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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非吸融資

發布時間:2021-05-17 09:00:08

1. 民間合法融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何判定他們的區別

民間就沒有合法融資,只要一夥人不說,沒人會管他們,請採納謝謝

2. 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間如何界定

1.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借貸自有的人民幣、港、澳、台幣、外幣、或者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的行為,借貸雙方可以約定借款利息,也可以無償提供借款,對於上述案件,法院一般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在社會上吸收不特定的眾多人的資金的行為。
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者的相似點是:
1.都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償還借款。
2.都起到了一定的資金融通,即金融的作用。
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三.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間如何界定,需要考慮以下要素:
1.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合法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違反的是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2.吸收存款的出借人是否特定化不同
(1)合法的民間借貸,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借款人要向特定的人或人群借款。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借款人是向社會公眾借款,人數眾多,並且屬於社會上不特定的群體。對於社會上不特定群體,即公眾人數,一般達到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3.吸收存款的數額
(1)民間借貸,一般借款數額不宜過高,在司法實踐中,合法的民間借貸數額也有達到幾十萬、上百萬,甚至上千萬,單純就數額而言,不能完全區分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於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達到上述標準的,在數額上,就達到了被追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責任標准。但如果吸收的數額很小,數額小於上述最低標准要求,不以犯罪論。
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需要考慮以下要素:
(1)吸收存款對象的不特定性;
(2)達到吸收存款的戶數最低要求;
(3)達到吸收存款的數額最低要求;
(4)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5)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6)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5.在具備了以上6項要素,出現下列情況,以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3. 如何區分合法融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限

現在融資都需要牌照資質的
有牌照,有資質的就是合法的
沒有的就是不合法的唄。
主要是牌照資質的事情。

4.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非吸是刑事犯罪,民借是民事案件!非吸是有特定定義的!民間借貸只是三級案由

5. 幫別人以欺騙方式融資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內法進行容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乙公司及控制人應當構成集資詐騙罪。

6.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非抄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

2.主觀故意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3.造成的後果不同: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案發後歸還能力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非法集資罪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

7. 創業融資如何避免陷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是一種非法集資型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納存款的行為。
而且,對於施行以上行為,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才能構成犯罪,比如說,個人犯集資詐騙罪,必須達到10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而非法集資,則是一類犯罪的統稱,不是具體的某一個犯罪。比如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是屬於非法集資犯罪。很多人甚至律師都誤以為非法集資是一個罪名,這是一個誤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集資詐騙罪的基礎犯罪,如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欺騙手段集資,就構成集資詐騙罪
假設某人和幾個朋友籌資1千萬開公司,不僅沒賺到錢,還虧的血本無歸,投資人都到經偵去鬧~。表面上看,這的確是一種集資行為,而且數額巨大,遠超過了10萬,似乎達到了犯罪標准,但是依然和集資詐騙罪風馬牛不相及。

首先,集資對象不符合
集資詐騙罪是要求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後集資,如果創業者僅僅是在幾個朋友內部集資,他們屬於特定的對象
法律依據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該條文就是專門針對這種向朋友、家人集資的情況。

