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區別委託理財合同與借貸
1、委託合同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⑵ 正規理財合同受哪些法保護
正規的理財合同,完全受法律保護,不存在哪些的。如果你指的是法律細節,就是受合同法保護。
⑶ P2P理財的所有合同範本誰有
建議去幾家平台看看就知道了,想看更真實的投資下也可以
⑷ 請高手幫忙看看這份投資理財協議 急
我做投資4年了,淺解一下:這是一份風險投資合同,說白了是企業在融資。但高回報肯定伴隨高風險。首先要確定公司融資的目的:是發展還是還債。簡單點講是企業需要錢了,然後找大家借錢來發展或是還債。企業的各種產權和主權是否還在?公司創造的利潤是否正常或能否持續?企業如果破產了你的錢肯定沒有了,因為大部分的企業倒閉後首先是償還銀行和政府的錢。但是企業都破產了還銀行和政府可能都不夠了還怎麼還你的錢。所以投資要謹慎。最好考察明白再進行
⑸ 民間融資合同寫的不是借款而是投資受法律保護嗎
民間融抄資一樣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你所簽合約是投資,投資就涉及到風險,以及回報周期等。
而這個代理投資合同,意思是他只是幫你代理,而投資主體還是你,所以風險還是你的。
而你找代理要錢,肯定是於理不通的。
這個事情不出意外就好,出了意外,風險都是你自己背的。
你這個合同算是被人坑了。
⑹ 融資理財的業務模式有哪些
1、按借貸流程的不同,可分為純平台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兩種
純平台模式即出借人根據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平台不介入交易,只負責信用審核、展示及招標,以收取賬戶管理費和服務費為收益來源。
債權轉讓模式又稱「多對多」模式,是指借貸雙方不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而是通過第三方個人先行放款給資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個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者。其中,第三方個人與P2P網貸平台高度關聯,一般為平台的內部核心人員。
純線上模式整個過程都是在網上進行的,因此可以極大的節省人力成本。競標方式使借款人和出借人有較大的交易自由;借款人還款壓力小,風險也小。不足之處是風險難以把控,據第三方機構的統計,純線上模式的壞賬率會高達10%,投資者選擇此類平台時應該慎重。雖然有黑名單公開曝光,但並不賠償出借人的經濟損失。對於逾期不還的情況,只退還出借人手續費,所以資金回收的潛在風險只能由出借人自行承擔。
2、按徵信方式分,可分為純線上模式和線上線下模式
純線上模式是指P2P網貸平台作為單純的網路中介存在,負責制定交易規則和提供交易平台,從用戶開發、信用審核、合同簽訂到貸款催收等整個業務主要在線上完成。
線上線下相結合模式,是指P2P網貸公司在線上主攻理財端,吸引出借人,並公開借貸業務信息以及相關法律服務流程,而線下則強化風險控制、開發貸款端客戶。
在純線上模式中,傳統的審核方式節省了人力成本。但是基於缺失的數據建立起來的數據模型也存在一定問題,這種問題會導致信用審核可靠性降低,風險控制不成熟,逾期率和壞賬率普遍偏高。而線上線下輔助模式是目前最為安全的模式(例如:聯金所的P2P運營模式)。原理是資金籌集部分由線上完成,尋找借款客戶部分則由線下完成。由於整個審核過程都需要現場考察,所以運營成本會略高,但是這種模式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極大的資金安全保障。
3、按有無擔保機制,可分為無擔保模式和有擔保模式
無擔保模式即平台僅發揮信用認定和信息撮合的功能,提供的所有借款均為無擔保的信用貸款,由出借人根據自己的借款期限和風險承受能力自主選擇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
有擔保模式又可分為第三方擔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擔保模式。
