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法律問題一般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信託監管法律法規概述
從信託規定的法律效力層級分析,依據頒布主體的不同,主要分為三個層級的相關規定:第一,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通過的法律;第二,由國務院下屬的部門銀監局頒布的部門規章;第三,由銀監局的相關機構下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部門規章、行政性規範文件這三個方面從不同層級對信託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管,對信託公司所開展的業務進行調整。
從信託規定的監管內容分析,監管部門分別從主體和行為這兩個方面對信託公司進行規定。對於信託公司的監管規定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針對信託公司本身的規定;一類是針對信託行為進行的規定,公司開展業務所進行的規定,既有普遍適用於所有信託行為的規定,也有適用於某類信託業務的信託行為。
圖1信託規定概覽
效力層級的運用主要是貫穿於在同一類信託規定中進行的,本文對於信託規定的介紹,將以信託規定的內容作為主線,結合效力層級的運用來介紹信託規定。
一、信託規定內容的梳理與介紹
(一)框架類的信託規定
1.信託根本大法——「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的內容包括總則、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信託當事人(委託人)、信託的變更與終止、公益信託、附則。信託法屬於效力層級最高的法律,規定了信託制度的相關要素。於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時間較早,規定內容比較原則。交易結構設計、信託合作的擬定、信託項目的成立與管理、信託的結束,都均需以《信託法》為依據。
2.框架性信託規定——「三規」
信託作為一類特殊的金融機構,有特殊的經營資質。因此對於信託公司、信託業務中的集合信託(涉及到公眾財產利益)、信託公司的基本計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三規,以實現對信託公司經營的管理。
圖2「一法三規」總結圖
⑵ 金融學包括哪些內容
金融學是以融通貨幣和貨幣資金的經濟活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
1、金融的內容可概括為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的吸收與付出,貸款的發放與回收,金銀、外匯的買賣,有價證券的發行與轉讓,保險、信託、國內、國際的貨幣結算等。
2、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主要有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還有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投資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證券、金銀、外匯交易所等。
3、金融學專業主要培養具有金融保險理論基礎知識和掌握金融保險業務技術,能夠運用經濟學一般方法分析金融保險活動、處理金融保險業務,有一定綜合判斷和創新能力,能夠在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人壽保險公司。
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驗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公司、集團財務公司、投資基金公司及金融教育部門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2)信託法總結擴展閱讀:
金融學主要分類:
一、微觀金融學
微觀金融學,也即國際學術界通常理解的Finance,主要含公司金融、投資學和證券市場微觀結構(Securities Market Microstructure)三個大的方向。微觀金融學科通常設在商學院的金融系內。微觀金融學是目前我國金融學界和國際學界差距最大的領域,急需改進。
二、宏觀金融學
1、國際學術界通常把與微觀金融學相關的宏觀問題研究稱為宏觀金融學(Macro Finance)。我個人認為,Macro Finance 又可以分為兩類:
2、一是微觀金融學的自然延伸,包括以國際資產定價理論為基礎的國際證券投資和公司金融、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機構(Financial Market And Intermediations )等等。這類研究通常設在商學院的金融系和經濟系內。
3、第二類是國內學界以前理解的「金融學」,包括「貨幣銀行學」和「國際金融」等專業,涵蓋有關貨幣、銀行、國際收支、金融體系穩定性、金融危機的研究。這類專業通常設在經濟系內。
⑶ 信託公司工作總結及工作計劃
主要寫一下工作內容,取得的成績,以及不足,最後提出合理化的建議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檢查、總評價、總分析、總研究,分析成績、不足、經驗等。總結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理性的思考。總結與計劃是相輔相成的,要以計劃為依據,制定計劃總是在個人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的。 總結的基本要求 1.總結必須有情況的概述和敘述,有的比較簡單,有的比較詳細。這部分內容主要是對工作的主客觀條件、有利和不利條件以及工作的環境和基礎等進行分析。 2.成績和缺點。這是總結的中心。總結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績,找出缺點。成績有哪些,有多大,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取得的;缺點有多少,表現在哪些方面,是什麼性質的,怎樣產生的,都應講清楚。 3.經驗和教訓。做過一件事,總會有經驗和教訓。為便於今後的工作,須對以往工作的經驗和教訓進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並上升到理論的高度來認識。 今後的打算。根據今後的工作任務和要求,吸取前一時期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明確努力方向,提出改進措施等 總結的注意事項 1.一定要實事求是,成績不誇大,缺點不縮小,更不能弄虛作假。這是分析、得出教訓的基礎。 2.條理要清楚。總結是寫給人看的,條理不清,人們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這樣就達不到總結的目的。 3.要剪裁得體,詳略適宜。材料有本質的,有現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寫作時要去蕪存精。總結中的問題要有主次、詳略之分,該詳的要詳,該略的要略。 總結的基本格式 1、標題 2、正文 開頭:概述情況,總體評價;提綱挈領,總括全文。 主體:分析成績缺憾,總結經驗教訓。 結尾:分析問題,明確方向。 3、落款 署名,日期
