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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融資租賃法律

發布時間:2021-05-17 09:53:10

融資租賃的汽車,出了事故,出租方車主需要承擔有關責任嗎

通常出租方不需要承擔責任,和一般的車輛借用一樣道理。
只要承租人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計程車時不存在醉酒、毒駕、無證等法律規定不能駕駛的情形,則無出租人的責任。

Ⅱ 汽車融資租賃是怎麼個模式

通過汽車融資租賃模式買車只需「1成首付」?這種低首付購車的模式到底是不是套路呢?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究竟是個啥?

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示意圖

疑問1:汽車融資租賃是買車還是租車?

這是問題爭論的焦點之一。有些人通過汽車融資租賃方式買車,幾個月後忽然有種「恍然大悟」的感覺:不對呀,我每個月付那麼多租金,車子不是自己的名下不是虧大了?這些人基本沒有看合同,而且對汽車融資租賃這種新興的購車模式沒有深度了解。

通過這張關系圖可以看出來,汽車融資租賃主要由三方組成,承租人(消費者)、融資租賃公司、供貨商。消費者作為車輛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合同;融資租賃公司與供應商簽署租賃物買賣合同,支付貨款購買租賃物;消費者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車輛使用權,並每個月支付租賃費用;消費者從供應商獲得車輛的售後服務。

車輛所有權最後是轉移到使用者的,而租車公司是不會把所有權交給用戶的,所以汽車融資租賃歸根結底是買車而不是租車。這里也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適當評估自己實際情況,然後再選擇是否用這種模式購車。

其次,對消費者來講汽車融資租賃與經營性租車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去租車平台租車是為了解決一時的用車需求,車子是短時間內的代步工具;買融資租賃產品,消費者目的是為了將來有一輛車,或者因為現在手中資金不足或者需要做他用。汽車融資租賃產品可以很好解決消費者的資金方面的訴求,它的背後邏輯是有金融理財方面的因素在裡面的。

最後一點比較顯而易見的是租車費用計算方式是時間,比如說每天70元,是按使用時間計算租金的始終是時間維度。汽車融資租賃模式是以消費者佔用資金成本的時間去計算的所以有利息費用在裡面。簡單地說融資租賃平台從資本市場拿到錢後,把錢換成了車,再給消費者,而且還是低首付的方式。從資本市場拿的錢和低首付產生的風險及資金成本核算出來的費用(可能還要復雜),這些成本全部由融資租賃公司承擔,因此它的定價機制遠比簡單的租車按時間定價要復雜多得多,因此整體成本要高於消費者最初全款買車。

而對於選擇汽車融資租賃的消費者而言,原本因為信用資質不夠、資金不足,或者不想將手中的全部資金被買車佔用,通過融資租賃模式可以提前數年開上車,或者將手中閑余的資金做理財也能產生不菲的收益。另外, 租車租的都是舊車,而融資租賃買的是全新的車。

疑問2:誰更適合融資租賃?

什麼人比較適合這樣的產品呢?一是短時間內資金緊張,但長期來看具有償還能力的中小企業主;二是有錢,但是這個錢花到其他地方賺的更多;三是在銀行體系比較難過徵信,和不想佔用銀行信用額度的人。這類人三四線城市會多一點,沒有可抵押的資產,並且工資收入相對較低,銀行不願辦理額度稍大的貸款的等。

有上述情況的購車人還是很多的。從實際發生的汽車融資案例可以分析看,三四線城市「下沉市場」小鎮青年更喜歡汽車融資租賃。小鎮青年喜歡接觸新生事物、通過購車改善一家人生活品質的意願強,他們收入不太高,但也有一定的積蓄,因為沒有過貸款記錄,且可抵押的資產少,正常情況很難從銀行貸款買車,因此他們通過汽車融資租賃「1成首付」買車。而且,目前一二線城市的汽車消費市場基本飽和,三四線城市沒有堵車之憂,潛在消費者群體數量龐大,這些過去被忽視的消費群體已經成為各大售車渠道努力挖掘的對象。

Ⅲ 融資租賃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承擔

物流公司在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計程車輛時,最好與租賃方明確約定因佔有、使用專、管理租賃汽車所發生的全部屬責任均由租賃方承擔,以規避法律風險。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Ⅳ 什麼是汽車融資租賃

汽車融資租賃的說法在上個世紀就已經出現,只是受限於彼時金融徵信和汽車產業的先天性不足,一直停留在概念階段。如今蓬勃發展的汽車融資租賃,也可以說是「以租代購」,通過售後回租的方式,緩解有車一族的資金壓力,被視為分期購車的未來趨勢。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在拉動社會投資、加速技術進步、促進消費增長、完善金融市場及優化融資結構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在國際上已發展成為僅次於資本市場、銀行信貸的第三大融資方式。

汽車融資租賃

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依託現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其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租賃結束後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現代營銷方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汽車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這也是常規融資租賃的最基本的形式。融資租賃的法律交易結構包含「一個標的物、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一個標的物

融資租賃的一個標的物——汽車。其法律定義是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獲得的是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概括為使用權。

兩個合同

融資租賃交易的兩個合同是指:「標的物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簽署「買賣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賃物的一種主要形式。「買賣合同」的交易對象是實物資產即「租賃物」(動產或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的交易對象是租賃物的「三項權能」即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統稱為「使用權」。這里的「融資租賃合同」不可以簡稱「租賃合同」。

三方當事人

融資租賃的三方當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貨人。

融資租賃優勢

汽車金融租賃區別於傳統的金融貸款購車。它是把車租給顧客,這時候汽車的所有權歸汽車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滿了,汽車的所有權歸顧客。這種以「租」代「售」汽車金融租賃的優勢在於:

打包租賃方式,降低購車門檻

汽車金融租賃將裸車款、購置稅、牌照費用、保險、其他稅費全部作為分期付款對象,客戶只需支付規定的首付比例,以及相應的服務費,即可取得車輛的使用權。這種方式降低客戶購車初期支付的負擔,使客戶可以將更多資金用於投資理財。租金是一種費用,為企業提供增值稅發票可以作為報銷車貼的憑證,也可以作為企業做賬的依據。


融資流程

選車——融資申請——審批通過——提車

在審批環節上,融資租賃公司審批申請人的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對申請人徵信進行查詢,根據資料確定是否放款。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並退回資料。租賃公司在評審過程中,對申請人提供的各種資料嚴格保密,切實保護承租人權益。雙方還需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直租

1、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選定的車型簽訂《汽車購銷合同》,承租人按《融資租賃合同》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和服務費等。

3、供應商按《汽車購銷合同》要求提供承租人所需的汽車,交付給承租人。

4、承租人驗收汽車,租賃公司支付給供應商車款,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汽車由承租人使用。

回租

1、承租人提供回租汽車發票原件,租賃公司對回租汽車所有權、使用狀況、價值、是否抵押等情況進行審核。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和《回租汽車轉讓協議》,承租人將回租汽車所有權轉讓給我公司,並按《融資租賃合同》規定支付相應的保證金和服務費,租賃公司將汽車款支付給承租人。

Ⅳ 汽車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和購車分期有什麼區別呢求專業回答!

一、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依託現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礎之上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租賃結束後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現代營銷方式。 通俗來說,是一種新型的大額分期購車方式。

二、汽車融資租賃和購車分期的區別

1.購車渠道:

分期購車:通過4S店購入,各店之間的車源品質不一,個人購車需要具備一定的選車專業知識;

融資租賃:通過統一的購車渠道,車源品質會經過近一步篩選,購車品質更有保障,比個人更懂車,把控車輛品質更專業。

2.車型:

分期購車:對於特定車型,分期付款的最低額度有限制,如果選擇分期購車可選擇的車型又受到限制,不夠人性化,選擇時造成困擾;

融資租賃:車型多,全部車型均有多種融資租賃方案,不限制租買人的選擇。

3.養車:

分期購車:購車後的養車支出也會造成不小的困擾,全程由購買人自行消化;

融資租賃:通過融資租賃購車後的還款期限內,融資租賃公司會分擔一定的養車壓力,對養車的一系列保養、維修等環節融資租賃公司也會有相應的租賃打包服務,讓養車初期的費用壓力得到緩解,一定程度上也轉移了汽車的使用風險。

4.車輛所有權:

分期購車:買車成功之後,車輛的所有權即歸購車人所有;

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限內,車輛的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所有,租賃期滿之後,車輛所有權歸租買方。

Ⅵ 融資租賃的車輛到底歸誰所有

確定合同的性質是否屬於融資租賃合同是解決該類法律糾紛的前提和基礎。法院往往將車輛所有權的歸屬作為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如果法院認為車輛不歸出租人所有,進而認定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則出租人主張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請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或者請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將失去依據。對此問題,司法實踐中,為了鼓勵交易,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在汽車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現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但實際所有權為出租人的情況時,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以及《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110號)為解決此問題提供了依據,即確認了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不宜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出租人應該如何證明自己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2000]
執他字第25號),法院可以根據出租人出具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出租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機動車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擔責任。法院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

Ⅶ 汽車融資租賃中,第三人侵權致車輛受損情形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後,如何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要求出租人出具權益轉讓書後,向實際侵權人主張賠償。

Ⅷ 請問普通汽車租賃公司從事汽車融資租賃會有什麼風險違規嗎

融資租賃不是需要有金融機構一起嗎?好像對注冊資金也是有要求的吧!至於你說的普通汽車租賃,得看普通到什麼樣子了,風險總是有,關鍵還是看前期的調查和後期有沒有實力去把控。比如:1、用戶不還款,你能找到人找到車收到錢2、找到的只是車,你要能將收回的車不虧的賣的掉3、用戶只要使用權,所有權在你,也就是說你得承擔車輛行駛中的風險,萬一有個什麼事故,有時候你是需要先墊付資金的哦4、如果車輛從事非法活動,被沒收了,你能撈出來?等等

Ⅸ 什麼叫汽車融資租賃,怎麼融資

來融資租賃是一種依託現金分自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礎之上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租賃結束後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現代營銷方式。
通俗來說,是一種新型的大額分期購車方式。
汽車融資租賃模式,最初形成於上世紀80年代中期。
大約1984年,中國已經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第5年,計劃經濟的體制並沒有完全改變。盡管有個體經濟的出現,但絕大多數企業還處於「國有」階段,國家的經濟實力還沒走出百廢待興的局面,租賃行業還沒有法律、法規,中國的經濟剛進入第一輪高潮。當時汽車的總體使用情況偏向於極少數的高層領導。局級幹部用的是「上海牌」轎車,部級幹部用的是「紅旗牌」轎車。企業擁有汽車還受到數量和相應級別限制。
那時租賃公司剛成立不久,到底開展那方面的租賃業務也不太明確。此時國家的政策也逐漸開始允許進口汽車。於是租賃公司就涉及汽車融資租賃層面,當時全國只有10家允許進口汽車的企業,就有2家是融資租賃公司。
他們依靠各種途徑,用融資租賃的方式進口汽車後高價、短期「租」給企業。這就是最早期的汽車租賃服務。當然隨著中國汽車金融的發展。出現了"以租代售"以融資租賃業務為主體的汽車金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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