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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電子書

發布時間:2021-05-17 08:55:42

㈠ 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電子版

http://www.douban.com/note/69873436/
這里有,不過文件太大了

㈡ 求2011最新的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電子書

我的網路空間有下的。
中級職稱不難考試,我覺得我還是給你一點經驗,比其他的宣傳更為有好處。
我今年通過的成績,如果你是學會計,那麼在有限的時間裡面,只要你每天花3個小時時間,那麼很輕松的就可以通過。
首先是新教材肯定會有變動,因為個人所得稅方面會有變化,雖然說中級不需要考多少稅務的東西,但是了解一下對你有好處。
會計准則,變動不大了,09年已經變動過一次,10年不會再有什麼變化。
中級會計實務: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包括資本化的開發支出)、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商譽等。可轉回減值損失的資產包括存貨、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消耗型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金融資產等。這是一個既有修改又有新增的知識點,在復習時要注重從總體上把握,跨章節記憶。
財管:公式非常多,如果你數學不好,建議你在這里報個班。
中級經濟法:沒多少難度而言,教材內容相比前兩門要少,幾乎沒有計算量,主要是考核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實際應用能力。要重視一些條例,比如比例、時間、人數、資金等數字化的法律規定很多,比如表決方式,是否能善意對抗第三人。這些是肯定會考到的。
如果你要上班,或者不是學會計的,你報班的話,我建議你選擇網校。
畢竟你以後准備參考書,輕松過關或者夢想成真,都是網校出版的,並且現場班不足以讓你一遍能聽懂,這方面還是網校比較好。
如果你需要09年會計中級的課件,網路搜索一下「會計考友論壇」,自己去下。
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問題,可以加我網路HI。
最後祝你考試順利,工作順利。

㈢ 誰有 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pdf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內容如下:

為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

第五條 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二)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後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第七條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三)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四)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的,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同於他物導致承租人不能返還,出租人要求其給予合理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雙方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意外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對於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佔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未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或者以融資租賃合同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但出賣人及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應當免除承租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出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的;

(三)怠於行使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

(四)怠於行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

第十九條 租賃物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且出租人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時,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願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承租人主張其系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對上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物的殘值。

第二十三條 訴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後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價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託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出賣人與買受人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或者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僅對其中一個合同關系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另一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基於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受領租賃物、索賠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6〕19號)同時廢止。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㈣ 10注冊會計師電子書

紙教材還沒出,電子版還要等到5月份才有。
發點經驗給你(本人原創的。)
能考,一門一門的准備,今年才考完,現在是備考2010年注冊會計師的最好時間。
我跟你說說所需要的底子,可能會對你好一些。
會計,需要有中級會計實務,成本會計,財務管理,財務報表分析的底子。
審計,要會計學得好,審計才容易懂,這本書枯燥,比會計花的時間還要多。
財管,需要有財務報表分析,管理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的知識。
經濟法,沒基礎,也可以學。
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的知識。
風險管理,我沒考過,我是考老制度。
現在注冊會計師剛考完不到一個月,應該是說最好預習明年的注冊會計師的時間,考注冊會計師,切忌不可貪多,不可高估自己活著低估注冊會計師的難度。
現在最好不要把6本書買全,因為教材肯定會變動,尤其是稅法明年變動會很大,我建議你一科一科的准備,准備好一本書,再買一本書准備,准備到明年4月,看你的准備情況,再決定考幾科,以我個人的看法,我絕對你報考三科最為合適,經濟法,稅法,風險管理,這幾科與會計聯系不是很大,與會計稍微聯系大點的是稅法。輔導書不一定要買,最好報個班,現在報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議你最好報考網校,跟著學,效果會比較不錯的。
另外在准備的過程中,切忌莫放過大題,因為考試如果一道大題沒做,及格的可能性就很小,一道大題都差不多18分左右,如果以道沒錯,就是80分往下起平,也就是說,正確率要達到80%才有希望及格,但正確率達到80%的,一般都能把題目做完,寧願平常多錯一點,也不要放過大題。