⑷ 中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對世界的影響和意義
看下面的
金融自由化、國際化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金融體系最鮮明和最重要的
發展趨勢。
本文結合本人10年來的離岸金融從業經驗及理論探索,沿著金融自由化、
國際化發展的思路,從闡述離岸金融的起源和發展模式、發展狀況及發展特點開
始,分析了離岸金融產生和發展的原因,論述了離岸金融是金融自由化、國際化
的產物,是當代國際金融發展中最重要的一次金融創新,揭示了離岸金融在當今
國際金融環境中面臨的挑戰及其發展趨勢;從分析我國離岸金融發展狀況入手,
總結我國離岸金融業務實踐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2001年12月加入WTO後金
融國際化發展的趨勢及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6月提出恢復國內有關商業銀行
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政策趨向,闡明了現階段是發展我國離岸金融的良好時機,
從我國離岸金融發展的國際經驗借鑒開始,對我國離岸金融的發展進行了戰略思
考,在我國離岸金融發展區位與模式選擇、政策推動及監管等方面提出有益的建
議和具體實施措施。
本文的基本觀點為:離岸金融是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產物,是真正無國界
的國際金融,是當代國際金融發展中最重要的一次金融創新;我國應加快離岸金
融發展,以加快金融國際化的進程。
我國離岸金融發展的國際經驗借鑒
40年的實踐證明,離岸金融對推動國際金融業的發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它加速了國際資本流動,降低了國際借貸資金成本,加強了國際市場的競爭性,
便利了跨國公司的業務活動。對於鼓勵銀行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特別是開設離岸
金融市場所在國來說,通過離岸金融業務的費用收入,可以提高本國外匯收入;
借貸資金的流入可以增加本國國際收支中資本項目的盈餘;通過提供服務可以增
加本國就業機會和提高本國金融業的技術水平和人員素質;外國銀行大量湧入市
場可以帶動跨國公司到本國投資;可以加速本國經濟發展和提高本國金融市場在
國際金融界的聲譽和地位等。離岸金融已是當今國際金融發展的主要內容之一,
它不僅會繼續成為世界各國作為重點發展的金融領域,而且很可能會成為今後國
際金融市場的核心和最主要部分。
如何使我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步伐走得更好、更穩、更快,同時避免
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和少走彎路,及時吸取世界各國金融機構國際化的成功經驗,
是至關重要的。通過對世界各主要相關國家離岸金融市場建立的歷史分析,有如
下幾方面經驗可供我國在建立離岸金融市場時進行參考。
3.2.1高度重視國家安定和社會穩定
二戰以後,西方國家著力於戰後重建工作,全力保持了國家和政局的安定,
從而為歐洲貨幣市場的形成創造了條件。另外,作為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都十分
強調本國的政局穩定,把保持政局穩定作為發展經營的首要條件。如以新加坡為
中心的亞洲貨幣市場的建立,開曼、巴林、巴哈馬、馬來西亞和泰國等國家和地
區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都依賴於這些國家政局的穩定。這些國家的經濟增長率
大多在10%以上,人均收入較高,社會保障體系也很健全,社會安定。
3.2.2法律制度健全並與國際慣例相統一
無論是發達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建立的離岸金融市場,它
們的金融法律法規建設都十分健全,並與國際慣例相統一。除公司法、金融服務
法等母法外,還有銀行法、保險法、信託法、基金管理法等業務法及相關的法規,
例如存款保護法、投資者保護法、防欺詐法等,這些法律造就了一個完善的公平
的金融環境,也保證了各項離岸金融業務健康有序地開展。
3.2.3對外開放和優惠的稅收政策
對於西方發達國家來講,對外開放從一開始就與它們的市場經濟相伴,離岸
金融市場的產生和建立,就是開放的經濟金融環境所造成的。對於發展中國家來
講,對外開放則是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先決條件。加勒比海地區、
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等各國的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無不是得益於其開放的經
濟和金融政策。另外,優惠的金融稅收政策,應該說是導致眾多金融機構雲集各
離岸金融市場的重要原因。無存款准備金、無存款保險金使融資的成本大大降低。
綜觀一些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尤其是那些島國的稅收制度,基本上都是
極低的稅率。有的國家政府只徵收少數間接稅,不徵收直接稅,有的則只徵收海
關稅或所得稅,而增值稅、遺產稅、預扣稅等一律減免。
3.2.4優越的地理位置、科學技術及專業人才所營造的經營環境
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優越的地理條件是十分重要的。交通要便利,時區又能
銜接,而且應具有廣闊的輻射區,當今世界上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無一不是這樣。
倫敦和蘇黎世覆蓋歐洲大陸,紐約以北美地區為腹地,東京占據東亞,新加坡背
靠東南亞地區,而香港則以大陸為其廣闊腹地。另外,現代化的科學技術可以使
全球市場一體化成為可能,金融交易不受時差約束,在24小時內可在任何市場進
行交易,資金在分秒之間可實現全球迅速轉移。當今世界上的著名離岸金融中心都
己運用了最新的電子技術,使金融交易便利、快捷、省時和廉價。人才薈萃是當
今國際金融中心的又一特色。無論是歷史悠久的歐洲離岸金融中心還是新崛起的
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無一不把培育人才、吸引人才作為其基礎任務之一。
在這些地區,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銀行家、保險家、高級會計師、律師及各類金
融中介機構雲集。這些地區在培訓、教育、就業等一系列方面都提供了各種方便,
可以說,沒有各種專業人才,就沒有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
3.2.5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已從自然形成型向政策推動型轉變
