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間借貸中介公司的義務和責任謝謝專家回答!
民間借貸的居間人(民間借貸中介公司),其作用是勸說出借人將金錢借給特定借款人,或者勸說借款人向特定的出借人借款,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借貸數額、利率高低、期間長短等說和,促進借貸關系的成立。善意的居間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不享受任何實體權利,也不承擔任何實體義務。
如果居間人的惡意行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61條和《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的規定,除民間借貸合同按無效處理外,居間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向出借人賠償相應損失。
目前非常火爆的P2P網貸,從法律關繫上來看,網貸平台就是居間人的角色,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即,根據上述規定,網貸平台作為居間人如果沒有明示提供擔保,網貸平台是不用承擔擔保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有關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1)融資居間糾紛擴展閱讀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貳』 請問大家: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案由作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該規定將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屬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如買賣合同質量糾紛,但規定只列出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部分,而當事人的爭議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具體爭議確定。第四部分是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
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當事人在同一起訴中涉及不同法律關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從合同關系的,根據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當事人僅因為從合同發生爭議,按照從合同涉及的法律關系及當事人的爭議確定案由,如擔保合同效力糾紛。
規定將案由分為四部分五十四類300種,種案由用阿拉伯數字統一編號。為了便於司法統計,根據具體情況,少數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見多發的若干項(用阿拉伯數字加圓括弧表示),但此種案由並不限於所標明的幾項。人民法院在案件中應當直接適用種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項,如相鄰用水糾紛。(該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試行。)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第二部分 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糾紛案由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一、代位權糾紛
1.代位權糾紛
二、撤銷權糾紛
2.撤銷權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三、懸賞廣告糾紛
3.懸賞廣告糾紛
四、買賣合同糾紛
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招標投標買賣糾紛
(5)拍賣糾紛
(6)互易糾紛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6.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
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9.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10.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糾紛
11.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車
12.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13.房屋拆遷合同糾紛
六、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糾紛
14.供用電合同糾紛
15.供用水合同糾紛
16.供用氣合同糾紛
1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七、贈與合同糾紛
18.贈與合同糾紛
19.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八、借款合同糾紛
20.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糾紛
(2)企業之間借款糾紛
21.民間借貸糾紛
九、借用合同糾紛
22.借用合同糾紛
十、租賃合同糾紛
23.租賃合同糾紛
十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24.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十二、承攬合同糾紛
25.加工合同糾紛
(1)對外加工裝配合同糾紛
26.定作合同糾紛
27.修理合同糾紛
28.復制合同糾紛
(1)印製合同糾紛
29.測試合同糾紛
30.檢驗合同糾紛
十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3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3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3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35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十四、運輸合同糾紛
(一)客運合同
36.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37.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38.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國際鐵路旅客聯運合同糾紛
39.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內河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沿海旅客運格合同糾紛
40.航空旅客運格合同糾紛
(1)國際航空旅客聯運合同糾紛
(二)貨運合同糾紛
41.公路貨物運格合同糾紛
4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3.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4.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5.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46.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三)多式聯運會同糾紛
47.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十五、技術合同糾紛
48.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
49.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
50.技術進口合同糾紛
51.技術出口合同糾紛
52.技術咨詢合同糾紛
53.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54.技術培訓合同糾紛
55.技術中介合同糾紛
56.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糾紛
57.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糾紛
十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58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59.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1)發明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2)實用新型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3)外觀設計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60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61.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
62.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63委託創作糾紛
64.合作創作糾紛
65.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出版合同糾紛
(2)表演權許可合同糾紛
(3)作品翻譯許可合同糾紛
(4)作品改編許可合同糾紛
(5)作品廣播權許可合同糾紛
66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67.軟體開發合同糾紛
68.軟體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69.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十七、保管合同糾紛
