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在開曼群島設立家族信託 則遵循哪個法系
開曼群島是英國前殖民地, 遵循英美法系。
2. 世界名人中有哪些人在設立了家族信託
NO.1 比爾·蓋茨疑以慈善捐款規避遺產稅
2010年,比爾·蓋茨和沃倫·巴菲特發起的「捐贈誓言」活動在歐洲國家遭到質疑和批評,許多德國富豪拒絕跟隨他們的步伐捐出財產。 帶頭的德國漢堡船運巨頭彼得·克雷默表示 : 富豪捐身家承諾、、於將應該繳稅的錢捐出去,令富人凌駕於國家之上,影響公眾利益
按照美國的法律,如果富豪要把遺產給子女,聯邦政府會從中抽掉過半的遺產稅。 事實上,許多美國富豪都以慈善捐款的手段規避遺產稅。 歐洲媒體也對此次活動大潑冷水,很多評論都表示美國富豪與其參加「捐贈誓言」行動承諾捐款,「不如按時交稅」
NO.2 喬布斯遺孀被收高額遺產稅
蘋果公司前董事長、、聯合創始人史蒂夫·喬布斯辭世後,名下至少三座房產置於信託機構名下,這一舉動使得喬布斯的巨額財產數額和分配成為謎團,喬布斯擁有 555 萬股蘋果股票 ( 市值大約 20.5 億美元 ) 及 1.38 億股迪士尼股票 ( 價值大約 47.4 億美元 ) 雖然在喬布斯去世後,其遺產被交由一個信託基金管理,以避免遺囑認證稅,但其稅率仍然高達 15% 喬布斯的遺孀收到的資本收益稅賬單高達 8.67 億美元,這是她出售喬布斯持有的迪士尼和蘋果公司近 70 億美元股票的稅金。 這些稅金的繳納日期截止到 2013 年,過期稅率將從 15% 上調至 20% 而且到期之後,還可能被額外增收 3.8% 的收益稅
NO.3李嘉誠分家
2012年 5 月, 84 歲的華人首富李嘉誠正式向媒體公布了自己的財產分配方案。 按照李嘉誠的分配方案,李澤鉅將得到超過 40% 的長江實業及和記黃埔的股權,以及加大最大的能源公司赫斯基 35% 股權,這三塊業務約有2000 億港元。 而對於小兒子,李嘉誠也絲毫沒有吝嗇,李澤楷得到的現金相當於現在資產的數倍。 港媒稱,從分配的公平性角度來說,李嘉誠兩個兒子分到的財產無論是實物還是股票、、現金,從數量上來說,應該是旗鼓相當的。 此外,李嘉誠還表示要留足資產給他的「第三個兒子」——李嘉誠慈善基金會。 李嘉誠在自己身體還很健康的時候,就向社會公布了其財產安排,令股民和社會沒有受到不必要的沖擊,也沒有引來不必要的爭論
NO.4林心如婚前財產做信託
早在2012年 3 月,身價上億的林心如明確表示,如果她要結婚將會先把財產信託。 此言一出,頓時引起媒體和業內人士的大膽猜測,影視娛樂明星的帶頭效應或會使得婚前財產信託「浮出水面」。 在國外及港台地區,個人在婚前將自己的個人財產交予信託已經不是新聞,但是在國內,「婚前財產信託」這樣的處置渠道尚未成型
NO.5梅艷芳防揮霍立遺囑信託
一代歌後梅艷芳香消玉殞已 13 年,卻依然無法從人們的視線中遠去,與她有關的新聞時不時還會占據各大媒體的大幅版面,其中,她的上億遺產尤其令人關注
梅艷芳生前知道母親覃美金不善理財且喜揮霍,如果把財產一下子全給母親,擔憂母親會一次性把遺產花盡,或被別有居心的人騙走。 因此,梅艷芳選擇了遺囑信託,將近億財產委託給專業的機構打理,信託基金每月支付 7 萬港元生活費給母親,一直持續到她去世
但梅媽對女兒遺囑不滿,認為自己應該獨得遺產,一度質疑梅艷芳生前成立的信託基金是否有效,認為梅艷芳簽訂遺囑時,正在醫院住院,健康逐步變差,懷疑她是在精神不佳的情況下,在遺囑及信託基金上簽名的。 梅艷芳億元遺產官司持續了 5 年,但最後法院的判決是梅媽敗訴,梅艷芳生前遺囑有效
NO.6吳亞軍家族信託
列支敦斯登與瑞士之間似乎並沒有明顯的國界,跨過一條栽滿鮮花的小道,看到點綴王冠的徽章,就來到了這個阿爾卑斯山中的小城。 這兒,聚集了歐洲大部分頂級的信託公司
不過,在英國和法國之間,還有一個飄逸著薰衣草香氣的小島,這個名為澤西島的英國皇室屬地,基金業規模高達 1967 億英鎊(約合 1.9 萬億元人民幣),聚集了全球頂級的信託公司
也許你很難相信,遠在萬里之遙的中國「歷任」首富,都和這個小島有不解之緣 2009 年女首富張茵,這個以回收廢紙發家的紙業大王,通過島上的法巴信託公司( BNP Paribas Jersey Trust Coporation Limited )設立了 3 只家族信託
吳亞軍, 2011 年的中國女首富,這個優雅而嫵媚的女人通過匯豐國際信託公司設立了家族信託。 當然,作為一家老牌的英資銀行,匯豐幾乎在每個享有寬松金融法案的小島上都有分支,也包括信託公司
