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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信託

發布時間:2021-04-15 23:54:14

1. 新環境法對零售商的影響

環境危害——大自然對人的回應
人與環境的對立統一關系始於人類誕生。環境問題大體上經歷了四個階段
1、環境問題萌芽階段(工業革命前)
人類在這一過程中,主要是利用環境,而很少有意識的改造環境。主要產生的環境問題是:由於人口的自然增長和盲目的亂采亂捕,濫用資源而造成生活資料缺乏,引起飢荒。隨著農業和畜牧業的發展,人類改造環境的作用也明顯的表現出來,如加大量砍伐森林,破壞草原,刀耕火種,盲目開荒,往往引起嚴重的水土流失,興修水利,不合理灌溉,往往引起土壤的鹽漬化,沼澤化,以及某些傳染病。此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主要是生態破壞型的。
2、環境發展惡化階段(工業革命至二十世紀五十年代)
此階段由於蒸汽機的發明和廣泛使用出現的惡化現象,主要表現為:城市和工礦區的工業企業排出大量的廢棄物,污染環境,使污染事件不斷發生,如1873年12月、1880年1月、1882年2月、1891年2月,英國倫敦多次發生有毒煙霧事件。十九世紀後期,日本足尾銅礦區排出的污水污染了大片農田。工業在生產過程中排出的「三廢」,都是生物和人類所不熟悉,難以降解、同化和忍受的。
3、環境問題的第一次高潮(二十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
20世紀50年代,震驚世界的公害事件接連不斷。1952年12月的倫敦煙霧事件,1953年至1956年日本的水俁病事件,1961年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5—1972年的骨痛病事件。其原因是由:人口迅猛增長,都市化加快,工業不斷集中和擴大,能源的消耗增大。
4、環境問題的第二次高潮(二十世紀80年代以後)
一是全球的大氣污染如「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和酸雨,二是大面積生態破壞,如大面積森林被毀,草場退化,土壤侵蝕和荒漠化,三是突發性的嚴重污染事件迭起。如印度博帕爾農葯泄漏事件,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漏事故,萊因河污染事件等。
造成上述原因:(1)人類認識的有限性;(2)市場的缺陷:市場不能精確的反映出環境的社會價值是由以下幾個原因造成:第一,由於很難區分和履行對環境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所以不存在環境的市場。而價格不能體現污染物的有害影響,結果導致大量的污染。第二,一種資源的某些用途(如熱帶雨林)能夠出售,而其他用途(如它對流域的保護)卻不能,由於不能出售的用途經常被忽視,因此導致資源的過度使用。第三,開放的資源使它們可為所有人所開發使用。第四,個人和團體對環境的影響或使其免遭破壞的低成本方法缺乏了解。(3)政策失誤,世界銀行指出,政府的勞動有時候鼓動低效能,而這些低效能反過來又會引起環境的毀壞。例如,對農業能源的投入和對砍伐森林和開發牧場實行補貼,公共部門排污不可能承擔責任,按補貼的價格提供一些服務以及公共土地和森林的低微管理學。由於這些政策的失誤,可能會增加由於該缺陷引起的環境破環 。
(二)環境問題的對處方面的困難
台灣學者葉俊榮,從行政對其它行政管理領域的比較中,較為全面地概括人類在採取措施對處環境問題時,該問題表現出的四項特點:
1.是「科技關聯性」,葉教授認為,環境行政往往涉及濃厚的科技關聯導致決策風險的提高。在時間的壓力與特定的時空條件下,不能行為或不行為,由於咨訊的欠缺,決策的對錯都是很難判斷的。事後也難驗證。因此形成了所謂「決策於未知之中」的情形。他也指出,科技背景的因素也容易造成決策者力求慎重而不敢負責任,從而發生拖延決策的現象。此在科技背景的牽扯下,環境主管機關對污染者的要求,往往必須在可行性或技術的現有上作出的舉證,而對此最為清楚的污染者,卻以逸待勞的質疑主管機關的管制措施,造成環境管制上行政主管機關佔了推動科技發展的火車頭。
