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土地儲備融資模式有哪些
1,中國土地儲復備融資模式有:
(1)土製地財政:土地是政府的壟斷資產,可以「低收高賣」,形成的壟斷利潤收歸財政。
(2)經營城市:主要是經營城市土地資產,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對土地資源通過資產經營的方式,實現城市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
(3)儲水池、中轉站:土地儲備就是政府把城市發展需要的土地提前征回來、收回來,一是降低土地徵收、收購成本,二是保證建設及時使用,起到儲水池、中轉站的作用。
2,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Ⅱ 新形勢下如何做好土地儲備工作
一、量力而行,處理好多與少的關系 對土地儲備工作來說,資金是土地儲備制度實施的關鍵。在控制土地儲備量上,要本著「量力而行,不貪大,適度收,而不是多多益善」的原則。在規劃和計劃情況尚未完全明確的情況下,針對有潛力的用地項目,意向性儲備,對存在儲備可能性地塊做出計劃和方案,力爭在土地儲備上做到動作快,起步早,措施管用,土地儲備要適時適量,不能因為一時市場氣氛就大量徵用。 二、蓄放兼收,處理好蓄與放的關系 對國有土地,可以採取四種方式予以儲備:一是征;二是收;三是購;四是換。 對有償收購的土地,收購土地方式有三種:一是買斷,即一次或幾次將土地及其附著物補償費交付原土地使用者後進行儲備,適時出讓或開發成熟後出讓;二是定金收購,先給予原土地使用者定金,約定補償方式和價款,待土地出讓時再付給土地補償費;三是預定收購,只約定補償方式和價款,待土地出讓後付給補償費。 三、增強「做地」功能,處理好「養」與「增」的關系 「養」與「增」是增強政府「做地」功能的需要。政府壟斷一級土地市場時,必須要確保土地的供應。隨著土地市場需求的加大,儲備中心某些功能的局限性已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的土地供應量。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老城區可以盤活的土地越來越少,土地收購儲備要向城郊的集鎮改造轉移,這使得「做地」的任務難度加大。因此,要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實現完成政府「做地」的功能。 四.解決資金問題,處理好「儲」與「投」的關系 首先,要解決好融資渠道單一的問題。同時,也可以嘗試從解決儲備土地收益比例撥付充作土地儲備資金,這樣可以保證有足夠的自有資金進行土地儲備運作。對於撥付的比例,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條件和土地儲備的需求提出。如果沒有資金,新的土地收不進來,老的土地又加工不了,土地儲備就會形成金融風險。還要處理好出讓價格的制訂。 郭際軍
Ⅲ 什麼是土地儲備中心
土地儲備中心的含義
1.土地儲備中心就是幫政府完成建設用地指標儲備的單位。他們有的負責征地,拆遷的談判和辦理用地手續,把生地變成熟地。
2.這樣一來為了城市的建設發展,徵收非建設用地變成國有建設用地。用地單位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時,就可以直接使用,避免了征地、拆遷、辦理手續等繁瑣流程。
拓展資料
關於土地儲備
1.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2.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年11月19日聯合制定發布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土地儲備主體與工作環節進行了界定,起到了統一規范土地儲備工作,完善土地儲備制度的作用,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儲備)
Ⅳ 如何做好土地儲備工作
一、量力而行,處理好多與少的關系
對土地儲備工作來說,資金是土地儲備制度實施的關鍵。在控制土地儲備量上,要本著「量力而行,不貪大,適度收,而不是多多益善」的原則。在規劃和計劃情況尚未完全明確的情況下,針對有潛力的用地項目,意向性儲備,對存在儲備可能性地塊做出計劃和方案,力爭在土地儲備上做到動作快,起步早,措施管用,土地儲備要適時適量,不能因為一時市場氣氛就大量徵用。
二、蓄放兼收,處理好蓄與放的關系
對國有土地,可以採取四種方式予以儲備:一是征;二是收;三是購;四是換。
對有償收購的土地,收購土地方式有三種:一是買斷,即一次或幾次將土地及其附著物補償費交付原土地使用者後進行儲備,適時出讓或開發成熟後出讓;二是定金收購,先給予原土地使用者定金,約定補償方式和價款,待土地出讓時再付給土地補償費;三是預定收購,只約定補償方式和價款,待土地出讓後付給補償費。
三、增強「做地」功能,處理好「養」與「增」的關系
「養」與「增」是增強政府「做地」功能的需要。政府壟斷一級土地市場時,必須要確保土地的供應。隨著土地市場需求的加大,儲備中心某些功能的局限性已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的土地供應量。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老城區可以盤活的土地越來越少,土地收購儲備要向城郊的集鎮改造轉移,這使得「做地」的任務難度加大。因此,要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實現完成政府「做地」的功能。
四.解決資金問題,處理好「儲」與「投」的關系
首先,要解決好融資渠道單一的問題。同時,也可以嘗試從解決儲備土地收益比例撥付充作土地儲備資金,這樣可以保證有足夠的自有資金進行土地儲備運作。對於撥付的比例,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條件和土地儲備的需求提出。如果沒有資金,新的土地收不進來,老的土地又加工不了,土地儲備就會形成金融風險。還要處理好出讓價格的制訂。
Ⅳ 如何申請發行土儲債券。
這個很多種呀。如果你不知道的話,你可以查一查網路上呀,還可以,因為還可以弄那個各種書籍看看呀,要不聯系知道的人。或者你要知道的話,你直接申請發行就行啦。
Ⅵ 中國土地儲備融資模式有哪些
比較常用的土地儲備融資模式:1、財政撥款;2、銀行貸款;3、土地儲備收益;創新型的土地儲備融資模式:1、土地信託;2、土地基金;3、土地置換;4、土地債券。
Ⅶ 銀監會43文後,土地儲備中心怎麼融資
債務性融資基本沒戲,租賃性融資、股權性融資或者搭建第三方影子基金
Ⅷ 土儲項目是什麼意思,銀行企業金融部做土儲項目是怎麼樣的操作模式
這個是銀行和政府的土地收儲中心做的。土地收儲中心在年度貸款額度內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收儲的土地進行抵押。一般企業做不了
Ⅸ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框架怎麼搭建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框架搭建辦法如下:
1、土地儲備機構監管方面。國土部門將建立土地儲備機構實時更新名錄,進行名單式管理與監測,被列入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需將納入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資金收支、各類融資等相關信息上傳至監管部門,並以此作為土地管理、財政預算、金融貸款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意圖矯正有的地方土地儲備機構設置不規范的現象,將不符合規定的土地儲備機構排除在名錄之外,倒逼其規范設置和運作。