除了澤西外,還有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甚至模里西斯。 每天,駐扎在繁華都市的信託管理人,都將無數的文件和資金輸往這些小島。 信託管理人的要求也許並不高,免稅可以讓他們節省大量的中間成本,低廉的管理費也可以讓他們賺取多一點的利潤。 富豪們的要求也許更簡單,每年的回報率不需要多高,只要穩重且有保障
NO.7洛克菲勒家族信託
最早的信託見於十字軍東征時期,那時人們因為遠征,而將自己的財產轉托給信任的人照管。 後來這一方式逐漸固定,也有不少人選擇將自己的財產轉給牧師代為經營
刑成介紹說,國外幾乎不存在國內現有的信託公司的模式,國外的大型信託公司多為銀行經營的信託公司,比如說匯豐國際信託、、。 用益信託的分析師李暘則告訴記者,國外的普遍做法是直接將律師設為受託人
大型的財閥家族擁有自己的律師、、會計師,也有自己專門的信託機構。 掌握著寶馬的科萬特家族就有自己專屬的信託機構,家族財產都由這個公司打理,家族成員定期領取收益。 該機構在香港成立了投資分支機構,同時也是大陸 PE 公司九鼎投資旗下一隻基金的 LP之一。
美國總統幾代更迭,洛克菲勒家族的王朝卻始終未變。 洛克菲勒家族組建了自己的信託公司來打理家族成員的私人財產
洛克菲勒家族的興起源於石油,第一代創始人約翰洛克菲勒創立了標准石油,在上個世紀初贏得了十數億美元的身家,成為那個年代數一數二的世界富豪。 他的遺產通過信託的方式被傳承
到他兒子那一代,一共設立了五個信託
洛克菲勒中心大樓在曼哈頓市中心,在這棟大樓的最頂層是一個不為外人所知的機構。 在這個大套間辦公的正是幫洛克菲勒家族打理財產的工作人員。 他們管理者洛克菲勒集團 90% 的股權
NO.8 SOHO中國潘石屹、、張欣家族信託
並不是每一個家族都富可敵國,可以設立自己獨立的信託公司。 以巴克萊、匯豐、大型銀行為代表的公司解決了大部分無力擁有自己專門機構卻需要金融指導的家族的問題
國內富豪在自己的公司中構建信託架構也是多通過銀行系信託公司
SOHO中國在香港上市,實際控制人張欣與潘石屹對公司的控股正是通過信託來實現。 信託的受託人是匯豐國際信託,合計持有 SOHO 中國超過 60% 的股權,信託受益人是張欣
公司上市之後為了履行披露義務,股東的信息都會呈現於投資者的面前,但是如果通過信託來持股則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的隱私。 通常招股書或者公司財報上顯示的只有信託的成立人和受託人,除非信託受益人在董事會或者高管名單中,否則受益人的信息不會出現在財報中
以上述 SOHO 中國為例,公司財報中顯示張欣是信託受益人,但是這只信託是否還有其他受益人以及收益比例如何則無從得知
NO.9 家族信託
•開曼和澤西島上的信託
兩大女首富選擇海外信託,香港大部分信託匯豐操辦,富人們選擇信託,就是選擇一地的法律體系
明亮的落地玻璃外,是維多利亞港淺綠的海景,不時有幾只海鷗從天空掠過
這里是法國巴黎銀行( BNP )位於香港金融中心的總部會議室。 當然,這家在英屬澤西和盧森堡都設有大型信託公司的跨國銀行,還擁有更加神秘的 VIP 客戶室。 房間布置幽雅,牆上是畫風前衛的油畫,米黃色的小幾上,淺藍色的瓶中插著鮮花。 你可以很悠閑的坐在寬大的沙發上,而你的銀行顧問會詳細地向你解釋各種繁復的程序
事實上,多年以來,內地和香港富豪都願意委託類似法巴這樣的跨國銀行打理他們的財富。 一種選擇是信託
•神秘的信託島
也許你沒有想到,那些在地球儀上都難以看清的小島竟承載了眾多富豪的財富
在香港,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操刀了其中大部分家族信託
龍湖地產的董事長吳亞軍出生於重慶,可是龍湖地產的注冊地在開曼群島上。 這是一種常見的運作方式,將公司注冊地選擇在海外離岸金融中心上
龍湖地產的股東名單中有「絲質信託」。 其中的蔡氏家族信託以及 Silver Sea Asset Limited 是控股股東 Silver Sea 的受託人是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5.465% 股權。 這是一隻全權信託。 全權信託指受託人可以在委託人的意願指導下自行決定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財產的管理運作方式、。 信託的設立人與監管人是吳亞軍,受益對象則包括吳亞軍在內的其他若幹家族成員
吳亞軍今年只有 48 歲,這個優雅而又嫵媚的女人做過記者, 1993 年開始涉足房地產業, 1995 年創建了重慶龍湖地產有限公司 2008 年,龍湖地產在香港上市。 吳亞軍的個人財富一度超過楊惠妍,成為內地女首富