2.「利益沖突」,葉教授認為,由於環境行政往往觸及相當廣泛的利益沖突,造成環境行政上數量空間的擴大,也容易導致驗證困難與決策拖延等現象。此外,環境問題所涉及廣泛的利益沖突,也與環境品質具有「公共」的性質,容易在交易過程中製造社會成本,以及誤導資源有效使用的方向有關。
3.是「隔代平衡」,葉教授認為,環境行政的核心問題,是資源的使用與配置,而由於現今通行的資源使用與配置的方法,有許多不可恢復或恢復困難的,因而造成這一代人作決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擔後果的「隔代平衡」問題。由於隔代平衡問題的存在,在環境行政上容易衍生代表危機的發生,以及倫理意味濃厚的現象。而由於上一代對下一代的強勢影響作用,環境決策有時在資源使用後果預測控制上,則顯得更為重要。
4.是「國際關聯」,葉教授進一步分析認為,在國際關聯的特點下,環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國防及國際勢力介入,造成環境問題的復雜化。所以環境問題因應制定在考慮到國際格局時也必須做出相應的修正和調整。
從古至今環境問題都或隱或明的對人類做出回應,從近現代,環境污染問題由局部到整體,由國家到世界都成為一個普遍關注的問題,從污染嚴重到環境問題對處困難,無一不是人類當今的一大難題。環境問題的存在於解決環境問題的困難性的沖突需要環境法理論去指導和解決。現有的環境法已經不足以解決現有問題。傳統的觀點也適應不了科學技術的發展。經濟技術的過度發展膨脹也造成人們當前思維混亂。如前所述多元利益的沖突導致多元矛盾的存在。人類現有思維空間與現有科學技術發展所帶來需要思維空間差異日益增大,迫切需要新心理論進行指導。
二 環境法存在——應然性要求
法之所以存在,源於經驗。這句話從實證上來看理由充足。但是就是因為從經驗出發,導致了法的滯後性和消極性。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後果中的原因之一也由於法律的作用調解和限制不到,造成了現有環境惡化。要避免此不利後果,需要挖掘中國傳統的道家思想,其自然倫理思想的重要性溢於言表。
追求天人相與,物我相一,神人合德的生生不息,流化自足的宇宙觀。說明中國智者先天先覺的真知灼見,它是超越時空和相對永恆的。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沒有經過痛苦的折磨和眾多無可挽回的影響就可以先驗的指導人類應當如何去做,去滿足本體,必然的實現與宇宙統整成互助,同進退,共成長,相自足,與宇宙共同構成統一的秩序和法則。
「天人合一」,「天人和諧」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涵含著濃厚的生態倫理觀,《易經》還強調「萬物合生」的生態科學思想。儒家思想認為:萬物相育而不相案。道家: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孟珂「苟得其養,無物不長,苟失其養,無物不消」;荀況的「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的禁發思想和控制自然保持持續發展觀;莊子的「物固相與,二類相召」的生態哲學思想。
天人合一是中國文化、哲學、秩序、倫理思想的主流和依據,它最早始於《周易》對本體的體悟和表達:元享利貞,意即體用一體。稍後《象》傳解釋說:「天哉乾無,萬物資始,乃統天。乾道變化,各正性名,保全大和,乃利貞。」可謂將體用關系表述得淋漓盡致,並將天人合一的思想的總綱出示給人性——乾、變、性、命、和。從而使本體論、生成論、存在論、本質論、價值論、合為一體。然而未對人類作具體要求。《象》與《文言》繼續解釋說:「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大人省,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與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無弗違,後天而奉天時」。
由以上可知,天人合一有以下特點:
其一,本體是一。中國天人合一思想不是現象化的研究或歸納結論,而是中國人對本體,體悟,直覺所知的真意。故合一不是現象的合一,也不是功利、目的論的合一,而是本原,起源,具有必然,相化的合一。