2、儲備土地規模結構方面。要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控制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和融資規模。《通知》針對當前有的地方無節制擴大土地儲備總規模,進而擴大融資規模的問題,細化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提出應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作為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確定年度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的主要依據,並設置了年度新增儲備土地的數量限制,通過總量控制遏制土地儲備規模的無序擴張。
3、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方面。要求土地儲備的公共職能與市場運作機制相分離,明確規定有下設或掛靠從事工程建設機構的,必須與土地儲備機構徹底脫鉤。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不得通過下設機構進行工程建設,以此堵住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環節中的尋租暗道。
4、土地儲備融資行為方面。地方土地儲備融資納入地方性政府債務統一管理;通過增加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程序,加強對儲備土地融資規模的事前控制,由省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准後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融資規模控制卡成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進行風險控制的重要依據;此外,土地儲備機構融資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不得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土地儲備業務無關項目;納入儲備的土地不能為土地儲備機構以外的機構融資擔保。
5、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方面。根據相關規定,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前期開發支出費、貸款利息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此次《通知》在嚴格執行現有政策的基本上,強調加強收支預算和決算的管理,同時,加強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落實與管理,國有收益基金要按規定比例計提,並按規定用於土地儲備。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
Ⅹ 企業如何通過土地融資
近年來,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為融資條件的信貸業務發展十分迅速,這一融資形式不僅為企業、個人提供了急需的發展資金,也提高了銀行資金的利用效率,對促進房地產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據《2009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 84個城市土地抵押面積 21.7萬公頃,抵押貸款 2.59萬億元,比上年分別增長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貸款業務的過度擴張使銀行在共享房地產業利潤的同時,也承擔了巨大的金融風險。
土地抵押貸款的兩大風險
從國內外各類理論研究和實踐探討成果來看,土地抵押貸款的風險一般可以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內部風險主要是因土地評估、抵押、貸款和登記等業務流程的不規范導致的風險,如違規辦理抵押登記、違規放貸、騙貸、虛高評估土地價值等;外部風險主要因為宏觀經濟波動導致的風險,如宏觀經濟波動導致土地市場萎靡、土地貶值等。筆者認為,外部風險屬於宏觀風險,存在綜合性及不確定性,如糧食安全、地震自然災害等公共危機都可以導致風險產生,而且此類風險主要由中央政府負責調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內部風險為主。
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有關資料顯示,擔保信貸作為最常見的一種擔保貸款形式,在我國信貸總量中佔80%以上。土地抵押貸款風險主要存在於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的兩個主要主體:土地登記機構和銀行,對應地,筆者將土地抵押貸款的風險歸納為以下兩方面:
風險一:土地登記機構違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的風險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辦理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物權法》、《擔保法》規定不能抵押的各類土地,如農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證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或違規依出讓金繳納比例辦理分割登記並抵押的。
三是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的。如土地權利存在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未經當事人同意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共有土地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辦理抵押登記;鄉鎮企業建設用地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辦理抵押登記等。
四是土地權利存在查封、預查封的或存在土地違法的辦理土地抵押登記。如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後抵押的。
五是為了土地抵押融資需要,一宗土地辦理多個土地權利證書,導致重復發證的。如儲備用地,可能存在儲備范圍內原土地權利尚未注銷,就辦理了儲備用地登記發證並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規定,依抵押登記申請先後順序辦理抵押登記,擅自改變土地抵押順位的。
風險二:銀行違規放貸的風險
第一,銀行擅自擴大放貸比例。如有關政策規