70.保管合同糾稱
十八、倉儲合同到群
71.倉儲合同胡必
十九、勞托合同糾紛
72.委託合同糾紛
(1)訴訟代理合同糾紛
(2)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3)專利代理糾份
(4)商標代理糾粉
(5)船舶代理合同糾紛
(6)民用航空運拍用售代理合同糾紛
(7)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8)保西代理糾紛
二十、行紀合同糾紛
73.行紀合同糾紛
(1)代油代用合同糾紛
(2)用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3)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4)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二十一、居間合同糾紛
74.居間合同糾紛
二十二、擔保合同糾紛
75保證合同糾紛
76.抵押合同糾紛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糾紛
77質押合同糾紛
78.留置糾紛
79.定金合同糾紛
二十三、典當糾紛
80.典當糾紛
二十四、保險合同糾紛
81.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82.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83.再保險合同糾紛
84.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十五、海商合同糾紛
85.海上貨物運格合同糾紛
86.航次租船合同糾紛
87.海上旅客運拍合同糾紛
88.走鋼租船合同糾紛
89.光船租賃合同糾紛
90.海上拖航合同糾紛
91.海難救助合同糾紛
92.海上打扮合同糾紛
93.海上保險合同糾紛
94.港口作業合同糾紛
95.理貨合同糾紛
96.航道疏浚合同糾紛
97.海上運拍(船舶)聯營合同糾紛
98.船用建造、買賣、拆解合同糾紛
99.海員勞務合同糾紛
二十六、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100.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二十七、信用卡糾紛
101.信用卡糾紛
二十八、信用征糾紛
102.信用證糾紛
二十九、期貨交易糾紛
103.期貨交易糾紛
三十、信託糾紛
104.信託糾紛
三十一、證券合同糾紛
105.股票交易糾紛
106.公司債券交易糾紛
107.出資轉讓糾紛
108.國債交易糾紛
109.證券代銷協議糾紛
110.證券包銷協議糾紛『
111.證券投資咨詢糾紛
112.證券資信評估糾紛
113.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三十二、經營合同糾紛
114.出資糾紛
115.聯營合同糾紛
116.合夥協議糾紛
117.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18.企業租賃合同糾紛
119.掛靠經營糾紛
12.從企業出售糾紛
121.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122.公司分立糾紛
123.公司合並糾紛
124.債權轉股權糾紛
125.彩票、獎券糾紛
126.補償貿易糾紛
127.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
128.中外合作經營合飼糾紛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29.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三十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30.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三十五、電信合同糾紛
131.電信合同糾紛
三十六、郵政合同糾紛
132.郵政合同糾紛
三十七、演出合同糾紛
133.演出合同糾紛
三十八、服務合同糾紛
134.服務合同糾紛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2)銀行結等合同糾紛
(3)銀行保管箱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
(8)房地產經紀糾紛
(9)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10)對會服務合同糾紛
(11)物業管理糾紛
(12)飲食服務合同糾紛
(13)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4)有線電視收視糾紛
三十九、勞動爭議
135.勞動合同糾紛
136.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137.事實勞動關系爭議
138.勞動保險糾紛
四十、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139.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第二部分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固管理糾紛案由
一、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權利糾紛
140.財產所有權糾紛
(1)用產權間糾紛
(2)財產損害培償糾紛
141.提單糾紛
142.倉單糾紛
143.存單糾紛
144.宅基地糾紛
145.探礦權糾紛
146.采礦權糾紛
147.自然資源使用權糾紛
148.承包經營權糾紛
149.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採光、通風糾紛
(3)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
(4)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150.埋藏物隱藏物權屬糾紛
151.拾得遺失物權屬糾紛
152.拾得漂流物權屬糾紛
153.拾得失散的飼養動物權屬糾紛
二、票據、證券權益糾紛
15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155.票據追索權糾紛
15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15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158.票據損害培償糾紛
15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160.匯買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161.證券發行糾紛
(1)配股糾紛
162.證券返還糾紛
163.證券欺詐糾紛
164.證券內幕交易糾紛
165.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糾紛
166.虛假證券信息糾紛
167證券投資基金糾紛
168.證券登記、託管、結算糾紛
三、股東權糾紛
169.股票交付請求權糾紛
170.股權轉讓侵權糾紛
(l)優先認購權糾紛
171.股東會議表決權糾紛
172公司知情權糾紛
173.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
174.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糾紛
175.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
176.股東會議召集權糾紛
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
177.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糾紛
178.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五、知識產權糾紛
(一)著作權糾紛
179.著作人身權糾紛
(l)作品發表權糾紛
(2)作品署名權糾紛
(3)作品修改權糾紛
(4)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
180.著作財產權糾紛
(l)復制權糾紛
(2)發行權糾紛
(3)展覽權糾紛
(4)公開表演權糾紛
(5)社放權糾紛
(6)攝制權糾紛
(7)改編權糾紛
(8)翻譯權糾紛
(9)匯編權糾紛
181.鄰接權糾紛
182.計等機軟體著作權糾紛
(1)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糾紛
(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
(二)商標權糾紛
183.商標權權屬糾紛
184.商標侵權糾紛
(1)假冒注冊商標糾紛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糾紛
(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糾紛
(三)專利權糾紛
185.專利權權局糾紛
186.專利侵權糾紛
187.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
188.專利申請權糾紛
189.專利申請優先權糾紛
190.專利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糾紛
191.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
(四)發現權與發明權糾紛
192.發現權糾紛
193.發明權糾紛
(1)植物新品種糾紛
六、不正當競爭糾紛
194.壟斷糾紛
195.虛假廣告糾紛
196.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1)侵害商業技術秘密糾紛
(2)侵害商業經營秘密糾紛
197.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志糾紛
198.仿冒、偽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
199.偽造產地糾紛
200.傾銷糾紛
201.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糾紛
七、海事糾紛
202.海上重大責任事故糾紛
203.船舶碰撞糾紛
(1)船舶浪損糾紛
204.船艙觸碰(建築物、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205.船舶損壞(空中或水下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206.影響船舶航行損害賠償糾紛
207.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08.港口作業糾紛
