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營改增後,融資租賃業增值稅發票應該如何開具
融資租賃業出租人可以直接開給承租人增值稅發票。
由於流轉環節的增值稅回發票中的稅款和采購凈答價在付款單位上沒有分離。而買受人和使用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購貨款付款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發票抬頭人分離,這就帶來稅改後的系列問題。融資租賃企業稅負減少,且由於下游企業得到抵扣,其業務范圍擴大,對我國租賃行業發展產生了有利影響。
(1)動產融資統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企業稅負減少主要表現在,由於租賃業務被納入增值稅徵收范圍,租賃公司提供租賃業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租入機器設備的企業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同時,雖然租賃有形動產適用17%的稅率,但對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這項規定大大減輕了融資租賃企業稅負。
參考資料:「營改增」:融資租賃業不可錯失的機遇--人民網
㈡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中的銀行是什麼意思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進行的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分中心(以下簡稱徵信分中心),以及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的當事人。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登記,是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出於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在登記系統將有關動產權屬信息予以記載,並通過登記系統進行公示的行為。
第二章 用戶
第四條 當事人在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的用戶。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在以下條款中也稱為"發起登記的當事人"。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登記系統的用戶分為普通用戶和常用戶。
機構和個人可以注冊為普通用戶。普通用戶是僅具有查詢資格的用戶。
機構可以注冊為常用戶。常用戶是具有登記和查詢資格的用戶。申請機構通過其住所地的徵信分中心身份審查後取得用戶資格。
第六條 用戶應當如實填寫注冊信息,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用戶應及時更新。
第七條 申請普通用戶的機構或者個人可直接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進行注冊。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用戶服務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的約束。
第八條 申請常用戶的機構應首先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填寫注冊信息,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用戶協議》的約束。申請人完成在線注冊後,應向徵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的注冊文件,具體指:
1、金融機構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並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3、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4、其它機構提供注冊管理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填寫完整並簽字蓋章的常用戶開通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六)單位介紹信。
常用戶為金融機構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所指材料。
上述的機構注冊文件復印件、常用戶開通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九條 徵信分中心對常用戶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錄入登記系統,並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條 常用戶在登記系統內設置用戶管理員,用戶管理員創建和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操作員以用戶管理員為其設定的登錄名登錄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或查詢。
操作員在登記系統的登記、查詢等操作行為由其所在的機構負責。操作員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時,填表人是指發起登記的常用戶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用戶名稱變更、用戶密碼重置、用戶停用或注銷的,當事人應當下載並填寫相應的附表加蓋公章後寄送至徵信中心。
申請用戶注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供名稱變更前後的機構身份證明材料副本復印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對於審查通過的上述申請,徵信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 登記
第十二條 登記由融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受託人在完成登記後,應將相關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信息告知委託人。
第十三條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如實登記動產權屬信息,確保登記內容真實、完整、准確。
如因登記內容填寫錯誤,導致登記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確公示權利的,或因虛假或不實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登記系統支持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租賃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託登記等業務類型。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按照交易相關的動產權屬的性質選擇相應的業務類型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就動產權屬初次進行登記的,應選擇初始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融資合同當事人信息、標的物信息、登記期限等。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融資合同內容對標的物信息進行具體描述或概括描述,但應達到可以識別標的物的程度。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權利公示需要自行選擇登記期限,期限范圍是1至30年。
第十六條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變更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變更登記後,變更登記證明載明的登記信息是該次變更登記後相關動產權屬的最新狀況。
