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眾籌融資的弊端有哪些
首先,眾籌在我國發展的時間不是很長,因此也有不少弊端,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可能涉及「非法集資」,所以有一定的額法律風險。
其次,可能大家對眾籌並不是很了解,很多投資人缺乏專業的投資知識,更多時候是跟風投資,而目前很多平台的項目審核也不是完全做到位,因此項目存在一定的風險,特別是那些採用股權眾籌的項目,籌到錢之後項目並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可能跟項目最初的規劃有很大的差距,導致項目虧損,那投資人的錢也就相當於打水漂了。
再次,目前眾籌平台也很多,平台上的項目也多,但並不是說上了眾籌平台就一定能融到資金,每個項目都有一個時間節點和資金節點,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達到預定資金, 那項目融資就會失敗,而且眾籌的周期相對比較長,對於急用錢的人來說解決不了什麼問題,我們也看看到很多平台的項目並沒有融到資金。所以大家也不能只押這一條融資渠道。
最後,對於創業者來說,即使融到資金了你也並不是說高忱無憂,因為你不了解投資你的是什麼人,有可能別人打著投資的名義,目的就是了為獲得你企業的控制權,到最後自己辛辛苦苦創造的企業可能成為別人的嫁衣。
如果一定要尋其他更靈活的方式,一定要找自己信任,公信力高的平台。眾籌方面,最近新興的米小粒,聽說服務還算可以。
B. 眾籌融資平台有哪些風險
就目前市場來說,眾籌平台融資模式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需要承擔法律風險,另一方面則是信用風險。
一、法律風險
非法集資的風險
代持股風驗
知識產權權益受到侵犯的風險
存在「公開發行證券」的風險
監管制度缺失引發的風險
二、信用風險
項目發起者信用風險
眾籌平台的信用風險
C. 眾籌融資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陌籌君查看到,目前,國內各眾籌網路平台都宣稱眾籌不是非法融資,都回明確項目發起人不能以答股權和資金作為回報,也不能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但是對於如何規避司法解釋中的以實物形式給付回報的約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如果按照司法解釋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實物予以回報均可能構成違法。眾籌融資的項目發起人和平台應當明確其回饋給投資者的是產品或者某種確定的服務,且這種產品或服務直接來自於前期項目或者是前期項目衍生的內容。此外,應予明確的是,確定非法融資的關鍵在於受害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其對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為的形式特徵。 與眾籌融資相關的另一個罪名「集資詐騙罪」規定於《刑法》第192條。該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18號解釋第四條對構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了明確。因此,眾籌項目發起人應將籌集的資金用於項目計劃中設定的項目和名目,將資金使用按照眾籌規則進行公示,如果項目失敗則應按規則退還款項。如此,便不會被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望採納哦
D. 眾籌和非法集資區別有哪些眾籌風險大嗎
股權類眾籌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風險的眾籌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廣義的非法集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把虛假發行股份、擅自發行股份歸入非法集資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發行股份犯罪,該罪有兩紅線不能碰,一是公開(不限制人數,因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過200人(雖然有些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超過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則上不允許突破)。
那麼。股權眾籌與非法集資有什麼不同呢?
定義區別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實質性差別:
股權眾籌資與非法集資回報上存在實質性差別
兩者判斷實質的標准在於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准,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而股權眾籌是召集一批有共同興趣和價值觀的朋友一起投資創業,它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因而從本質回報方式來看,兩者有非常大的差別。
對經融秩序的影響:
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而股權眾籌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並非擾亂。
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放貸時),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而股權眾籌是投向一個實體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與非法集資有很大差別。
發行方式的區別:
非法集資採用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方式,股權眾籌利用互聯網最陽光、正能量的一面
股權眾籌網站沒有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去把項目進行推介,項目信息是創業者對自身項目認識而編寫,平台不做實質性判斷,而只是經過對虛假性、合適性的判斷後展示給投資人,中間並沒有參與對其大量宣傳、鼓吹或與項目方沆瀣一氣的做法,這與非法集資的宣傳做法是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於股權眾籌信息的公開、透明、陽光,是利用了互聯網最好的功能,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風險控制的區別:
非法集資與股權投資另外的重要差別是投資的風險控製程度不一樣。
非法集資往往是由個人發起,聚集大量錢財,投向幾個不為借款方所知的項目,並承諾收益,而在互聯網時代,通過眾籌網站把每個項目的信息公開,投資人可以通過互聯網信息消除創業者與投資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差異,公開、透明、陽光,信息做的隨時可查,創業者做到隨時保持溝通聯系,大大降低了其中風險。
法律保護方面:
最重要的一點股權眾籌最終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去投項目,受到法律保護。
股權眾籌是以「領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資項目,領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託盡職盡責調查的情況下,出具報告,對跟投人負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去投資項目,信息了解透徹、風險各種承擔、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開、透明的行為,這與非法集資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性完全不同。
E. 通過眾籌騙錢有什麼法律風險
我認為這個一定會承擔詐騙的法律風險,還有非法集資,所以我奉勸各位朋友,千萬不要干這件事情,畢竟犯法的事情還是要付出代價的,牢飯可不是那麼好吃的,還是腳踏實地勤勤懇懇的工作掙錢來的保險
F. 股權眾籌平台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題主是出自於什麼樣的狀態會來提問這個問題?是你要開始做股權眾籌這方面的事了,還是你想做民間集資?三思而後行。根據法律規定,互聯網冠種融資模式具有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因為《證券法》和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釋是相對概念化的,而中國的法律對「特定對象」和「公共」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確切的定義,所以只要具體對象,或者不超過一定數量的特定對象公開發行有可能是非法集資的證券,這就是我國的法律地位。
祝你成功。
G. 眾籌融資風險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陌籌君查看到,目前,國內各眾籌網路平台都宣稱眾籌不是非法融資,都明確項目發起人不能以股權和資金作為回報,也不能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但是對於如何規避司法解釋中的以實物形式給付回報的約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如果按照司法解釋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實物予以回報均可能構成違法。眾籌融資的項目發起人和平台應當明確其回饋給投資者的是產品或者某種確定的服務,且這種產品或服務直接來自於前期項目或者是前期項目衍生的內容。此外,應予明確的是,確定非法融資的關鍵在於受害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其對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為的形式特徵。
與眾籌融資相關的另一個罪名「集資詐騙罪」規定於《刑法》第192條。該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18號解釋第四條對構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了明確。因此,眾籌項目發起人應將籌集的資金用於項目計劃中設定的項目和名目,將資金使用按照眾籌規則進行公示,如果項目失敗則應按規則退還款項。如此,便不會被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望採納哦
H. 眾籌融資的風險有哪些
風險主要有兩個方面,法律風險與經營風險。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股權眾籌不僅存在行政違法違規的合規性問題,並且還存在可能觸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同時,除卻這些法律上的風險之外,股權眾籌自身發展過程中也會集聚一些不可不防的潛在風險。
透明度與信息披露水平待提升;
退出機制待完善;
從目前現有實踐來看,股權眾籌行業缺乏比較好的退出機制。並且,股權眾籌融資主體大都是初創型企業,它們不希望投資者在短期內將股權轉讓,它們需要的更多是能夠長期投資的戰略投資者。然而許多投資者都希望能在短期內獲得收益,所以就出現了在股權眾籌中融資和投資雙方的矛盾。流動性不強也許會成為今後制約股權眾籌發展的因素之一,也使股權眾籌發展中面臨較大的退出風險。
參考資料:http://www.zczj.com/news/2016-06-24/content_7571.html
I. 眾籌的風險應該如何防範
眾籌,顧名思義就是向大眾籌集資金,這種模式主要是初創企業或者新項目通過網際網路將自己的創意或設計展示給普通大眾,吸引大眾的眼球並爭取能夠獲得大眾的資金支持。
目前,我國的股權眾籌運作模式主要有兩種:「領投+跟投」和「無領投」。「領投」顧名思義就是由具有一定該領域業務經驗和風險防控能力的投資人帶領大家一起投資,他們需要事先對項目進行考察並向大家介紹項目的相關內容,傳授自己積累的投資經驗,同時有些項目中有獲得該項目獎勵或跟投人利益分成的權利。
而「無跟頭人」的模式中各個投資人的權利義務相同,並沒有領投人進行經驗介紹,一切均憑借自身的專業知識或者投資經驗進行收益和風險的管控,因此在實際的投資中這種模式的投資人大多是有經驗的投資人或者天使投資機構等。
在這樣一種情況之下,我們需要從多個方面持續推薦徵信體系的建設與完善。一方面,要加強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際網路金融企業依法建立信用檔案,並盡可能將其納入央行徵信系統,擴大信用記錄的覆蓋面並加強信用記錄的共享,有效化解風險信息的不對稱並強化對守信者的激勵和失信者的約束。
另一方面,要加快鼓勵專業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類似於美國的FICO等)的快速發展,准確得揭示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以及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等級和償債能力,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