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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理財業務

發布時間:2021-05-09 06:37:35

Ⅰ 非法集資和委託理財有什麼區別

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升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升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業務。通常情況下,人們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託投資也稱為委託理財。

非法集資: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Ⅱ 企業開展委託理財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才能避免

第一,受託人資格。

我國現有法律對於具備相關資質和營業許可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商業銀行、基金管理公司是有相關規范的,如中國證監會出台的《關於規范證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應當獲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沒有獲取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對符合經營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發放業務牌照。因此,此類性質的公司開展委託理財業務必須先取得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

而對於沒有相關資質和營業許可的投資機構,包括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和投資咨詢公司等及個人,還沒有相關法律予以規范。

第二,「保底條款」的把握。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2004年2月1日證監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同時,《關於規范證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也規定,受託人應根據在與委託人簽訂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的方式為委託人管理受託投資,但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受託人的管理傭金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由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但是不得採取簡單的利潤分成方式。

因此,提醒企業家注意,在委託理財企業開展委託理財業務時,關鍵的是對於保底條款的把握,否則很容易因該條款發生糾紛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Ⅲ 委託理財合同

大致看了一下 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了~ 以下是關於委託理財的糾紛點分析~ 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合同參與主體有哪些

委託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託管理或資產委託管理的行為。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合同定義為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並由後者將該資金投資於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合同。這里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託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託投資的主體,並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託管理。

委託理財合同的當事人(主體)包括委託人(即客戶)、受託人(即管理人)和第三人(即監管人)共三類。有人提出,客戶的范圍包括各類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管理人的范圍也比較廣泛,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企業財務公司、理財工作室、經紀人等金融、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自然人。結合現實,有幾個問題很值得探討。

(1)工商局批准設立的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是否為合法的受託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主體。雖然該類公司沒有金融性質的名稱,但如果其從事金融投資性質的委託理財活動(俗稱私募基金),就不能簡單地因為其無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金融專營許可證而從法律認定其所簽的受託資產管理合同是無效的。事實上,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此類合同不僅量大,而且還會不斷增加,故無論從承認現實還是面向發展也都應將這類主體納入其中。投資公司主要以自有資金直接對外進行金融證券與實業的投資,其最低注冊資本3000萬元,投資管理公司主要從事投資管理或投資委託管理,最低注冊資本100萬元,但其對外直接投資的不能超過凈資產的50%6。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有經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在設立時均無須前置審批條件,其投資或投資委託管理只是一種商業行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是資金與信息、能力和服務的合作,分成方式是雙方基於《合同法》產生的自願有償的意思表示及利益、風險的認定,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隨著境內居民合法財產數量的增加和工商登記中民營企業經營范圍的多樣化,這類投資行為應進一步得到鼓勵。

(2)作為受託人的機構和個人,都應當具有有關政府部門(不只是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獲得投資委託管理的資質,如同海外的立法規定與慣例,未經登記核准,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從事投資委託管理業務,對於任何非法設立的投資委託管理機構應依法制裁。

(3)目前理財工作室的管理人性質具有多樣性。有的是券商的分支機構或券商工作人員開設的,這時,管理人應是券商;有的是投資咨詢(顧問)公司或個人租房開設的,管理人則應是有關機構或個人;若聯合設立或借名設立或名義管理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時,問題就比較復雜。有人提出,在委託理財真正管理人不明時,應由各方當事人共同舉證證明真正的管理人。在此,我認為,舉證責任主要應當由名義管理人承擔。

有人提出,委託理財法律關系中存在第三方(監管人)時,客戶將管理人和監管人一並起訴的,法院將管理人和監管人列為共同被告;客戶以管理人為被告而未將監管人列為第三人起訴的,或以監管人為被告而未將管理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應追加監管人或管理人為第三人。

二、合同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委託理財業務是資產管理業務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委託人資本增值和受託人獲得高額回報的有機統一和有效組合。我國委託理財業務發端於1993年,當時主要服務對象是個人,至1996-1997年間,機構投資者特別是上市公司開始大量介入,到1999-2001年上半年走向高潮。其間,《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使之成為券商的一項重要資產管理業務,其他機構亦參與其中。其後行情的持續低迷使委託理財業務也走入谷底,許多簽訂保底條款的受託人遭受重創後紛紛撤銷保底條款,加上運作上的不規范,產生大量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因此,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原則確定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委託理財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違規或違法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法院將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由受理。在這里,可以看到:(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既存在合同糾紛也存在侵權糾紛,甚至可能出現兩種責任競合,對此,原告可以行使選擇權。(2)根據客戶因委託理財合同向管理人交付的資金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即是否在委託人賬戶名下操作),其法律關系有所不同,對此,司法解釋應當細化。我認為,無論有否保底條款,不轉移資金所有權的,客戶和管理人之間是一種委託代理法律關系,而轉移資金的所有權,客戶和管理人之間構成了事實上的信託法律關系,故在審理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時,應區分兩種法律關系。