其二,體用一體的一,宇宙世界是由本體發端的,故世界雖有形形色色,千差萬別,然總而言之,均不過是本論之變相。此變與彼變,前變與後變,此相與彼相,種相與屬相,只是變之後果的差別,其實是一。
其三,能覺與所覺的一,人為萬物之靈秀,而人具有能覺的智慧。此智慧乃本體變相後日日息息,自足之結果,故它與本體,是相近的,與世界之相亦是交相感應的,將人所具之智慧的運行,交感與本體與諸相則達於真覺之境地。
其四,實然與本然的價值取向的歸一,實然世界由於被變相,故一直被氣質之性所熏染,此乃人與本然為一的阻隔,亦導致了人與自然的二致。因此,為重新歸入天人合一,流化不已的真必然之境,作為萬物之靈秀的人類負有最高的使命,主顯天命之性,除去熏染的阻隔,求真知,真覺,真念,與宇宙生生不息,同時而自強不息,不斷改善。
由是可知,中國文化實已在幾千年前就已經提出了人與自然相一,相與,相自足的認真的,嚴肅的超越的框架體系。它是大智慧,大覺悟的賦出,亦從根本上殺出了中國文化田園式的特徵,也使這個東亞大地基本上保持了長達數千年之久的和諧,宜人,宜物的美的天、地、人物和睦相處的時空特點。在混亂,失去真覺,育於形式,盲於世俗,不務正業的西方哲學一步步地把西方樂境變成焦土的時候,東方哲學以其不拔其矢志的堅韌,仍苦苦追尋著宇宙秩序的必然途徑及流向。陶樂在須叟不可離,與自然、自性與心靈,體與用之中。不為鼓噪所動,不為外物所誘,不為聚樂所惑,不為功利所移。可以說中國的生態哲學也給人類提供了一個理想的王國,一個去向,一種動力。盡管很難達到,但也為人類應該何去何從提供了一個模式:人與大自然和諧。
中國生態哲學為人類生存提供了一個應然性要求,現存關於環境法作為應然性要求的外化形勢不足以與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帶來的污染相抗衡了。
三 環境法理念——打破傳統法的理念模式
所謂的理念就是一種理想的,永恆的精神性的普遍範例。 環境法理念,就是關於環境法的各種理想的,永恆的普遍範例。就此,先看什麼是環境法。
我國學者對環境法定義如下:
環境保護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執行的,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環境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生態經濟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我國學者從不同角度對環境法給予一定的說明,但都有一定的缺陷。從其保證實施的機關看,都是國家,國家是利益的集合體,它所代表的利益是有局限性和局限性內的廣泛性特點。之所以說其是局限性,因為它所代表的是國家的最根本利益,局限性內的廣泛性是因為一個國家內的利益多元化。出現廣而不專的特點。馬驤聰教授僅把對象定於社會關系,范圍過於狹隘。對於環境法定義很難有一個定論。因為只要有定義必然對其反映的實然性進行弱化,而同時又不得不對其進行定義:環境法是指由公共信託機關制定或認可,基於廣大信託者利益所具備的權威保證實施,使人際,域間關系趨於完美和諧和平衡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謂的公共信託,則是由自然人將自然的環境權交於某一部門去幫助實施。人際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域際指人與事物,事物與事物之間的關系。基於此定義首先應對傳統法理念模式進行分析解構。
(一)思維模式的變革:
傳統的法的觀念仍然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其牽扯到自然也不過是為人服務。這就陷入了定向的思維。並以習慣沿襲下來以為這就是常態,凡違反這樣的常態,往往被看作異態,就要受攻擊,並將其扼殺在搖籃中。從古代,這種方式還反映著現實經驗的東西。福柯曾經把理論放於第二位,把分析放於第一位。就遭到很多人的攻擊,說其異化。現有理論知識只能供參考,而需要你用更多的知識去懷疑。防止走入一個怪圈。當我們習慣於怪圈的時候,其是我們本身就不是生活在現實的世界裡,而是生活在都是「幻覺」的理論。就像人們居住在黑洞里那樣,每個人都習慣於黑洞,假如有一縷光線,對於大部分人來說是不適應的,而對於小部分人來說,他們就試著去適應。對於環境法作為一部新興學科,其主體,其調節模式及功能作用,不能用原來傳統的觀點去認識。因而我們應該用非對象思維方式去認識。對於環境法非對象思維模式就是要用人非人、物非物的思維方式去看待,用主體的客體化及客體的主體化的觀點去看,去認識。
