用於炒港股,購匯額不受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的限制,你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在開辦了外匯業務的銀行網點就可以辦理。
申辦「港股直通車」手續流程:
1、開立港股帳戶持有效身份證在天津中行開立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不得存取外幣現鈔。同時在中銀國際開立證券代理賬戶。中行其他分行與天津中行簽協議後,也可辦理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 (見證開戶及代收中銀國際證券代理開戶申請資料)。
2、投資資金的匯入以自有外匯投資的,應將投資資金劃入本人在天津中行開立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購匯進行投資的,應通過天津中行及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所購外匯應直接匯入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售匯銀行應憑投資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開戶憑證辦理售匯。證券投資項下購匯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
3、交易及清算投資者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時,應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或證券代理賬戶存有相應的資金或證券。中銀國際不得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境外資金存取及證券轉託管服務。天津中行應憑中銀國際提交的投資者證券買賣明細清單逐日辦理投資者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收付,並與中銀國際進行資金軋差交割清算。
4、投資資金的撤出及結匯投資者資金撤出時,以自有外匯投資的,其本金應劃回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如需結匯,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投資者辦理投資收益及購匯投資本金結匯,其結匯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余額應不低於以自有外匯投資的本金余額。
5、關閉港股帳戶投資者先關閉在中銀國際開立的證券代理賬戶,再關閉在天津中行開立的
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即可關閉港股帳戶。
方法二:直接開立港股賬戶
目前,有條件的內地居民在香港開設港股賬戶也比較簡單,只需要備齊證件護照,或是通行
證加身份證,附帶一張能夠證明戶主常駐地的居住地址證明,就可以在香港的任何一家銀
行/證券行開設港股賬戶;或者是通過申銀萬國(香港)、國泰君安(香港)、招商證券
(香港)、南方證券(香港)等在內地的代辦處,提供身份證和居住證明即可直接在內地辦
理開戶。
1、資料准備港股開戶只需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和居住地址證明(居住地址證明可使用:水
電單、電話單、燃氣單、基金對賬單、保險對賬單、信用卡對賬單等代替。前提是單據必須
為機打單據,而且要有客戶名字、地址,且在三個月以內)。
2、簽署開戶文件客戶在經紀公司職員的見證下填寫一份個人基本信息資料表格,並簽字即
可。
3、開戶資料送達經紀公司在收到客戶開戶申請並審核合格後,會為客戶開設港股交易賬戶
和銀行專用信託資金帳戶。並通過簡訊、EMAIL、開戶信等方式將賬戶送達客戶手中。
至此,整個開戶過程完成。投資者即可通過「錢龍港股通」等專業港股行情軟體來查看實時
行情和港股資訊,使用港股賬戶通過網上交易或電話委託直接進行港股的買賣了。
C. 隨著高小琴判刑財富沒收,這2億港幣信託基金也沒收嗎
這個要看信託基金的設計結構,如果是設計成周期非常長的。比如說等孩子長到多少歲,多少歲,分給孩子多少的投資收益,這樣的結構收回程度就很大。但是資金來源如果是非法所得,可以通過行政手段追回的。
D. 香港5人涉嫌作出虛假聲明騙取多少港幣強積金
據報道,香港2家強積金信託公司的5名強積金成員,11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5名被告涉嫌作出將永久離開香港的虛假聲明,謊稱自己將離開香港,並且不打算返回香港永久居留以就業或再居住,但5名被告從未打算離開香港,5人合共騙取2家公司超82萬元(港幣,下同)的強積金。11日分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及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5名被告各被控一項「作出虛假聲明」罪,被告均承認控罪。
新聞配圖
郭某在警誡下接受會面時,承認他曾接到身份不明的財務公司代理人電話,建議被告將其強積金整合至其銀聯信託,並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作出法定聲明提取強積金,被告在該代理人陪同下到民政事務處作出虛假聲明,然後申請提取強積金。
E. 在香港存的兩億港元信託基金會被國家沒收嗎
看資金來源。資金來源合法的話,並不會被國家沒收
F. 高小琴玩的信託基金你弄明白了嗎
高小琴的信託基金:「2億元港幣的信託基金」。
信託基金的前提條件,就是資金來源合法,高小琴的資金來源並不合法。電視劇畢竟是虛構的,在實際生活中這樣「來路不明」的資產是不可能被用做信託資產的。國家《信託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若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則信託無效。香港地區也有相關規定,信託創立人在建立信託前須簽訂資金證明書,確保其資金源自合法途徑。不論是在內地還是香港,信託財產的合法性都是先決條件。