吳亞軍現在是龍湖地產的董事會主席。 公司上市之後,為了避免家族企業的弊病,吳亞軍的丈夫蔡奎辭去了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只保留了股權。 吳亞軍家族的另一隻家族信託為蔡氏家族信託,持有龍湖地產 30.25% 股權
除了實際控制人通過信託持股外,公司其他高管的股權激勵也是通過信託實現。 上市之前,公司高管,房晟陶、邵明曉、人通過 Long Faith Trust 持有公司股權,受託人也是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上市之後,吳亞軍給公司約 550 名員工設計了股權激勵計劃,這一部分股權轉入一隻名為 Fit All Trust 的信託之中
一樣是事業有成的商界木蘭,張茵與吳亞軍的操作方式不盡相同
1957年,張茵在東莞出生。 她的創業之路始於香港 27 歲時,張茵辭掉了當時薪資豐厚的工作,隻身前往香港做起了廢紙回收的生意
1990年她移民美國,也將生意建議不拓展 10 年之後,她的公司成為美國最大的廢紙回收商
為了進一步拓展產業鏈,張茵在東莞設立了玖龍紙業,開始了自己的造紙之路 2006 年,玖龍紙業在香港上市,那一年,張茵登頂胡潤百富榜
張茵在股權的信託架構中顯得低調與審慎。 張茵一共設立了四隻家族信託。 其中通過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of Delawcere 設立了 YC 2006Family Irrevocable Trusr ,持有玖龍紙業 29.706% 股權
張茵又通過了澤西島上的一家信託公司 BNP Paribas Jersey Trust Coporation Limited 設立了三隻家族信託,分別是劉氏家族信託、、張氏家族信託以及金巢信託。 她一個兒子的名字作為信託受益人出現在股東名單中,另一個兒子是特別受益人,但是名字並未出現在股東名單里。 張茵自己有 7 個弟弟妹妹以及 2 個兒子
•內地罕見的遺產信託
事實上,龍湖地產與玖龍紙業並不孤單,在香港上市的許多內地民營企業都選擇了信託持股,例如永達汽車、、阿里巴巴、寶信汽車、
並不是只有企業家才能選擇家族信託的方式來傳承財富,對於一般高凈值人群來說,信託亦是遺產傳承的方式之一,只是這種方式在大陸尚不多見
已經逝世的香港明星沈殿霞在去世前,將約一億港幣的資產交給信託管理人打理,避免剛剛二十齣頭的女兒不善打理龐大資產的狀況的出現
沈殿霞找到的信託管理人包括前夫鄭少秋以及生前好友,如果她女兒要動用遺產,需要經過管理人的一致審核
梅艷芳的處理方法則更為直接,她將接近一億港元的遺產交給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打理,信託受益人只有她母親一人。 梅艷芳的母親目前每個月固定從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處領取 10 萬港元生活費,直至去世
但是,不久之後,梅艷芳母親將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稱遺產被謀奪,最終撤訴
3. 什麼是信託基金
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借內助發行基金券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容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4. 信託基金的信託制度
信託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地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佔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託制度,因此,所謂信託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任將財產交給受託人佔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託法律關系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託委託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佔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託受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並非為自己利益而佔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託受益人,即雖不佔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信託財產即信託標的物。