歷史表明,許多發展中國家離岸金融市場是順應國際資本的流動需要而自然
形成的。它們在發展之初只是作為某個國家的避稅港而存在,也就是說某發達國
家的公司為了達到避稅目的而到發展中國家找出路,金融服務機構也尾隨而至,
而該國政府因此獲益也就採取寬容甚至鼓勵態度,於是乎海外公司、金融機構紛
至沓來,形成了金融機構林立、金融市場規模龐大的局面。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
融市場在金融法規建設方面則屬滯後型,許多國家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乃至
90年代初才逐步完善起來,這類先期形成的離岸金融市場可稱為為自然形成型。
其形成歷史一般需要3040年時間。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管制日趨自由化的今天,亦有些國家利用國際資本
流動的特點,利用政策優勢,促進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以達到自己的預期目的,
如新加坡、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就是如此,這類離岸金融市場可稱之為政策
推動型。這類市場的形成所需時間較短,長則8-10年,短則3-5年。具型的例子
是馬來西亞的納敏離岸金融市場。從馬來西亞聯邦政府1989年11月提出建立離
岸金融市場的設想,並選定納敏為實施地點起,到1993年8月短短4年間,該市
場的外幣貸款已達10億美元,雲集了世界著名的匯豐、三菱、東京、麥加利等多
家外資銀行。納敏的例子說明,只要政府從實際出發,因勢利導,利用政策優勢
推動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是完全可以辦得到的。
3.3我國離岸金融發展的機遇
自80年代全球金融自由化、國際化以來,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或離岸金融中
心的浪潮方興未艾。在這方面,亞太地區表現尤為突出,盡管各國和地區條件不
盡相同,但各國都在政府推動下,積極創造條件發展離岸金融市場,以促進本國
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和為經濟建設創造融資環境,同時也藉此提高本國和本地在
國際金融領域的地位和聲譽。隨著當前全球經濟的一體化、集團化和區域化,全
球金融業也呈現出集團化、區域化趨勢,這主要表現為各類金融中心的崛起。可
以說,發展金融中心和離岸金融市場是當今各國金融競爭的一大新特點和新趨勢。
3.3.1亞太地區金融的崛起為我國離岸金融發展帶來了良機
從戰略上看,我國周邊國家和地區各類金融中心的不斷涌現,必將影響國際
資金流動格局的走向,這是國際金融競爭新趨勢對我國金融業發出的新挑戰。盡
管國內各地都意識到這一趨勢,紛紛提出建立金融中心,但發展速度都受到國內
制度環境的制約,而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無疑是迎接這一挑戰的一個戰略性步驟。
當前,亞太地區一些老牌離岸金融中心已經成熟,而我國周邊又有一些新的離岸
金融市場正在創建之中,例如,馬來西亞在短短4年的時間里建成了初具規模的
納敏離岸金融市場。綜觀世界各國各地成功的金融中心,在發展中都抓住了當時
的歷史機遇,新加坡的發展就是成功的例子。當前亞太地'C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
展中最具活力的地區,資金流動也極為活躍。過去幾年,國際資金流動很大一部
分是在亞太地區,面對這樣的資金往來,各國金融機構都在積極爭取發揮中介作
用,如何在這一資金流動中爭取到更多的業務將是決定各地和各金融機構發展水
平的重要參數。面對亞太經濟的增長所帶來的巨大資金流動和聚集,我國也不應
該錯失良機,應利用自身優勢和條件,迎接挑戰。
3.3.2我國加入WTO,金融國際化發展進一步加快
2001年12月,我國加入WTO,意味著我國金融業的改革開放在GATS.,即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下進行,力度進一步加大,過程進一步加快。根據GATS,
包括金融服務在內的服務業開放和自由化應遵循透明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而
服務業開放和自由化的核心內容是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這意味著外國金融機構
將逐漸與我國金融機構展開完全公平的競爭,我國金融國際化發展將進一步加快。
我國雖然從1994年開始全面展開經濟體制改革,但離真正建成市場經濟體制
還有較長距離。在相當長時期內,我國經濟金融管理體制仍將處在新舊體制轉軌
時期。新體制還沒有建立起來,傳統體制還將在許多方面發生作用,這主要表現
為:國有企業活力不足,還沒有建立起適應市場需要的現代企業制度;生產要素
市場還不健全,價格還沒有完全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政府職能轉換緩慢,仍存
在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干預;適應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穩定的宏觀調控體系還
不健全等等。在金融方面則表現為:利率仍實行較為嚴格的管制,市場調節程度
不高;信貸控制仍沒有完全放開;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操作手段不豐富;金融監
管體系和制度還不健全;人民幣只實行了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資本項目管制
較嚴。在這一經濟金融制度下,利率市場化和人民幣走向完全自由兌換還需要一
個過程。
為保證國內經濟、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免受沖擊,可以借鑒國際經驗,通過一
些較優惠的稅收政策和其他便利條件,發展離岸金融業務,首先建立國內離岸金
融市場,藉此吸引更多的外資機構的進入,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滿足外資金融機
構要求我國開放市場的要求,同時這也可作為人民幣仍不能自由兌換、利率管制
較為嚴格的條件下,我國向國際金融市場邁進的一個過渡性戰略步驟。
3.3.3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恢復我國離岸金融業務發展
200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我國部分商業銀行重新啟動1999年初被其
,』g月停」的離岸金融業務,這一舉措對於提高我國金融業務創新能力和服務水準,
積極積累參與國際金融市場運作的經驗,並逐步建立國際離岸金融中心具有重要
意義。
現階段大力發展離岸金融業務己具備相當條件,一方面我國加入WTO,金融
國際化進程進一步加快,為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經過幾年
的調整,我國商業銀行改革加快,在加強監管和風險控制等方面均作了大量的工
作,自身抵禦風險的能力增強。同時,外資逐漸參股國內銀行,有利於國內銀行