(二)內容的變革
1 其主體不同於其他法律主體:對於環境法主體,應適用主體的客體化,及客體的主體化。人在此過程中要有所為,和有所不為。其達到的目的是域際,人際之間的平衡協調。生態人的存在成為必要。所謂生態人,是指以追求生態利益為唯一目的的人,其抽象出「生態人」的原因有:其一,面對日益深入的環境危機與生態危機,愈來愈多的自然人之意識到若再不以生態利益為目的,人類將無復存在,整個地球環境將毀於一旦。其二,在社會理論邏輯中,社會人類進化正是根據自然人有不同的需求和利益,其三,由市民理論與商人理論歸納出市民與商人。依同樣的邏輯,我們也將關注生態利益之人抽象為「生態人」。其四,由法律發展過程,從私法—社會法—生態法過程,法律在人的模式上亦是從市民—社會人—生態人的過程。其五,自然權利的實現。我們描述的生態人,具有如下特徵:(1)生態人是理性人;(2)生態人是以生態利益為目的的理性人;(3)生態人是以追求生態利益作為唯一目的的。
2 內容權利的變革:環境權是自然賦予人之權利。表現在;
(1)環境權是一項基本人權
何謂人權?根據自然權理論者的觀點,人之作為人擁有的平等、自私、自主、自尊、自衛之類的「本性」宣布為權利,按照邏輯,本性權利就是自然權利。自然權力是與生俱來的。既然自然權力就是超越實在法而存在,並且是不可剝奪的。既然,本性是人所共有的,而且表現了人之作為人的基本現實,那麼,本性的權利就是人所共有的。所以自然權利或本性權利,就是人權。
環境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則認為環境權具有如下特徵:第一,環境權是一種超越實在法而存在的,並且是不可剝奪的。人之作為人,在於天生萬物,人作為自然的一部分,可以享用萬物。第二,環境權的核心是生存權。
(2)環境權是一種物權
第一,環境權是一種環境要素之歸屬的權利,第二,環境權是絕對環境要素之歸屬的權利。
(3)環境權是一種人格權
第一,環境權的基礎是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第二,環境權涉及到身體權的利益。第三,環境權是一種健康權。
(4)對於自然來說,人應作為自然的代理人,在其受損害或污染是為其主張權利。其權利之地位與自然中的人的權利具有等同的地位。
四 環境存在可能性的必然性的要求
現有的環境法存在何以被忽略,除以上論述的原因之外,就是與人類利益關系距離遠。人類經驗不到,或經驗到的地位很少。現存的環境法律制定者國家根據其自身的利益制定出環境法條例,這屬於可能性法律,只有得到普遍遵守才能使其為法律。怎樣使現有法律得到應用?其做法如下:
(一)觀念的形成,環境法觀念的形成至關重要,形成的途徑為剛性和柔性。對於剛性來說,就是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形成。我國現有形成以這種方式的如計劃生育。其二就是柔性,就是柔性。就是宣傳與教育,讓人們深入其中,體味到污染對人類造成的嚴重後果,自發的形成這種觀念。
(二)科學技術的過份信仰導致環境進一步惡化。因而我們不能過於信仰技術,技術帶來了許多益處,但同時也造成潛在的危害。如電腦網路除現實的電腦輻射外,人的精神也陷入到虛擬的環境中去,因而,我們在應用技術的同時,要多方面考慮追求社會綜合的最大利潤。
(三)公共信託機構的設立。因為對於環境來說,人對技術所了解的信息甚微,需要這種機構來平衡單個人因了解信息所花費的大量成本。
(四)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博弈,通過公共信託機構或國家的介入,使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通過共同的信息,達成合作博弈中的正和博弈取得社會的最大利潤,將環境污染減至最小。
(五)作為國家或公共機構要有意識將人類生活條件及生產模式規劃地更好更適於自然環境,必須進行原則性規定。使人類可持續發展。其一,排污不要超過環境自凈力,其二生產對資源的需求和環境對生產的供給要平衡。
綜上所述,從實然、應然等角度要求環境法存在。其存在的可能性之必然性不是偶然,而是社會發展到今天的必然性要求。環境法的理論的提出,必須要與現實的情況相一致。環境法存在的可能性,不僅是公益的事業,而且是我們自身的權利得以實現的迫切要求。

