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託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如何監管
銀監會。具體有銀監會非銀司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監管: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
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B. 信託如何如何做到的:欠錢不還,離婚不分,遺產稅不交.
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法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託法第十五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托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十八條: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綜上的這些法律條款基本就解決了你所說的問題。只要你的信託財產合法合規,就能債務隔離,避稅等
C. 談談信託公司是如何運作的呢
信託公司和P2p都是管理人,都受銀監會監管 2、信託公司主要從事大額理財回,100萬起步,需要配合公答司的相應合規要求,信託公司的管理經驗豐富,出現兌付危機後,信託公司一般會採取先行墊付的措施(俗稱「剛兌」)
D. 如何應對信託兌付
1. 信託計劃延期
如果項目現金流出現問題,導致沒有足夠的資金用於信託計劃兌付,出現暫時性的流動性風險,此時,延期可成為化解信託項目兌付危機的方式之一,信託公司可以在 信託項目延長期間處置抵質押物或者尋求外部資金來源等,如中信信託三峽全通計劃因三峽全通公司違約行為,導致其優先順序信託受益權無法於預定到期日屆滿時獲 得足額兌付,因此將該項目延期三個月進行相關處置安排。
2. 擔保的實現
在信託終止時,融資方無法償還借款或按協議約定支付回購款的,受託人可以處置抵質押物,或者向保證人進行追償。
關於抵押權的實現,其方法有折價、拍賣、變賣三種方式:
a.折價又稱協議取得抵押物,是指抵押權人以確定的價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以受償其債權;
b.拍賣又稱為競賣, 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
c.變賣是以一般買賣形式出售抵押物,以所得價款優先償還抵押債務的一種方式。這三種抵押權的實現存在的前提是均須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同意。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直接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如果在信託產品的風控 措施設計中存在強制執行公證措施,則當債務人逾期不還款,抵押權人可以基於強制執行公證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強制執行證書,再依法持強制執行證書向債務人所在 地或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質押權的實現方式與抵押權相同。
3.資產管理公司接盤
信託計劃到期尋找第三方資金接盤也是信託公司處置兌付發生風險的信託產品的一種常見方式.
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 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其在各地設有分支機構,具有較為豐富的訴訟和強制執行追索債權的 經驗和資源,而且與各地政府、銀行、國企的合作由來已久,因此其在接盤存在兌付問題的信託項目時存在一定的優勢。
資產管理公司接盤的房地產信託通常滿足四證齊全、資金價值充足、可變現性較強等條件,其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形成不良債權。
第二,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債務重組協議等相關協議。
第三,辦理債務重組涉及的抵質押手續。
第四,涉及股權過戶的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資產管理公司按照約定支付債權收購價款。
4.股東協調
根據中國信託業協會的問卷調查,在企業風險管理活動中,76%的信託公司認為股東起到很重要的作用,16%認為重要性中等,只有9%的認為重要性一般。
E.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版辦法》,我國信託機構權監管部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F. 請問在一個集合資金信託中,如果查出其中一個受益人的財產為貪污款,這個信託還能存續嗎否則該如何處理
1、信託法確有規定以非法財產設立信託或以非法目的設立之信託為無效信託之規定。但在目前實際操作中,由受託人(信託公司)來判定該當信託財產是否為委託人真實合法擁有的財產,實際很難實現,故此實務中,都會在信託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中約定,由委託人自己承諾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從而使得受託人在確有第三方有權機構確定信託財產來源為非法時,終止信託或免除相應責任的依據。
2、國內信託相關業務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等,以期合法自有資金(或資產、權益等),信託與受託人,並簽訂信託合同等文件且真實交付信託財產後,信託關系方為生效;信託正常或非正常終止後,受託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約定的信託財產返還方式(形態),返還與委託人/受益人,隨後信託關系解除。被返還的信託財產還原為委託人/受益人的固有資產,並根據也已經不具備委託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會身份屬性及其行為後果,參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司法凍結等。但這時司法凍結的不是信託財產,而是相關責任人的固有財產。
3、集合信託計劃相關,類似你提的問題中,確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法也沒有(沒見過)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
集合信託涉及多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運用方向上,屬於代定信託(即受託人代為確定);信託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運用方向、終止日期、信託財產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態等具有同質性;對個別受益人的不法來源的信託財產的執行,會在客觀上引致當期未到期的整體的信託財產本金的減少,進而影響整個信託計劃的運作與信託目的的實現。至少,屬於信託合同約定外的信託財產的處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開受益人大會。實際情況是,因為信託計劃到期後,「不法財產」(含本金與收益)也將會按信託約定劃付至「不法委託人/受益人」指定賬戶,屆時有權機構再對該賬戶中資產進行處置,並不實際影響公權力的實現。
故此集合信託計劃終止後,再行處理,是一個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實際操作的現實選擇。既不違反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也顧及到了一般民法項下的公允原則。
4、國內信託相關能稱為「法規」的只有「一法兩規」,完全不足以涵蓋廣泛的信託業務領域,特別是信託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發生交叉和沖突時,更不容易說清楚。只能根據屆時的具體情況,及信託公司與有權機構的溝通情況進行臨機處理。
G. 信託產品風險如何維權
實際上,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產品和推介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託公司承擔的責任亦有限。
比如在一般的格式風險提示書中,訂立合同的幾方會約定: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產生的風險,有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若依據合同,在這中間沒有銀行的責任,而信託公司則看是否處置不當承擔責任。當然,投資者不甘心,比如一位金先生投資山東一信託項目,無法按期兌現,找銀行,銀行說我們只是代銷,你是跟信託公司簽合同的,還得找信託公司;找到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說正在聯系融資方,盡量減少損失,關鍵是看項目方;找項目方,項目方說你跟誰簽約,就找誰索賠。最後又找到信託公司,無奈之下,信託公司會拿出擋箭牌:按照信託法有關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那麼,如果真遇到上述金先生這種情況,向誰來維權呢?對此,六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金都表示,「如果銷售過程中出現誤導導致投資虧損事實發生,那麼投資者可根據虧損程度,讓代銷方來承擔一定的賠償,當然,前提是有證據,證明確實有銷售誤導。」鄭律師說,事實上,因為缺少證據,也因為有書面簽字,投資者維權很難有樂觀的結果。
「投資者在銀行渠道購買信託理財產品,如果銀行方面事先盡到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責任,那麼,最終要根據信託合同來定責,不過,由於投資者有書面簽字,最終的風險只能由投資者承擔。」
因此,想購買高風險產品的投資者,一定要確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對產品是否足夠了解。此外,對合夥購買信託的投資者來說,事先一定要簽個合同,可以請律師、公證處和其他第三者證明,保證合夥人在利益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時候不發生糾紛。
T
H. 信託公司是如何運作的,信託是怎麼運作的
通行的模式是,信託公司發行信託計劃,從各個投資者處募集資金,然後將集合的內資金進行對外投資容,投資產生收益中的部分將分配給投資者作為回報. 如果您有15萬元,可以嘗試通過信託公司或商業銀行購買相關的信託產品
I. 信託公司應該如何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信託法》有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