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解決工程承包商融資不力的問題
擁有雄厚的資金和融資能力已成為能否贏得工程項目的重要因素。一些發達國家的大承包商憑借其融資能力強及其政府出口信貸等的支持,在競爭中占據十分有利的地位。我國對外工程承包企業融資能力普遍較弱,已成為承攬大型國際工程項目的最大"瓶頸"。 融資能力弱首先是融資渠道窄。國際上通行的項目融資在我國尚未開展,企業境外融資還面臨著很大的障礙;國有商業銀行一般不願向無抵押和擔保的工程承包企業提供巨額貸款;我國政策性銀行對國際工程承包企業的支持力度也較小。 其二是融資擔保難。國家設立的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規模小,而且使用資金的程序復雜、審批時間過長、支持范圍有限。 其三是融資成本高。據統計,大企業的融資成本一般在10%左右,一些中小企業甚至達到20%-30%。現在我國銀行對外工程承包貸款利率為3.8%,雖然低於國內其他企業貸款兩個百分點左右,但遠高於國際通行工程承包貸款利率。 面臨市場准入障礙和技術壁壘我國在技術和法律方面仍未與國際市場完全接軌。國內的設計標准,設備材料標准自成一體,尚未與國際市場接軌。而歐美等發達國家普遍實行專業執照或企業許可、人員注冊資格等制度,許多國家的市場准入條件和管理法規往往制約了我企業進入市場。國際服務貿易的標准化對工程承包商的資質要求和對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將成為市場准入的新的技術壁壘。 惡性競爭嚴重,經營秩序混亂隨著越來越多的我國工程承包企業走出國門,企業之間相互壓價、惡性競爭現象更加突出。有的企業僅以中標為目的,不計成本和利潤,報價遠低於合理的價格水平。此外,低價競標可能導致業主擔心工程質量無法保證而拒絕授標,對中國工程承包行業造成惡劣影響。 安全和風險問題日益突出當前,恐怖主義威脅各國安全,伊拉克等國家和地區局勢非常緊張,導致國際形勢的不穩定因素增加。突發事件和地緣政治動盪不安帶來的風險,給對外承包工程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不利影響。 對策和建議:加強金融政策支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許多國家都把促進外貿出口與實施海外投資戰略結合起來,對本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我國為了促進企業"走出去",也採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還有許多不足,需要適度加大支持力度。 國家應該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金融創新,提供適合對外工程承包的新金融產品,對符合國家支持條件的大型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國內外融資試點。國家在政策上應允許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提供無抵押貸款。 部分國家對外工程貸款利率只有1%左右,我國也要考慮適當下浮對外承包工程的貸款利率和保險費率,或提高貸款的政策性貼息率和延長貼息期限,特別是對大項目給予利率和費率優惠。 利用我國比較充足的外匯儲備,適當增加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資本金,提高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持能力,以適應支持企業"走出去"的需要。除了對帶動國內設備出口的工程承包項目給予政策性出口信貸,應將政策性金融支持擴展到其他國際工程承包項目。 向支持對外工程承包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提供信用風險擔保,設立對外工程承包融資擔保基金,以減輕商業銀行承擔的風險壓力。增加對外工程承包保函風險專項資金的數額,簡化使用程序,擴大使用的范圍。 對於從事境外工程咨詢、設計、工程承包的企業,特別是從事資源開采或帶動成套設備及機電產品出口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予以所得稅減免和其他稅收優惠。對我國企業的境外工程承包項目(包括傳統的施工承包、EPC總承包以及BOT等項目)實施有彈性的外匯管理制度,放寬項目的外匯資金融通。 建立對外工程承包風險保障制度國際工程承包是風險較高的領域,特別是大型工程項目投入大、工期長,回報要在工程完工後才能實現,易受不可預見的外來因素如自然災害、暴亂、戰爭等不測事件影響而造成巨大的損失。 我國也應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盡快建立工程承包風險保障制度。鼓勵保險機構向國際工程承包項目提供多種類型的保險服務,為我國工程承包企業在境外開展業務時,因戰爭、政局不穩、國有化等政治因素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風險保障。 支持設立對外工程承包風險基金,提高我國企業抗風險能力。基金可由中國對外工程承包商會運作,資金來源從公司每年外匯凈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韓國為2%),政府對提取的基金相應減免所得稅,中央財政給予部分撥款支持。風險基金主要用於補償商業保險范圍之外的風險。 鼓勵企業進行聯合、重組,整頓規范經營秩序國際承包工程市場上,國內企業之間互相壓價、自相殘殺等惡性競爭現象嚴重的主要原因是企業數量多市場相對狹小,企業之間業務同質化嚴重。要整頓和規范經營秩序,必須採取綜合措施。 加快對外承包工程行業聯合、重組、改制的步伐,盡快形成一批專業特點突出、技術實力雄厚、國際競爭力強的對外工程承包的大企業集團,逐步退出低端市場,向EPC、BOT等高端市場和高附加值的環保、通訊、資源開發利用等領域,以及歐美等發達國家市場發展。通過大型建築企業搞工程總承包,搞項目管理,再將中小建築企業帶出去。 通過對我國對外工程承包市場進行規劃,制定對各種類型的企業在市場和項目上的指導意見。按照企業規模、專業等標准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對守規企業給與政策傾斜和鼓勵等措施,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盡快完善出台《對外工程承包管理條例》,明確獎懲措施,依法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對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企業,要給予警告、罰款等懲罰,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 加強企業之間合作。在國際工程項目競標中,同一項目有數家中國企業投標的,企業間要加強合作,通過協調報價、聯合報價等方式參與競爭,達到互利互惠,在合作中實現共贏。 作者:
2. 融資戶是什麼意思個人融資是做什麼
融資戶是什麼意思個人融資是做什麼?
個人融資就是一個人辦個什麼事兒,他的錢不夠,找別人來給他投資。
個人融資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是不會受保護的,所以你要謹慎。
3. 建設工程承包人怎樣融資
產品支付;
融資租賃;
TOT融資;
PPP融資模式。
4.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試著探討一下,說的不一定對個問題總結起來分別可從權能層面、法律層面、權證層面和技術層面來展開探討,下面依次:
1、權能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起源於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創造」,解決了中國的吃飯問題,當時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輪延包,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轉及抵押應不得超過該年限)。從權能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不具備權屬性,從四項基本權能來看,應該是使用和,並沒有權,因為權歸集體。正因為沒有權,所以也沒有處置權。因其權為集體產權、且為用益物權的獨特性質,從狹義來說,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體的經營權為抵押物的融資方式。但是從廣義來說,還有水域灘塗養殖權、水利設施使用權等與其有一點類似,然而卻又不同。
2、法律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從法理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物權法》、《擔保法》、《土地承包法》對耕地、自留地、集體機動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條款。明確的是《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這等於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效抵押物。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的路徹底封死了。但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提出:(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依照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積極規范和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范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於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試點用於貸款擔保。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的融資擔保服務。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92號)提出:穩步推進農村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有效完善農村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大力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特點的「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辦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中國銀監會廳關於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51號)提出:探索擴大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借款人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支持在法律關系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此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4年一號文件也明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國務院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徵。2015年一號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處於一種法律有障礙和政策鼓勵的兩難之中。為什麼會鼓勵,我想是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導致農民數量減少導致土地拋荒,而細碎的家庭分散經營雖然曾在特定歷史時期做出過的貢獻,但是當下已然不適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集約土地規模化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這就需要資金支持即農村金融支撐,而從事農村經營的主體缺少融資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擔保物匱乏)的困境所致。為了解決法律障礙和政策鼓勵、現實需求三者間的困境,各方可謂絞盡腦汁:以上出現了幾種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經營權「二是銀監會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是三中全會起草組提出的「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四是一號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五是國辦(中農辦)不久前
獨辟蹊徑
提出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從權能上說,以上說的其實是一個東西,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銀監會比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規避與現有法律沖突的考慮。這個事情的發展大致就是這樣的,但是又有了新的發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廳、國務院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正式明確提出
