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的區別在哪
1.合同主體之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是彼此相關的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分別簽訂購貨、租賃兩個合同,出租人一方面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合同,一方面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但是兩個合同的標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貨人從出租人處獲得貨款,而把設備交給承租人使用,兩個合同是各自獨立的,簽訂的目的不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也不同,但「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租賃和貿易不可分」又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徵,即使在回租合同情況下,承租人與供貨人雖是合一的,但其是作為兩個不同主體出現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與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關系客體之區別
從標的物來看,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資金,是借錢還錢的合同;而融資租賃合同標的則是租賃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把借錢借物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的一種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出現「物」即設備、交通工具等,而不僅僅是「資」,沒有「物」,則不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根據《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及國外有關法律規定,這種物也限於一定范圍,不能是消費品或家庭用品等。
從實現合同的行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將資金的經營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轉移給借款人來實現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後,其若用於購置設備等,則當然享有所購設備的所有權,其使用、收益乃以經營權為依據,而與出借人無涉;借款人到期只須歸還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則不存在返還所購之設備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則不能忽視物件使用關系的存在,他是通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來實現的,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是歸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設備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租賃期滿,再根據合同雙方約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權,續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賃物,亦即租賃期滿後的選擇權。
3.租金與利息計算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本金外,還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除合同約定外,還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范圍,否則超出部分無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滿時一次性還清。而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遠比單純的還本付息復雜。其計算包括設備價款、融資利息、銀行費用等總成本的回收及手續費、保險費等出租人的經營費用以及可得利潤等。具體計算則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為等額年金法、變額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內分幾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於同期銀行貸款本息。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從借款到位時開始計算;而融資租賃中,簽約時由租賃雙方商定訂明以開證日、提單日、最後一宗貨款支付日、抵達承租人工廠日或驗收日為起租日。
從上述法律特徵的比較來看,借貸是一種金融活動,應受金融法規的調整,因此,借款合同糾紛的審理主要是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而融資租賃就其機能而言,除有租賃契約之性質外,還有買賣、融資、擔保等作用,故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不僅要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還需要運用衛生、知識產權、交通、保險、稅收等法律和法規。
B. 請問融資租賃合同跟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有何區別
融資租賃的操作是有三方兩合同組成(傳統的直租項目),三方即出租人(租賃公司),承租人,供應商;兩合同指買賣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其中買賣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存在的前提。
C. 融資租賃合同和購買合同,哪一個先簽為什麼
最好是兩個合同同時簽,實在需要先簽訂《購買合同》,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間隔時間也不要太長。因為:
《融資租賃合同》是債權合同,主要內容為融資金額的概算值、租賃物件名稱、租賃條件等。《融資租賃合同》一旦簽訂,出租人必須按規定付款,可以說,《融資租賃合同》意味著購買租賃物件的資金已落實。
融資租賃項下的《購買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的連帶合同,這兩個合同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兩個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互不從屬,但兩個合同互為存在的條件。
從先落實資金,後開展購買活動的順序來講,應該先簽《融資租賃合同》。當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並不是簡單的簽字行為,而是意味著該項目從立項開始,到出租人同意為止的全部手續已經完備,項目可靠,資金落實。
但是,在不知道租賃物件價格的情況下,有時難以確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金額,或者估算的金額比實際金額低太多,使《融資租賃合同》的金額不足。
如果先簽《購買合同》,以《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作為《購買合同》生效的先決定條件,也是可以採用的一種方法。
D.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其與租賃合同有哪些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具體包括:
1.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的租賃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擁有的,並不是根據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專門購買的。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行為與其出租標的物的行為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由此產生兩個有關聯的法律關系,一是買賣,二是出租,買賣是為出租服務的。
2.在傳統的租賃中,租賃物是不動產和動產。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主要是指動產。
3.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賃期間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合同法》第214條第1款)。融資租賃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規定。
4.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融資租賃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5.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而對於融資租賃,則依照約定有三種情況:一是返還,二是續租,三是歸承租人。
E. 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可以有兩個共同承租人嗎
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可以有兩個共同承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F. 融資租賃合同是幾個合同
一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合同法已經有明確的規定。
G. 做一筆融資租賃業務通常涉及到哪些合同
對於融資租賃業務,有一句簡單的術語來概括,叫做「三方兩合同」。
一筆融資租版賃業務,必須權要有的:一、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意向與生產商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二、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必須要有這兩個合同,才能稱作是融資租賃。
根據具體業務需要,還可能會簽訂抵押合同、回購協議、補充協議等,但最主要的是上述的兩個合同。其中,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還會附有租金支付表、租賃物簽收單等附件。
希望能給你幫助。那個冬瓜大王壓根不懂融資租賃,還「一份合同就夠了」,沒有產品買賣合同的融資租賃我至今還沒見過。
H. 融資租賃合同通俗意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8)融資租賃兩個合同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 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I. 融資租賃合同
現在融資租賃應用最廣的領域應該是航空器和船舶公司方面。飛機和大型船舶都很貴,購買的話通常都要幾億,如果航空公司或是船運公司自己掏這筆錢,一方面掏不掏的起,另一方面即使掏的起也佔用了大量的流動資金。那麼,為了減輕自己的財務壓力,融資租賃是個比較好的選擇。簡單從航空業具體來說,就是航空公司找一家租賃公司(比如GECAS啥的),告訴他需要的飛機數目,然後GECAS從波音購買這幾架飛機,再把這幾架飛機租給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每月付租金,同時雙方再約定承租多少年之後(一般要10-15年),這幾架飛機就歸航空公司所有了。這個么就是融資租賃的大致結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