第三方擔保模式模式即P2P平台與擔保公司是完全獨立的業務合作關系。一種是將風險控制交給擔保公司去做,一種是平台自身去把握風險控制,但是,無論哪種風控方式,從投資人角度來講,都不能簡單的認為有了擔保就安全了。因為在過去運作的過程中,很多擔保公司都出了風險。擔保公司跟銀行合作時,也不完全能夠最終賠付給銀行。
平台自身擔保模式即在運營過程中需要平台自己去做好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三方擔保模式的優勢是可以保證出借人的資金安全,P2P網貸平台承擔的風險得到轉移減小。但是,在這種模式中,P2P網貸平台的互聯網屬性被弱化,平台僅作為信息渠道存在,類似於傳統金融行業向互聯網布局的手段。
安全的P2P理財模式一般來說,就是以上幾種模式。建議投資者一定不能只盯著高收益,而且盡量不要投入大量資金,如想投入大額資金,應分散投資項目以減少風險,千萬不要把全部資金投在一個項目上。
⑺ 投資合同怎麼簽
投資合同你可以找律師。
協議內容
經過雙方的談判,就雙方佔有多少股份,以什麼樣的投資方式、投資多少、投資回報、股權保障方式、對股利的違約規定;懂事的行為約束;退出股金的調控;董事會的構成;基本審核程序;注資或撤資的方式與參與經營管理管理的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達成一致意見。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如下:
1、投資條件:
投資條件是指能滿足創業企業的各類前提條件,包括投資規模、投資階段、投資方式(有三個方式:一是普通股,可以充分享受企業成長所帶來的投資增殖,風險高;二是債權投資,不能分享企業成長所帶了的投資增殖,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風險低;三是混合式投資,有可轉換債、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附認股權公司債等等)。
2、承諾條款
(1)創業企業基本情況:由創業者提供主要包括創業企業的營業執照、技術的專利權、商標專利權、公司資本與資產、高層管理人員情況、董事會和監
事會成員情況、財務報表等等。
(2)買出與賣入期權:如果創業企業沒有達到預定的經營目標時,市場業績還可以,但卻因各種原因無法上市,風險投資機構有權賣出期權,當風險投資機構想把期權轉讓給第三方時,創業者有優先以同樣條件、同樣價格購買風險投資機構的期權。
(3)後續投資承諾條款:一般情況下,風險投資機構對創業企業投資是分幾個階段(如總投資800萬分三期,一期是200萬、二期400萬、三期200萬)來投資,如果將來創業企業發展到某一階段,則需要注入更大的投資或後續投資。
(4)咨詢承諾條款:風險投資機構有義務對創業企業的後續融資、經營管理等方面給予幫助。
3、限制條款【與投資人簽訂的協議】
(1)一般情況下,創業企業的財務經理由風險機構委派人來擔當;
(2)定期風險機構的要對創業企業的財務、經營管理進行考核;
(3)資金的使用要遵循事先約定好的;
(4)給予風險投資機構優先購股權,或者是與其他股東相同的優先權;
協議中禁止的內容如下:
(1)禁止高級管理人員向第三者轉讓股份;
(2)禁止改變核心經營業務;
(3)禁止未經允許的增資擴股及並購行為;
總之,一切重大行為都要經過董事會的批准。
4、協議股權
國內的風險投資一部分是創業者自己與投資人接觸,最終達成雙方的合作;另外一部分是公司請一些做過融資或與投資機構有過很好接觸的人來為公司尋找投資者、談判直至融資成功。
總的說來,協議中一定要說清:風險投資機構或項目的最終產品的基本指標與未來發展方向;風險投資機構取得投資權益的方式與保證條款;風險資本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程序與具體范圍;創業企業股權轉讓或出售的控制,涉及到風險資本入股、撤股、創業企業股票上市;股權轉移的時機、方式等;雙方違約的處理方式等等。
⑻ 投資合同轉借貸合同
投資合同與來借款合同的區自別:
第一,雙方之間主體地位不同,投資合同中的投資人有權利對所投資的項目進行監督、管理,而借貸合同中的出借人只需要將自己的錢出借給對方即完成義務。
第二,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投資合同中投資人和投資公司之間屬於隸屬或者合作關系,而借貸雙方之間屬於債權債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