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BOT的投融資模式是什麼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抄建造-運營-移交方襲式
這種方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政府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政府應給予特別補償。
㈡ bot融資模式有哪些具體形式,簡述其各自的特點
BOT是政府政府通過與投資人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吸引投資人對公共基礎設施進行投資,項目的預期收益是投資人收回投資成本和獲取投資回報的主要來源。運行特點是政府授權,投資人獨立運作,運營期結束,項目產權無償移交政府。
PPP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由社會資本或雙方共同建設、運營、管理公共設施並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一種模式。運作特點是政府授權,以投資人為主,雙方共同建設、運營和管理,根據雙方投資比例,確定雙方收益。
聯系:本質上差不多,都是政府吸引社會資本,推動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人通過項目融資,通過項目運營獲取投資回報。
區別:
1、PPP的范疇更廣泛,涵蓋的領域更多,除了基礎設施建設、自然資源開發,還包括公共服務產品的民營化。而BOT主要集中於基礎設施建設。
2、PPP更強調政府和社會資本的的參與 和合作,整合雙方資源,強調資源配置,實現項目價值的最大化,共同收益,各擔風險,而PPP是根據政府授權,獨立承擔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3、PPP更強調雙方的風險分配,合理分擔項目風險。而BOT則由投資承擔主要風險。
4、融資方式和責任不同,債權人的追索程度不同:BOT的融資主體是投資人,投資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PPP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承擔項目投融資風險,而社會資本方(母公司)並不承擔全部融資風險。
5、項目周期不同,所有權不同。BOT有明確的運營期,投資人在運營期內擁有經營權。而PPP可能是整個項目周期,社會資本可能擁有項目的所有權。
6、階段不同,在國民經濟中和國家戰略中的地位不同。BOT是PPP以展的第一階段和試行階段,在我國並未得到充分發展。而PPP是推進政府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PPP將使政府逐步退出投資,變身監管者、規則制定者和服務購買者,也是減輕政府負擔、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清晰政府職能、改善和提高社會服務水平的重要方式。
㈢ 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一、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對東道國來講,BOT投資模式有以下優點:
1、解決東道國政府資金不足的問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往往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面對巨額的投資支出,政府資金往往一時難以周轉。而另一方面,基礎設施項目帶來的巨大的利潤則可以吸引眾多的外國私人資本,從而解決資金不足問題,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是展中國家解決資金短缺問題的新途徑。
2、在不影響政府對該項目所有權的前提下,分散投資風險在融資方面,採用BOT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其融資的風險和責任均由投資方承擔,大大地減少東道國政府的風險。在工程的施工、建設、初期運營階段,各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也是極大的。若採用BOT投資模式,吸引外國私人資本投資,政府可免於承擔種種風險,相應地由項目的投資方、承包商、經營者來承擔這些風險。通過這種融資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政府所承擔的風險范圍,也有利於基礎設施項目的成功。
3、有利於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及管理方法通過將項目交給外商投資、經營,東道國可借鑒先進的外來技術和管理經驗,加快工程的建設,提高項目的運營效率。同時,國內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者通過學習與借鑒,可以改善國內項目的投資、經營、管理,與國際市場接軌。對項目投資企業的角度來講,可以涉足東道國的市場,獲取
豐厚的利潤,還可以帶動投資國成套設備的出口。
二、BOT投資模式的缺點
對東道國來說,BOT投資模式包括招標問題、政府的風險分擔問題、以及融資成本和其他經濟問題等;在特許期內,政府失去了對項目所有權、經營權的控制。
㈣ BOT項目融資有哪些風險
51資金項目網專家為您抄指導:襲
1.政治風險
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日公司需要特別考慮的。
2.市場風險