2. 國外的遺產稅是怎麼收的

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但是各國具體執行的遺產稅制度有較大差別。總體來看,遺產稅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一、總遺產稅制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征。其納稅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定有起征點,一般採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稅後分「。美國、英國、紐西蘭、新加坡、台灣、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遺產稅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稅制。
二、分遺產稅制
又稱繼承稅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征的稅制,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後稅「,多採用超額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稅制
三、總分遺產稅
總分遺產稅,也稱混合遺產稅,是將前面兩種稅制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稅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是「先總稅後分再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
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征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征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徵收兩次稅收,有重復征稅之嫌,使遺產稅制復雜化。

3. 請問家族信託具體的一個操作是怎麼樣的

企業家普遍希望子女能夠把企業發揚光大,傳承和積累更多家族財富,但並非每個企業家子女都對家族企業感興趣。有些人更希望追隨自己其他方向的夢想,比如巴菲特的小兒子彼得就選擇成為一位音樂人,而不是進入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也因為這樣,很多富人為孩子考慮而採取了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不直接把財產分配給繼承人,而是委託給信託基金受託人來管理,從而將股東和運營者的角色分開,任用能乾的職業經理人管理家族企業,同時又保障繼承人可以生活無憂。
財富傳承穩保障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家族信託基金的運用已經相當普遍。IBM掌門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孫輩為受益人設立了一筆數百萬美元的信託基金,他們年滿35歲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額。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之子小約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託基金就可以過上隨心所欲的貴公子生活,並客串雜志經營業務。他的父親與叔叔也同樣受益於家族信託基金。據約翰·肯尼迪的弟弟愛德華·肯尼迪稱,1936年他4歲時,父親已為他和哥哥分別設立了1000萬美元的信託基金。
另一個廣為人知的案例是帕麗斯·希爾頓,盡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爾頓酒店出售給了百仕通集團,並宣布將名下約23億美元的資產大部分捐贈給慈善機構希爾頓基金會,但這並太影響帕麗斯的生活,因為她依然擁有為己而設的家族信託基金。
在香港,船王許愛周之孫、中建企業主席許世勛之子許晉亨的收入同樣來自家族信託基金。許愛周上世紀40年代從事地產及投資業務積累了大量財富,他將名下重要資產如中建大廈等樓宇和亞洲貨櫃股權放入周興置業旗下,並以家族信託基金持有,由許世勛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員每月在基金內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遺產。另外,一些官員在上任時為保證不牟私利,也會成立家族信託基金,如前香港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當年即把財產以家族信託基金形式交給父親唐翔千管理。
為防止家族信託基金的庇蔭讓受益人們成為無節制揮霍的紈絝子弟,一些信託還會專門設置防揮霍條款,對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在設計信託契約時可以依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來設定撥放財產的條件,如所發款項只夠維持子女過中產生活,或只能用於醫療、教育等支出,讓子女不會因繼承巨款而出現價值觀偏差。
合理節稅保護傘
在美國等遺產稅高昂的國家,信託基金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節稅,財富家族可以通過設立理論上能永續存在的朝代信託來規避遺產稅和隔代轉移稅。例如,在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的情況下,如果傳承三代,通過朝代信託可能會幫繼承人節省70%以上的稅收。不過,設立朝代信託需要向受託的金融機構支付不菲的手續費及管理費,每年的費用有可能達到信託資產的1%。因此,為節省管理費也有許多人會選擇負責任的家庭成員或朋友作為受託人。比如薩默·雷石東的家族信託基金SMR信託,主要託管人即是他多年的副手維亞康姆公司CEO菲力普·道曼。當然,這種情況下委託人的選擇與公平處事就更為重要。香港羅氏針織創辦人羅定邦於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選擇次子羅蜀凱任受託人,而到了2007年,其四子羅嘉寶之女羅穎怡就入稟法院,控告二伯父沒有提供信託基金內物業及資產全面准確的資料,要求他交代賬目。為解決此問題,信託基金委託人也可以指定專門的監察人,以監督受託人是否履約。
資產隔離防火牆
因為信託獨具的資產保護機制,且委託人和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家族信託還可以充當財產的「防火牆」。如果委託人死亡、離異或破產,信託財產不會受其牽連,債權人或配偶都無權拿走。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設立了一個1000萬港幣、為期三年的信託,受益人為10歲女兒。未料,兩年後該富商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面臨破產。在清算時,債權人雖然發現卻無法動用這筆信託中的錢款。三年到期後,信託轉為現金劃至女兒名下,按照香港有關法律,信託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錢,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錢後給誰用或怎麼用,富商就可以靠這筆信託資金重整旗鼓,東山再起。
去年轟動一時的龍湖地產主席吳亞軍與蔡奎離婚事件中,也讓公眾看到了家族信託的妙用。蔡奎的家族信託「銀地」(Silverland)最終漂離了吳亞軍的家族信託「銀海」(SilverSea),僅用一紙協議就解決了夫妻分家問題,連公告都不用發,避免了一般通過股權分割財產帶來的稅負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對上市公司的沖擊。
境外上市好工具
實際上,在境外上市過程中信託安排屢見不鮮,早已經成為企業跨境重組及資產規劃的一個利器。那麼,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託結構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國白銀集團就詳細演繹了這一過程。
中國白銀集團在國內的運營公司主要是江西龍天勇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簡稱「龍天勇金屬」),其股權分別由陳萬天(66.18%)、吳文勇(15.64%)、陳萬龍(7.27%)、陳榮(7.27%)和萬成來(3.64%)持有,其中實名股東陳萬權及陳萬成作為代名人,代表陳萬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權。為了完成上市重組,大股東陳萬天的配偶周佩珍選擇了變換國籍方式,以繞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並自2011年9月起成為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國民。
其重組方式可以簡單概括如下:周佩珍在境外設立了Rich(BVI)、中國白銀集團(開曼)、中國白銀(BVI)和中國白銀(香港)等一系列中間控股公司,又通過中國白銀(香港)在境內設立了一個外商獨資企業(WFOE)「浙江富銀」,進而又用這家WFOE收購了國內的「龍天勇金屬」及其他相關運營公司,從而完成境內權益置入境外的重組過程。當所有股權都轉移到了周佩珍手上的時候,原股東的利益又怎麼保證呢?解決辦法是,周佩珍作為委託人設立了五個酌情信託,即陳氏家族信託、WWY信託、CWL信託、CR信託及WCL信託。這五個信託分別為「龍天勇金屬」五位原股東陳萬天、吳文勇、陳萬龍、陳榮和萬成來的家族信託,各自信託在擬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與原股東持股比例相同。五位原股東分別為各自信託的保護人,五位原股東及其配偶、子女等為各自信託的受益人。

