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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理財

發布時間:2021-04-15 14:31:59

① 我是名投資理財公司業務員,現公司出現退不了客戶借款情況。請問有我什麼責任,工資提成是1‰

如果這個過程嚴格按照公司制度和流程辦理的,沒有不當之處,這就是職業行為,其後果由公司承擔

② 買理財寫別人的名字有借條能賠付嗎

買理財寫別人名字,那出現賠付的話這筆錢從法律上和你無關。你和那人簽訂借條,是你和那人的事情,屬於另一個糾紛,不可以牽涉這筆賠付。

③ 如何認定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57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於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復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值得商榷之處。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並且借貸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現都是給付貨幣和接受貨幣。出借人劃出借款時,借款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出借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合同法》第62條只是規定「接受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在民間借貸這種雙方均可能稱為「接受貨幣一方」的法律關系中,不能僅以出借人為「接受貨幣一方」確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復也確定「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按照交易習慣,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由此推測,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將「貸款方所在地」等同於「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地」。
該批復是1993年出台,當時的民間借貸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現金,所以借款行為完成地即為「貸款方所在地」。該批復現在仍為有效,但如今資金流轉方式多樣,民間借貸有時會以借信用卡刷卡、開支票、異地轉賬等形式存在,此時借款劃出地與貸款人所在地沒有關聯,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條件,在此種情況下,「貸款方所在地」並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分,但作為專門規定管轄的法律條文,多數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比起用《合同法》確定管轄,以該批復確定管轄更為合適,但應區分情況稍作變通。
1.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2.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系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結點的原則。筆者認為,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密切聯系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④ 如何認定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於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復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值得商榷之處。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並且借貸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現都是給付貨幣和接受貨幣。出借人劃出借款時,借款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出借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合同法》第62條只是規定「接受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在民間借貸這種雙方均可能稱為「接受貨幣一方」的法律關系中,不能僅以出借人為「接受貨幣一方」確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復也確定「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按照交易習慣,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由此推測,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將「貸款方所在地」等同於「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地」。

該批復是1993年出台,當時的民間借貸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現金,所以借款行為完成地即為「貸款方所在地」。該批復現在仍為有效,但如今資金流轉方式多樣,民間借貸有時會以借信用卡刷卡、開支票、異地轉賬等形式存在,此時借款劃出地與貸款人所在地沒有關聯,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條件,在此種情況下,「貸款方所在地」並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分,但作為專門規定管轄的法律條文,多數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比起用《合同法》確定管轄,以該批復確定管轄更為合適,但應區分情況稍作變通。

1.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2.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系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結點的原則。筆者認為,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密切聯系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⑤ 正規理財排行榜前十名

所謂的理財產品排行榜,基本每個月都會出台新的排名,不同的第三方網站評級方式也不同,排名判定標准不一,導致排名也不同。所以我們不能迷信於排行榜。

不管選擇哪種理財方式之前,我們首要做的,就是測試,或者說自我分析,了解自己是屬於哪種理財偏好,適合什麼樣的理財方式,這樣才能做到「對症下葯」。

比如我個人在理財平台上的測試,是屬於保守型,對於理財產品的選擇上,更應該選擇安全穩健型的理財方式。

根據理財偏好和風險,可以大致分為5種類型:

(1)投機型

典型代表:期貨、博彩

特點:超高風險,超高回報(回報率幾乎為0)

這種方式其實不能算是理財,賭的性質大一些。

(2)成長型

典型代表:股票、股票類基金外匯

特點:高風險,高回報

相信很多人都玩過過山車,就是這種跌宕起伏,有不少人因為炒股一夜暴富,但也有很多人一夜回到解放前。

(3)收入型

典型代表:保險理財、基金、銀行理財產品

特點:耗時長,回報慢

安全性較高,門檻一般。但短期不會有什麼收益,須持幾年甚至10年以上,要有足夠的自信。


(4)穩健型

典型代表:信託、固定收益類理財

特點:收益可觀、安全穩健

這類方式比較看好。10%左右的年化收益,安全性高,靈活性強,適合保守理財、偏好穩健的朋友。比如以穩健著稱的無界財富平台來說,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安全性高,適合小白理財。而且通過貴賓專屬注冊投資,還能免費領500元京東購物卡。活動隨時結束,大家不妨試試領100紅包+500京東卡