209.養殖損害賠償糾紛
210.船舶、港口作業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21l.非法留置船載貨物糾紛
212.共同海損糾紛
213.船舶水道規費糾紛
八、人身權糾紛
214.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3)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4)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5)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
(6)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7)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215.人身自由權糾紛
216.名譽權糾紛
217.名稱權糾紛
218.姓名權糾紛
219.榮譽權糾紛
220.肖像權糾紛
九、特殊侵權糾紛
22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2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22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224.產品責任糾紛
22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22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22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22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22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23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23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23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23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十、不當得利糾紛
235.不當得利糾紛
十一、無因管理糾紛
236.無因管理糾紛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由
一、婚姻家庭糾紛
237.污釣用產糾紛
238.離婚糾紛
239.夫妻登記離婚後形態糾紛
240.解處非法同居關系糾紛
241.婚姻無效糾紛
242.撤銷婚姻糾紛
243.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244.婚姻自主權糾紛
245.撫養、扶養關系糾紛
246.撫育費糾紛
247.扶養費糾紛
248.監護權糾紛
249.探視子女權糾紛
250.生身父母確認糾紛
251.贍養糾紛
(1)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52.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53.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54.繼父母子女關系糾紛
255.分家析產糾紛
二、繼承糾紛
256.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57.遺囑繼承糾紛
258.繼承權確認糾紛
259.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60.遺增糾紛
261.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方案
263.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264.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265.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案
266.申請指定監護人案
26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268.申請宣告失蹤案
269.申請撤銷直告失蹤案
270.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案
271.失蹤人債務支付案
272.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案
275.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
276.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案
277.申請確定選民資格案
278.申請支付令案
279.申請公示催告案
280.國有企業破產案
281.(非國有)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
282.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秦
28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
284.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案
286.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287.申請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糾紛案
288.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案
(1)申請扣押船舶案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案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案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案
289.申請海事強制令案
290.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案
29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請海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
293.申請海事債權確權案
294.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策
295.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請承認國外仲裁裁決案
297.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
298.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調解書案
300.申請認可台灣地區仲裁裁決案
『叄』 民間借貸信息網的居間服務費標準是什麼
民間借貸的中介費怎麼收取的問題,法律沒有作出規定,中介費的約定屬於民事合同的范圍,當事人之間有自由協商的權利,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3)融資居間糾紛擴展閱讀:
以買賣合同做擔保的情形: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
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間借貸
『肆』 最高法新規解決了p2p司法實踐哪些難題
(一)關於民間借貸的界定。
這一部分主要是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作出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范圍予以明確界定。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相對於國家正規金融行業自發形成的一種民間融資信用形式,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和深厚的傳統,且為社會廣泛熟悉,「民間借貸」這一稱謂已經約定俗成。在我國,借貸市場主要由金融機構借貸和民間借貸組成。本司法解釋解決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資金融通而發生的爭議。解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范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二)關於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從民間借貸現實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資金大多屬於民間的自有或閑散資金,具有鬆散性、廣泛性的特徵。由於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又多有親屬關系或同事、同鄉、同學等社會關系,在借貸形式上往往表現出簡單性和隨意性。不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僅僅由借款人出具一張內容簡單的借據、收條或欠條的情形較為常見。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往往很難舉出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或抗辯。此時,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素有爭議。司法解釋的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的起訴條件;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以及保證人的訴訟地位等問題,為立案登記制背景下更好地發揮司法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受理和管轄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關於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規定。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日趨多元復雜。