4. 家族信託日益走紅 為什麼名人都偏愛家族信託

因為家族信託在資產隔離和隔代傳承上面,有無可比擬的優勢。
家族信託能夠很好的幫助投資人管理好家庭資產和公司資產。這樣在經營出問題的時候,家庭財產不受損失。

第二隔代傳承。大家族、大企業最擔心的問題就是後代並不一定對家族的事業感興趣、或者管理能力達不到管理如此規模資產的要求。這時候設立信託。讓信託公司幫助其後代一起來管理家族龐大資產。就能很好的做到財富傳承。

5. 什麼是隔代信託

信託乃當事人間之一種信任關系,委託人移轉其財產的法定所有權予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與處理信託財產,將其收益之所有權移轉予受益人,受託人必須依委託人設立信託的意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一種財產管理的法律安排。

達成信託之目的,信託成立後必須將信託財產移轉受託人,使受託人成為名義上之所有權人。此種移轉純為形式上之移轉,將信託視為委託人為使受益人(包括自益時之自己)享有信託利益行程之「導管」所致。

受託人僅取得信託財產為名義上所有權,與實際移轉之結果全然不同,自應將該移轉行為排除於課稅范圍之外。惟於受益人取得信託財產或取得信託財產新產生之所得,享有經濟上實質買賣利益,原則上課稅時應以其為對象,以符合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

租稅為國家一法律行為行駛公權力之一種。依課稅合法性原則不僅是課稅構成要件,而且法律效果也必須從法律產生。因此倘若有法律給予納稅人義務人數個法律效果可以選擇,則為例外。稅法承認稅捐義務人享有選擇權,則會導致稅捐義務人租稅規劃(tax planning)。租稅規劃其目的仍為「節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政府在租稅法中賦予納稅義務人的租稅減免之獎勵或選擇機會,經由最適當的安排與抉擇而發揮減輕稅負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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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遺囑信託的存在意義是什麼,如何改正遺囑信託