其次,宣傳手段不符合
一般來說,這種朋友內部集資的,不會面向社會公開宣傳集資需求。所謂的公開宣傳,是指面向社會公開宣傳比如發傳單、群發簡訊、微信、不計對象和標準的打電話等方式。
注意,在這種創業活動中,這里所說的公開宣傳,是指對融資需求的宣傳,一般是在公司在成立之前,不是說公司成立後合法的宣傳公司產品,比如商品宣傳廣告等。
另外,還有一種比較難以辨別的方式,經常會被司法機關和法院認定為「公開宣傳」,那就是「口口相傳」,不過這種最常見的領域,是在民間借貸領域。
何謂口口相傳,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就是指雖然沒有用典型的發傳單、大字報、網路、廣告等方式公開宣傳,但是,集資人任由集資信息在社會上流傳,比如你要向朋友張三借錢,張三把這個消息告訴李四,李四告訴王五。你向張三借錢本來沒關系,但是如果李四、王五等人聽說這個消息後,主動來找你,說完借錢給你,你欣然答應,那就是口口相傳型非法集資。
這種情況區分起來非常麻煩,傑哥以前就接到這樣一個案件,作為辯護人只能根據證據中的借款人口供,一個個去核對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關系,從他們相互的口供中,核實他們之間的朋友關系,借錢的具體過程(誰跟誰借)和理由等等。
因此,區分合法集資和「口口相傳」的關鍵,是看集資人是先認錢還是先認人,如果先認人再認錢,那就是合法的,如果先認錢再認人甚至只認錢不認人,那就是比較典型的口口相傳後對不特定對象集資的行為。
關於口口相傳的規定,並沒有明文的規定,只有類似的規定,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這也是為什麼互聯網股權眾籌受到嚴格限制的原因
另外,這也是為什麼近幾年對股權眾籌進行嚴格的限制,因為互聯網股權眾籌其實就是面對互聯網公開集資,發行股票的行為,涉嫌的罪名就是擅自發行股票罪,該罪也是非法集資犯罪的類型之一。
因此《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就規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資者進行互聯網股權融資,嚴禁從事以下活動:一是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二是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不得通過手機APP、微信公眾號、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進行宣傳推介。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第三,沒有承諾保本付息
我們在辯護過程中,其實發現很多案件之所以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關鍵原因就是被告人沒有對投資人承諾保本付息,這個情況既包括集資詐騙案,也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
因為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他們所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更具體一點則是銀行存貸業務的管理秩序。
從刑法理論上而言,存款和投資,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存在,存款的一大特性就是保本付息,而投資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擔風險。所以如果是對外的集資,但是是以投資的形式發生業務,沒有承諾保本付息,那就是典型的理財業務,只涉及是否具有合法資質問題,就極有可能並不涉及非法集資犯罪,而只涉及一些行政違規和違法問題,由工商局,金融管理局等部門進行管理和處罰。
當然,如果在集資過程中,為了提高極致的成功率,即便有類似預期收益的承諾,在投融資創業領域,雙方一般都會很明確這是典型的投資行為。好比股票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實業更有風險,投資需想開。
因此,如果明確是投資行為,就不會涉及保本保息承諾,因此也不會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相關構成要件。
所以,如果以上三點都不符合,集資的創業者就絕對不會構成集資詐騙罪。

第四,虧了錢,是否構成非法佔有目的?不
如果融資創業後失敗,虧了錢,哪怕是血本無歸,也不算非法佔有目的。因為集資人沒有把這1千萬非法侵吞。錢是實實在在投入到了公司的運營中,只是說投入沒有變為產出,虧了,沒有被集資人佔有,因此不能算作非法佔有目的。

第五,如果創業者的確採用了一些欺騙手段騙風投投資,是否構成詐騙犯罪?
在某些案例中,比如創業者在向朋友籌資時,可能的確對項目前景、收益得情況有所誇大,甚至有所欺瞞,比如虛構和某個風投已經談好了他們會馬上投資,暗示在投資圈很有人脈等等,這些都的確屬於欺騙。但是卻無法構成詐騙犯罪或集資詐騙罪中所要求的詐騙。
因為刑法中之所以規定集資詐騙罪等詐騙犯罪,其所保護的始終是財產利益,它並不保護交易雙方的所有信任,不保護所有的誠信問題。只有是對支付安全、支付對價產生威脅的欺騙,才能構成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

8.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幾個疑難問題

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以下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9. 非法融資是觸犯什麼法

一個企業或者公司,如果可以得到一定的融資,說明這個企業是很有發展前景,也是可以得到很多經濟上的補充。但是融資一定要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的處罰的。那麼接下來,關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集資詐騙罪。量刑要看具體情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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