農村土地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前面說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一項用益物權,但是由於土地流轉的現實,在實質上,對這項權利又進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權,流入方只有經營權。這個問題說到這里已經基本說清楚了。
3、權證問題。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里要明確一個重要問題,即抵押的到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流轉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即「三權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權還是經營權?前面已經說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沒改之前(改法後,後面說法就不成立了),現階段,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抵押是違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轉後的經營權。問題中所提出的「用於抵押的權證」,和「《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 5 年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嚴格來說,並不是同一個證。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先說這個《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的5年完成的這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個證其實一直都有,網上隨便找個圖。日期是1998年,二輪延包的年份,這個證作為農戶承包土地的權屬證明,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都確權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輪延包又沒有結束,那麼現在為什麼又要頒這個證呢?新頒的證和老證有什麼區別呢?這些問題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們可以找一個角度來管窺蠡測一下在《2009年國土資源公報》中,國土資源部曾解釋稱,「(2009年)耕地、建設用地等數據,待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全面完成後另行發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啟動於2007年,歷時三年,2009年底基本結束。但是,調查結果遲遲未公布。2012年12月,國土資源部曾發布通報稱,2011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18.2476億畝,全國耕地凈減勢頭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來,全國耕地保有量連續三年保持在18.24億畝以上。但是,該數據並未體現在《2011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中。《2013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20.27億畝,2009年以來連續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億畝;而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強調18億畝耕地紅線不能突破。(國土部:中國現有耕地超過20億畝來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來源於
財新網)。簡而言之就是家當沒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億畝耕地紅線,國土部一普查,發現不但沒減少,還「憑空」多了2億畝出來。18億畝我推斷就是根據上面紅本本的登記數據統計出來的,多出2億畝並不奇怪,仔細看紅本本上的內容就可以發現,一是測量技術先進了,國土部是拿衛星測的,原來農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沒算,誤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時候,地有好壞,好地一畝算一畝,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幹了,私下說好一畝半算一畝,兩畝算一畝;三是農業稅2006年才取消,沒取消之前是土地稅,實際佔有多,而少登記是可以少交稅的,以上種種,導致出入。回過頭我們來看看這個老證,四至不清(四至處為空白,且並未附四至圖),面積不準(長寬處為空白,面積數據度以現在的要求標准來看很可能是不夠的),過於簡陋。檯面上來說,這對於「不可逆城鎮化」調整土地涉及的問題、糧食保護耕地紅線問題、保護農民權益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流轉等工作開展不利。檯面下來說,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資本流轉成本、農戶流租金收入等等,這些可都是真金白銀的問題啊,此外承包地幾十年歷史積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這個是馬蜂窩就不捅了。如果因為四至和面積都搞不清楚,進而產生爭議,總得拿個證明的東西出來吧,這時候這個本子就不夠用了。現階段的確權頒證,是的證,的具體標准我沒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圖,每塊地還有的編號。目前很多試點都已經開始搞,但是有難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確權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國土部門的技術手段來測,但是一畝要四五十元(國家只配套10元一畝地),還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費等等,隨便搞下就是千萬上億的成本,錢從哪來?