一、遺囑信託的存在意義
(一)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
(二)人類創造了繼承法律制度以達財產傳承之目的。為充分發揮當事人對於財產的處分自由,現代社會無不承認繼承法是私法,繼承法的這一私法品格決定了繼承活動必須以意思自治為首要原則;而為了保障財產運作秩序,各國又都賦予繼承法強行法的品格。正是在這種雙重品格作用下,我國現有繼承法律制度呈現下列缺陷:由於繼承法是強行法,繼承製度一定程度上不能確保被繼承人充分發揮意思自治;由於繼承法是私法,國家權力較少干預,從而使繼承法的某些原則性規定(如繼承權平等原則)不能夠充分貫徹以及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遺產處分制度) 存在很多運行障礙。
二、如何改正遺囑信託的不足之處
由於遺囑信託具備獨特的理論構造,其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國的遺囑信託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文章在著重研究了遺囑信託的設立生效制度後,試提出若干改進建議。
(一)遺囑信託的理論構造
遺囑信託是指遺囑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以處分身後遺產的制度。[1]依此定義就可發現遺囑信託是橫跨信託法、繼承法兩個法域的制度,其理論構造具備如下兩個鮮明的特點:
(二)遺囑處分制度與信託制度的結合。
按照遺囑在繼承中的作用不同,財產繼承製度可以分為法定繼承、遺囑處分兩大類,其中當事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其死後遺產的制度是遺囑處分制度 ,遺囑處分包括遺囑繼承、遺贈、遺囑信託等。既然遺囑信託屬於遺囑處分,顯然其首先應該適用繼承法中遺囑的形式、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約。換句話講,不能通過遺囑信託制度規避現有繼承製度中的強行性規定,否則遺囑信託便會因法律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同時,遺囑信託也是信託制度的重要內容,因而遺囑信託的設立、運行必須按照《信託法》的要求進行。我們認為正是這兩個制度的結合使遺囑信託能夠最大限度發揮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其原因在於:一方面繼承法均貫徹「遺囑自由」原則以允許遺囑人通過遺囑將自己的財產任意處分;另一方面,信託制度能起到通過信託文件將委託人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發揮到極致的作用對此有學者正確指出,信託制度的特徵在於一國法律制度對於當事人意思自治(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 能容忍到什麼限度[3].這一命題從遺囑信託的豐富的現實功能中得到充分驗證,在英美法系人們廣泛利用遺囑信託達到財產隔代傳承、避稅等目的,其中的財產隔代傳承功能甚至可以使當事人對財產的支配持續到死後多年。

7. 美國的遺產繼承稅是百分之五十,談談看法

美國遺產稅的起征點較高,並按物價指數浮動。1999年的起征點為65萬美元,稅率實行超額累進制,最高稅率達55%。
1916年,美國開始正式徵收聯邦遺產稅,後來又開征相關的贈予稅和隔代遺產轉讓稅,並且從1977年起,遺產稅和贈予稅使用統一的稅率。
我們中國人說,前人栽樹,後人乘涼,是天經地義的事。美國也有相當一部分人,其中以亞洲和歐洲傳統文化背景的人居多,反對繼續徵收遺產稅。他們認為,美國人在活著的時候,就必須應付所得稅,房產稅,消費稅……等等一系列名目繁多的稅務,結果辛苦了一輩子,好不容易攢下一點積蓄留給後人,卻還要交納什麼遺產稅!遺產稅一方面是對當事人私人財產的重復課稅,不公平;另一方面加重了繼承人的痛苦,不道德。而且,現在遺產的稅收中有一半來自遺產總價值在500萬美元以下的階層,這些人算不上大富翁,真正的大富豪死後的可征稅遺產只是他們財產的一小部分,因此徵收遺產稅對平均分配社會財富也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再有,從繼承人的角度上來講,在繳納了遺產稅之後,其實際繼承的遺產已經大大縮水,而他同時還必須交納個人所得稅,兩稅相加,聯合稅率可以高達70%以上!私人財產的大部分被聯邦政府拿走,減少了國民資本,妨礙儲蓄、勞動力供應和經濟增長。據美國獨立商業聯合會的統計數據,因為高昂的遺產稅,有70%的農場主、家庭企業主無法將企業傳給下一代。

反對者自然就要逃避遺產稅。他們在美國這個金融、保險、信託業高度發達的國家裡,可以找到各種各樣的竅門。比如,父母可以把大筆財產捐贈給醫院或某個福利基金會,條件是在兒子的有生之年,接受捐贈的一方必須以很高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一直到兒子也死了,這個醫院或基金會才算真正擁有這筆錢。如此一來,政府一分錢遺產稅都收不到,兒子卻依然穩穩坐在金山銀山上。再比如,他們可以利用銀行的聯邦529大學儲蓄計劃。孩子一出生,就為他們開設一個529教育基金儲蓄戶口。戶口內逐年存入的錢交給有名的投資管理基金會去管理經營,直到將錢取出來繳學費時才繳稅。這樣開戶時父母或祖父母是資產的擁有人,利用這個計劃馬上可以省很多所得稅,到取錢繳交學費時,錢到子女名下,用子女的稅率報稅,而學生沒有收入,稅率要低得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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