三、保底條款效力如何區別對待

有人提出,法院不得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管理人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從事委託理財業務或者信託業務資格的,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在此,我認為,不應當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合法設立的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排除在外。

有人提出,委託理財合同只有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法院可以認定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假借委託理財合同名義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高息攬存、洗錢等金融違法、違規、犯罪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並不影響委託理財過程中進行的相關證券、期貨等系統交易行為的效力。

有人提出,客戶與管理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管理人無論盈虧均按雙方約定的保底比率保證客戶的收益,超出保底收益的盈利則全部歸管理人所有或由雙方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紅的,法院應認定該保底條款無效。而管理人、監管人或其他第三人為保底條款提供擔保的,法院應認定該擔保無效。而客戶與管理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理財的盈利由雙方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紅的條款,法院則應認定為有效。

我認為,上述針對委託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效力的認定,在委託代理法律關系的條件下顯然是正確的。但是,如果在信託法律關系條件下,則值得研究。如果構成信託法律關系,受託人也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從事信託業務資格的,且由於資金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故無論有否保底條款,都應認定有效並按委託理財合同的約定辦理;反之,受託人沒有信託業務資質,卻導致委託人資金的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該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受託人為委託人資金的所有權轉移的後果恢復原狀並承擔責任。

四、民事責任過錯承擔及損失如何認定

有人提出,管理人應當對其進行資產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受託資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監管人應當對其是否違反監管承諾、其違約過錯與受託資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有人提出:(1)有效合同履行中發生受託資金損失的,按合同約定處理,若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照合同當事人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都無過錯的,客戶自行承擔其資產損失。(2)因合同無效造成受託資金損失的,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的性質和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3)對保底條款提供的擔保被認定無效的,擔保人的責任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擔保法》的司法解釋處理。(4)監管人違反承諾造成受託資金損失的,監管人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5)管理人、監管人挪用受託資金或存在欺詐行為造成客戶利益損失的,管理人、監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為准確認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有人提出專門羅列客戶、管理人和監管人過錯的數條判定標准。

對此判定標准,我覺得值得商榷。由於客觀實際千變萬化,法條難以概括所有現象,確定具體的判定標准還不如抽象出判定原則。我認為,考慮民事責任的承擔和過錯判定標准時,首先應當考慮主體地位是否是管理人和監管人、是否具有專業的投資委託管理資質、是否轉移了客戶資金的所有權、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有否保底條款等,這些都是適當加重過錯責任承擔的考慮因素。

有人提出,客戶受託資金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其中,合同有效時,實際損失以委託資金差額損失為准;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實際損失范圍包括委託資金差額損失、委託資金損失部分的交易手續費、傭金,稅金以及利息(自委託交付日,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所謂委託資金差額損失,是客戶實際交付的委託資金數額與管理人最後一次理財行為發生後委託資金余額之差。另外,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委託理財期間客戶獲取的收益可以沖抵管理人或監管人的賠償額。

(本報投資者維權志願團成員,上海市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Ⅳ 銀行理財產品是委託理財嗎

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屬於通常說的委託理財的一種,關於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內研究大多集中容於經濟金融或市場營銷領域,而法學上的研究多側重於委託理財產品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風險規避等問題。法律意義上的「委託理財」,如果真的出現了問題,銀行可以不承擔賠付責任,實際操作過程中並非如此。