二是農戶意願,有的實際佔有比老證上佔有面積大,這一測,會如何變動,心裡在打鼓。三是基層也畏難,入戶調查、戶籍台賬等,而且農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燒餅吃力不討好。進程方面,2014年山東、四川、安徽3個省和其他省區市的27個縣進行了整體試點,不少地方還結合實際擴大了試點范圍。截至2014年底,全國1988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涉及1.3萬個鄉鎮、19.5萬個村,試點覆蓋面積3.3億畝。2015年又新增江蘇、江西、湖北、湖南、甘肅、寧夏、吉林、貴州、河南等9個整省試點,據悉有些試點已經探索出一些價格量又足的辦法來,既符合部里的規程標准,又能控製成本。所以考慮到事情的難度5年完成並不誇張。第二個證就是用於抵押的證,即使用權證,主要是農地流轉後,給流入方發一個證,證明他的使用權利,當然,如果沒流轉的也可能給農戶再發一個使用權證,這個證目前全國沒幾個地方發,個別地方在搞試點探索發了這個證(封閉試點網上沒找到圖),一般是政府發,僅處於探索階段。
4、操作層面的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過程中可能遇到什麼問題?三個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層面,二是技術層面,三是風險層面。政策法律層面主要是法律法規限制,金融機構開展起來有顧慮,而且直接影響申請強制處理抵押物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術層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價,抵押物值多少錢?現階段農村資產資源缺乏專業評估機構和人員,還未建立農業評估的行業標准,抵押物價值認定困難,現在很多地方都評估了,但是價值認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評的太低,農戶貸不到幾個錢,評的太高,銀行不認。還有就是登記部門和銀行是脫節的,比方一塊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證,種了樹後又去辦了個林權證,挖了個坑辦了水域灘塗養殖證,同一塊地理論上可以用不同的權證在不同銀行反復抵押,這就跟房地產市場不健全的時候開發商一房多賣類似。而這個地是否已經抵押過,銀行現階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風險;風險層面說到底是的問題,一是缺乏抵押擔保機構,誰願意來擔保,誰來兜底?況且擔保公司不是慈善企業,是要收費的,也會變相增加融資成本,如果成本過高,這個融資就會失去意義。因此如何擔保這個是核心問題。二是農業保險覆蓋太低,加大了銀行風險;三是抵押物處置難,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開有效的市場,這個抵押物的流動性太差,執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銀行需要獨立承擔風險,缺乏風險分散機制。
5. 承包物業項目融資後,出租的押金,算融資項目的資金嗎
兩者主要的區別: 1、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 雖然從法律形式上講企業並不擁有其所有權 , 但從其經濟實質來看 , 企業能夠控制其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租賃期滿時 , 承租企業有優先購買該項資產的選擇權,租賃期內 , 承租企業有權支配資產並從中受益等等。所以 , 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 企業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視同自有固定資產核算。 2、經營租入固定資產企業對其沒有擁有權也沒有控制權,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同時一般租期很短,所以不視為企業的資產進行核算。同時,融資租入屬於資產范圍,經營租入不屬於資產范圍。 (5)承包戶融資擴展閱讀:融資租入指的是企業採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由於在租賃期里承租企業實質上獲得了該資產所提供的主要經濟利益,同時承擔了與資產有關的風險。因此承租企業應將融資租入資產作為一項固定資產計價入賬,同時確認相應的負債,並且要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經營租入指的是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以支付租金的形式租賃的,固定資產所有權仍屬出租單位,在租賃期滿後,租入方應將固定資產歸還給租出方的一種租賃方式。參考來源:網路——融資租入;網路——經營租入
6. BT項目跟承包商融資需要注意些什麼才不會被騙
BT作為一種新型投資建設形式,由於發展時間短,在操作上還處於探索階段,尚未有成熟的運作模式可資借鑒,因而容易引發各種風險。
BT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是目前時興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其內涵界定有多種,國內建築業較為認同的表述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或公用事業項目的一種投資建設方式。即政府通過特許授權確定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方,建設方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政府回購,並由政府向建設方支付回購價款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
重慶巨能建設集團近兩年在 BT模式運用上進行了嘗試。目前在進行涪陵東西幹道二期隧道工程項目BT融資建設工程、酉陽鍾多至渤海快速通道工程、重慶嘉華大橋北延伸段BT工程。這些項目涉及的投融資少則幾億元,多則幾十億元,收益前景可觀。但背後隱含的風險,值得研究和關注。
BT項目的風險
BT工程項目一般建設規模大、周期長,籌集資金數額較大,因而風險也相應較大。筆者認為,BT項目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適用風險。這指的是由於模式選擇不當,導致的合同條款履行、法律文件執行、政府誠信缺失、銀行信貸和工程施工風險。