拋開財產合法性不提,單從高小琴為孩子設立信託基金來說,還是很有規劃意識的,她了解自己和妹妹有可能朝不保夕、沒有辦法照顧孩子,所以提早為孩子做了打算。
信託和基金是相互獨立但是又有交集的兩個內容。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絕對的信任,將財產所有權交給受託人,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來運營這筆財產,而受益人則是受託人指定的人。
基金類似於投資,是幾個人將資金放在一起,按照一定的方式去投資並共同享受收益,其實就是選擇一定的投資方式或產品來獲取收益。
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人把資金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交給信託公司或受託人來投資運營這筆資金,投資的收益根據比例分配給集資的這些投資人或信託的受益人。
所以在人民的名義中,高小琴就是信託基金的委託人,而其妹妹高小鳳就是受託人,受益人則是兩個孩子。
大陸與香港信託基金的不同
大陸的信託基金更傾向於投資信託,將投資者們的資金集合起來委託專家投資,以此來減少投資風險,共享投資收益,就是一個理財產品;
而在香港成立信託基金是家族信託基金,類似於遺產規劃,是一種財富傳承的工具,並非是理財產品,這就是為什麼高小琴要在香港成立信託基金的原因了。
信託基金能夠保障兩個孩子未來的生活,也可以將這筆財富傳承下去,是比較靈活的財富傳承的方式,它可以決定資產在什麼時間什麼方式分配給受益人,對於高小琴這種高凈值人群來說,信託是將資金傳承下去的法律工具,也是保障她和妹妹的兩個孩子生活的最好選擇。
G. 高小琴的2億港幣信託基金,究竟水有多深
目前,西湖的湖水平均深度是2.27米。最深的地方有5米多,最淺的地方也有1米多。西湖的水是活水,來自錢塘江。每一個月左右西湖的水就全部換一次。
H. 高小琴為孩子成立2億港幣信託基金 這是為什麼
根據今日北京時間19:46分更新外匯牌價:1港幣=0.8868人民幣元,2億港幣=177360000人民幣元,交易時以銀行櫃台成交價為准,請採納!
I. 《人民的名義》讓信託基金大火,高小琴在港2億信託逃得過crs嗎
信託基金具有非常特別的獨立性,劇中高小琴的信託基金成立的前提條件是2億資產來回源正規合法。但從《答人民的名義》中可以了解到高小琴的收入是不合法的,因此該信託不成立,2億港幣必須沒收。
當然,如果2億港幣合法,部分信託資產的擁有權就從高小琴變更到信託,不會被強制要求沒收,兩個孩子也會在他們的成長過程中得到應得的財產。希望可以幫到您。
J. 梅艷芳家族信託是失敗案例嗎
馬華桂律師 京師上海律師所
回看梅氏信託,我們解讀其中的成與敗
很難堪,無愛的處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託Karen Trust(以下簡稱梅氏信託)經常見諸報道,一些內容刺激觀眾的神經:
各大媒體報道的一則新聞震驚了整個財富管理圈——「梅氏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坐地痛哭不願離開!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項遺物,包括新秀冠軍獎座、波鞋、公仔連貼身內衣褲被信託受託人香港匯豐信託進行拍賣……
如果信託公司與信託受益人即梅媽提前協商,將這些估價不高、意義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實物形式交付梅媽,既維護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盡了受託人的職責,公眾將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託的設立簡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養和醫院梅氏病逝,終年40歲。在醫院治療期間,在專業人士幫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託的設立,是一個依據開曼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從公開的資料看,香港羅兵****會計師事務所為稅務籌劃,匯豐國際HSBC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也是遺囑的執行人,但是設立過程中沒有咨詢獨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師。梅氏信託賦予了受託人HSBC較大的權力,如取得和管理信託投資收入、變更受益人、認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託協議和遺囑,梅氏確認了受託人備忘錄(Trustee memoranm)。在該備忘錄中,梅氏向受託人表達了以下意願:
(1)在梅母在世期間,受託人應為梅母持有信託資產,並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萬港幣;
(2)將兩處分別位於Happy Valley和倫敦的房產贈送給好友劉培基;
(3)留出170萬港幣用於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這四人25歲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時,梅氏信託每年將給付10萬港幣給相應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過40萬港幣,剩餘10萬港幣作為HSBC的管理費;
(4)在梅母去世後,信託資產全部分配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還有一個大前提值得特別提醒:梅氏原本想設立的應該是生前信託,可惜在聖誕節期間就過世了,沒來得及將信託財產轉入信託,只能藉助兜底性工具信託意向書、受託人備忘錄、遺囑等文件成立並將財產注入信託,梅氏信託得以遺囑信託形式出現。因這兩類信託在生效起點、功能和穩定性上區別巨大,引發紛爭不斷。