因此,信託可以理解為信託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給了信託受理人,信託受託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只是為信託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託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
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信託實踐的開始。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確立了信託目的合法性原則,信託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信託公平原則、信託繼承原則、利益沖突防範原則。
美國是投資基金比較活躍的國家,然而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並沒有精確、統一的產業投資基金的定義,在許多場合,只是一種籠統、寬泛的稱謂。它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向多個企業、居民募集資金,集合之後投向非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權,或購買其它形態財產(如不動產物業),以獲取的收益向投資者分配。它不僅包括非上市公司(已處於穩定發展階段)投資基金,也包括了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房地產投資基金(REIT)等。
5. 在美劇中或者電影里的『信託基金』是什麼 請通俗點講
通俗的講,
一個老闆很有錢,他女兒未成年時,知道自己身患絕症,他怕女兒年少無知內時,被花心男騙走錢,容就把錢委託給信託基金,等25歲之後,才把錢給他女兒(遺囑信託)
一個老闆很有錢,但是不知道怎麼打理,就把錢給信託基金,幫他打理這些錢(信託理財)
一個老闆有公司很缺錢,他就找信託公司借錢(信託貸款)
一個人想買房子收租,但是沒錢,就很多人一起把錢集合起來,委託信託公司買房子收租(房產信託)
最好描述下,你看的電影里的情節。。。。。不然不好解釋
信託投資基金也叫投資信託,即集合不特定投資者的資金,並委託專家代為投資,使其減少投資風險、分享投資收益的一種信託形式,基金投資對象包括有價證券和實業。
投資信託起源於19世紀的英國,當時正值工業革命時期,亦是帝國主義興盛的時期,英國為極力擴張殖民地版圖,並謀求海外投資更高之報酬,遂由政府出面組成投資公司,委託專業人士代為投資,分散風險,使中小投資者和大型投資者皆能享受國際投資的高報酬。位於大西洋西岸的美國則於第二次大戰之後才迅速地發展,到了1987年時已成長到七千億美元。日本則是在1954年開始蓬勃發展共同基金。
6.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復信託是一種長期理財制方式,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現財富長期規劃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7. 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
你好,信託公司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較為經常出現的,在2014年,專業人士就家庭信託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並得出了一些結論,藉此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根據先關法律規定,家庭信託食慾那種類型的信託呢?