Ps:只有通過此頁面,才有這個獎勵。

(5)保障型

典型代表:人壽保險、銀行存款

特點:安全性高,收益偏低

這種理財方式比較傳統,和生活息息相關;但按銀行活期收益2%左右算,有跑不贏通脹的風險,「錢越來越不值錢」。

所謂靠譜的理財,其實可以說成「適合自己的理財方式」,所以各種宣傳的排行榜只能說是一個參考信息,並不能成為我們選擇理財方式的絕對信息。

啰嗦了那麼多,希望對你有幫助。

另外,這些理財知識可以了解一下:

(1) 理財,不熟悉的領域別碰,輕易別碰,先去了解一番。

(2) 不要復制任何人的理財方式,理財和成功一樣復制不來。

(3) 理財不等於賺錢,要有損失預判。

(4) 沒有一本書、一個人可以成為理財範本,不要過分依賴。

(5) 初級理財建議進行個人職業投資,你的工作是僅次於房產的不動產投資。

(6) 投資不以降低生活質量為代價,任何降低生活質量的投資都是劣質投資。

(7) 記賬是理財的第一步,它可以幫助你建立科學的消費習慣。

(8) 收益與風險成正比,永遠不要相信低風險帶來高收益的宣傳。

(9) 理財方式錯了,立馬止損,猶豫是理財大忌。

(10) 收益穩定且成熟的理財,可適當負債。

(11) 保險是理財的渠道之一,有風險!先做保障後理財。

(12) 你要具備篩選信息的能力,比如朋友圍的理財信息,直接忽略99%錯不了。

(13) 如果不懂銀行大堂經理推薦的儲蓄理財,乖乖存錢總是錯不了的。

(14) 將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里,是「分散風險」的有效方式。

(15) 重疾險就是我們無能為力的偽中產階級為了自己有朝一要拖累家人的重要理財。

(16) 你理財,要知道財去哪裡,了解財的用法可適當降低理財風險。

(17) 理財不要假借他手,親自操作探尋理財方法。

(18) 對於理財小白來說,不傷本的穿梭好過過山車的動盪,股票不要輕易碰。

⑥ 別人用我身份證號辦理財帳戶有風險嗎

理論上講別人用自己身份證做任何事情都是有風險的,不論是買東西還是賣東西。
理財也是如此,最壞的結果就是理財虧損而賬戶本金已經不在,虧損金額又特別巨大,那這虧損的錢就要記在身份證所有人身上了。當然這種事是非常極端的,出現的可能行很小。
如果朋友或親人借自己身份證理財,恰恰說明對自己的信任,不是關系特別好也不會借你身份證理財。只要對方不是什麼金融詐騙犯,基本可以放心借用,前提是了解對方。
如果以辦理賬戶名義套取你其他銀行密碼,這個就要注意了,還是有可能的。

⑦ 我用我的名字在正規理財公司貸款,然後借給朋友用了這錢,簽了個協議,說明朋友每月還這個錢,就是每個月

有協議,起訴。

⑧ 我朋友在擔保公司做業務員,她勸我放錢以她名字理財,現在錢拿不出來,她要對

這個基本就是騙局了。現在你要舉證錢是借給她的。說你投資,或者以她的名字投資都沒有什麼用的,因為錢是你自己拿給她的。

⑨ 法人將公司資金以他人名以理財是否犯罪

法人將公司資金以他人名以理財構成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272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⑩ 山東威海民間互助理財合法嗎真的是投資49800發展一個人,就能賺到120萬請教知道的朋友謝謝!

不合法,屬於傳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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