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可以直接抄吸儲,所以銀行扮演銀主角色
信託作為平台,可以轉嫁一部分的銀行貸款規模,由表內轉到表外
擔保是一種增信行為,作為金融服務機構充當貸款促成方
非要在三者之間尋找關系就舉個例子:
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無規模,銀行找到信託公司,信託公司針對企業設計產品,發現抵押物不足,要求企業追加抵押物,於是企業找來擔保公司做增信,經過三者的緊密合作,最後企業申請到了由銀行發起的信託貸款。
B. 讓與擔保的基本理論
讓與擔保是各國於實踐中以判例法形式確立的一種擔保制度,在相關問題的理解與認識上並不一致。因此,我國建立讓與擔保制度應對以下幾個問題予以重視,並在規則設計安排上予以關註: 1、設定讓與擔保的標的物范圍。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瑞士僅以動產作為讓與擔保標的;而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讓與擔保設定的標的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且正在形成中的財產和其他具有財產性質權利均在其列。我國宜採取日本的做法,以體現和突出讓與擔保適用的靈活性、廣泛性和綜合性等特點。 2、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與性質。對於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與性質問題,我國台灣地區學說和判例多持所有權構成說,而日本學說和判例多持擔保權構成說,並存在不同的學說流派。所有權構成說不利於維護設定人利益,故筆者趨向我國採納擔保權構成說中的期待權理論,將其作為設計和解釋讓與擔保效力規則的理論基礎和根據。讓與擔保的基本法律構造是由信託關系(債權)加上權利(所有權)移轉關系,故擔保權人在對外關繫上雖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但在內部關繫上只是取得擔保權人的資格,只能在擔保目的范圍內行使權利。換言之,擔保權人所取得的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乃是對所有權的一種期待權;而設定人也不是完全喪失擔保物的所有權,仍保留有對擔保物所有權回復之期待權。因此,擔保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若擅自處分標的物,或因違反保管義務而致標的物毀損、滅失時,則一方面構成對信託條款的違反,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構成對設定人於債務按期清償時對擔保物所有權回復之期待權的侵害,亦即形成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同樣,設定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擅自處分擔保物,或因違反保管義務而致標的物毀損、滅失時,則一方面構成對擔保契約的違反而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構成對擔保權人於債務到期不履行時對擔保物所有權完全擁有(對內部關系而言)之期待權的侵害,亦即形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還有可能承擔侵佔罪之刑事責任,形成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競合。[48]與此同時,它也能解釋和說明,擔保權人雖在對處關繫上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但其在實行擔保權時,一般仍負對擔保物清算的義務,並對於擔保物擔保債權以外的價值部分負有返還義務。 3、公示對讓與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讓與擔保公示與否,德國不作要求,但在實踐中造成諸多弊端;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則強調需要公示。我國應強調公示問題,但公示與否不應影響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隻影響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問題,即應採取登記對抗主義。這樣規定有利於讓與擔保適用的靈活與方便;而讓與擔保為非典型擔保,登記與否應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宜強行規定。 4、公示方法。物權公示方法多種多樣,不動產表現為登記,動產表現為佔有和交付(包括佔有改定),在日本甚至將標的物打上標記或交付財產權利憑證也視為公示方法。我國宜確立多種公示方法,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對於佔有改定能否產生公示效力,日本有學者提出質疑,我國亦有探討的餘地。 5、實行方式。讓與擔保實行方式有變價清算受償、估價清算歸屬、估價流質歸屬三種方式。我國應鼓勵前兩種方式,但不應禁止第三種方式,應充分尊重當事人自由選擇權,對其危害可從規則設計上加以規制和防範。[49] 6、弊端規制與風險防範。讓與擔保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弊端和風險,主要是因存在流質條款而致使債權人實現暴利、擔保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違反誠信而擅自處分擔保物等。針對這些存在的弊端和風險,可以分別通過違約責任或侵權賠償責任、侵佔罪刑事責任和法律行為無效或撤銷制度等措施的確立來加以規制和防範。
C. 讓與擔保制度的歷史起源
通說認為讓與擔保制度最早起源於羅馬法的信託,和日耳曼法的信託有關,讓與擔保最早一直被認為是一種脫法行為,而受到否定和禁止。但隨著科技的進步和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該制度在國外包括我國台灣地區都有廣泛的實踐和應用,大陸法國家中日本大審院在1933年以判例的形式確認了「讓與擔保」的概念和制度,確認了讓與擔保的合法性。在日本,讓與擔保的形式出現於明治時代,雖然開始亦受到禁止和否定,後受德國信託行為理論的影響和自身逐步發展,日本也承認讓與擔保。德國以1904年3月11日和1906年4月10日帝國法院的判決確認了讓與擔保制度。台灣地區1963年的《動產交易擔保法》受美國法的影響,以信託佔有為名確認了這一制度。該制度「是在社會交易中所發展出來的新型的擔保形態,其主要特色在於此項擔保雖非以設定擔保物權之方法為其權利構造,但卻足以實現擔保債權的目的」。