關於搭配的問題:
1.會計審計(+稅法):這樣搭配無可厚非,有人說先考這個,考了這個等於注冊會計師考了一半,這種說法本身沒什麼錯誤,但是這么搭配是因人而異的,本身會計的難度最大,審計花費的時間比會計還要長,所以這樣的搭配適合底子非常好,並且有時間比較,愛鑽研大題的那種。如果你現在准備的話,可以試試,建議最好試聽網校的輔導班,有10節免費的,其中包括第二章,如果第二章都聽不懂的,建議不要准備。
2.會計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樣搭配比第1種搭配要少花3個月的適合,這種報法適合大三的學生,專業課即將學完,並且沒有其他考試,只考注冊會計師的,這樣如果考上,對畢業找工作相對好點。
3.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種適合考試經驗不足的,歸納能力不強的,適合先從這個考起。
4.財管經濟法(+風險管理/+稅法):這個搭配是最省時間的,但特別針對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學的不錯,並且學過金融的朋友,因為財管的期權股價是最難的章節,其次是企業整體價值評估,數學學得好,有金融底子的,會省時省力。害怕數學的不適合這一條。
注意:這個《會計》與注冊會計師的每一門都有聯系,其中與審計稅法聯系最大。這個《會計》並不是基礎,更不是《會計基礎》,很多學會計的,考這一科,考10多分,20多分都是正常的,大題一個不會的很多。所以最好有點心理准備,這個《會計》需要財管,成本會計的底子,第二章金融資產中,就涉及年金(資金時間價值)的知識。
《經濟法》《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經濟法的公司法,證券法,就要判斷現金流量,凈利率問題,一點會計基礎都沒有,肯定不行的。另外票據問題,如果是非會計專業,也不好理解,肯定要多費時間。《稅法》更加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企業所得稅,財務報表,各項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增值稅,這樣的基本知識都沒有,可以不用去考。

下面是如何學習的問題,風險管理我沒有考過,也不需要考了,所以我不好回答,審計我也是沒掌握方法,所以也不回答,其他4科我來告訴你:
其實很多人說考經濟法,稅法不需要會計基礎,是個錯誤。
首先是財管:並不像別人說的掌握公式就很容易考過,財管加客觀題,要計算的是80分以上,學財管的底子是財務報表分析,成本會計,管理會計。其中成本計算肯定是年年都有的,這個是屬於容易的題目,所以一定要會算。其次,通過歷年的試卷看,財管的計算類型這么幾個,容易的是財務報表分析,可持續增長率計算,最佳存貨,最佳現金持有量,銷售預算,風險計算,屬於難的有期權股價,這個也是年年考,二叉樹,斯科爾斯模型,肯定要知道,然後融資租賃,企業整體價值評估。10種類型的計算都要會,最基礎的章節是年金,凡事考慮年限的,無非肯定是用到年金和風險的,其中數學最好是學過概率,你像風險計算中的標准差,方差,相關系數,全部是概率到財管的具體運用。
經濟法:
經濟法有點雜,歸納的東西多,歸納完之後,還有其他零散的.
1.歸納時間,這個是第一章,訴訟期限,肯定會考。還有比如多少日登記,多少日見報,多少日發出公告,等等,破產法,公司法合並分立會提及。
2.歸納表決方式,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3.歸納組織形式,比如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的,這些合夥企業法,外商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4.歸納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獨立董事,比如破產法管理人,都會有。
5.歸納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個物權法有。
6.歸納其他數字,這個很重要的。
重點章節往往是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破產法,物權法。這些章節也容易結合。
稅法:
而稅法不同.
因為你看稅法,出題就有很對性,計算題都是出稅種,叫你算多少稅,分值比例較高,所以你如果計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這么告訴你幾點,你回去好好看看稅法.
稅法從增值稅,除了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外,書上黑體字,都是按照這么一個順序.
1.各個稅的概念
2.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
3.計稅基礎,這個是計算的關鍵,哪些要計稅,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組價,你列一張表.
4.納稅時間,地點,稅收優惠.
你按照這4樣,再歸納第5個.
5.與房子有關的稅,你看歷年試卷,年年都會考到.
你這么一歸納,稅法頂多歸納出30頁4A的紙,肯定能過了.
會計:會計我一直頭疼,把最難得看了,但是今年放水,考些不看的地方,但是會計也要有財管的基礎,第二章金融資產就需要財管,未確認融資收益,所以學會計必須有底子,有中級財務會計的底子,有財務報表分析,稅務的知識。
學會計我的歸納不到家,但是還是必須說,各個章節的聯系,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長期股權投資都是有著聯系,所以這幾章要學好。
然後財務報表,合並財務報表,所得稅會計是難點。
歸納有以下這么幾點:
因為會計其實是考你的會計准則問題,很詳細的,所以首先要
1.歸納會計科目核算內容
2.歸納以什麼價值核算,你比如歷史成本,公允價值,到底是什麼價值。
3.歸納相同點,比如哪些要提減值准備,哪些可以沖回,哪些不可以沖回。
4.對比,資產對比負債,對比所有者權益。
5.共性,資產裡面的,比如金融資產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資產,共同與差異,金融資產與投資性房地產的共性。
審計我沒學好。