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緊人才培養,借鑒外國銀行的各種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成熟
的產品模式。
3.3.4 CEPA實施及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標志著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形成
2004年1月1日,CEPA.,即《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實施,隨
後,香港持牌銀行開始經營個人人民幣業務,這標志著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的初
步形成,將為兩地金融合作帶來雙贏局面,在進一步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的同時,對我國內地金融改革具有積極的意義,首先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對於我
國人民幣利率市場化和金融市場發展具有參考價值。倫敦離岸市場,即歐洲美元
市場所形成的倫敦銀行同業拆息利率(LIBOR),至今仍然是美元利率形成的重要
指針,這一事實說明了離岸金融中心在本幣利率形成中能夠發揮重要作用。其次,
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可以為將來我國內地逐漸放鬆資本管制後進行的外匯市場調
節提供參照。最後,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能夠帶動我國與亞太地區的經濟合作深
度,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
第4章我國離岸金融發展構想
我國離岸金融的發展是一個巨大的系統工程。它的實施思路可以從宏觀和微
觀兩個方面進行研究。
宏觀方面主要指國家政策取向、經濟金融體制改革及各種金融市場的建立和
完善,我國經濟金融與世界經濟金融的接軌,我國對離岸金融的合理、有效和符
合國際慣例的監督和管理等。
微觀方面指的是構建離岸金融市場的具體操作。主要涉及到總體發展戰略、
發展區位選擇、發展模式選擇和政策推動及監管等幾個方面。
⑸ 信託業的總結
由此可見,信託投資公司所處的是一個既是資本密集又是智力密集的行業,其基本職能為「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其所面對的是瞬息萬變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因此對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突破傳統治理模式的約束,突出經營決策活動的高效性。傳統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指以貨幣資本(出資人的出資)為基礎的、以貨幣資本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界定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其中主要涉及董事會與總經理在公司經營中的許可權以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設置問題。在這種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總經理主要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負責,董事會則主要負責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
這是國內多數企業普遍採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於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多變性,因此對經營者的決策活動提出較高要求。為提高經營效率,客觀上需要給予經營管理者以較大的決策許可權。為減少決策活動的失誤,客觀上也需要設置決策咨詢機構為經營者提供決策參考。
突出人力資本的地位和作用。信託投資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的行業。信託投資公司能否發展、能否有信譽、能否有能力來承擔社會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關鍵在於「專家理財」。因此培養和造就一大批有知識才能、有發展遠見、有創新意識並用於實踐的人才是信託投資公司的立業之本。盡管人力資本的提法與我國現行《公司法》有不盡相同之處,但從發展的眼光和行業特點的角度考慮,應該在信託投資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劃設計中引入人力資本的概念,並確定其地位和作用、激勵與約束等內容,尤其是產權構成中的合法地位。
⑹ 怎樣構建民法體系
構建民法體系的方法:
1、第一,增強民法學研究的本土性。
民法雖然具有相當的普適性特徵,但其本質上仍根植於不同國家的社會、經濟條件和文化傳統。因此,民法學研究不可避免的具有相當強的本土性,這尤其表現於民事主體、物權、人格權、婚姻和繼承等制度。由此,民法學內容和體系的構建也一定要從本國的國情和實際需要出發,立足於中國的現實,著眼於解決實際需要。
2、第二,提升民商法學研究的國際性。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們的民商法學研究必須具有國際視野。一方面,我們要廣泛借鑒國際上兩大法系的先進經驗,服務於中國問題的解決。另一方面,我們要有廣闊的視野,開放的胸襟,不能成為「井底之蛙」,我們要從國際視野的角度來把握民商法學的發展趨勢。此外,我們還應當加強與國外民法學者的對話和合作,未來中國民商法學應走向世界,在國際舞台上爭奪話語權,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為世界范圍內民商法學的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
3、 第三,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樣性。
過去我們的研究方法比較偏重於法律本身的解釋,過多依賴邏輯解釋方法,導致在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方面存在某些缺陷。發現問題是解決問題的前提,唯有發現真實存在的問題,才能發展出真正有用的學問。為此,我們應當提倡在未來的民商法學研究中加強實證研究,廣泛的運用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例如鼓勵多開展實地調查,抽樣分析等,致力於把握法律在社會現實中的實際運行狀況和社會效果,發現從「紙上的法」向「行動中的法」轉化的規律,揭示各種利益沖突和糾紛的解決機制及社會正義的實現途徑。
此外,我們應當注重民商法學與其他法學學科以及法學以外的其他的人文社科之間的有效溝通和交流,避免形成「隔行如隔山」的學科封閉和知識割裂。法學學科的發展還必須加強法學內部各學科的知識融合,加強法學學科與其他學科的知識融合,唯有如此,法學才能形成知識有機關聯的學科體系,才能真正融入整個社會科學知識系統之中。