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一部分主要包括:1.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一規定有利於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一致、互相配合。2.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斷,在司法實踐中有著重要的意義。只有基於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一方當事人才能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也才能涉及到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問題。鑒於民間借貸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釋在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3.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內容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五)關於互聯網借貸平台的責任。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及其相關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自從1979年出現P2P概念,並將小額信貸和互聯網技術相連接以來,P2P網路借貸逐步進入了人們的視野,並於2007年正式進入我國。2013年以來,P2P網路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在一年之內由最初的幾十家增長到幾千家,從而不僅實現了數量上的增長,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得到擴張。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台角色復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在當前涉及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規范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我國網路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本《規定》分別對於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六)關於民間借貸合同與買賣合同混合情形的認定。
民間借貸實踐中,當前有一種現象是當事人雙方為避免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往往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的同時或其後簽訂買賣合同(以房屋買賣合同為主),約定債務人不能償還債款本息的,則履行買賣合同。此類案件中如何認定合同的性質和效力、如何加以處理,關繫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統一,關繫到當事人切身利益的維護。同時,正確處理此類案件,對於防範虛假訴訟,健全擔保規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本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通過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
(七)關於企業間借貸的效力。
我院於1991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我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著周轉資金短缺、融資渠道不暢的發展瓶頸,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或者相互之間拆借資金成為融資的重要渠道。但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我們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我們認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為此,本《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八)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
對於無效合同的認定,事關合同效力的維護及市場經營秩序的安全和穩定,亦事關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無效民間借貸行為的具體情形,有利於規范我國的金融秩序;引導民間借貸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審判實踐准確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提供規范依據。本《規定》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九)關於虛假民事訴訟的處理。
我們經過調研發現當前民事審判領域存在許多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尤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虛假訴訟,是擺在審判實踐中的一個突出難題,也是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此類案件利益關系復雜,且往往使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識別虛假訴訟,支持了虛假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則不但無法化解糾紛,反而更加激化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極易引發和激化社會沖突。總之,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既侵犯了真實權利人的利益,又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既擾亂正常的司法審判秩序,又影響了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加大對虛假訴訟的預防和打擊,以維持誠實守信的訴訟環境。審判實踐中如何識別虛假訴訟是遏制虛假訴訟所面臨的首要問題。對於這一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處理方式,但也達成了基本共識,即應當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加強對證據的審查力度。本《規定》結合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審判實踐的調研結果,吸收了實踐中的有益的經驗做法,採納了綜合判斷的規范模式,並總結出了具體列舉的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十種行為,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審判人員審理案件時借鑒、參考。當然,正確識別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還要求審判人員基於自身的審判經驗的積累,對生活的認知能力的提高,結合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關於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
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本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了金融市場化改革,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場化。但是,利率市場化絕不意味著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著利率無序化。必須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進行管控。對民間借貸利率的管制,除應當考慮政府及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便利,還要考慮作為市場主體的借貸雙方的真正需求。我國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利率,正處於一個變革時期,經歷了從國家統一貸款利率,到依據國家基準利率上下限浮動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貸款利率浮動上限,2013年取消浮動下限的變遷過程。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作為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究竟如何進行調整,採納何種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標准如何予以確定,這一系列審判實踐中的問題亟待回答。《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此外,這一部分還對逾期利率、自願給付利息以及復利等問題作了規定。
『伍』 融資案員工會判幾年行
憲法民法說3年以上10以下有。
在相關法律、法規嚴重缺乏的情況下,法院充版分依據現有法律權、司法解釋,立足於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保護互聯網金融健康良性發展的角度,作出了融法於理、恰如其分的裁判。9月1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原告(反訴被告)北京飛度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度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諾米多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該案為全國首例眾籌融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