目前國內通行的BT模式大體有4種:一是完全BT模式。政府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管理,而是通過選定投資人(聯合體),由投資人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來履行業主職能。
二是工程總承包BT模式。政府選擇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為建設方,一般不組建項目公司,建設方按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
三是施工承包BT模式。業主將規模較大的項目拆分成若干標段,直接與多個建設方簽署合同;要求各個建設單位必須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業主負責工程全過程管理。
四是施工型BT模式。政府選定既直接承擔投資、建設管理,又承擔施工職能的項目投資人(聯合體),由投資人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BT項目進行建設管理,但項目管理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由業主招標委託。
四種模式,各有優劣,適用於不同的BT項目。模式選擇不當,就可能給建設方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帶來意外的質量、安全、工期、融資和投資回收風險。
法律風險。在中國,BT方式尚屬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法律跟進滯後。另一方面,BT模式涉及融資、投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參與人包括政府、項目業主、投資人、BT項目公司、建設方、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分包商等諸多主體,參與主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各參與方在項目建設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如何規范,尚缺少法律規范的制約,法律風險因此客觀存在。
目前國內沒有專門的BT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未形成適於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BT項目在實際操作中也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項目承包是否需要招投標,是否需要專門成立BT項目管理公司,對建設方應該有什麼樣的資質要求,如何解決政府部門在管理BT項目時職責交叉、定位不明的問題;在建設期內,資產究竟屬於業主方還是建設方,如何通過有效的監控防範項目公司將資金挪作他用,投資方投入資金如何監控與支付;項目峻工後政府回購時限如何約束,當政府財政無法滿足回購要求又無其他融資途徑時,誰來為政府買單;招投標工程索賠、經濟糾紛的處理,都缺少明確的規范。一旦合同條款、政府誠信、銀行信貸、工程施工等出現問題,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保障。
政策風險。即政府誠信、政府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政府到期可支配財政無力回購帶來的風險。
從宏觀看,中國是不完全的市場經濟,這決定了中國經濟帶有「政策經濟」的特點。建築是高投資行業,發展尤其依賴投資拉動,「政策經濟」的影響因此更為明顯。眼下,全球經濟是否渡過危機,我國經濟發展前景如何都存在不確定性,這也導致政策走向不確定。國家宏觀政策調整(比如貨幣政策、稅收政策調整)對整個經濟而言也許是利好,但對建築業的影響卻可能是致命的。
從微觀層面看,政策性風險主要顯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於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標與政策手段不對稱,導致企業面臨的政策風險陡增。比如項目投資巨大,政府財力本來就不能承受,卻硬著頭皮上,到回購時卻拿不出錢來,以致帶來風險;二是地方政府換屆,後屆政府不認前屆政府的政策,否定前屆政府決策的建設項目,結果導致BT項目無法繼續實施;三是地方政府缺少戰略決策能力,沒有遠期規劃,政府行為隨意,政出多門,近日一個點子,近日一個政策,後天一個口號,導致政策走勢飄忽不定、難以預期,帶給BT項目極大的風險。
融資風險。BT模式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融資。在政府加大金融宏觀調控力度的當下,項目融資成功與否是BT項目能否成功運作的關鍵所在。是否擁有足夠的融資能力,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將項目資金籌措到位,是建築企業在BT項目上的關鍵性競爭力。
但是,在目前,中國融資結構過於單一,企業難以通過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來解決巨額投資的資金,往往只能靠間接融資,即通過向商業銀行貸款,負債融資,來解決投資資金。然而,BT項目投資動輒幾億、十幾億、幾十億。在現代商業銀行的「嫌貧愛富」的潛規則下,一般建築企業直接融資頗為困難,即便融資成功也存在巨額貸款還本付息的風險。
一是項目開展後,由於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國家實行宏觀調控和貸款限制,企業可能因此無法籌措項目所需的全部資金,由此造成資金不到位,最終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二是企業負債融資,可能因項目效益低下,或者缺乏完善的財務管理體制和資金籌劃能力,負債率超過警戒線,回購資金到位催收乏力,到期無法還本付息,最終導致企業財務狀況惡化,甚至面臨破產。
三是企業經營管理效率低下,決策管理信息系統不健全,投資理財能力較差,資金使用效率偏低,企業因此缺少信譽,限制了企業的融資能力,形成企業融資過程的潛在風險。
風險,無法迴避。對之,建築施工企業必須重視,並在謀劃、調研、承攬和組織施工過程中採取措施加以防範和化解。否則,一個方面的失誤,就可能引起無可挽回的嚴重後果。
風險應對的方略
針對BT模式存在的風險,重慶巨能建設集團在實際操作中採取了以下措施。
理順法人治理結構,強化現代企業管理。法人治理效率,是建築集團內部管控和抗風險的保障。巨能集團遵循「國有現代企業制度」的理念,把完善集團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提高法人治理效率,作為提高內部管控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重中之重。
今年以來,根據出資人(重慶能源集團)批準的公司章程,先後修改完善了董事會工作條例、總經理工作條例,制定了集團高管事權劃分及執行制度,藉以規范集團公司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集團公司法人治理效率,改善總部戰略管理水平和管控能力。