⑺ 如何學習投資理財知識
一、攢錢是理財的起點
二、確立正確的理財觀與方法
三、節省是理財的根本
四、理性消費量入為出
五、學習投資理財
⑻ 信託剛兌寫進法律嗎
剛兌不會寫進法律,信託不允許承諾本金及收益保證,也不承諾剛兌。只是現在信託專公司都很愛惜自屬己的聲譽,而且信託業整體風險不高,所以信託公司幾乎都剛兌了。就好比你在銀行買的非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最後能拿到本金及預期收益。信託也是這樣。
⑼ 信託的業務有主動管理型和通道型 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分為復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制,單一信託是一個出資方購買所有的信託額度,發行是人民銀行報備制,信託到期後如果出現兌付問題,信託無責任,出資方與用款方自行協商。這時信託只起到一個通道的做用。而集合信託,是人民銀行審批制,在信託產品設計完以後,要人民銀行批准後才能發行,募集資金。在產品運做中,信託公司要做盡職監管,到期要負責兌付,如果出現問題,信託公司要擔責任,甚至用風險備用金剛性兌付。這體現的是信託的管理型
兩者的區別是:發行方式不同,一個是備案制,一個是審批制。責任主體不同,一個是做為通道,一個做為監管。針對的出資方不同,一個是單一出資人,一個是向群體募集出資。再細分的話還能找出區別,但個人認為以上三點是最明顯的。
⑽ 融資租賃影響較大的幾種新模式
融資租賃公司的運營模式極為繁多,在原有模式基礎上稍加改造便是一種新的運營模式,因此不斷有創新型模式出現。不過,所謂「萬變不離其宗」,在掌握英國稅務租賃、德國稅務租賃和日本稅務租賃後,基本可以領會融資租賃的基本模式,總結其中的規律,理解或自主創新其它更復雜的模式。
(1)英國稅務租賃模式:充分發揮避稅功能
英國稅務租賃(TaxLease)是利用英國稅法中關於本國投資者投資大型設備可獲減免稅的規定來降低融資成本的一種結構化租賃。其過程如下:
英國法律規定,本土公司購買大型運輸工具可以按上年末賬面價值的25%進行加速折舊,折舊額稅前扣除。由一家英國本土公司A作為出租人出資購買大型運輸工具,租賃給另一家英國公司B(承租人)使用。在設備購置的最初幾年,租金必然低於折舊。這樣,出租人可以用此折舊費用抵消其部分贏利,減少交稅。出租人可將該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還給承租人,因此後者的融資成本得到降低。
實際操作中,假設有外國投資者F擬投資飛機,並利用英國稅務租賃獲利。
第一步,該F公司先在免稅港開曼注冊SPC(殼公司)K。
第二步,F可以與A協商:用飛機由K與A敘作售後回租。
第三步,A可以自己支付20%的貨款,另外80%以飛機向銀行抵押,並把向K收取租金的權利也轉讓給銀行,然後與銀行敘作一筆杠桿租賃。由於A投資飛機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因此A將飛機出租給K時,收取的租金低於市場租金水平以轉讓一部分稅收優惠給K。
第四步,K從A租得飛機後,以略低於市場水平的價格,將飛機出租給英國公司B。由於這一租金低於市場,B樂意租用。
第五步,K一方面從B取得租金,一方面向A支付租金。中間的差額為K所取得的利潤。
第六步,最終,由於開曼為免稅港,K可以將此利潤以接近零成本轉移給F。F獲得租金差價做為利潤;A獲得低於市場水平租金。皆大歡喜,獲得租金收益+留用稅收抵扣收益;只有英國政府少收了稅金。
(2)德國KG模式:充分發揮「集資」功能
KG為德文Kommanditgesellschaft的縮寫,其含義為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德國的KG金融租賃市場份額自1999年開始持續增長,2004年其融資量超過72億歐元。
德國從1969年開始實施KG船舶融資制度,是鼓勵個人投資者向造船投資的稅收優惠措施。1970年代,德國的KG模式建立,以籌集民間資本為更多項目融資。
KG模式有兩種形式:KG公司和KG基金。KG只能是單一項目公司/單船公司,項目結束時KG解散,類似於SPC(單一目的公司)。
KG公司為合夥公司,合夥人分為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與我國的合夥公司定義類同。為募集足夠的資金,發起人(一般為無限責任合夥人)設立法人投入少量資本然後向作為民間投資者的個人發行股本。大量個人投資者為有限責任合夥人,責任僅以出資為限。募足資金後以此為自有資金,同時向銀行中請項目貸款購買船隻,並將船隻抵押給銀行。然後將船交由經營公司代管,並租賃給運營商。政府允許KG公司加速折舊,因此開始幾年個人投資者從KG公司分得凈虧損以抵扣自己其它方面的應繳稅金,實現稅務收益;以後年度每年接受分紅作為他們投資的回報。
KG基金與KG公司類似,只是發起人改為券商,並且募集方式改為封閉式基金。券商收取高額傭金。
德國曾允許KG基金在五年內折舊新船的82%,並允許年度虧損不超過新船價格的125%。目前,稅法僅允許每年折舊6.67%,只有頭兩年可以雙倍折舊。KG基金還同時享受著歐洲噸們稅的便利。
這種模式很好地吸納了社會資金,並可將稅收優惠供投資人和承租人分享。它以期租方式經營,可以滿足航運公司對租期、年份選擇、甚至最終購買船舶的選擇需求。
(3)日本的經營租賃模式:充分發揮杠桿融資功能
日本的稅務租賃經歷了三個階段的發展,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桿租賃很流行,採用加速遞減基礎折舊法,產生了龐大的跨境交易市場;第二階段是日本的經營租賃,由於1999年4月日本進行了稅法改革,原先杠桿租賃模式的優點已經沒有了,為此,日本投資者為了最大化的利用稅務資源,將稅收優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賃形式經營租賃;第三階段是具有購買選擇權的經營租賃。
(1)日本的杠桿租賃
1988-1998年,日本有龐大的杠桿租賃跨跨境交易市場,被日本的航空業普遍採用。首先對杠桿租賃進行一個簡單介紹。折舊/資本減讓方面,出租者根據時間通過定期減免或抵消(「津貼」)的方式從營業收入中收回「購買」資產的成本。這里有二種方式:採用直線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數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資產;採用余額遞減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資產剩餘成本的恆定比例回收資產;採用加速折舊的出租者要求在應折舊年限的前幾年扣除更多。稅務收益方面,由於稅務減讓或者免除,在相應的會計年度或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減少了。具有長期經濟壽命的資產最適合成為稅務產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稅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稅務租賃消失,目前,對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業,應用稅務租賃只能採用直線折舊法。這樣日本稅務租賃的優勢沒有了。