梅氏信託是開曼信託,為何香港法院有管轄權?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訴訟,梅氏信託的受託人HSBC主動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轄。值得一提的是,對於信託管轄權這一問題,雖然梅氏信託的適用法是開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託的受託人和主要資產均在香港,受託人也同樣在香港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會對梅氏信託有管轄權。
母親覃氏的訴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梅氏在醫院治療期間因用葯等原因而喪失了行為能力為由,要求撤銷遺囑信託的安排,是對遺囑效力的不認可。由於此時梅氏已經故去,要審查其行為能力只能靠人證與物證了。起到關鍵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證言,一則她當時每天都陪在梅氏身邊;二則她與本案遺產無任何利益瓜葛。畢竟是專業人士參與設計的遺囑內容,它當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認定梅氏的遺囑及信託安排有效,並經過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的一致肯定。後梅母又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均被法院判決敗訴。 第一階段的訴訟梅母雖敗訴,但關鍵的訴訟中法院對其傾斜照顧,由梅氏遺產支付其訴訟費及律師費。
第二階段,梅母與信託受託人及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發生了長達10年的多次訴訟。是在信託生效後,就受益權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訴求,訴訟的結果是梅母一再取得勝利。確實在設立之初,梅氏信託沒有考慮房租水平上升、物價上升、醫療費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託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條款無法生效,基於梅氏保護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決梅母勝訴,最終每個月獲得的生活費從7萬增加到了2016年的21萬。同時,也因無力支付長期多次訴訟高昂的律師費,梅母一度陷入個人破產的境地。
破產後,覃氏仍然不懈通過各類訴訟討要生活費,由於請不起律師,其只能以90歲的高齡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法官實在於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給了已破產的覃氏一筆律師費,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務;2014年10月,覃氏因無力支付各類上訴所需要的保證金,請求香港終審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訴委員會的駁回。由於覃氏並沒有大量資產支付律師費,所有的費用幾乎都來自於其從信託收益中的「透支」,最終無力支付的時候,便只能宣告個人破產,淪落到窮困潦倒的生活狀態。信託所管理的資產也因此大幅縮水,梅氏的大愛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遺願或難實現。
梅氏信託技術上值得借鑒也值得反思
從結果來看,梅氏所設立的信託,似乎並未達到其生前「保障梅母體面生活」的遺願,但並不能因此否認梅氏所設立信託的意義。
從技術上來說,梅氏信託還是有諸多值得借鑒的地方。首先,該項信託設立了多順位、多層次的受益人。其母親作為第一順位的受益人,享有終身的受益權;其侄女及外甥,則享有固定數額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獲得剩餘的信託財產(如有)。這樣的安排並不算復雜,但是能滿足設立人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這樣一個親人索取無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設立這樣的信託,那麼家人之間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屢次挑戰下仍然未被擊破,有效發揮了資產隔離和保護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後大部分時間的基本生活。
基於財富傳承的考慮,在家族信託中,委託期限往往跨越委託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長達幾代人,可以說信託是委託人從墳墓中伸出來的一雙手,呵護後幾代人的幸福。而委託人去世時,受益人不一定具備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財富傳承的隱私信息,這就需要委託人在信託內容涉及中非常的細致、專業、周到和制衡。
如果沒有足夠的智慧去應對人性之叵測,再完美的計劃也只是一種可以被人顛來倒去的工具。這一點,是所有擁有大額資產、傳承籌劃需求的人士所必須警醒的。梅氏信託所聘用的產品設計、規劃的專業人士無可指責;但信託的設計更是一門藝術,尤其家庭情況各異,特點不同,挑戰性就會更大,切忌照抄。
筆者認為,如果在當時在一些信託條款設計上引入信託保護人,保障和監督受託人完整、真實按委託人梅氏訂立的家族信託協議和遺願履行,比如將內衣等私密物品從信託財產拍賣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訴訟行為等。當然,本案是家族信託失敗的一個典型案例,設計上遠不僅僅是這點疏忽。我們作為相關律師,也非常期盼通過我們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願都夠在信託中得到良好表達,並受到法律的良好保護和實施。
