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私募基金的模式主要有三種:公司型、有限合夥型和信託型。公司型私募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投資公司,由特定投資者認繳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形式的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優點在於投資者就是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章程的規定下權利和義務非常明確;但缺點同樣明顯,因為其運營成本較高、退出程序比較繁瑣以及多重征稅。私募基金採用較多的另一種模式是有限合夥型,其法律依據就是2006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最大好處在於對合夥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只徵收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減輕了投資者的稅負。
最近幾年,信託也逐漸吸引住了私募基金的目光。傳統的信託由三方當事人組成: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託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信託型私募基金是以傳統信託為結構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該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通過信託合同明確投資人(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與信託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信託公司將投資人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或運用。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可以進行證券投資,也可以進行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方面的投資,但必須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與投資策略一致。另外,在我國還存在大量的非信託契約型私募基金,即由基金管理者與投資人簽訂一個簡單的協議,為投資人提供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投資理財服務。這類「地下」私募基金也是最不規范的,由於沒有相關法律的保障,投資人往往風險較大。
2. 什麼是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抄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3.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型私募基金的設立與風險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設立首先是由信託公司設立一個信託計劃。在設立信託計劃前,信託公司應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進行評估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然後才開始製作信託計劃文件,信託計劃文件包括認購風險申明書、信託計劃說明書和信託合同等。此後,由信託公司自行或者委託商業銀行代為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託計劃。投資人在認購信託計劃前,應當仔細閱讀信託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並簽字同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可與商業銀行簽訂信託資金代理收付協議,投資人認購信託計劃的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信託計劃推介期限屆滿,未能滿足信託文件約定的成立條件的,信託公司應當在推介期限屆滿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付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承擔。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計劃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戶,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人披露信託計劃的推介、設立情況。
鑒於信託型私募基金是一種高風險與高回報並存的投資工具,其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的代價就是承擔比一般投資更高的風險。因此目前的信託計劃只針對合格投資者,這些高端客戶本身就必須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為了進一步提示風險,相關法律規定特別強調投資人風險自擔原則:一是規定投資人認購信託單位前,應當仔細閱讀信託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並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簽字,申明願意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二是規定信託公司因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人自擔。
4. 信託是屬於私募基金嗎
一、信託和私募的定義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私募又稱為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其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對沖基金一般是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運作的。
二、兩者的特點及分類
信託公司產品:信託產品是指由信託公司發行的,收益率跟投資期限都固定的產品,跟銀行存款、國債等類似,屬於固定收益類產品中的一種。信託公司主管部門是中國銀監會,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信託產品特點:收益穩定,投資期限1-3年,投資門檻高(100萬起),發行規模大,常見起步都在1億以上。目前國內信託產品的規模:11萬億。
購買的方式及原理:因為信託產品的高門檻,導致我們很多小老百姓根本沒有機會接觸,今天我們用眾籌的模式,大家合夥籌錢去購買一份份的信託產品,就跟網上合夥購買彩票的原理一樣,讓每一個人都有機會去購買到過去只有那些「高富帥」才能夠買到的產品,讓我們也變成高富帥。
三、信託產品與私募產品的區別
信託產品與私募產品在過去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分界限,但隨著有限合夥私募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人將信託產品與私募產品混淆。所以分享有關信託和私募的區別在哪以及一些有效的區別方法。
最明顯的區別——產品管理人
信託產品的管理人是信託公司,私募產品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這是兩類產品最本質的區別。當然私募產品有的時候會以很多形式出現,比如過去大家耳熟能詳的陽光私募這類產品,由於通過信託平台募集,所以有些產品的名稱中會帶有信託字樣,但它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另外就是一些有限合夥私募,它們可能會以券商資管產品或是單一資金信託的形式出現,但券商和信託公司在這里也只起到通道作用,產品的管理人還是私募投資公司。
所以不管私募產品以何種名稱何種形式出現,只要找到管理人那一欄,看看到底是信託公司還是私募投資公司投資者,就很容易區分出二者。
最容易混淆之處——產品投資方向
集合信託產品基本都是投資實體經濟項目,這一設計特點多年未變,但近幾年市場中也涌現出一批以有限合夥形式投資實體經濟項目的。私募產品從產品投資方向層面來看,很容易將它們和信託產品混淆,但這類私募產品與信託產品也有較為明顯的區別。
5. 請分別解釋一下信託型私募基金和結構型私募基金
信託型私募基金復:通過信託制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關私募的典型形式
組合(結構)型私募基金:為了發揮公司式,契約式,虛擬式3種組織形式的優越性,可以設立一個基金組合,將幾種組織形式結合起來。組合式基金有4種類型:
(1)公司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2)公司式與契約式的組合;
(3)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4)公司式、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6.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7. 什麼是信託制私募基金
就是以信託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實際操盤的人作為投資顧問的產品形式。在初期的私募產品中占據重要地位,目前可選的發行方式多樣,有券商資管/期貨資管/自主發行/基金子公司等
8.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當事人
1.委託人。
委託人即信託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投資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查閱、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投資人在信託公司不當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解任信託公司並要求信託公司賠償損失。由於信託型私募基金存在較高的風險,因此僅適用於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明確了參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委託人應該是合格投資者,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同時,《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在不限制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的基礎上,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2.受託人。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因此信託計劃的受託人只能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的信託公司。信託型私募基金中信託公司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但也應承擔如下義務:(1)忠實義務。忠實義務是信託公司承擔的最基本義務,它是指信託公司必須以投資人的利益作為處理信託財產的唯一目的,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不得有損害信託財產的行為。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利益,否則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2)謹慎義務。投資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後,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具體應依照信託合同等信託文件的規定,本著投資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3)分別管理義務。信託公司應將自己的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開進行管理、分別記賬。
3.受益人。
按照一般的信託理論,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為委託人,也可以為委託人之外的其他人。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參與信託計劃的投資人必須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資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為受益人。此外,信託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受益人大會,決定信託計劃文件未事先約定的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或者延長信託期限、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更換受託人等重大事項。4、保管人。為了控制風險,信託財產雖然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和運用,但應當保管在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需要運用信託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提供信託合同以及資金用途說明。這種模式的好處一方面在於約束信託公司自覺守法經營,另一方面在信託公司違反法律或者信託合同規定運用信託資金時,保管人可通知信託公司糾正並可報告銀監會。
9. 契約型基金和信託、私募基金有什麼區別
契約型基金和信託的區別:
共同點:其都是資產管理行業下不可缺少的工具,其本內質容上都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不同點:
信託具有的優勢及劣勢:
1、優勢
(1)可直接放委貸
(2)可設立信貸資產證券化
2、劣勢
(1)人數限制:信託的人數不得超過50人
(2)投資范圍有限
契約基金的優勢及劣勢:
1、優勢
(1)人數優勢:投資者人數可以為1-200人。
(2)投資范圍廣
(3)無雙重稅負
(4)設立、變更程序簡單
(5)可以作為股東進行登記
(6)退出方式多樣化
2、劣勢
(1)投資不可以直接放委貸
(2)不可以直接設立ABS
(3)不具備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