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競爭產晶,以致對BOT項目的產出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
3.技術風險
在BOT項日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
4.融資風險
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
5.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
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㈤ bot融資模式的BOT融資模式研究
隨著中國與國際市場的聯系日益緊密,中國不斷的參與到國際工程項目之中,內進行國際容化的活動。BOT項目融資,這一以前被發達國家普遍採用的項目運作方式也越來越多的被中國企業所青睞。 由於BOT融資模式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吸引外商進行本國基礎建設投資的手段,因此國外對於融資模式的研究側重點大多集中到發展中國家。具體來說,國外對於BOT項目融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對融資模式以及其衍生模式BOOT,BOO等的運行方式的研究;
(2)對BOT風險的研究,包括政治風險,金融風險,可靠性風險,系統性風險等; 我國對BOT融資模式的研究大體可以分為四個不同的角度:
(1)研究是為政府實行BOT出謀劃策的,我國的BOT模式還存在著體制問題、外匯問題、產品價格問題、信譽等問題;
(2)對國內實行BOT的案例的分析;
(3)對BOT模式中的風險和風險管理進行的研究;
(4)BOT項目評價標準的研究。
㈥ BOT投資分析的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㈦ 如何識別BOT融資中的風險
BOT項目融資中的風險是指在BOT項目融資的特許、建設、運營、移交四個階段里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是一種潛在的危險因素;風險識別是指對在BOT項目融資中尚未發生的、潛在的各種風險進行系統地、連續地認識和歸類,並分析產生風險事件的原因;風險管理是指BOT項目融資中的參與各方對風險進行識別、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有效地處置風險,以最低成本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學管理方法。
任何BOT項目融資,絕對的和萬無一失的情況是不存在的,事實情況是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對風險加以識別的目的,在於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按一般的風險分擔原則確定風險由最有能力承擔的一方承擔,並通過對此風險的管理,達到控制、預防風險的目標,從而使BOT項目融資順利實施。可見,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前提和基礎,風險管理是風險識別的目的和歸宿。
在BOT項目融資的各種角色中,項目發起人成立的項目公司和東道國政府比較特殊,是特許權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相比而言,東道國政府比較超脫,行使的是一種戰略控制和監督權。項目公司則不然,除了特許商角色之外,它還是融資合同中的借款人,建築承包合同中的發包人等等不一而足,這種角色的復雜性決定了它在BOT項目融資中居於特殊地位,在風險管理結構中起著關鍵作用。
以項目發起人和項目公司對風險能否控制為標准,可將風險劃分為系統外風險和系統風險。下面分別闡述這兩大類風險的識別與管理。
(一)系統外風險的識別與管理
系統外風險又稱不可控制風險,一般是指與東道國宏觀經濟環境有關的、超出發起人和項目公司控制范圍的風險,其內容包括:
1.不可抗力風險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不可抗力的一般原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當事人,對於因此而給他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在BOT項目談判中,對不可抗力概念的內涵意見一般較為一致,但對其外延范圍往往分歧較大,尤其是對社會事件的外延爭議最大。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4條概括"不可抗力"定義為"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後果不能避免的事件。"與此同時,該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具體范圍。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失大致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種,直接損失是指對項目設施本身造成的損失,間接損失是指項目設施喪失功能而導致的收益損失。("不可抗拒的自然風險即因地震、洪水、台風、海嘯、雷擊、火山爆發以及意外事故等引起的風險。這類風險是BOT項目融資參與各方無法控制的。
風險管理方法:
--投保。主要針對直接損失而言,即通過支付保險費把風險轉移給有承擔能力的保險公司或出口信貸機構。保險種類依各國的法律規定有建築工程綜合保險、第三方責任保險、工傷事故賠償保險、設備物質運輸保險等。
