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營性風險分析是什麼
經營風險分析是銀行對經營過程中遭遇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風險和交通阻塞、水電供應中回斷、機器故障答和意外人身事故等社會風險的可能性的分析。
經營風險發生概率符合大數法則,可由足夠多的歷史樣本用直分圖法、累積頻率分析等方法推算出來。其分析結果一般是風險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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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風險的基本分類
就其形成的原因與結果來看,可分為:
1、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這兩種風險的區別是風險所致的結果不同。純粹風險所致的結果只有兩種,一是遭損,二是無損。如企業經營中的運輸風險,財產風險,職工安全風險。投機風險所致的結果就有盈利、保本或虧損三種。如證券投資風險,外匯交易風險,營銷風險等。
2、靜態風險與動態風險。這兩種風險的區別是風險形成的原因不同。靜態風險是指由於自然力量或人們的錯誤行為所造成的,動態風險則是由於經濟或社會結構的變動所致。前者如地震、海難事件等,後者如匯率變動,稅制改革,能源危機等等。
對於正在迅速增長而社會環境又處於迅速變化之中的中國企業界來說,經營風險往往是由多種原因所致。因此,企業經營風險的會計對策也應是多元的。
2. 什麼是經營性投資
簡單來說,經營性資產投資就是正常經營生產產品,促進整個生產流程的投資,例如買機器和買原材料。但是金融資產投資就是利用流動現金和一些變現容易的資產去進行金融投資獲利的。
3. 經營性資產包括哪些項目
經營性資產是在生產和流通中能夠為社會提供商品或勞務的資產。經營性資產的使用單位一般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經營性資產的運營要以追求經濟效益為原則。從會計的角度看,所謂經營性資產,主要指企業因盈利目的而持有、且實際也具有盈利能力的資產。
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業務往來產生的應收款、存貨、廠房、設備、生產用地等,要准確計算的話按各會計科目分析填列,否則大致上把流動資產加固定資產(廠房、設備)+無形資產(土地)。在現有企業中,存貨、固定資產、應收、應付等都是經營性資產。但如股票、債券就是金融資產了。
1、營業利潤=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投資損失(加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加收益)-資產減值損失。
2、平均經營資產=(期初資產總額+期末資產總額)/2( 期初資產總額,期末資產總額在資產負債表上取數據計算)。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事業發展計劃和開展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以及國有老企業不直接參加或服務於生產經營的資產(包括未房改的職工宿舍、食堂、浴室、幼兒園、學校、招待所等純福利設施)。經營性資產是指事業單位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使用的一種經濟行為。
4. 其他流動資產里的理財產品是經營性資產嗎
流動資產里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還是比較好的,因為這是屬於二級市場的投資。
5. 為什麼長期股權投資屬於經營性的投資收益
長期股權投資原則上在會計概念里確實屬於金融資產,因為它是從持有股票角度來看確實是,但是你可以看到會計把它從金融資產里獨立出來單獨來講的,主要原因就是他有特殊性,它雖然持有股票,主要目的是為了生產經營增加企業財富,而不是為了買賣股票和分紅獲得收益,從我們管理報表角度就是經營性資產了」。
6. ①經營性投資和金融性投資項目在投資目的、流動性等方面有何差異
經營性投資和金融性投資項目都有一定的風險性 ,投資目的都是為有利益迴流,經營性投資資金多流入企業 有一定的周期性,流動性較差,有長期和短期可選擇;金融性投資有活期和定期可選擇
7. 經營性投資額指的是什麼
先解釋一下經營性資產:經營性資產是在生產和流通中能夠為社會提供商品或勞務的資產。經營性資產的使用單位一般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經營性資產的運營要以追求經濟效益為原則。從會計的角度看,所謂經營性資產,主要指企業因盈利目的而持有、且實際也具有盈利能力的資產。
所以,經營性投資即指經營性資產的投資
8. 為什麼股權投資收益屬於經營性收益
你指的是利潤表還是現金流量表?
如果是利潤表,因為投資也是一種經營行為,只不過不是產品或商品,而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是錢生錢的生產活動。資產的運作及其所形成的損益,都是經營性行為。
如果是現金流量表,「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在「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列示。
9. 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經營許可,什麼資質嗎,不是銀行的話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的呢
銷售理財產品來有兩種形式,一自是金融機構銷售自行開發的產品,二是非金融機構代銷理財產品。兩種形式的銷售都要取得國家金融管理機構的授權和許可。
具體管理部門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沒有取得備案和許可的理財產品銷售,均為不合法。
目前國家對非法經營理財產品的定性一般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擾亂金融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