一、家族信託的定義及基本特徵
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4 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對家族信託定義如下:「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服務」。信託業協會的以上定義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託的本質特徵。
1、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
與目前信託公司的單一財產信託與集合資金信託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託中,家庭財富管理只是與家族財富的傳承和保護相並列的三項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財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而是將家庭財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託公司以「次級債」為主體的高風險、高收益的債項理財產品不應該成為家族信託財富管理所配置的產品,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獲得高評級的企業發行的債券等產品應該成為家族財富投資的首選,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家族財富的傳承與保護的目的。
2、家族信託以提供家族事務性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
根據信託業協會的定義,家族財富管理與家族事務性管理是家族信託的兩大職能,與家族財富管理相比,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務性管理則顯得更為重要,有人曾經做過統計與比較,在家族信託中,家族財富管理的比重只佔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務性管理的比重要佔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所推出的「資金家族信託」,只能算是家族信託的初級版本,未來需要升級和完善。
3、家族信託為意定信託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一項有效信託的設立,除了委託人要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之外,還需要以信託合同、遺囑等書面形式設立信託,需要委託人對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具體規劃、對受益權的分配、受託人的選任、准據法的適用等重要問題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另外,家族信託的契約和結構往往是量身訂做的,信託合同條款完全按照委託人和家族的意願訂立,在沒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是無法設立家族信託的,因此家族信託屬於意定信託。在不違反《信託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做出各種約定和架構設計。
4、家族信託兼具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雖然本條規定了受託人的管理或處分義務,但是也規定了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特別是《信託法》還規定了受託人必須遵守信託文件的義務,因此我國並不否認消極信託的合法性。由於家族信託的個性化特徵,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對受託人管理家族信託事務的責任做出各種各樣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託兼具了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二、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古羅馬帝國時期,為規避羅馬法對遺產繼承人的限制,遺囑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為遺囑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為管理和處分遺產,從而間接實現遺產繼承。13世紀,英國《沒收法》規定,未經允許,禁止將土地捐贈給教會,否則一概沒收。為規避法律,教徒們將其土地轉讓給第三人,同時要求土地受讓人為教會的利益經營該土地,並將該土地所產生收益全部交給教會。這一具有創新意義的制度就是信託的前身。可見,信託制度誕生之初,是以「家族信託」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信託制度的出現並非委託人出於對投資的需求及財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過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以規避現有法令政策對財產管理和遺產繼承的嚴格限制,實現傳承和保護家庭財產的目的。而現代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信託制度產生於19世紀的美國,初期是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出現的,後來作為專業的從事投融資業務的機構而獨立出來。由此可見,從家族信託從源流上屬於民事信託,其與營業信託的區別如下:
1、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營業信託多屬於自益信託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維護整個家族的利益,受益人並不限於委託人自己,還包括諸多家族成員,因此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而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屬於自益信託。
2、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營業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適格的受託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銀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理財機構等,離岸信託還可以私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具有營業性質的信託機構,范圍比較單一。
3、家族信託的發起人為委託人,營業信託的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是單一信託,具有獨特性和私人性的特點,一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信託契約與信託結構,由委託人作為唯一的發起人設立信託。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其經營的信託一般為集合信託,即信託機構先確定項目,再把眾多委託人的資金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因此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4、家族信託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的目的為營利
家族信託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種目的為一體的特點,一般來說,家族設立信託是出於家族財富保護、財富傳承、家族治理、稅收籌劃和社會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發起設立信託多是出於融資及投資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
5、家族信託的合同為量身訂做,營業信託合同多具有格式條款
家族信託具有「私人訂制」的特點,因此信託合同須量身訂做,以滿足其不同需求。營業信託是集合信託合同,由於委託人眾多且需求趨同,因此信託機構為了節省成本,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多採用格式條款。
三、家族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在英美法系,信託財產擁有普通法與衡平法兩個不同的所有權。而大陸法系實施「一物一權」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兩個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採取了比較模糊的處理方式,《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對於該條「委託給」的解釋,我國學者周小明博士認為是委託 給,即所有權歸受託人所有,而張淳教授則一直主張信託財產應該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不明確方式,在營業信託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是影響不大的,但對於家族信託,如果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則會帶來以下問題:
1、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的目的不能實現
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包括傳承與光大家族企業、防止子女揮霍家產、撫養未成年子女、照顧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員等。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進入法定繼承程序,法定繼承實際上是將財產分到每個法定繼承人的名下,一旦財產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財產傳承各個功能都不會得到實現。更為重要的是,一旦委託人去世,其財產歸屬就成為問題,或者導致家族信託的終止或者引起各個受益人的紛爭。