Ⅳ 客戶資產管理與委託理財的區別

自覺抵制違規業務 保護自身資產安全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客戶的投資意願,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交付的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客戶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這種普遍稱為委託理財的業務,核心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一種以服務為標的的合同關系。近年來,證券公司積極開拓業務渠道,大力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形成了相當的規模,成為完善證券市場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證券市場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由於初期缺乏業務規則和一些證券公司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性質和運行規則缺乏深入了解,甚至被歪曲,致使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出現了諸多偏差,不規范或者違法違規的行為時有發生,進而引發行政責任以及不必要的民事糾紛和經營風險,甚至給證券公司帶來沉重的財務負擔和運行困難,並進一步加劇投資者投資風險和市場風險。當市場行情低迷時,這類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的危害更為突出。下面我們摘編一個案例,期望引起投資者警惕。
2002年4月,某證券公司L營業部根據公司授意,違反國家規定,以7%至10%的高額合同回報及1.5%至3%的中介費為誘餌,在當地開展違規委託理財業務。2002年5月,營業部經理王某結識了社會人員袁某,袁某稱給2%的中介費可以聯系當地某公益性資金中心業務,王某將中介費按3%向公司匯報得到同意。經袁某從中撮合,該營業部與某公益性資金中心於2002年8月達成了口頭委託理財協議,合同金額為4000萬元,合同回報率為7%,期限一年。某公益性資金中心開戶將4000萬元轉入後,營業部另外以肖某(假名)在營業部開戶,證券公司總部打入肖某賬戶120萬元,56萬元由袁某提走作為中介費,24萬元由王某取走支付給某公益性資金中心領導及經辦人員,40萬元由王某購入股票再轉託管到其他證券公司變現取出自用。委託資金被證券公司購入國債用於回購,回購資金除用以支付合同約定的回報外,絕大部分被轉移。2003年9月,該筆資金到期後又以同樣方式繼續進行操作,後因該證券公司違規被關閉,無力償還相關資金,相關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從國際上看,在資本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資產管理業務已成為證券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其對證券公司收入、利潤的貢獻率達到30%左右。相比之下,我國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發展潛力巨大。但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資產管理業務法律屬性的認識尚未統一,由於委託理財業務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各異,法律關系非常復雜,相關理論研究涉及不多,且業務是否規范運作直接關繫到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在證券公司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保底條款的效力等問題上,存在不同的認識和看法。一些客戶參與證券公司違規委託理財,引發糾紛,造成資產損失,影響社會穩定,損害了證券市場聲譽。對因不規范導致的糾紛進行處理,應著力於慎重解決由於證券公司不規范運作而導致的歷史遺留問題,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因制度執行偏差而導致的扭曲的利益格局進行調整和平衡,引導其規范運作,積極穩妥地、實事求是地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達到維護金融安全,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目的。通過案例可以看出,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健康發展有賴於相關法規制度、業務規則的完善,有賴於證券公司加強風險控制管理、規范開展業務,有賴於投資者增強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參與合規業務,自覺抵制違規業務。近年來,中國證監會印發一系列規定,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鼓勵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發展規范資產管理業務(包括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為全行業規范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做好示範;向各證券公司重申,必須合規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立即停止未經批准同意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三方監管委託理財業務,暫停開展新的個人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目前,隨著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法規制度不斷完善,監控措施力度不斷加強,違規委託理財總額大幅下降,違規委託理財行為已經得到有效遏制,委託理財等基礎性業務制度改革正穩步推進。

Ⅵ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屬於委託理財嗎

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屬於通常說的委託理財的一種,關於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研內究大多集中於經濟金容融或市場營銷領域,而法學上的研究多側重於委託理財產品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風險規避等問題。法律意義上的「委託理財」,如果真的出現了問題,銀行可以不承擔賠付責任,實際操作過程中並非如此。

Ⅶ 委託理財的基本概念

委託理財是指個人或公司接受客戶委託,通過投資行為對客戶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和運作,在嚴格遵守客戶委託意願的前提下,在盡可能確保客戶委託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一項業務。通常情況下,人們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託投資也稱為委託理財。 委託理財在一定條件下應該是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運用的資金是自有資金,而委託券商是綜合類券商,並且履行了相應的審批和信息披露程序,那麼委託理財就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
對於公司與公司之間委託理財中普遍出現的保底條款,我們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至於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託理財,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Ⅷ 委託理財業務與投資基金業務的不同點

委託理財有定向理財和不定向理財兩類,不設託管人。
基金投資其實就是不定向的委託理財,但由銀行做託管人。

Ⅸ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1)低門檻。目前券商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單個客戶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資金不低於10萬元。而《徵求意見稿》中並無明確規定賬戶管理業務的准入門檻。理論上只要券商願意與客戶約定,客戶可以幾乎零門檻享受賬戶管理業務。
2)一對一定製服務。與其他集合類或公募資產管理計劃相比,此次賬戶管理的亮點在於「定製化」。通過《賬戶管理服務協議》,券商與客戶可對服務內容、方式、期限、當事人權利義務等等方面進行約定,針對客戶需求打造量身定製的投顧類產品。
3)券商可代理賬戶投資交易,客戶體驗更優。意見稿明確表示符合賬戶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這意味證券公司終於可以在特定賬戶突破不能動用客戶資金和客戶證券規定,主動替客戶理財投資。只有約定明確,客戶不需要實行投顧給予投資建議→客戶篩選→下達交易指令→投顧下單的繁瑣流程,投顧直接就投資結果向客戶負責。

Ⅹ 什麼是代客理財業務

就是幫親戚朋友炒股票、投資股票,共同承擔盈虧,對於操盤手一定是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對於金主一定要擦亮眼睛,選擇對人,畢竟大家賺錢都不容易,要謹慎。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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