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資產重組競價類配套融資是什麼意思
資產重組競價類配套融資,是為了支持資產重組競價而提供的資金,一般是金融機構提供,有時也有財政資金介入。
相關資料: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的有關規定,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重組,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進一步規范、引導借殼上市活動,完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制度規定,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及其他金融創新方式作為兼並重組的支付手段,拓寬兼並重組融資渠道,提高兼並重組效率。現就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將《重組辦法》第十二條中的「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時」。
將該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
三、將《重組辦法》第十七條中的「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修改為「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
四、在《重組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款的第(一)項:「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將《重組辦法》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一個會計年度。實施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
六、在《重組辦法》第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獨立財務顧問還應當結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的第二、三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對前款第(二)至(六)項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機構報告,並予以公告。」
七、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產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發行股份數量不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發行股份數量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八、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九、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條修改為:「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組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㈡ 關於重組配套融資是否超過25%比例的兩個問題
樓上正解~ 配套融資額度是總盤子的25%~ 一般都會在25%以下吧,超過25%就相當於重新走一遍IPO了吧,那樣做借殼的優勢就體現不出來了呢~ 個人不太了解有沒有超過25%的案例,希望有高手補充哈~
㈢ 什麼是「配套融資」
配套融資是指上市公司在進行並購時,同時向投資者定向增發股份進行融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於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一並由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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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借殼上市能否配套融資
不可以。
2011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修訂時提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於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
借殼上市配套融資注意問題:
上市公司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時,可同時募集配套資金,通過「一站式」審核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市場效率,拓寬並購重組的融資渠道,提高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
在論證配套融資方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募集配套資金提高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主要包括:本次並購重組交易中現金對價的支付;本次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的支付;本次並購重組所涉及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運營資金安排;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等。
2、屬於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明顯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明顯未達到已公開披露的計劃進度或預期收益;並購重組方案僅限於收購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
3、上市公司、財務顧問等相關中介機構應對配套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具體用途、使用計劃進度和預期收益進行充分地分析、披露。
㈤ 當當網美國退市要重返A股了嗎
3月日晚間,海航系旗下天津天海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海投資,600751.SH)公告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標的資產為北京當當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及北京當當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相關股權。
在啟動退市前後,當當網曾一度面臨連續虧損局面,2015年第一財季至第三財季連續虧損至2620萬元人民幣,直到年報才實現扭虧為盈,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9155萬元人民幣。
㈥ 配套融資 在資產過戶後多久進行
配套融資的適用范圍:
(1)募集配套資金提高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主要包括專:並購重組交易中現金屬對價的支付;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的支付;並購重組所涉及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運營資金安排;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等。
(2)屬於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明顯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明顯未達到已公開披露的計劃進度或預期收益;並購重組方案僅限於收購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
㈦ 國家開發銀行都有哪些投,貸,債,租,證金融產品
一、投:股權投資
(一)投資模式:
項目投資:與合作夥伴通過創設項目公司,在國家戰略布局、開發性金融具有協同效應、合作雙方具有良好合作前景的領域展開全面、長期合作。
股權直接投資(Pre-IPO):合作夥伴上市前融資,為合作夥伴在資源整合、融資需求、資本運作等領域提供支持,通過公開上市、股東回購等方式實現退出。
定向增發(PIPE):通過定增等資本運作方式成為上市公司重要戰略合作夥伴,充分發揮開行「投、貸、債、租、證」的金融全產品服務優勢,在投融資、政企關系等領域與合作夥伴展開全面戰略合作。
並購重組:與合作夥伴共同推進並購重組項目,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提供配套融資、投資被投標的、開行並購貸款配套等;支持合作夥伴「走出去」項目。
產業基金:與合作夥伴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募集社會資金,市場化運作。
(二)重點行業投資方向:
高端裝備製造行業:重點關注以高鐵和核電為代表的中國裝備「走出去」機會;以機器人、高端數控機床、液晶面板、新能源汽車、工業控制系統、航空衛星等為代表的戰略新興產業。
節能環保行業:重點關注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大氣污染控制、資源循環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等子行業。
互聯網金融:重點關注小微金融服務平台、在線交易平台、在線支付、互聯網保險等子行業。
醫療健康與消費升級:重點關注分級醫療、健康養老、文化旅遊、O2O消費等子行業。
(三)投貸聯動
1.定義:投貸聯動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信貸投放」與本集團設立的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股權投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相關制度安排,由投資收益抵補信貸風險,實現科創企業信貸風險和收益的匹配,為科創企業提供持續資金支持的融資模式。
2.模式:投資+貸款、貸款+認股選擇權、投資+集團授信、聯合投資+貸款。
3.重點支持行業:a.七大戰略新興產業(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七大行業);b.八大高新技術領域(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術、先進製造與自動化八大領域)。
二、貸:中長期貸款及銀團貸款
(一)中長期貸款:
1、定義: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以貸款形成資產的預期現金流作為貸款償還主要來源的貸款,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基本建設及技術改造項目等領域。
2、產品特點:貸款期限長;貸款額度大;按項目整體授信,按進度分期發放。
(二)銀團貸款:
1.定義:所謂銀團貸款,是指多家銀行合作,基於相同貸款條件,採用同一貸款合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聯合放款或授信。在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背景下,防範、化解不良資產成為銀行業共同命題。
2.作用:採用銀團貸款模式,銀行能夠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借款人有針對性地進行銀團分銷,從而有效分散信貸集中的風險。重大工程項目普遍具有資金需求量大、建設周期長等特點,契合銀團貸款的特點,將對銀團貸款發展產生強大帶動作用。
三、債:債權融資
債券主要產品產品對比分析:公司債、企業債券、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如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四、租:金融租賃
(一)定義:租賃是按照達成的契約協定,出租人把擁有的特定財產在特定時期內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協定支付租金的交易行為。
根據會計准則規定,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
一個租賃項目至少應包括以下三個要素:承租人、出租人、租賃物。根據項目類型及業務結構不同,還可能包括租賃物廠商、承租人的保證人、租賃標的物保險人、租賃項目融資銀行等其他單位。
(二)開展條件:
(三)重點業務領域及租賃產品主要包括:1.航空租賃;2.船舶租賃;3.城市基礎設施租賃;4.高速公路租賃;5.軌道交通租賃;6.房產租賃;7.電力和石油、石化、天然氣等能源設備租賃;8.節能減排設備租賃;9.工程機械租賃;10.商用車租賃。
五、證:證券投資
(一)投資銀行業務范圍
1.保薦承銷業務:
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IPO):在A股市場IPO指通過券商提供的企業股份制改制、輔導、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發行上市服務,最終實現企業在A股市場發行股份並上市。證券公司主要擔任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的角色。
再融資: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可實現在國內A股市場的股權融資、債權融資、引進戰略投資者、集團內資產的整體上市、換股並購、資產重組等多種目的。產品類型包括:(公開增發、定向增發、配股、公司債等)。證券公司主要擔任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的角色。
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統一監管下的全國性場外市場,是服務成長型、創新型、創業型中小微企業的板塊,市場俗稱新三板。證券公司主要擔任主辦券商、做市商的角色。
2.並購重組業務: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吸收合並、資產置換,證券公司主要擔任財務顧問的角色。
上市公司收購的涵義:收購人可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證券公司擔任財務顧問的角色。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適用范圍: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總資產、凈資產、收入變動超50%)
產品特點:提供除融資以外的服務,滿足企業在資本市場運作方面的多樣化、個性化需求;收費方式較為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