(2)日本的經營租賃
日本的投資者為了最大化地得到稅務利益,採用雙倍遞減折舊法,將稅務利益在投資者(出租者)和經營者(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日本式的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經濟收益,同時也必須承擔很大的風險。租賃合約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賃合約,租金不一定要達到租賃資產的90%以上,但購買選擇權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市場價格基礎上。出租者應該承擔資產的殘值風險。
(3)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
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主要參與者和基本情況如表5所示。
以下的說明設想一個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為飛機最終使用者)的層級租賃。這一基本租賃結構可以用於與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關的任何稅收、法律或其他問題。
表5、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結構
參與者
基本情況
承租人
相關租賃產品(比如飛機)的經營者
出租人
為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日本投資者
一個或多個日本投資者,按照日本的投資法律安排投資(大約設備成本的20-30%,依交易和資產而定)給出租者。
母體
一家日本的租賃公司,作為出租者的母公司,將保證或支持出租者給承租者和借款者履行義務的債權。
出資方
某個國際銀行或者國際大財團通過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投資設備成本的大約70-80%作為可追索的貸款。按照約定,貸款可以按照固定或者浮動匯率,可以以美元或者歐元標價。
殘值擔保提供者
讓出租者和承租者都認可的擔保實體(在殘值擔保領域值得信賴)。
交易提供者
能夠讓出租者和出資方都認叫的實體。
基本交易結構為:
①)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將從製造商(如新飛機)或由承租人(如售後回租)用購買價格(由獨立的評價機構給出的公平飛機成本價格)購買飛機。出租人將同時把飛機租賃給承租人。
②日本投資者將投資相當於購買價格20-30%的資金給出租人(以下簡稱「日本投資者」)。
③出資方將投資相當於購買價格大約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權的貸款給出租人(以下簡稱「貸款」)。
④出租者與承租者簽訂一份租賃契約(比如說10~12年的租賃契約,稱為「完全租賃契約」)。
⑤租賃契約包括在特定時間(比如說7~9年)特定地點的購買選擇權(簡稱「FPPO」),固定的購買價格等於在FPPO時間預先商定的飛機公平市場價格。
⑥如果應用FPPO,由承租者付給出租者的FPPO價格將足夠出租者支付籌資者所籌資金的未償付余額以及日本投資者所出的資金。使用FPPO並用其價格,出租者將把飛機租賃的部分利益與承租者分享,來形成交易。
⑦如果承租者沒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賃條款結束後,租賃條款仍將起作用(比如說一個更長的二年)。在剩餘的二年內可支付的租金將完全支付租金以至於在租賃協議的最後只有日本投資者有未支付余額。在協議的最後承租者將沒有購買選擇權。
設想這樣一個情形,在租賃協議的最後,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償還,出資者沒有承擔任何殘值風險,因此,此項交易能被認為完全支付金融租賃(出資方只承擔承租方信用風險)。所以,期初的借款應該以標準的保障借款余額來定價。
⑧如果出租者能夠從由殘值保證提供者所提供的殘值保證中得到利益,將緩和任何具有下降趨勢的風險敞口以防飛機的價值低於日本投資者未償付的投資余額。
殘值保證將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協議到期日)使用,並被設定在日本投資者和日本稅務顧問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於他們進行租賃業務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無論何種原因在早期終止FPPO協議,殘值保證將消失。殘值保證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資品,日本投資者將一直承擔最高資產價值風險。
⑨出租母體將在租賃協議下保證/支持出租者對承租者的義務。
(10)如果租賃協議因為某種原因(如承租者違約)而終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終止總數將被設置在足以償還全部貸款的水平,並根據提前終止的原因,日本投資者也足以支付。
2、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的主要運營模式
(1)簡單融資租賃
也稱「直接租賃」或「傳統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意願購買租賃物,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約支付每期租金,期滿結束後以名義價格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賣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的責任,設備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2)轉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四十八條中將轉租賃定義為「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第一層次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第一出租人」,末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稱「最終承租人」。轉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區別在於,轉租人並非是該項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出資人及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轉讓對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是因為它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作為承租人受讓了這些權利。而且,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它有權將這些權利向第三人轉讓。轉租人同最終承租人的區別在於,它並非是為了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而承租租賃物件。它承租租賃物件的目的是為了能向第三人轉讓對該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