梅氏信託有諸多制度設計的不足,可以進行六個方面的優化:
一是沒有來得及制定一個統領性的家族憲法,作為家族最高法律,將自己秉承的價值觀融入家族憲法中,使用到家族財富管理、家族事物運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託角色都必須遵守。如,家族憲法可以最高效力來設定訴訟的懲罰機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訴訟,經過信託保護人審核,受益人將面臨損失更大收益權的可能。同時也沒有對信託各角色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教育,使他們明白他們的位置,明白設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違反信託的法律後果。
二是家族信託的投資和分配應當更加靈活,而不應當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時不應該將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圍之外,可以適當的給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給梅兄任何利益,那麼他必然會通過對孩子、母親監護權來謀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訴求如果在信託設計時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靈活調整和照顧,那麼他們對信託的安排應當更加滿足。
三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糾紛調解機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滿,也可以通過調解機制去做有效協商,合理調整,不經過內部訴訟糾紛機制,絕不能走到對簿公堂的局面,而訴訟應當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保證家庭關系和穩定得以有效維護,這也是信託設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難堪,最後一點兒尊嚴也不會被褻瀆。
四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制衡機制。我們一般會建議客戶設立保護人或監察人,享有如「撤換受託人」、「按要求變更受益人」和「決定、修改家族信託的投資和決策分配」等制衡的權利。保護人委託家族利益的代表,與受託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關系,並且在變化來臨時臨時改變家族信託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實現委託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為便不可能實現。
五是梅氏在設立信託之前沒有向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咨詢,該信託的受託人出於自身經營管理的方便,信託設置相對簡單更容易管理。不設置信託保護人,其權利不會受到過多的干預。是啊,天底之下誰願意主動限制自己權利,給予他人更多權利呢?
六是年輕時候對風險思考不足夠,沒能做好風險防範性准備。待病倒後才啟動信託設立程序,可惜時間倉促,梅氏信託個性化設計有限。由於節假日沒法辦理財產登記,梅氏沒有等到變登記就過世了。於是,生前信託沒有生效,該信託只能夠按照遺囑的內容設立信託,使得她的諸多意願得不到實現,終釀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愛沒有敵過時間。
總結為,族信託的條款不必要規定的過於呆板,導致缺乏信託的制衡和調整機制,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切勿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
從「梅氏信託」事件上,我們可以發現信託受益安排上的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梅媽挑戰遺產信託訴訟耗資巨大,但最後事實證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託的有效性,這充分說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戰或質疑信託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足以彰顯信託順利實現財富傳承的強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託」設立的受益人受益條件,實際上充分體現了信託對受益人的約束兼保障功能。信託對受益人的正向激勵及反向約束,是信託的在所有傳承工具中最明顯的優勢,信託激勵後代的成長,然後獲得更多的受益權和更多的財產支配權,鼓勵後代發展事業,並提供資金支持。
顯然,梅媽今天的遭遇,是其固執堅持無謂訴訟的一個必然結果。同時勸告作為信託受益人,對自己最大的保護應該是謹遵信託合同游戲規則,不要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否則如同玩火。
最後四點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傳承很重要,維護家族的和睦是傳承的基礎。
有效的財富管理安排不僅能夠幫助財產保全和增值,還能夠減少家庭沖突發生的可能。
家族信託的首要目標是資產的有效隔離和安全性、家族信託架構的柔性和靈活性,法律對家族訴求和家族信託的尊重、對家族適當的權利保存的認可是設計的基礎。
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往往作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議把遺囑作為唯一的傳承工具,因為太容易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