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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融資性合同

發布時間:2021-05-11 02:57:44

⑴ 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貸款合同有什麼區別

你應該有一份,我認為主要作用就是交房期限什麼的合同上有註明啊,要是晚了是不是可以理論下啥的,雖然沒意義。
辦好房證後基本上沒用了。。

⑵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什麼概念

所謂商品房預售合同,就是指商品房預售方和預購方雙方約定,預售方在約定時間內將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轉移於預購方,預購方向預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並按期接受商品房的書面協議。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於多數情況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於分期付款買賣,但它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因此,關於商品房預售合同,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1、房屋標的在出賣時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設中尚未竣工;2、預售商品房大多是房產商已確定的地段、樓房、面積及輔助設施而標明每平方米的房屋價格,購買者只是按房產商所表述的種種條件而在其中選定;3、預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為,承購人預先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

⑶ 簽定商品房購買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簽定商品房購買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開發商必須有<商品房預售合同>
2,簽定預售意向合同,(簽定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必須在房產電子板塊上確認你想認購的房屋具有買賣交易的合法性和惟一性;再有就是所有配套設施的費用是否包含在你這些房價裡面,必須確認清楚,一定要在預售合同中確定好交房時間)
3交付預售意向定金
4是期房簽預售合同,是現房簽買賣合同,最後是立契過戶,或更名.

⑷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開發商與買受人針對正在建造中房屋買賣及其他事項的約定,因為它屬於預售合同,因此它不同於一般的買賣合同。今天我們主要來了解一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合同

在合同法中,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成立之時;房屋並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帶有「預售」的字樣,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絕不是預約合同。因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售方與預購方關於房屋的坐落與面積、價款的交付方式與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質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無須將來另行訂立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規定直接履行,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長。但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稱之為期貨買賣合同是錯誤的。所謂期貨買賣合同,是指期貨交易所為進行期貨交易而制訂的統一規定商品的等級或證券的種類和數量、交貨期限和地點等的合同,通常採用「標准合同」形式。期貨買賣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徵:

(1)期貨買賣的標的物的價格不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是在期貨交易所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而確定的;

(2)期貨買賣的標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貨物;

(3)期貨買賣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而不在於獲取現實的貨物,所以,在期貨買賣中,極少有進行實物交割的

(4)期貨買賣的商品必須具備數量大、價格波動大、便於儲存、易於標准化等條件,如糧食、石油、鋼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價格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明確的,而不是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的;

第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的功能;第四,由於房屋的面積、坐落、單元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差別,不具有標准化的特徵,所以在國際慣例上,房屋不是期貨交易的商品,不能用於期貨交易。

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明確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以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來作為合同效力開始或終止根據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開始的根據,則該期限為延緩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終止的根據,則該期限為解除期限。在附延緩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但沒有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也都沒有權利請求對方履行義務。只是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才開始履行義務;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已經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不再履行義務,合同終止。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這里確實存在一定的「期限」,但這種期限絕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為:

其一,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終止效力,雙方應當解除合同。這樣,作為預購方就不能取得約定的房屋。顯然,這與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是相違背的;

其二,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緩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這樣,作為預售方就不能要求預購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顯然,這也不符合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要求。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不是附期限的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種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

(四)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於多數情況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於分期付款買賣,但它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必須交付給買受方,這樣才能實現買受方的經濟目的。可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現實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受方在接受標的物後,尚有二期以上的價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價款。前者是在取得標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後者是在取得標的物後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功能在於出賣方向買受方融資,以滿足買受方資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功能在於買受方向出賣方融資,以滿足出賣方資金不足的需要。

綜上所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買賣合同、期貨買賣合同、附期限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如果從法律上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定性,則商品房預售合同屬於遠期交貨合同。所謂遠期交貨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間內交貨的合同。這類買賣合同僅是在交貨期限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有所區別,而在合同的訂立、貨物價格的確定、履行地點等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沒有任何差別。當事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交貨,否則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5-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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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如何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房屋回購條款的法律性質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

(一) 查證:

最主要的應該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坐落位置、樓號、單元號、房號是不是在預售范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如購買地下車庫應註明地下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以及維修費、物管費等等。

(二)面積的確定與差異的處理:

應當明確合同中認定的面積是出賣人暫測面積,還是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對於預售商品房來說,一般都是暫測面積)。根據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房屋的面積以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即產權證上登記面積)為准,只有這一面積數值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由於房屋的牆皮厚薄、測量誤差、設計更改等原因,暫測面積與實際面積發生差異的現象客觀存在且相當普遍。因此,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在合同中詳盡地約定面積差異處理的方法。

(三)計價方式與價款:

應當明確合同中選擇的是哪種計價面積,是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還是按套計價等。通常是採用建築面積計價,這時還要明確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用)分攤面積是多少。

(四)付款方式的選擇:

在合同中應予明確付款方式和交付時間,同時明確違約責任。對於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據的收費,如出賣人聘請律師的費用、委託中介費、銀行手續費等可以拒付。

(五)物業維修資金的交納:

物業維修資金是房屋維修的專項資金,此項資金應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明確交納方式,如果委託出賣人代為交納的,應約定維修資金繳納憑證領取日期。

(六)裝修質量要求:

要詳細地把裝修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卧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准、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傢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

(七)關於規劃、設計中途變更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有時會出現規劃、設計中途變更情況,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應認真查看合同中可能出現的規劃、設計變更事項,並進行詳細約定。

(八)保修責任:

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商品住宅的保修責任。按照規定,出賣人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並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約定。出賣人應當按照《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九)合同糾紛的處理: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時難免會發生爭議,因此消費者一定要與出賣人約定好爭議解決途徑和方式。

(十)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必須要求出賣人承諾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的具體時間,明確房地產權屬證書辦理的方式(由出賣人代辦或自行辦理)以及遲辦的違約責任。

(十一)補充條款簽合同要注意的事項:

由於補充協議大多含有建築、房地產、法律等專業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於和出賣人簽訂補充協議,先將補充協議拿回來,找相關專家進行咨詢,將補充協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並對其進行修改。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在簽《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在所有空白處劃線;雙方另有約定的,在每句話末了蓋章或者劃線。

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後,最好對該合同進行復印備份,並由出賣人或代理人簽名確認,直至該合同由出賣人到房管部門備案,以便日後出現糾紛時作為證據。

⑹ "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預售合同"有什麼區別

1、標的物不同商品房預售合同:標的物為還在建設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預見性。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標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築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2、合同履行周期不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交易中,從訂立合同到房屋竣工需要較長的時間。在訂立合同後房屋完工前可能出現很多情況影響房屋的竣工,所以對於預購方存在一定的風險。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買賣合同成立後,出賣人即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預售方和預購方雙方約定,預售方在約定時間內將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轉移於預購方,預購方向預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並按期接受商品房的書面協議。

⑺ "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預售合同"有什麼區別

1、標的物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標的物為還在建設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預見性。

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標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築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條件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在這些有效條件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並沒有特殊之處,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認定。但在主體合格和形式合法兩個要件上,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需明確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與程序。通常由出賣人於合同約定日期前通知買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買受人則於交付使用通知送達後按約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合同應對商品房應當具備的使用交付條件約定,主要為商品房應具備必要的驗收文件,如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消防驗收、綜合驗收登記備案表等。買受人依照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對商品房進行驗收。

3、適用范圍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其登記的標的僅限於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的現房買賣、二手房買賣、舊房買賣合同都被排除在備案登記的范圍之外;而預告登記適用於所有不動產交易,不僅包括商品房買賣和私房交易,還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整體受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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