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產品的風險點有哪些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信託產品的風險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受託人的道德風險
《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都規定了受託人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利益,要對受益人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是由於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督,使得有些信託投資公司利用信託財產謀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現在:
一是利用不當關聯交易,對實際控制人進行利益輸出,或者掩蓋風險,或者抽逃資本金。
二是將超過信託合同約定產生的信託財產收益化為信託投資公司的收益。
三是挪用信託資金進行投資。
因為信託產品跨機構跨市場,形成了一個較長的金融產品鏈,涉及很多利益主體,很容易將其中一環的其他主體和市場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政策風險傳染到信託產品。
政策法律風險
這首先表現在最近兩年一些信託產品本身就是規避監管、利用制度缺陷進行創新而設計出來的。
其次是一些信託產品是以土地、財政收入作擔保進行信用增級的。而政策和法律在這些方面的規定是不完善的,極易造成擔保無效和非法。
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沒有規定,缺乏配套措施。
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投資的領域非常廣,投資的方式非常靈活,但大部分是以貸款和股權投資方式運用於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投資領域廣,投資方式靈活,需要多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的風險管理能力,信託投資公司往往准備不足,經驗不夠。
『貳』 信託法律規定,為何將投資額不足300萬的投資人視為自然人
信託法: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
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僅僅出資額在300萬以下的自然人受到50人限制
法人無論出資多少,都不會受到限制
這就要說到中國特色了,信託有風險,但是在信託的銷售過程中,絕大多數的銷售人員都設法讓客戶接受風險,或者掩蓋風險
在過去,因為投資者被「忽悠」的相信信託沒有風險,但是信託真的無法兌付時,他們本能的選擇了找zf鬧事,來解決問題
管理層認為,300萬以上的投資人,有接受風險的能力,而且,300萬以上的投資人,出現風險時,不一定會鬧事(這些人基本都有公司,也沒時間鬧事)
而機構投資者,他們更專業,他們在購買信託產品時,基本就已經了解了其中的風險
大多數鬧事的,都是100萬以下的投資者,他們不專業,容易被「忽悠」
話題延展一下,大家可能也不了解,為什麼信託不允許公開宣傳?為什麼信託要設計50人?
呵呵都是管理層從穩定出發的,不允許宣傳,就是因為過去出過問題(現在的地產信託,未來很可能出問題),為什麼設計50人?為了減小負面影響的范圍
再延展一下,為什麼信託合格投資人要那樣認定呢?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
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呵呵,其實多看看其他國家就會發現,這個認定方式,跟美國法律一模一樣,完全照搬過來的
『叄』 如何判斷信託產品的好壞
對於個人而言,選擇合適的個人理財產品才是理財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一環。專其原因主
要是因為現在屬大多數投資者對於投資中的控制和管理問題並不是很清楚,
所以大都是交由產品本身進行管理,這樣一來產品的各方面優劣則是決定了投資者最終的收益多少。
特別是對於那些理財時間不足的投資者而言,
沒有太多的精力對理財資金進行管理,
那麼就更應該要注重個人理財產品的優劣問題。
『肆』 資金不足一百萬能買信託嗎
已經買了多年信託了。一直買山西信託,自己要研究一下地域,遠離違約多的,選經濟好的,資金不足100萬的話,可以考慮山西信託,他們的產品30萬就能買。
『伍』 信託理財產品收益如何,據說越來越低
2016年共有773家上市公司購買8873款理財產品,合計金額高達7666.71億元,理財產品種類包括銀行理財、結構性存款、通知存款、證券公司理財產品、投資公司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基金專戶以及逆回購等理財產品。
但這7666億元的市場並非信託能參與的全部。證監會出台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對上市公司閑置的募集資金投資產品提出了兩點要求:一是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二是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對於證監會要求提供保本承諾的要求,集合信託產品顯然無法滿足。
據業內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在選擇理財產品時更多考慮滿足監管的保本需求,資金一般會投向銀行間市場信用等級較高、流動性較好的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比如債券回購、拆解、存放同業、央行票據、國債、金融債以及高信用級別的企業債等低風險資產。正因為交易所對募集資金的監管要求較為嚴格,因此上市公司閑置的募集資金大多投向收益較低的保本型理財產品,而小額自有資金則可以選擇高收益的信託或其他類型的產品。
自有資金投資可觀
即使如此,上市公司自有資金可投資的數目亦十分可觀。據統計數據顯示,在2016年上市公司認購理財產品中,資金來源於募集閑置資金、自有資金的比例分別為58%、42%。也就是說2016年僅上市公司自有資金投資理財產品金額就高達三千多億元,而投資信託產品的金額僅占自由資金理財投資額的3.6%,待開拓空間仍十分廣闊。
