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融資融券買入的股票會變成st股票,當融資融券股票變成st股之後,會從融券融券標的中剔除。變成st股的條件,與其它股票變成st股的條件差不多。
⑵ 機構投資者申請融資融券業務需提供哪些資信材料
你好,機構投資者應提供的必備資信材料有:(1)《融資融券業務申請表》;(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正本或副本原件、並提供加蓋公章的復印件、(3)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⑶ 融資融券開戶條件有哪些
辦理融資融券的條件由證券公司各自製定具體標准。一般為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過版半年,交權易結算資金納入第三方存管,有證券投資經驗,具有風險承擔能力等。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系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⑷ 股票前各種字母代表的含義
股票名字前的字母含義:
指數名字前的「G」是指「貢」字,也就是「貢獻」的意思。你點一下可以看見所有股票對該指數的漲跌貢獻度。
股票名字前面「L」是指「聯」,也就是指關聯品種,是指該股可能有B股、H股,或者是債券、權證什麼的。
股票名稱中的英文含義:
分紅類:
1、XR,表示該股已除權,購買這樣的股票後將不再享有分紅的權利;
2、DR,表示除權除息,購買這樣的股票不再享有送股派息的權利;
3、XD,表示股票除息,購買這樣的股票後將不再享有派息的權利。
其他類:
1、ST,這是對連續兩個會計年度都出現虧損的公司施行的特別處理。ST即為虧損股。
2、*ST,是連續三年虧損,有退市風險的意思,購買這樣的股票要有比較好的基本面分析能力。
3、N,新股上市首日的名稱前都會加一個字母N,即英文NEW的意思。
4、S*ST,指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進行退市預警和還沒有完成股改。
5、SST,指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進行的特別處理和還沒有完成股改。
6、S,還沒有進行或完成股改的股票。
7、NST,經過重組或股改重新恢復上市的ST股。
8、PT,退市的股票。
(4)融資融券審計擴展閱讀:
股票代碼分類:
1、創業板
創業板的代碼是300打頭的股票代碼
2、滬市A股
滬市A股的代碼是以600、601或603打頭
3、滬市B股
滬市B股的代碼是以900打頭
4、深市A股
深市A股的代碼是以000打頭
5、中小板
中小板的代碼是002打頭
6、深圳B股
深圳B股的代碼是以200打頭
7、新股申購
滬市新股申購的代碼是以730打頭
深市新股申購的代碼與深市股票買賣代碼一樣
8、配股代碼
滬市以700打頭,深市以080打頭 權證,滬市是580打頭深市是031打頭
⑸ 平安銀行開戶開融資融券要多少資金
我行對融資融券開戶沒有資金要求。
應答時間:2020-05-2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⑹ 如何計算靜態市盈率
先解釋一下市贏率的概念,
市盈率是一個反映股票收益與風險的重要指標,也叫市價盈利率。它是用當前每股市場價格除以該公司的每股稅後利潤,其計算公式如下:
市盈率=股票每股市價/每股稅後利潤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每日行情表中,市盈率計算採用當日收盤價格,與上一年度每股稅後利潤的比值稱作市盈率Ⅰ,與當年每股稅後利潤預測值的比較稱作為市盈率Ⅱ。不過由於在香港上市公司不要求作盈利預測,故H股板塊的A股(如青島啤酒)只有市盈率Ⅰ這一項指標。所以說,一般意義上的市盈率是指市盈率Ⅰ。
一般來說,市盈率表示該公司需要累積多少年的盈利才能達到目前的市價水平,所以市盈率指標數值越低越小越好,越小說明投資回收期越短,風險越小,投資價值一般就越高;倍數大則意味著翻本期長,風險大。美國從1891年到1991年的一百年間,市盈率一般在10~20倍,日本常在60~70倍之間,我國股市曾有過成千上萬倍的個股,但目前多在20~30倍左右。必須說明的是,觀察市盈率不能絕對化,僅憑一個指標下結論。因為市盈率中的上年稅後利潤並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現在的經營情況;當年的預測值又缺乏可靠性,比如今年就有許多上市公司在公開場合就公司當年盈利預測值過高一事向廣大股東道歉;加之處在不同市場發展階段的各國有不同的評判標准。所以說,市盈率指標和股票行情表一樣提供的都只是一手的真實數據,對於投資者而言,更需要的是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不斷研究創新分析方法,將基礎分析與技術分析相結合,才能做出正確的、及時的決策。
首先說說靜態市盈率
市場廣泛談及的市盈率通常指的是靜態市盈率,即以目前市場價格除以已知的最近公開的每股收益後的比值。但是,眾所周知,我國上市公司收益披露目前仍為半年報一次,而且年報集中公布在被披露經營時間期間結束的2至3個月後。這給投資人的決策帶來了許多盲點和誤區。
再說說現在行業內常提到的動態市盈率
動態市盈率,其計算公式是以靜態市盈率為基數,乘以動態系數,該系數為1/(1+i)n,i為企業每股收益的增長性比率,n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的存續期。比如說,上市公司目前股價為20元,每股收益為0.38元,去年同期每股收益為0.28元,成長性為35%,即i=35%,該企業未來保持該增長速度的時間可持續5年,即n=5,則動態系數為1/(1+35%)5=22%。相應地,動態市盈率為11.6倍
⑺ 散戶開通融資融券業務的條件是什麼做空也能賺錢不錯
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基本條件:
(1) 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相關業務規則之規定,能夠開立證券帳戶。
(2) 在公司開立普通帳戶18個月以上且無不良記錄。
(3) 客戶在公司開立的帳戶內資產價值達到一定規模,即個人客戶帳戶資產市值人民幣200萬元以上。
帳戶資產市值:客戶存管在我公司的現金、A股、B股、債券、開放式基金、集合理財產品的市值之和。
(4) 近1年內累計成交金額與其在公司開立的帳戶內資產價值之比達一定比例以上。
不受理申請融資融券業務的客戶,包括但不限於:
(1) 曾受監管機構、滬深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等處罰或者證券市場禁入。
(2) 利用他人名義開立信用帳戶的。
(3) 普通帳戶屬於不規范帳戶。
(4) 普通證券帳戶中證券已設定擔保或存在其他權利瑕疵,或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強制措施。
(5) 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
(6) 曾有過融資融券違約行為且尚未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7) 因資信狀況不佳列入「黑名單」。
(8) 公司內部員工及其關聯人,公司的股東、關聯人。
(9) 曾有可疑交易記錄或不遵守監管機構、滬深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規則等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
(10) 公司認定其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
(11) 曾有擾亂公司營業場所正常秩序或影響工作人員正常工作行為的。
(12) 除上述情況以為,法律法規禁止開立信用帳戶的個人、機構。
個人融資融券業務申請提交材料清單
(1) 證券帳戶卡
(2) 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3) 融資融券業務知識測試卷
(4) 工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工作證、工作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聘任合同等、至少提供一項)
(5) 居住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最近連續三個月的固定電話費用、移動通訊費、水電煤(燃)氣費、有線電視費、物業管理費等交費憑據或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項)
(6) 自有房產證明
(7) 如申請人的房產已辦理按揭貸款,或者在任何一家銀行辦理過綜合消費貸款(如車貸、房屋裝修貸款等)需提供最近不少於三個月的還款證明
(8) 中國人民銀行、其他資信機構的信用評估(級)報告
(9) 收入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銀行代發工資記錄、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所得稅扣繳憑證、公積金交繳證明等其中一項)
(10) 剩餘存期不少於6個月的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單
(11) 尚未到期(剩餘期限不少於6個月)的憑證式國債
(12) 各類保單
(13) A股帳戶之外的其他固定資產類證明
(14) 第5項之外的其他固定資產類證明
(15) 申請人其他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學歷證書、職稱證、專業資格證書等
(16) 申請人的配偶信息,如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及同意申請融資融券業務書面證明
(17) 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白金類客戶及VIP客戶證明資料(如白金類或VIP類銀行卡等)
(18) 可以證明客戶有境外證券信用交易的資料
(19) 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機構融資融券業務申請提交材料清單
(1) 證券帳戶卡
(2) 營業執照(副本)
(3)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4) 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