事權劃分和執行程序,包括了8個方面、40條規定,從戰略制定與控制、全面預算的制定與控制、資產管理與投融資管理,到組織結構和組織機構調整、人力資源戰略、各級管理人員任免程序、工資和福利政策、年度員工培訓計劃的事權和程序,都作了明確劃分和規定。我們期待,通過明確責權,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科學決策的水平,有效控制投資風險,確保資產安全。
強化財務導向管控,提高企業理財水平。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舉措:一是兩級公司實行全面預算管理,以全面預算管理來延伸集團戰略管理,促進資源優化配置;二是建立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實現資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建立內部融資平台;三是通過實行子分公司財務主管委派、定期考核輪換制,委派人員的人事關系和工資發放在總部,考核與子、分公司經營績效掛鉤;四是銀行賬戶集中管理,盡量減少在外部銀行賬戶的資金沉澱;五是建立集團公司財務信息網路,實現靈敏、准確、高效的信息溝通,避免信息失真,減少信息不對稱,藉以強化財務風險控制,提高企業理財水平和融資能力。
堅持三個管控結合,避免內部控制虛化。為確保子、分公司擁有承擔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經營自主權,提高集團公司與子、分公司戰略發展協同,我們的董事會確定對子、分公司施行戰略管控、財務管控和運營管控相結合的管控模式。
三種模式結合運用,區別子、分公司的情況各有所側重:對獨立法人的子公司,相對放權,主要側重於戰略管控和財務管控,但輔之以運營管控。即在一些事關整體利益的問題上,比如內外招投標,投融資數額較大的BT項目,集團公司內部資質的有效利用等等,實行必要的權力集中,以消除內部競爭帶來的負面效應,減少外部競爭阻力,有效地控制風險。
對分公司,主要側重於運營管控,同時施行戰略管控和財務管控。之所以對分公司要側重於運營管控,是因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承擔民事責任,資產安全和經營的盈虧責任,是由總公司承擔的,相對集權的管控,是履行資產責任的要求。
根據董事會確定的思路,我們正在修訂子、分公司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包括12章、45條,主要的特點是既有集權性規定,又有明確的授權,讓子、分公司明了應該做什麼,能做什麼,可以怎樣做,做好做不好在利益上會受到怎樣的影響。希望通過這個辦法的實施,實現集約化經營、資源整合,從整體上增強協同性,提高集團的外部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注重外部環境研究,加強企業風險防範。BT項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政府轉嫁風險的一種投資方式。 BT項目合同簽訂後,企業承擔的風險肯定大於政府。基於這個認識,我們巨能集團把環境研究和政策研究,列為風險防範的重點,設立了總法律顧問,成立了董事會領導下的風險監控委員會,明確了風險監控的常設機構,負責進行風險研究和預警。
集團公司強調,項目開發堅持把質量放在第一位,不再不計成本片面追求開發數量;開發堅持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整個公司的項目結構盡可能多元化,BT佔全部項目的比重一般控制在40%以內;選擇BT項目時必須深入調研,重點在項目投資額度、工程規模、建設難度、建設風險,企業的融資能力、管理能力、實有資質和施工能力是否可以承受;政府的誠信如何,業主是否具有足夠的回購能力,能否提供回購承諾函及相應擔保,如何通過合同規范雙方的行為,規避風險;項目前期工作是否深入,設計方案是否穩定,建設標準是否明確,項目結構是否清晰,建設方是否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投資和施工聯合體的約定方式和內容、施工隊伍最優組合方案分析。
組建得力項目經理部,又好又快實現全面履約。BT項目投融資數額巨大,項目交付時間越長,承擔的貸款本息的成本就越高;項目交付時間越長,也意味著環境、政策的變數越多,風險越高,失敗的機會越大。企業規避風險,因此必須力求安全、優質、低耗、高效,以最短時間的最低項目成本,實現高質量的項目交付,確保全面履約,降低風險。
我們因此決定,BT項目由集團公司統一開發和組織;項目部的組建打破子、分公司既有的藩籬,在全集團范圍內擇優選人、統一調集隊伍和裝備;對BT項目的管理,實行子、分公司和集團公司雙重管控,子、分公司側重於施工工期、安全、質量和成本的管理,集團公司側重於資金使用效益和投資回收的督促與監管。集團公司強調,作為承擔BT項目的子分公司必須進行項目全面管理,尤其要加強會計核算,注重三個方面的收益:來源於項目總投資的建設單位管理費;項目施工的正常施工利潤;BT合同約定的、構成BT合同總價的投資回報收益。為此,集團公司財務部加強了項目部財務人員培訓,同時制定相應核算規范,督促嚴格執行。
7. 承包商在考慮融資方面應該考慮哪些問題
為確保承包商融資成功,穩定的原材料供貨合同和「照付不議」產品購銷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硬條件。對於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以不同的合同形式將風險具體化,以項目合同、融資貸款協議、原材料供應合同、產品購銷合同、擔保等作為風險控制的具體形式,貫穿於整個項目周期,彼此銜接,規避風險。
8. 建設項目投融資與承包模式概述
建設工程領域5種融資模式全解析,PPP、BOT、BT、TOT、TBT別混淆!-工保網
PPP模式
模式內涵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運營-移交方式,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ZF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ZF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ZF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ZF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ZF部門,轉由ZF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BOT具有市場機制和ZF干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ZF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