備考中注意這么幾點:
1.不能因為沒有2010年的教材而不預習,用09年的教材預習,最好不要買輔導,報個班比較穩妥,因為你如果面輔導,有以下兩個方面不好,如果你考得多,會感到預習時間不夠,再就是萬一教材改變大,做成了一個印象反倒不好。還不如報個班,把習題班學會就好了。等新書一下來,就趕緊做題。
2.心態放穩,不是很難的考試,只是到了那裡,會有兩個想法,一是題目不難,但是不會,二是感覺一整本書都是重點。
3.最怕的是高估自己,低估注冊會計師,很多考過初級,中級,盲目覺得自己的自學能力不錯。
4.要堅持做大題,最怕的就是看到大題,就腦袋裡面思考一下,不動筆,而直接去看答案。

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問題,可以網路搜索一下「會計考友論壇」或者加我網路HI,或者語音聊聊。
最後祝你考試順利,工作順利。

㈤ 誰有融資租賃法律實務 秦國勇 電子版發我一份那!!感激不盡!!

真沒有電子版的。。。。。侵權不說,也不清楚。。。

那本書太過時了,我手裡有紙質的,政策都更新了,沒用。。。我覺得你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釋義

我在融資租賃公司做,你可以私信我,一起交流

㈥ 《融資租賃風險管理》,程東躍著的電子書,PDF格式均可,能否發我一份,謝謝。 youxaing:166398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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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紙教材都沒出,哪裡這么快會有電子教材呢? 電子版本教材要等紙教材出來之後,大概4月底會有的。 你要是需要2009年的PDF版本教材,你可以網路搜索一下「會計考友論壇」,自己去下。 發點經驗給你,助你考試(這個經驗原創就是我,我粘貼一下)。 能考,一門一門的准備,今年才考完,現在是備考2010年注冊會計師的最好時間。 我跟你說說所需要的底子,可能會對你好一些。 會計,需要有中級會計實務,成本會計,財務管理,財務報表分析的底子。 審計,要會計學得好,審計才容易懂,這本書枯燥,比會計花的時間還要多。 財管,需要有財務報表分析,管理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的知識。 經濟法,沒基礎,也可以學。 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的知識。 風險管理,我沒考過,我是考老制度。 現在注冊會計師剛考完不到一個月,應該是說最好預習明年的注冊會計師的時間,考注冊會計師,切忌不可貪多,不可高估自己活著低估注冊會計師的難度。 現在最好不要把6本書買全,因為教材肯定會變動,尤其是稅法明年變動會很大,我建議你一科一科的准備,准備好一本書,再買一本書准備,准備到明年4月,看你的准備情況,再決定考幾科,以我個人的看法,我絕對你報考三科最為合適,經濟法,稅法,風險管理,這幾科與會計聯系不是很大,與會計稍微聯系大點的是稅法。輔導書不一定要買,最好報個班,現在報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議你最好報考網校,跟著學,效果會比較不錯的。 另外在准備的過程中,切忌莫放過大題,因為考試如果一道大題沒做,及格的可能性就很小,一道大題都差不多18分左右,如果以道沒錯,就是80分往下起平,也就是說,正確率要達到80%才有希望及格,但正確率達到80%的,一般都能把題目做完,寧願平常多錯一點,也不要放過大題。 關於搭配的問題: 1.會計審計(+稅法):這樣搭配無可厚非,有人說先考這個,考了這個等於注冊會計師考了一半,這種說法本身沒什麼錯誤,但是這么搭配是因人而異的,本身會計的難度最大,審計花費的時間比會計還要長,所以這樣的搭配適合底子非常好,並且有時間比較,愛鑽研大題的那種。如果你現在准備的話,可以試試,建議最好試聽網校的輔導班,有10節免費的,其中包括第二章,如果第二章都聽不懂的,建議不要准備。 2.會計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樣搭配比第1種搭配要少花3個月的適合,這種報法適合大三的學生,專業課即將學完,並且沒有其他考試,只考注冊會計師的,這樣如果考上,對畢業找工作相對好點。 3.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種適合考試經驗不足的,歸納能力不強的,適合先從這個考起。 4.財管經濟法(+風險管理/+稅法):這個搭配是最省時間的,但特別針對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學的不錯,並且學過金融的朋友,因為財管的期權股價是最難的章節,其次是企業整體價值評估,數學學得好,有金融底子的,會省時省力。害怕數學的不適合這一條。 注意:這個《會計》與注冊會計師的每一門都有聯系,其中與審計稅法聯系最大。這個《會計》並不是基礎,更不是《會計基礎》,很多學會計的,考這一科,考10多分,20多分都是正常的,大題一個不會的很多。所以最好有點心理准備,這個《會計》需要財管,成本會計的底子,第二章金融資產中,就涉及年金(資金時間價值)的知識。 《經濟法》《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經濟法的公司法,證券法,就要判斷現金流量,凈利率問題,一點會計基礎都沒有,肯定不行的。另外票據問題,如果是非會計專業,也不好理解,肯定要多費時間。《稅法》更加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企業所得稅,財務報表,各項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增值稅,這樣的基本知識都沒有,可以不用去考。 下面是如何學習的問題,風險管理我沒有考過,也不需要考了,所以我不好回答,審計我也是沒掌握方法,所以也不回答,其他4科我來告訴你: 其實很多人說考經濟法,稅法不需要會計基礎,是個錯誤。 