轉租賃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以下各點:
第一,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況下,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該也是同一的。但是,無論如何,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不得遲於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
第三,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期屆滿時租賃物件的歸屬(.留購、續租或收回)的約定必須統一。
這種業務方式一般在國際間進行。在做法上可以很靈活,有時租賃公司甚至直接將購貨合同作為租賃資產簽訂轉租賃合同。這種做法實際是租賃公司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租賃公司作為第一承租人不是設備的最終用戶,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賃物件的折舊。
(3)回租式融資租賃
又稱「售後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本辦法中所稱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企業會計准則一租賃》中專門有一節是「售後回租交易」,其35-38條對回租交易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
回租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融資租賃交易方式,這種方式在我國也己被廣泛採用。在實務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資租賃交易一樣,也是由買賣交易和租賃交易這兩項互為條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構成的。也就是說,先是由融資性租賃么司以買入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企業訂立買賣合同(或稱「所有權轉讓協議」),購買企業自有的某實物財產(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為是「固定資產」,在《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規定為是「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在該買賣合同中,該融資性租賃公司的責任是支付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價款,其權利是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與此同時,該融資性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將上述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該企業。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責任是,在規定的租賃期間內,向承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權利,其權利是收取租金。
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貨物必須是該企業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財產,當然,更不能是正在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或已列入企業破產財產的財產。為了確認這一點,通常需要通過某種確認產權的程序,例如,該財產所有權的公證等;其次,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其出售還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對於國有企業而言,需有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上述買賣交易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須有一個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值依據作為參考,例如該財產的賬面殘值或經合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等。
由於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時發生的。不存在通常貨物買賣中的物的流動。從法律上講,認定某項交易是以回租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的依據,不僅是上面說的契約性文件,而且還包括對該項交易的公證和在我國的物權立法完善後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據生效的契約性文件認定某項交易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況下,他們還要根據承租人對該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據是否辦理了公證的程序,來把回租交易同變相拆借區別開來。
就會計處理而言,在進行回租之前,某實物財產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是其司定資產的一部分。在進行回租之後,該實物財產從其固定資產中扣除,其固定資產的價值相應減少。與此同時,由於取得了出售價款,該企業的流動資產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相應增加,該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資產的減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資租賃項下的租入資產,列為「融資租賃項下的固定資產」管理。該資產的價值構成該企業的總資產的一部分,可依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特別規定提取折舊。與之對應的,是在該企業的負債欄內,增加一筆應付租金.