倫敦保險市場還專門為BOT項目設立了保險項目,美國進出口銀行和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也可以提供一定限度的商業擔保。當然,擔保機構本身通常需要得到政府的某種保證。
--尋求政府資助和保證。這是針對間接損失而言,是對不能保險或不能以合理成本保險的不可抗力風險的管理方法。有些不可抗力風險無法確定成本,並不能保險或不能按照合理的保險費投保,這往往給BOT項目談判造成障礙,發起人只願承擔不保護債權人方面的不可抗力風險,而債權人希望不但風險。這樣,發起人和債權人往往要求東道國政府提供某種形式的政府資助和擔保,方式之一就是允許發起人在遭遇不可抗力風險時,可以延長合同期限以補償投融資中尚未回報、償還的部分,延長期限相當於實際遭受這種不可抗力的影響期,前提是此種影響只能
適用於特定的一段時間。當然,這種資助不是正式的政府保證,在性質上只是對項目表示支持的一種承諾,這種保證不具有金融擔保性質,不適用於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各方協商分擔。如果尚在貸款償還期間,應當由政府、項目發起人、債權人三方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分擔損失;如果在貸款已經償還結束的運營明間,則由政府和項目發起人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分擔損失。
(2)戰爭、罷工、革命、內亂等社會風險
這些社會風險主要針對東道國政局的穩定性而言如何,進行BOT項目融資時,發起人和債權人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①發生罷工、內亂時,東道國政府對國內局勢是否有絕對的控制權。
②爆發戰爭的可能性,例如在兩伊戰爭中,許多石油化工項目不得不被迫取消或廢棄,其中一個項目是投資45億美元的伊朗霍梅尼石油化212212廠,在伊拉克的連續空襲下前功盡棄,日本的三菱銀行為此損失了10億美元。
③政權更迭的可能性以及更迭後新政府會不會繼承前政府對項目融資的各項承諾等,比如美國的一家電力工程公司(ENRON)在印度馬哈拉施特拉邦(以下稱"馬"邦)承接的一個項目就是一個後任政府不認帳的例子:1995年8月,印度的一家國有公司和馬邦現政府取消了前政府與美國電力工程公司簽訂的耗資28億美元的發電廠建設項目合同,其理由是這個項目的簽訂違背了馬邦的利益,損傷了馬邦人民的自尊心,是愚蠢的行為;風險管理方法:;--投保;--明確界定不可抗力的外延范圍;--盡可能准確預測新政府首腦的人選及其對項目協議;2.國有化風險;系指東道國政府通過有關法令對原屬項目公司的財產和;①直接的、快速的國有化風險,這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②間接的、緩慢的國有化風險,導致該種風險的原因是;風險的管理方法:;--投保;--股權安排,項目公司傷了馬邦人民的自尊心,是愚蠢的行為。印度的這家國有公司還堅持,美國的那家電力公司在當初與馬邦前政府簽訂項目協定時缺少公開和透明度。最後,這家美國電力公司不得不再與馬邦現政府達成一項新的折衷方案。
風險管理方法:
--投保。向有關國家和保險公司、出口信貸機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等投保,轉移風險。
--明確界定不可抗力的外延范圍。比如中國華能國際電力公司與美國數億美元的幾個發電廠項目的談判中,美方將革命、內亂等列入不可抗力條款,後經中方律師據理力爭,該條款從合同中刪除。此後不久發生1989年的政治風波,美方借故撤走技術人員,致使華能公司面臨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中方律師以合同中根本沒有社會原因造成不可抗力的條款向美方提出嚴正交涉,迫於法律威懾力,美方很快派回工作人員。
--盡可能准確預測新政府首腦的人選及其對項目協議履行的態度。
2.國有化風險
系指東道國政府通過有關法令對原屬項目公司的財產和權益,全部或部分沒收或徵用的一種法律措施。該類風險分為以下兩種:
①直接的、快速的國有化風險,這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一種,例如在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海灣戰爭中,伊政府宣布沒收對伊拉克抱敵意的國家在伊拉克的資產,致使100多個國家的金額達45億美元的項目資產被收歸國有,其中日本損失最為慘重,達30多億美元。
②間接的、緩慢的國有化風險,導致該種風險的原因是東道國政府的增加稅賦、拒絕更新或續發許可證以及不允許進出口等方式。比如,泰國有這樣一個例子:泰國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曾迫使曼谷的一家有日本建築公司參股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曼谷開辟一條收費公路,後來雙方在收費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為了使這條私人參與建設的高速公路"民族化",泰政府決定保持對所開發的基礎設施的控制權。最後該公司不得不出售其所擁有的65%股份給泰國投資者。這實際上把日本建築公司排斥出泰國基礎設施建築市場。再比如,加拿大政府為了限制外國資本對自然資源的投資,修改了外資利用政策,公布了新的國家能源政策,政府在其後的一年內,先是對外國投資者增加稅收,接著又買斷了外國投資者的投資,致使1000多億美元的能源項目被取消,500億美元的項目被擱置,這實際上是一種間接的、緩慢的國有化形式。另有一些國有化的前兆也應引起注意,比如扎伊爾、辛巴威等非洲國家在實施國有化前曾成立專門銷售礦產品的政府機構,通過收取銷售代理費謀取利潤。
㈧ BOT投資分析的BOT項目中的風險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