首先是財管:並不像別人說的掌握公式就很容易考過,財管加客觀題,要計算的是80分以上,學財管的底子是財務報表分析,成本會計,管理會計。其中成本計算肯定是年年都有的,這個是屬於容易的題目,所以一定要會算。其次,通過歷年的試卷看,財管的計算類型這么幾個,容易的是財務報表分析,可持續增長率計算,最佳存貨,最佳現金持有量,銷售預算,風險計算,屬於難的有期權股價,這個也是年年考,二叉樹,斯科爾斯模型,肯定要知道,然後融資租賃,企業整體價值評估。10種類型的計算都要會,最基礎的章節是年金,凡事考慮年限的,無非肯定是用到年金和風險的,其中數學最好是學過概率,你像風險計算中的標准差,方差,相關系數,全部是概率到財管的具體運用。 經濟法: 經濟法有點雜,歸納的東西多,歸納完之後,還有其他零散的. 1.歸納時間,這個是第一章,訴訟期限,肯定會考。還有比如多少日登記,多少日見報,多少日發出公告,等等,破產法,公司法合並分立會提及。 2.歸納表決方式,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3.歸納組織形式,比如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的,這些合夥企業法,外商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4.歸納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獨立董事,比如破產法管理人,都會有。 5.歸納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個物權法有。 6.歸納其他數字,這個很重要的。 重點章節往往是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破產法,物權法。這些章節也容易結合。 稅法: 而稅法不同. 因為你看稅法,出題就有很對性,計算題都是出稅種,叫你算多少稅,分值比例較高,所以你如果計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這么告訴你幾點,你回去好好看看稅法. 稅法從增值稅,除了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外,書上黑體字,都是按照這么一個順序. 1.各個稅的概念 2.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 3.計稅基礎,這個是計算的關鍵,哪些要計稅,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組價,你列一張表. 4.納稅時間,地點,稅收優惠. 你按照這4樣,再歸納第5個. 5.與房子有關的稅,你看歷年試卷,年年都會考到. 你這么一歸納,稅法頂多歸納出30頁4A的紙,肯定能過了. 會計:會計我一直頭疼,把最難得看了,但是今年放水,考些不看的地方,但是會計也要有財管的基礎,第二章金融資產就需要財管,未確認融資收益,所以學會計必須有底子,有中級財務會計的底子,有財務報表分析,稅務的知識。 學會計我的歸納不到家,但是還是必須說,各個章節的聯系,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長期股權投資都是有著聯系,所以這幾章要學好。 然後財務報表,合並財務報表,所得稅會計是難點。 歸納有以下這么幾點: 因為會計其實是考你的會計准則問題,很詳細的,所以首先要 1.歸納會計科目核算內容 2.歸納以什麼價值核算,你比如歷史成本,公允價值,到底是什麼價值。 3.歸納相同點,比如哪些要提減值准備,哪些可以沖回,哪些不可以沖回。 4.對比,資產對比負債,對比所有者權益。 5.共性,資產裡面的,比如金融資產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資產,共同與差異,金融資產與投資性房地產的共性。 審計我沒學好。 備考中注意這么幾點: 1.不能因為沒有2010年的教材而不預習,用09年的教材預習,最好不要買輔導,報個班比較穩妥,因為你如果面輔導,有以下兩個方面不好,如果你考得多,會感到預習時間不夠,再就是萬一教材改變大,做成了一個印象反倒不好。還不如報個班,把習題班學會就好了。等新書一下來,就趕緊做題。 2.心態放穩,不是很難的考試,只是到了那裡,會有兩個想法,一是題目不難,但是不會,二是感覺一整本書都是重點。 3.最怕的是高估自己,低估注冊會計師,很多考過初級,中級,盲目覺得自己的自學能力不錯。 4.要堅持做大題,最怕的就是看到大題,就腦袋裡面思考一下,不動筆,而直接去看答案。 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問題,可以網路搜索一下「會計考友論壇」或者加我網路HI。 最後祝你考試順利,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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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版考試用書與舊版的區別
2011年版考試用書與2010年版考試用書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編排體系有較大的變化;二是內容有部分增刪。這些在前面新舊大綱的比較中已明確指出,為了進一步方便學員復習考試,下面以章為單位將新舊考試用書各章的具體變化情況細化表述,具體分為2部分,一部分是內容的增刪,另一部分是原有內容中少量的位置變化,即編排體系變化所致。
第1章
一、新舊考試用書第1章內容少量的位置變化有哪些?
2011年版考試用書的第1章內容是「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在2010年教材中本部分內容分布於1Z301020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1Z301030 民法、1Z301160 土地管理法、1Z301190保險法、1Z302080合同的擔保、1Z304000建設工程法律責任中。

