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存定貸,復以貸定存制,存貸結合。發放信託貸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的信託存款。
2.政策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發放信託貸款,要支持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用途正當合理、經濟效益好,而銀行正常信貸又難以解決的項目。
3.專款專用。信託貸款是一次性的,必須保證專款專用。
4.有借有還。貸款到期,企業必須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5.區別對待,擇優扶持。對國家政策鼓勵發展、企業經營管理好、資金周轉快、盈利多的項目,應優先予以支持。
㈡ 個人可以申請信託貸款嗎
不可以
(1)由企業向金融信託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貸款用途,貸款條件,還款能力及還款來源等有關情況.
(2)由金融信託機構的經辦人員對企業的申請內容和資料進行審查和分析,並提出自己的分析結論和意見逐級上報.
(3)由主管部門經理根據經辦人員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綜合分析,排出擬貸款企業的順序,並組織調查.
(4)由經辦人員根據需要調查的內容列出提綱,經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後,進行調查,並寫出調查報告.
(5)主管經理根據調查情況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最終作出決定:貨與不貸,貸款金額和期限.
(6)經批准同意貸款的企業,應向金融信託機構出具借據,並經確實具有代償能力的經濟法人出具擔保手續;然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7)金融信託部門根據合同及借據規定的時間,將款項匯劃入借款單位的帳戶.
(8)貸款發放後,應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監督借款方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防止風險損失.
(9)貸款到期時,應及時催收,按期收回貸款本息.借款單位如因暫時困難不能還款,應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請,說明原因,調整還款計劃,提出保證還款的措施,並經原擔保單位承諾續保,由金融信託機構審查同意後,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10)固定資產信託貸款結束時,經辦人員還應寫出結束報告,存檔備查.
㈢ 信託貸款債權轉讓是怎麼規定的呢
可以的,按照《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信託公司可以開展貸款業務,債權轉讓回後,信託公答司成為債權人,可以理解為貸款業務。 而且,有時在剛性兌付過程中,信託公司先拿自己的錢墊付給投資者,就是一種債權轉讓。
㈣ 信託期限一般多長啊
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4)信託貸款限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㈤ 信託貸款的貸款限制
中國銀監會發布新信託監管規章,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回的所有信答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新辦法在信託公司類型、信託產品設立、集合信託異地業務、信託財產託管等方面作出更靈活的規定。
同時,在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託貸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貸款的方式進行」。新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這主要是防止信託公司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信託公司的經營存在偏離信託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數股東和高管人員違規經營、違法犯罪,信託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
㈥ 信託貸款有什麼原則
1.以存定貸,抄以貸定存,存貸結合襲。發放信託貸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的信託存款。
2.政策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發放信託貸款,要支持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用途正當合理、經濟效益好,而銀行正常信貸又難以解決的項目。
3.專款專用。信託貸款是一次性的,必須保證專款專用。
4.有借有還。貸款到期,企業必須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5.區別對待,擇優扶持。對國家政策鼓勵發展、企業經營管理好、資金周轉快、盈利多的項目,應優先予以支持。
㈦ 《信託法》中「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中的「實收余額」是什麼
1、信託公司的來財務實際上分自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其固有資金,一個是其受託管理的資產或資產(含權益);
2、基於現有信託相關監管精神,信託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評級的不同,分別按月、季、年,向監管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上報、披露,當期所有存續的信託業務所對應的實際收取的信託財產額度,稱之為「當期信託財產余額」,就是你理解的「當期」信託公司管理的所有的信託計劃(含單一信託)的所對應信託資產的總規模;
3、信託公司當期受託資產余額中的貸款(以向交易對手發放貸款為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額度,不得超過總規模的30%;
4、設定這條限制的初衷在於限制信託公司過度發放貸款,不利於通過市場貸款總額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同時也有助於信託公司向真正的主動管理型的資產管理機構轉化,弱化其非類銀行信貸機構的市場形象,有效控制自身經營風險。
㈧ 信託大額配小額的意義為什麼能突破50人的限制請具體點說,不要復制。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修改為「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修改為「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額配小額主要就是針對規模比較大的信託來說了,如果信託規模在5000萬以下,就不存在大小額只說了,即使每個投資者投資100萬,投資完一個產品也就50人,不會違規;如果是1億的規模,如果投資者都是個人的話,那麼為了達到不超過50人的限制,平均每份就是1億除去50等於400萬,因為300萬以上的投資者不受限制,所以這個400萬就可以分為一個300萬(大額)+100萬(小額),就是一大配一小,如果是600萬,就等於兩個大額,就可以配2個小額(100萬)當然一億的項目也可以這樣分,分成50個200萬的小額,這樣也沒有事。
㈨ 信託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受不受央行限制
目前,信託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未受央行限制。
《貸款通則》http://www.trustlaws.net/FinancialLaw/List.asp?SelectID=1460&ClassID=127&SpecialID=
㈩ 個人向信託公司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個人應該是不能從信託公司貸款的。信託公司,是和銀行評級的金融機構。是主要給企業融資的,資金最少的也得在千萬為單位的。個人消費貸款的話,恐怕不需要這么多吧。個人應該是去找貸款公司或者銀行,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