登記已經被注銷或登記期限屆滿的,不能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在登記到期前90天內,可以申請展期登記。登記期限屆滿未展期的,登記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用戶可進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八條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和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協商,要求變更或注銷有關登記。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異議登記,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用戶。
第十九條 登記期限未屆滿,但登記記載的有關動產權屬已消滅的,登記用戶應進行注銷登記。
登記期限屆滿前注銷,且剩餘登記期限長於180天的,該登記將繼續對外提供查詢180天;剩餘登記期限不足180天的,該登記在剩餘登記期限內繼續對外提供查詢。
第二十條 對有多個權利人的登記進行變更、展期和注銷時,應輸入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名稱。
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是登記系統中所指的授權人。
第二十一條 登記系統為錄入信息要素齊備、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記分配唯一的登記證明編號,記錄登記時間,並生成含有登記時間及登記證明編號的登記文件。
第二十二條 經當事人申請,徵信中心根據生效的法院裁判及仲裁機構裁決,撤銷相關登記。
申請撤銷登記,當事人應將以下材料寄送至徵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撤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復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一)應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對審查通過的撤銷登記申請,徵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第四章 查詢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所指查詢,是指相關動產權屬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登記系統通過檢索獲得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查詢人可通過資金融入方名稱、留置權人名稱、受託人名稱、登記證明編號、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准在登記系統查詢有關登記信息。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查詢結果的准確性,查詢人在使用登記系統進行查詢時,應輸入准確、完整的檢索信息。
登記系統出具與查詢條件相匹配的查詢結果。查詢結果包括查詢報告和查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所指證明驗證,是指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登記證明編號或查詢證明編號在登記系統對登記文件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二十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在登記系統首頁即可使用證明驗證功能,無需登錄登記系統或注冊成為登記系統用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在登記系統輸入字母、數字和括弧,均應在半形狀態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登記系統提供7×24小時服務,維護時間除外。因系統維護和升級等原因暫停服務時,徵信中心將在登記系統網頁進行公告。
第三十條 辦理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登記,用戶應按照徵信中心發布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登記收費標准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徵信中心根據本規則制定與發布的有關登記指引是本規則的細化與補充,用戶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2007年10月1日發布,2009年8月10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規則》(2009年7月20日發布)自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
㈢ 動產質押融資倉儲監管業務的具體流程
從動產質押監管業務來講,流程為以下幾個步驟:
1.獲取有效信息,接受貸款企業申請獲金融機構委託。深入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管理水平、產品購銷渠道、市場等相關信息,初步評價企業的系統風險。
2.現場考察,收集資料,設計監管方案。由客戶經理對企業現場生產經營狀況、質押物是否滿足易清點、易保管、易變現的要求,認定該動產是否可作為符合條件的質物;向企業收集包括財務報表在內的完整企業相關資料,提交公司風險評審小組開會討論,設計適合企業經營管理、有效防控質物風險的監管方案,提交金融機構審核。
3.由金融機構認定質物價值後,金融機構、貸款企業、公司簽訂《動產質押三方監管協議》。
4.公司根據提交金融機構審批通過的監管方案執行,現場安排監管人員駐點監管,同時,在企業質物堆場和進出貨通道多方位安裝24小時遠程監控設備。
5.在監管期間,公司對質物的數量、品質、市場價值進行動態跟蹤,以及企業在貸款期間的經營狀況,包括企業生產、銷售、管理等環節,定期向金融機構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一份《企業監管報告》,在市場價值下浮超過5%時,進行風險提示。報告金融機構是否會對企業追加質物或回收相應貸款金額,以保證質物實際價值不低於質物保底值。
6.貸款到期,貸款企業還款,金融機構確認,公司移交質物。若貸款企業無力償還貸款本息,根據金融機構要求,公司按照監管協議上對質物的規定和要求,將質物完整、足值移交給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委託公司或其他機構進行質物處置,收回銀行貸款。
㈣ 請問動產與不動產的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承租方與出租方分別應繳什麼稅
內容如下。
㈤ 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怎樣更好地促成資金供需雙方快速建立業務聯系
中征應收賬來款融資服務平自台(以下簡稱平台)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牽頭組織並由下屬子公司中征(天津)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征登記公司)建設運營的,旨在促進應收賬款融資的信息服務平台。
可以說這個平台是一個類似金融產權、股權等模式的撮合交易中心,目前這個系統似乎是靠確認了融資意向後向資金方主動推送融資需求的,以此來建立業務聯系。
㈥ 不動產融資租賃交什麼稅
1、房產稅
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從融資租賃的滿足條件可以看出,企業採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盡管在法律形式上資產的所有權在租賃期間仍然屬於出租方,但由於資產租賃期基本上包括了租賃資產有效使用年限,承租企業實質上獲得了租賃資產提供的主要經濟利益,同時承擔與資產有關的風險。