(5) 公司章程或企業組織文件
(6) 人民銀行核發的年檢合格的貸款卡(證)
(7)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8)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9) 授權委託人身份證明
(10) 授權委託人聯系資料
(11) 授權委託人無市場禁入承諾書
(12)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企業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授權委託人名單和簽字樣本
(13)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企業或承包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
(14) 辦公地址證明、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企業最近連續三個月的固定電話費、水電煤(燃)氣費、物業管理費等交費憑據,物業租賃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項
(15) 財政部門核准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的近三個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申請前一個月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編報說明)。成立不足三年的企業提交與其成立年限相當的財務和會計報表
(16) 新設法人提供主要股東財經部門核准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的前三年度財務報告(如有)和審計報告(如有)及背景、新設法人的驗資證明
(17) 中國人民銀行、其它資信機構的信用評估(級)報告
(18)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機構可戶主要股東基本信息
2)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享證券投資事務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情況及任職年數
投資管理團隊主要負責人及成員的任職情況及任職年數
⑻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7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9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3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節 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比例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情況調整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
第十七條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 資金運用模式
第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 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一節 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二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指引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委託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和風控等部門之間的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五)執行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六)提出調整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七)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三)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四)執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六)其他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託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委託人職責,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系,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范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 資金運用流程
第三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准,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配置相關制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六)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徵、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構建投資池、備選池和禁投池體系,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標准、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三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第四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准,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制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資料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資產負債錯配風險,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性為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採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狀況下可以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四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四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投機或者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和放大交易,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四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發揮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全面稽核審計。內控審計報告應當揭示保險資金運用管理的合規情況和風險狀況。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審計結果和有關人員離任審計結果。
第四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五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初次申報核准,同類產品事後報告。
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進行合規性、程序性審核。
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五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動態連接。
第五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六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通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3年內不得與其從事相關業務,並商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運用保險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等運用,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資金運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⑼ 機構投資者申請融資融券業務需提供哪些資信材料
你好,機構投資者應提供的資料有:(1)《融資融券業務申請表》;(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正本或副本原件、並提供加蓋公章的復印件。(3)法定代表人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