2、不能實現規避遺產稅等稅收規劃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也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徵收高額的遺產稅。另外,由於英美法系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規受託人所有,實際上避免了由於委託人離世造成信託財產所有權變化的流轉稅問題,如果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家族信託的稅收籌劃功能將會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實現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託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家族成員不能再圍繞財產的份額與歸屬進行爭執,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權的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原理來設計的,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不能將家族信託財產轉移到到受託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設計就無法實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盡管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但實踐中也會給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財產特別是動產的確權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家族信託的財產所有權應該歸屬受託人。
四、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國,一直是將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行業進行法律規制和管理的,雖然對屬於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來講,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規制及明晰的財稅政策支持,但在我國立家族信託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託法》為家族信託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託法》,其實就是確立了民事信託法律制度,該法為家族信託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第一,信託特殊三方當事人架構非常適合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信託制度通過分設不同種類的受益人解決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通過委託受託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決了家族財產長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問題,通過財產權名義上歸受託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員的分家析產和揮霍問題。第二,信託財產獨立性將為家族信託財產構築了一道安全的防火牆,保障了家族信託財產的安全與傳承。第三,為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信託法》規定了信託設立的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雖然比較簡單並且其信託登記制度又有較大爭議,但畢竟為作為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為家族信託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
信託業的「一法三規為信託公司進行營業信託業務制定了較為詳細和完善的規范,但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不能「標准化」,每一個家族信託合同的內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製」。實際上,按照《合同法》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我國,家族信託要比英美法系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間。
3、《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以下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託財產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受託人名下,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生效主義,動產適用交付生效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第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應該到工商部門辦理信託登記,股份公司應該在證券交易所辦理信託登記。第三,知識產權等應該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信託登記。
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
我國尚沒有公布《受託人法》,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力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的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將會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1、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首先來源於信託合同的約定
在《受託人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信託法》的基本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按照《合同法》訂立的信託合同應該成為判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的首要來源。
2、股權信託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股權信託一般面臨如下困境:受託人通常不具備經營企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不願意受託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受託人作為股東做出決策並最終失敗的情況,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為了解決以上股權信託的治理問題,一些離岸地通過制定特殊的信託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將傳統的股權信託奉行的「受託人中心主義」原則,改變為「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我國缺乏英美法系的受託人的法律規范與文化傳統,現階段受託人也不具備英美法系受託人的能力與誠信精神,在股權信託中實施英美法系的「受託人中心主義」非常不現實,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3、應該盡快制定《受託人法》
通過信託合同來最終確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會面臨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合同條款規定不全面、不清晰等問題,股權信託可以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也面臨董事來源、人數、權力等具體界定問題,存在家族信託被法院撤銷的風險,在一定的家族信託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我國應該盡早制定《受託人法》或者相關的條例,為家族信託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環境。
家族信託在我國的法律實踐剛剛開始,其面臨很多的法律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對此保持一定的寬容心態,不應該用英美法系傳統的信託理論如實行「受託人中心主義」、禁止委託人設立「目的信託」,反對設立「永續信託」等來評判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應該借鑒一些離岸信託制度,盡快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家族信託法律制度。
家族信託法律問題自2014年以來,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家庭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的一種,它是一管理家庭財富為主要目的。為了使家庭的財產得到保障,在辦理信託時,需要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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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家族信託成立的前提
信託制度產生於英國衡平法與基督教特別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則。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是儒家「親緣」文化,沒有形成所謂的「受託人」文化,導致中國法環境下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
家族信託的設立關繫到一個家族幾代人的利益與家族事業的興衰,因此,家族信託是否為「有效」設立至關重要。在當前中國法環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設立有效的家族信託?