2011年 2010年
1Z301010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1Z301021 法律體系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法的效力 1Z301022 法的形式
1Z301030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3 代理制度
1Z301032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1Z301033代理制度中的第五點
1Z301040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1Z301035物權制度
1Z301042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1Z301160土地管理法

1Z301050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1Z301034債權制度
1Z301060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制度 1Z301036知識產權制度
1Z301070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1Z302080合同的擔保
1Z301080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1Z301190 保險法
1Z301090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 1Z304000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
1Z301092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1Z301031 民事法律關系
1Z301032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Z304010 民事責任
1Z301093建設工程行政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1Z304020 行政責任

1Z301094建設工程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1Z304030 刑事責任

二、新舊考試用書第1章內容有什麼變化?
(一)2011年版本新增內容:
1、1Z301010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中
1Z301012新增知識點:法的形式的具體分類
新增目:1Z301013 建設法律、行政法規與行政法的關系
2、1Z301020 建設工程法人制度中
1Z301021新增知識點:法人的分類
新增目:1Z301023 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系
3、1Z301030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中
1Z301031新增知識點:代理的法律特徵
1Z301032新增知識點: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4、1Z301040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中
1Z301042新增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新增目:1Z301043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新增目:1Z301053 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5、1Z301060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制度中
1Z301062新增知識點: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的申請和審批;商標權:著作權主體;著作權的保護期;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
新增目:IZ301063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的保護
新增目:IZ301064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責任
6、1Z301070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中
IZ301072新增知識點: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證種類
7、1Z301080 建設工程保險制度中
新增目:1Z301082 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收益
8、1Z301090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中
IZ301092新增知識點: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