(4)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的是指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委託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完成一筆租賃業務。這里所說的受託人,就是獲准具備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資格的法人,無論批准其設立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因此,它同時又必定是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即,金融租賃公司「可接受法人機構委託租賃資金」則顯然,金融租賃公司是可以以受託人身份同委託人訂立信託合同的,只要該委託人是法人。信託合同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調整的同時,優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調整。規范的委託租賃,是一種完全合法的信託活動。
這裡面絲毫沒有借貸的概念,當然更談不上「變相」與否。把委託租賃視為變相拆借,是不適當的。之所以出現了委託租賃這一用語,僅僅是為了說明,在此類業務中出租人所運用的資金的來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擔此類資金運用的風險,也不享有此類資金運用的利益。一般企業利用租賃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特性,享受加速折舊,規避政策限制。電子商務租賃也是依靠委託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台的。、
(5)杠桿租賃
又稱「借款租賃」,也叫「衡平租賃」。杠桿租賃也是信託同融資租賃的結合運用。杠桿租賃同委託租賃的區別在於:(1)在杠桿租賃中,受託人(出租人)並非是完全不承擔融資風險,只是所承擔的是租賃融資額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風險;(2)在杠桿租賃中,委託人往往不止一個,而是有若干個;(3)出資人的動機不同。除了上述區別外,兩者的法律關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類似的。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一種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出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餘部分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餘做法與簡單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隨之增大。
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6)共享式結構化租賃
又叫「分成租賃」或「變動租金租賃」。是把租金收入和設備使用收益相聯系的一種租賃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繳納一定的基本租金後,其餘的租金是按承租人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實際承擔了租賃物的部分風險和報酬。
關於這種租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論界是有分歧的。中國金融協會融資租賃分會副會長裘企陽認為,共享式結構化租賃的租金既然是隨機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極而言之,在承租人經營失敗時,甚至可能無。在這樣的條件下,該項交易還能將隨附於租賃物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視為是向承租人實質性地轉移的嗎?當然不能。既然不能,這種交易還能視為是融資租賃交易嗎?顯然也不能。
因為在《企業會計准則》中明確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但是,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規定,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的第243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法律特意賦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權利,旨在為靈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間。這可參考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的解釋「但目前國際和國內融資租賃領域,除保留傳統的國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來愈多地採用靈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適應日趨復雜的融資租賃關系和當事人的需要。最融資租賃交易中,當事人經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務的使用或者通過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來確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時,共享式結構化租賃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一一租賃》中對融資租賃的確認標准。比如其租賃期再設備使用壽命的75%以上。的確,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既有租賃的性質又有投資的性質,不過,根據相應法規標准判別,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應該屬於融資租賃。
還有另一種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出租人以租賃債權和投資方式將設備出租給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獲得租金和股東權益作為投資回報的一項租賃交易。簡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東權益作為租金的一種租賃形式。
(7)綜合租賃
它擴展了融資租賃的內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務外還提供經營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租賃服務,租賃的收益因此擴大而風險因此減少,使租賃更顯露服務貿易特徵。完成這項綜合服務需要綜合性人才,因此也體現知識在服務中的重要位置,綜合租賃的發展,將成熟的租賃行業帶入知識經濟時代。
(8)創新租賃
租賃在中國,已經進入第三個發展階段,即:創新租賃。它是以保障租賃當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時,將風險分散到當事人中間。具體做法靈活多變。實際上,它己經將傳統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結合起來,發展成現代租賃。由於需要創新,因此每個項目的做法都會有所不同。創新是現代租賃業務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