設立家族信託的有效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家族信託的設立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將來家族信託不會被司法機關判決無效或者被撤銷;二是家族信託的設立要符合當事人特別是委託人的意願,家族信託能夠順利運行並且要有「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的規定,有效的信託由四個法律要件構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二是具有適格的主體;三是合法並轉移了所有權的信託財產;四是合法有效的信託行為。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一定要遵循這四個生效要件。
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信託法》第六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根據家族信託的職能,委託人一般不會設立專以訴訟為目的的家族信託。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託則大致分為兩類:違法信託和欺詐性信託。
違法信託
《信託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該信託無效。信託目的違法而導致信託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規定,對於夫妻的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當事人為了獨占該財產,把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物以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進行轉移,這種信託目的就違反了《婚姻法》,該設立信託的行為是無效的;
第二,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委託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及受益份額,則該份遺囑信託是無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負責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東擅自將公司的全部股權設立家族信託,這種信託行為也是違法無效的;
第四,為了使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獲得某種利益的人獲取信託利益而設立家族信託,該信託目的也是違法的,屬於無效的信託。另外,家族信託目的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該信託無效。
欺詐性信託
《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欺詐性信託是指委託人以損害其債權人利益,即以欺詐債權人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欺詐性信託構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對象,《信託法》規定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上海契石信託服務咨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則該撤銷權歸於消滅。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對於信託目的違法的信託,實踐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部分無效的信託不會導致全部信託無效。對於違法信託,其中一部分信託目的違法會導致該部分信託無效,但不會導致整個信託無效;第二,為了平衡債權人和善意家族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家族信託主體要適格
設立家族信託,必須有適格的信託主體,即當事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委託人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家族事業的創建者
《信託法》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信託法》規定的委託人的主體范圍非常廣泛,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適格,會導致家族信託無效。因此,在家族信託設立時關於委託人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家族信託的最終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實踐中一般是家族事業的創始人或夫妻。因為家族信託是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只能以歸屬於其名下的合法財產及家族事務設立信託,而受益人一般為委託人的近親屬,因此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託人應該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家族事業的創建者。與營業信託不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必是「合格投資者」,但必須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家族事業的創建者。
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
由於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無論理論上還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但從設立家族信託的有效性來講,除了涉及一些簡單的保護性信託外,在我國現階段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沒有信託文化的土壤。信託制度的產生得益於英國衡平法與基督教特別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則,如為他人利益受託管理財產是完成上帝交給的神聖職責,是弘揚上帝慈愛的聖名,必須盡職盡責,不能收取報酬等。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是儒家親緣文化,沒有形成獨特的「受託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擔任受託人,其行為很難符合信託中「受託人」的行為規范。
第二,很難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管理的有效性。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需要受託人單獨建賬、獨立運營,這對一個自然人來講是很難做到的,一旦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發生混同,將會導致家族信託的糾紛甚至解除。另外,與英國當年自然人主要受託管理土地等簡單的財產與家族事務不同,現在的家族財產管理與事務管理非常復雜,單獨的自然人很難承受。
第三,與自然人擔任受託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託法》第十條規定的信託登記制度,自然人將會面臨比信託公司更大的登記難度,信託財產轉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轉移給信託公司更容易被稅務機關認為是交易性轉移而課稅。
因此,從現實角度出發,家族財產管理與家族事務管理應該由更加專業的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的私人銀行、律師事務所擔任受託人,委託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擔任家族信託的保護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體資格問題
根據《信託法》規定,家族信託受益人的范圍廣泛,一般沒有限制性要求,委託人的親屬、家族企業的員工、其他需要幫助的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託設立的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以下主體作為受益人的問題: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託人的後代可以成為受益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實際上,我國《信託法》未要求信託設立時受益人必須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能夠加以確定即可。因此,胎兒以及尚未出生的委託人的後代也可以成為家族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國人能否成為受益人。設立家族信託時,委託人經常面臨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或者孫子女問題。外國的自然人能否成為受益人,我國《信託法》對此未作明確限制,因此外國人原則上可以作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國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項權利有限制性規定,而該物或者該項權利作為受益權客體應當移轉給該外國人的,則外國人不得成為該信託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為信託財產,信託文件規定由受託人將該文物移轉給受益人,則外國人不能作為該信託的受益人。
9. 李嘉誠為什麼要把大把的資金投入到英國的水電氣領域上
自2010年以來的3年時間中,李澤鉅總計斥資超2000億港元,收購了包括英國、加拿大等國共11項的基建項目。李澤鉅擁有78%的長江基建股份,以此計算其個人在這些收購中花了約1500多億港元,相比2900億港元的個人資產,其近半的資產已完成向西轉移。與此相反的是,今年以來,旗下以地產為主業的「長和系」未在內地和香港拿地。李氏家族作為投資的風向標,市場各種擔憂情緒籠罩,甚至有人認為他們撤資香港,是內地資本撤向境外的開始。那麼,李澤鉅的動作只是個案嗎?
李澤鉅繼承了父親的言傳身教,但是在生意手法上又是如此迥異。溫天納認為:「兒子管理方式加速了集團的國際化,這與李澤鉅背景有關。李嘉誠在全盤投資上感情因素會重些,兒子包袱少,會更多地從國際業務考慮,從股東利益和公司收益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