定儲備用地抵押貸款率為70%、首套房屋個貸30%等,而銀行則擴大比例放貸。
第二,銀行違背產業政策放貸。如對落後、淘汰產業,「三高一資」(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資源型)產業放貸。
第三,銀行虛高土地價值放貸。(土地價值無論是依評估機構評估或借貸雙方當事人認定均需銀行認可確定)。
第四,銀行不審慎地延長貸款周期放貸,導致貸款周期結構不合理,比如中長期貸款過多。
第五,銀行降低貸款利率放貸。如一些城市儲備用地抵押貸款利率較同期市場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銀行違背房地產調控政策放貸。
第七,銀行超出土地權利使用期限放貸。
第八,銀行超過信貸審批許可權放貸。
第九,非金融機構違規放貸。
第十,其他情形。如貸前、貸中和貸後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等。
除上述風險外,同一宗土地重復放貸的,順位靠後的抵押權人可能無法受償,風險較大;土地或房屋單一抵押,因登記機構的不統一,可能房屋抵押後土地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當事人憑土地權利證書再次抵押,造成重復抵押風險;依據地方政府或人大擔保函等無效文件放貸的情形,也是產生土地抵押貸款風險的重要因素。
實踐中需高度關注的兩大風險域。目前,從實踐來看,儲備土地抵押和農村集體土地抵押風險值
得高度關注。
風險域一:儲備土地抵押
據國土資源部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84個重點城市儲備土地抵押3547億元,佔84個城市土地抵押金額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貸款中有1/5流向儲備土地抵押,儲備土地抵押貸款
超過工業用地抵押貸款。作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主要形式,儲備土地抵押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高度重視:
一是在儲備用地辦理土地登記和抵押登記過程中,登記操作與《土地登記辦法》以及土地證書填寫的有關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風險。目前,針對儲備土地登記及抵押登記辦理沒有明確的依據和規范。實踐中,地方將儲備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使用權類型填寫為「政府儲備」、土地用途填寫為「儲備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寫,這與《土地登記辦法》以及土地證書填寫的關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類中根本沒有「儲備用地」一類,一旦進入訴訟或其他司法程序,極有可能因土地登記不規范敗訴。
二是在政府儲備土地中很多「綠地」、「道路」等代征地一並打包由儲備機構收儲,在儲備土地抵押貸款過程中,這些代征地並沒有剝離出來,而是一並抵押。但這些代征地將來都是公益性事業用地,不可能通過招拍掛供出,也不會有土地出讓收益,因此將這些土地一並抵押貸款明顯存在風險。
三是目前儲備機構融資渠道比較單一,僅僅依靠儲備用地抵押,還款來源主要是土地出讓收益,存在較大外部風險。儲備用地抵押不僅涉及面積大,而且貸款金額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計實現儲備土地投資1165億,涉及地面積約1.8萬公頃。在此規模下,一旦土地市場出現波動,土地需求下降、價格下跌,儲備土地無法供出,土地出讓收益無法保障,儲備機構將無法按時還款,資金鏈條斷裂,金融風險凸顯。
四是各類商業銀行對儲備用地抵押放貸意願強烈,有可能降低貸款門檻放貸,導致金融風險。儲備用地是最穩定保值的擔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後盾,且規模大,放貸收益較高,各類商業銀行都願意放貸,甚至降低門檻放貸,出現了違規低息、超規模放貸等現象,容易引發金融風險。
風險域二:集體土地抵押
對於集體土地抵押問題,《物權法》、《擔保法》雖然沒有明確集體土地不能作為抵押,但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須連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築一起抵押。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以後,金融機構紛紛在農村開展了集體土地的抵押融資試點和嘗試,尤其是以農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為主要內容的嘗試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一旦以農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集體土地卻無法實現處置,其擔保的債權無法實現,成為不良資產,無疑是巨大的金融風險。
防範風險,確保土地「借=貸」
土地抵押貸款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銀行違規放貸風險(包括中介機構違規評估土地價值風險);二是土地登記機構違規登記風險。從目前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來看,出於制度約束和職業道德,上述風險單一出現的機會較小。但是,除法律法規外,上述兩個部門的部門規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門局限性等,一旦一方違規,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沒有職責遵守他方部門規章和政策文件的情況下,違規土地抵押登記貸款便會產生,風險也隨之而來。因此,防範風險的主要辦法應是加強涉及土地抵押貸款各方主體的溝通和協調,建立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
積極推進相關信息的對接與共享,構建土地、銀行和證券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土地資本化的方式、節奏和規模呈現多樣、快速和擴大的趨勢,土地與信貸、證券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建議國土資源部、銀監會和證監會加強溝通合作,將包括土地抵押監測數據在內的土地登記基本信息、上市房地產企業資金和用地情況、房地產企業信貸和用地情況等數據對接共享,實現以土地為基礎的土地資本化全方位、全過程監管,構建土地、銀行和證券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化解政府融資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
土地登記部門加強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服務,銀行加強貸前、貸中和貸後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和全過程監管,實現土地登記資料、放貸政策信息對接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