因此,企業應將融資租入資產作為一項固定資產計價入賬,同時確認相應的負債,並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同時,根據2008年12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明確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財稅[2009]128號文件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因此,本例中承租方乙公司應當按照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2、印花稅
在傳統出租業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要簽訂《租賃合同》,按照合同金額的0.1%,雙方要分別繳納印花稅。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與供貨商簽訂《購買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購買合同》以及《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繳納印花稅,《購買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分別繳納印花稅。在本案例中,與傳統租賃業務相比出租人甲公司需要繳納3份合同的印花稅,承租人乙公司需要繳納2份合同的印花稅,而且自持房產所有人丙公司也需要繳納1份房屋買賣合同的印花稅,繳納印花稅之多,可見一斑。
3、增值稅
在2012年開展至今的「營改增」稅制改革,僅包含了有形動產租賃,沒有包含不動產租賃服務。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按收取的營業額全額繳納5%稅率的營業稅。營業稅作為一種間接稅,稅負可以轉嫁,納稅人與實際稅負人不一致,作為實際稅負人的購買方承擔這筆稅費,而且沒有進項抵扣政策,間接加重了購買方的經營負擔。本例中,納稅人是兩份購買合同中的丙公司和甲公司,但最終的稅負都將轉嫁到承租方乙公司,從稅負大小來看,這對乙公司極為不利。
而且,在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時,還要負擔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因此,在每一筆融資租賃房地產業務中,承租方還要在實際負擔流轉稅的同時負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但是,在繼續推進的「營改增」改革中,如果將營業稅的稅目都涵蓋進來,進而徹底取消營業稅,這樣,企業購買或融資租賃不動產和有形動產,處於平等的稅收環境之下,企業在增加不動產面臨抉擇時,融資租賃的稅收優勢就脫穎而出,鼓勵了不動產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4、土地增值稅
根據融資租賃項目中租賃物產權可能進行兩次交易的特點,則兩次轉讓均需按規定進行納稅。特別是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目前,在房地產開發環節,囿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核算的限制,各地稅務部門一般對土地增值稅按1%-2%的固定比例徵收,但是對二級市場的轉讓,則嚴格核算交易價格與房屋原價的差距並以此為標准進行徵收;如果融資租賃期結束後的第二次轉讓扔按實質交易的性質對待,必將極大增加承租人的交易成本。
在本例中,承租方最終獲得房產的所有權,勢必面臨土地增值稅的繳納。而租賃公司在上次取得房屋所有權和租賃期結束出售房屋的過程中,增值稅一進一出兩次征稅,剝奪了金融租賃公司的利潤。
二、房地產融資租賃的稅務風險
1、警惕融資租賃交易中是否存在價外費用
通常,計算貨物勞務涉及的流轉稅計稅依據時,都會確認是否要將價外費用考慮進去。就營業稅而言,其計稅依據即營業額應包括全部的價款與價外費用。
在房地產售後回租交易中,稅務機關會根據此業務的相關交易文件,評估房地產企業是否以低於市場公允價值的售價吸引商鋪購買者,使得這些商鋪的購買者在未來一段時期無償或低於市價將商鋪交予房地產企業進行管理,並由房地產企業獲得相關收益。如果經審查確實存在這種狀況,那麼稅務機關就會認為房地產企業在銷售商鋪時無償或低於市價取得了購房者日後一段期間不動產的使用權,即稅法規定的「其他經濟利益」(屬於價外費用的一種)。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舉個例子來說,大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鋪市場價值為200萬,為了在未來一段時期無償或低於市價得到這些商鋪的管理權,大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確定促銷價為170萬元,條件是以後三年商鋪必須無償交由大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經營管理。稅務機關核定營業稅計稅依據時,即使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獲得了170萬,但因為以後三年都享有了商鋪的管理使用權,這些無形的利益也應計入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保障稅收收入。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營業稅為200×5%=10萬,而不是原來的170×5%=8.5萬
2、謹防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中的差異
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法存在差異,因此會產生一些列的稅務風險。就房地產售後回租業務來說,會計處理是把與資產賬面價值相關的收益遞延到以後各期,但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是於當期確認全部的銷售收入。因此,在房地產銷售當期會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留待以後各期轉回。鑒於此,每一納稅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首先,從稅法有關融資租賃計稅基礎的規定可以看出,其並未規定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這與會計准則的規定是有差異的。對於售後回租房地產的入賬價值,會計處理時會考慮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稅法僅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由此可見,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由於不涉及損益類科目,所以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
此外,會計處理要對未確認融資費用加以確認,而稅務處理並不確認,因此,對於以後年度逐年確認財務費用的會計處理,稅法上還需要沖回,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也應針對此作納稅調整。對於融資租回房地產的資產折舊,因為回租房地產的價值不同,折舊也會不同,對此年度匯算清繳也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同時,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產權發生變動的情況下需繳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房地產的融資租賃,實質上是出租人轉移了與其房地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房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方,還沒有發生轉移變動,因此,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交契稅。但是如果在融資租賃期過後,租賃雙方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則承租方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