(二)2011年版本中刪除內容:
1、刪除目: 2010版1Z301031 民事法律體系
2010版1Z301032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2、刪除目:2010版1Z301162 了解建設用地管理制度
3、刪除目:2010版1Z304022 熟悉行政處罰程序

(三)2011年版本中擴展內容:
1、1Z301011 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此部分內容進行了展開
2、1Z301012 中法的效力層級
3、1Z301033 內容原來有所提及,現更為全面
4、1Z301040 內容擴充多
5、1Z301052 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原為小點,現單獨列出
6、1Z301062 中專利權內容擴充
第2章
1Z302000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新舊考試用書第2章內容位置變化有哪些?
2011年考試用書中1Z302010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這部分在2010年考試用書中主要分布在1Z301040 建築法及1Z301010建造師管理制度。具體如下表所示:

2011版 2010版
1Z302010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1Z302011 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范圍
1Z302012 申請主體和法定批准條件
1Z302013 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1Z301040 建築法
1Z301041 施工許可制度
1Z30201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L302020 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1Z302021 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和等級 1Z301040 建築法
1Z301042 企業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1Z302022 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1Z302023 禁止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 1Z301040 建築法
1Z30104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1Z30104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1Z30202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30 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
1Z302031 建設工程專業人員執業資格的准入管理 1Z301040 建築法
1Z301043 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1Z302032 建造師考試和注冊的規定 1Z301010建造師管理制度
1Z301011 注冊管理
1Z302033建造師的受聘單位和執業崗位范圍 1Z301010建造師管理制度
1Z301012 執業管理
1Z302034建造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Z301010建造師管理制度
1Z301012 執業管理
1Z301014監督管理
1Z302035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新舊考試用書第2章內容有什麼變化?
(一)2011年版新增內容
1、1Z302010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新增目:1Z302011 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范圍
新增目:1Z302012 申請主體和法定批准條件
新增目:1Z302013 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新增目:1Z30201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11新增知識點:不重復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開工報告審查的主要內容;開工報告制度與建設監理中開工報告的不同
1Z302012新增知識點: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主體;已增加的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
1Z302013新增知識點:中止施工的解釋
2、1Z302020 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新增目:1Z302022 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新增目:1Z302023 禁止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
新增目:1Z30202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21新增知識點:施工企業的資質許可;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外商投資建築企業的規定
1Z302022新增知識點: 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禁止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3、1Z302030 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
新增目:1Z302032 建造師考試和注冊的規定
新增目:1Z302033建造師的受聘單位和執業崗位范圍
新增目:1Z302034建造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新增目:1Z302035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32新增知識點:建造師考試的相關內容;二級建造師的注冊;二級建造師注冊的受理與審批;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
1Z302034新增知識點:注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
1Z302035新增知識點: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2011年版擴展內容知識點
1Z302014擴展知識點: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21擴展知識點: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施工企業的資質類別和等級
1Z302021擴展知識點: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序列;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序列;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序列;
1Z302024擴展知識點: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33擴展知識點:建造師執業的范圍
(三)2011版刪除部分
刪除目:1L301013 執業工程規模標准
刪除目:1Z301044 工程發包制度
刪除目:1Z301047 工程監理制度
1Z301042刪除內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
1Z301043刪除內容: 建築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共同點
1Z301045刪除內容: 工程承包制度中禁止轉包
1Z301012刪除內容:受聘單位的變更
1Z301014刪除內容: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
(四)2011年版變化內容
1Z301041變化內容: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由5種變為2種(去掉2、4、5,第5條軍用房屋建築單獨成條,改為另行規定的建設工程);
1Z302034變化內容:
①《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中注冊建造師不得有的行為由原來9項變為13項
②注冊機關的監督管理由原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5種措施減少為4種,去掉原第5條。

第3章
2011年考試用書中1Z303000 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分為三節,主要包含了2010年考試用書的1Z3010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中的1Z301044、1Z301045、1Z301046、1Z301050(一節)、1Z304041、1Z304042、1Z304046的部分內容。
一、新舊考試用書第3章內容的位置變化有哪些?