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目前公司購買理財產品,主要是為了提高資金使用率,合理利用閑置資金。同時,購買理財產品也有利於增加公司收益。並且,該負責人表示,公司在選擇理財產品時具有嚴格的風控標准,將對理財產品發行公司實力、資金安全性、是否承諾保本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而面對記者「是否會考慮購買收益更高的信託產品」的問題,該負責人則不置可否。
而從投資收益的角度看,上市公司購買的銀行理財收益率大多維持在2%-3%之間,甚至有部分理財產品收益率低於2%。這樣雖確保資金相對安全,但難與信託產品平均5%-8%的預期收益相提並論。事實上,面對銀行理財越來越低的年化收益率,有董秘稱,更多的上市公司願意通過其他渠道,選擇高回報、高風險的理財產品。
從目前的情況看,信託公司對待上市公司這樣的優質客戶,尚需繼續努力深挖資源。但如何服務這類優質客戶,是橫亘在信託公司面前的重要問題。某信託公司業務人士表示,目前公司會定期對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優質機構客戶進行日常維護,了解投資需求並及時提供相應產品,但尚無其他積極措施。
上市公司仍有信託「粉絲」
但盡管信託在委託理財的比重中佔比較小,但不妨礙有一批上市公司的信託「粉絲」存在。
數據顯示,去年共有27家上市公司用信託理財。最愛信託理財的上市公司當屬兆馳股份(2.43 +1.25%,買入)無疑。2016年,兆馳股份共斥資14.65億元,購買信託產品30餘次。緊隨其後的是西部礦業(6.19 +1.31%,買入),該公司旗下子公司在2016年購買了信託產品11次,共計12.9億元。
不過記者發現,推動上市公司購買信託產品的一大因素,為其與信託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這樣雙方的信息溝通比較通暢,可以使上市公司減少因信託掌握不足而導致的風險。」有業內人士稱。在上述上市公司購買的104款信託產品中,有19筆交易為關聯交易,合計金額為16.66億元。如揚農化工(56.22 -0.37%,買入),去年曾從關聯方外貿信託,6次購買信託產品,合計超過4億元。
中融信託是上市公司最青睞的信託產品發行方。去年至少有5家上市公司分14次認購中融信託的信託產品,合計金額達到10.84億元。
『陸』 關於信託的基本問題
非也~
我是新時代信託股份公司的,很負責人的說,信託是有風險的
沒風險的說法是被三方,銀行等銷售機構捧出來的
信託都兌付,不意味沒風險~這幾年都有信託出問題
有的用於投資股票一級市場定向增發的信託虧損是很正常的,而且不兜底
房地產類項目出現問題也不是一例
不過中國的信託市場有個非常變態的剛性兌付潛規則
注意,是潛規則,出了問題的項目雖然信託公司兜底了,但是法律上沒有規定這項義務
就是說信託不進行剛性兌付也是合法的~為了少惹事,還是挑選安全的信託比較好
別太在意1個點的收益差距
有什麼問題可以qq問我 249908625
『柒』 信託產品是什麼產品信託產品收益怎麼樣
金融信託產品是指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產品。信託投資作為一種風險和收益介於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基金股票之間的理財方式,正憑借其較高且穩定的收益水平和高安全保障措施,受到廣大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青睞。信託產品同儲蓄、國債類似,一般有相對固定的期限,明確的收益率(信託為預計收益率)。投資者購買信託產品後,一般到期便可領取收益及本金,省時、省心。
內部因素:指的是信託產品在設計和操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盡調失職,風控措施不足或者是過於薄弱以及交易結構設計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也有可能不符合政策監管的要求,主要表現為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指的是信託的准入和以及盡調的前期、中期和後期管理中,出現的差錯或失誤;也有可能違規為大股東輸送利益,比如自融等等。操作風險就是違規發放或者對擔保措施缺乏有效的控制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方面的問題。
『捌』 不足100萬的信託產品有法律效力嗎
只要你簽的合同是信託合同,就有法律效力。
『玖』 信託產品風險如何維權
實際上,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產品和推介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託公司承擔的責任亦有限。
比如在一般的格式風險提示書中,訂立合同的幾方會約定: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產生的風險,有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若依據合同,在這中間沒有銀行的責任,而信託公司則看是否處置不當承擔責任。當然,投資者不甘心,比如一位金先生投資山東一信託項目,無法按期兌現,找銀行,銀行說我們只是代銷,你是跟信託公司簽合同的,還得找信託公司;找到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說正在聯系融資方,盡量減少損失,關鍵是看項目方;找項目方,項目方說你跟誰簽約,就找誰索賠。最後又找到信託公司,無奈之下,信託公司會拿出擋箭牌:按照信託法有關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那麼,如果真遇到上述金先生這種情況,向誰來維權呢?對此,六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金都表示,「如果銷售過程中出現誤導導致投資虧損事實發生,那麼投資者可根據虧損程度,讓代銷方來承擔一定的賠償,當然,前提是有證據,證明確實有銷售誤導。」鄭律師說,事實上,因為缺少證據,也因為有書面簽字,投資者維權很難有樂觀的結果。
「投資者在銀行渠道購買信託理財產品,如果銀行方面事先盡到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責任,那麼,最終要根據信託合同來定責,不過,由於投資者有書面簽字,最終的風險只能由投資者承擔。」
因此,想購買高風險產品的投資者,一定要確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對產品是否足夠了解。此外,對合夥購買信託的投資者來說,事先一定要簽個合同,可以請律師、公證處和其他第三者證明,保證合夥人在利益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時候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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