ZF干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ZF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ZF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ZF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ZF的約束,ZF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發展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專家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ZF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ZF的批准以後,私人向ZF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ZF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參與主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ZF、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ZF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ZF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ZF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BOT項目公司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BOT項目公司負責,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實施過程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ZF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銀行或財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ZF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ZF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ZF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ZF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BOT項目公司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BOT項目公司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風險分析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ZF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降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風險管理
應對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ZF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ZF發展計劃確定,則ZF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ZF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ZF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ZF可以分擔BOT項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項目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ZF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ZF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ZF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案例分析
我國第一個BOT基礎設施項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實業公司和中國發展投資公司等作為承包商在深圳建設的沙頭角B電廠。之後,我國廣東、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廣西等地也出現了一批BOT項目。如廣深珠高速公路、重慶地鐵、上海延安東路隧道復線、武漢地鐵、北海油田開發等。
深圳地鐵4號線由港鐵公司獲得運營及沿線開發權。根據深圳市ZF和港鐵公司簽署的協議,港鐵公司在深圳成立項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資建設全長約16km、總投資約60億元的4號線二期工程。同時,深圳市ZF將已於2004年底建成通車的全長4.5km的4號線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車前(2007年)租賃給港鐵深圳公司,4號線二期通車之日始,4號線全線將由香港地鐵公司成立的項目公司統一運營,該公司擁有30年的特許經營權。
此外,香港地鐵還獲得4號線沿線290萬m2建築面積的物業開發權。在整個建設和經營期內,項目公司由香港地鐵公司絕對控股,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深圳市ZF。
經驗借鑒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ZF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ZF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ZF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9. 融資戶是什麼受法律保護嗎
個人融資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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