2011年 2010年
1Z303020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1Z301045 工程承包制度
1Z303023建設工程分包的規定 1Z301046 工程分包制度
1Z303010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 1Z301050招標投標法
1Z303011建設工程必須招標的范圍、規模和招標方式 1Z301051 掌握招標投標活動的原則及適用范圍
1Z303012招標的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發包的規定

1Z301052 掌握招標程序
1Z301056 掌握開標程序
1Z301057 掌握評標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和評標方法
IZ303013投標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標保證金 1Z301053 掌握投標的要求
IZ303015聯合體投標的規定 1Z301054 掌握聯合體投標
IZ303014禁止投標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1Z301055 掌握禁止投標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IZ303016中標的法定條件 1Z301058 掌握中標的要求
IZ303017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IZ304042 熟悉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IZ304046 了解招標代理單位法律責任
IZ30302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IZ304041 掌握施工單位法律責任
IZ304042 熟悉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二、新舊考試用書第3章內容有什麼變化?
(一)2011年版本新增內容:
1、IZ303010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1Z301012新增知識點: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的形式、投標保證金的
退還及投標文件的送達與簽收
1Z303013新增知識點:《(標准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准施工招標文件) 試行規定》中明確規定招標文件應包括的內容
1Z303015新增知識點:聯合體投標保證金
1Z303016新增知識點:中標人的確定條件
2、IZ303020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新增目:1Z303021建設工程總承包的規定
1Z303022新增知識點:共同承包的適用范圍,共同承包的資質要求,共同承包的責任
1Z303023新增知識點:分包工程的范圍、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3、新增節:1Z303030 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二)2011年版本中刪除內容:
1、IZ301050招標投標法
1Z301051刪除知識點:投標活動所應遵循的原則
1Z301052刪除知識點:投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對招標文件的強制性要求和標底
1Z301057刪除知識點:評標專家的選取、評標專家應當符合的條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形、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和保密義務、對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限制性規定
2、1Z301040建築法
刪除目:1Z301044 掌握工程發包制度

(三)2011年版本中改動及擴展的內容
1、 將2010年版本中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准在2011年版本中被擴展為為三條知識點。
2、2010年版本中1Z301040 建築法1Z301045 工程承包制度改為2011年版本中1Z303000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中的第二節1Z303020建設工程承包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制度的范圍變大。
3、2010年版本中1Z301040 建築法1Z301046 工程分包制度改為2011年版本中IZ303020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4、2010年版本中1Z301052 掌握招標程序中第二條招標方式改為2011年版本中IZ303011建設工程必須招標的范圍、規模和招標方式中的第四條。
5、2010年版本中1Z301056 掌握開標程序這節改為2011年版本中IZ303012招標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發包的規定中一、招標基本程序的(六)開標。
6、2010年版本中IZ301057 掌握評標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和評標方法改為2011年版本中IZ303012招標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發包的規定中一、招標基本程序的(七)評標。
7、2011年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與2010年比有一些擴展。

第4章
一、新舊考試用書第4章內容位置變化有哪些?
2011年考試用書中1Z304000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這部分在2010年考試用書中主要分布在1Z301180勞動法和1Z302000合同法中。具體如下表所示:

2011年 2010年
1Z304011合同的法律特徵和訂立原則 1Z302011合同法原則及調整范圍
1Z302012合同的分類
1Z304012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1Z302031合同的生效
1Z302021要約
1Z302022承諾
1Z30401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 1Z302023合同的一般條款
1Z302024合同的形式
1Z304016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 1Z302032無效合同
1Z302034效力待定合同
1Z304017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 1Z302041合同履行的規定
1Z302051合同的變更
1Z302052合同的轉讓
1Z30203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1Z302061合同的解除
1Z304018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1Z30207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Z302072不可抗力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1Z304021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1Z304022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Z301181勞動合同制度
1Z304024勞動保護的規定中 1Z301182勞動保護的規定
1Z304025勞動爭議的解決 1Z301183勞動爭議的解決
1Z304031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2102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1Z304032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4034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2101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
1Z304036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4037倉儲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4038委託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2103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新舊考試用書第4章內容有什麼變化?
(一)2011年版本新增內容:
1、1Z304010建設工程合同制度中
新增目:1Z304014 建設工程工期和支付價款的規定
新增目:1Z304015 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新增目:1Z304019 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的使用與法律地位
1Z304011新增知識點:第四點建設工程合同
1Z304013新增知識點:第四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承包雙方的主要義務
2、1Z304020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中
新增目:1Z304023 合法用工方式與違法用工模式的規定
新增目:1Z304026 工傷處理的規定
新增目:1Z304027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4024新增知識點:第一點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點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點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與福利
3、1Z304030相關合同的法律規定中
新增目:1Z304035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4031新增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

(二)2011年版本中刪除內容:
1、刪除目:2010版1Z302025 掌握締約過失責任
刪除目:2010版1Z302035 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
刪除目:2010版1Z302042 掌握抗辯權
刪除目:2010版1Z302043 熟悉代位權
刪除目:2010版1Z302044 了解撤銷權
刪除目:2010版1Z302062 熟悉權利義務終止的其他情形
刪除目:2010版1Z302081 掌握合同擔保的規定
刪除目:2010版1Z302082 掌握合同擔保的形式
刪除目:2010版1Z302091 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刪除目:2010版1Z302092 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
2、刪除知識點:2010版1Z302011第二點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刪除知識點:2010版1Z302023第三點格式條款
刪除知識點:2010版1Z302033第四點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刪除知識點:2010版1Z30403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與設計合同
(三)2011年版本中擴展內容:
1、1Z304011:合同的法律特徵和訂立原則中第三條合同的分類,種類的擴展

第5章
新舊考試用書第5章內容位置變化有哪些?
2011年考試用書中1Z305000 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這部分在2010年考試用書中主要分布在1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中的1Z301120環境保護法和1Z301130節約能源法。具體如下表所示:

2011年 2010年
1Z305011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的規定
1Z305012施工現場廢氣、廢水污染防治的規定
1Z305013施工現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規定 1Z301123熟悉水、大氣、雜訊和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
1Z305021施工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規定 1Z301130掌握建設工程項目的節能管理
1Z301130熟悉建設工程節能的規定

二、新舊考試用書第5章內容有什麼變化?
(一)2011年版本新增內容:
1、1Z305010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中
新增目:1Z305011 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的規定
新增目:1Z305012 施工現場廢氣、廢水污染防治的規定
新增目:1Z305013 施工現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規定
1Z305014新增知識點: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1Z305020施工節約能源制度中
1Z305021新增知識點:合理使用一般規定,施工節能規定
新增目:1Z305022 施工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的規定
1Z305023新增知識點: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1Z305030施工文物保護制度中
1Z305030新增知識點:施工文物保護制度
1Z305031新增知識點:受國家保護的文物范圍
1Z305032新增知識點: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施工的規定
1Z305033新增知識點:施工發現文物報告和保護的規定
1Z305034新增知識點: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2011年版本中刪除內容:
1、刪除目: 2010版1Z301121 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刪除目: 2010版1Z301122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三)2011年版本中擴展內容:
1、1Z305011:建設項目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內容擴展說明
1Z305012:施工現場大氣污染防治中揚塵控制的規定擴展
1Z305012:施工現場水污染防治中水污染控制的規定擴展
2、1Z305021:建築節能規定的分類擴展

第6章

新舊考試用書第6章內容位置變化有哪些?
2011年考試用書中1Z30600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這部分在2010年考試用書中主要分布在1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中的1Z301060安全生產法、1Z301070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1Z301080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1Z304000建設工程法律責任中的1Z304041掌握施工單位法律責任。
具體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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