D. 信託與擔保的區別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因其靈活性而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信託公司是唯一能綜合利用金融市場、連通產業和金融市場的機構,從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建設投融資,到企業的兼並重組、改制顧問,再到租賃、擔保,它能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務。融資方通過信託公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通過將資產(股權)抵押(質押)給信託公司、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措施,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及收益。而傳統意義的擔保,是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資質好的個人)為其做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這就是傳統的銀保業務。
信託跟擔保在某種程度上有些類似,都是通過募集資金進行投資某些標的項目,進而獲得收益回饋給投資者。但是二者的區別還是比較多的。
首先從規模上,信託公司全國現在共計62家,大多數是省政府牽頭設立的金融機構,比如河南的中原信託,控股股東為河南省人民政府全資的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類似的信託公司還有上海信託,吉林信託,山東信託,蘇州信託等。還有的是大的國字型大小企業直接設立的,比如中石油旗下的昆侖信託,中國航天集團旗下的中航信託,平安集團旗下的平安信託。中國中鐵旗下的中鐵信託。注冊資金一般在12億左右。同比擔保公司,僅河南省注冊的就有1640家,注冊資金大多在500萬到1個億之間。
其次從募集資金的流向來看,信託主要有房地產信託、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類信託、證券投資信託這三類。固定收益類的產品一般投資於實業(房地產,政府工程項目,上市公司項目),收益率從屬於固定收益類的,收益率一般在9%-12%。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為最大限度規避風險,從選擇項目開始,信託公司一般從交易對手和抵、質押物兩個方面來控制風險,優先篩選那些經營穩健、償債能力較強、第一還款來源較充足、抵(質)押物易於變現且變現價值較高的項目。信託項目成立後,信託公司會定期、不定期對項目進行風險排查,包括融資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抵(質)押物狀況等。審核程序非常嚴格,同時,信託公司所有項目流程確定以後,要報備銀監局,如果監管部門認為這個項目存在風險,也會及時叫停。而擔保公司投向的項目僅僅受到公司自身內部風控體系的審核,其中蘊涵的風險較大。綜上所述,信託產品要比擔保公司的理財產品安全性得多。
再次,從法律層面來講,信託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與《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而設立,推出的理財產品遵循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成立與發行,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嚴格的審核備案程序;而投資擔保公司設立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成立,根據該辦法第21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投資等活動,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從法律性質上判定,投資擔保公司受託投資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瑕疵。
第四,從收益率上來看,擔保公司目前能給出的月收益率一般是1.5%-2%,而小額信託的月收益率是0.75%,而同期銀行年化收益率3.5%,月收益率在0.29%在如果單從收益率來看,信託公司確實有差距。如此高的收益率,必然要求擔保公司投資標的有著非常強大的盈利能力,而依託目前擔保公司的資金以及人才儲備,選擇如此高的盈利能力的項目是有很大的難度的。據河南房地產商會秘書長趙進京透漏,真正成熟的地產企業通常不會用擔保公司的錢,而擔保公司的錢大都流向了一些初涉地產界的中小型公司。這些小地產商抱著投機心理用擔保公司的錢,但是居高不下的利息使得地產企業使用這種融資手段充滿了風險。
E. 信託中的擔保方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般集合信託中都存在擔保方的,擔保方起到對信託資產兜底的作用,集合信託兜底順位回為
1、借款人為第一順答位
2、擔保方為的第二順位
3、個人無限連帶方為第三順位
4、信託公司股東為第四順位
補充:所謂的兜底就是承擔還款義務,擔保又存在一般擔保、無限擔保、連帶無限擔保。其承擔的責任逐步增大
F. 讓與擔保制度的概念分析
讓與擔保,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讓與擔保,包括賣渡擔保和信託上的讓與擔保,而狹義的讓與擔保僅指後者。根據國內外的立法體制和學者的研究,讓與擔保是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的債務,而將擔保標的物的財產權轉移給擔保權人,於債務清償後,標的物應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得就該標的物受償的非典型擔保。通常情況下,擔保人所轉讓的是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
G. 信託公司與擔保公司的區別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因其靈活性而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信託公司是唯一能綜合利用金融市場、連通產業和金融市場的機構,從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建設投融資,到企業的兼並重組、改制顧問,再到租賃、擔保,它能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務。融資方通過信託公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通過將資產(股權)抵押(質押)給信託公司、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措施,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及收益。而傳統意義的擔保,是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資質好的個人)為其做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這就是傳統的銀保業務。
信託跟擔保在某種程度上有些類似,都是通過募集資金進行投資某些標的項目,進而獲得收益回饋給投資者。但是二者的區別還是比較多的。
首先從規模上,信託公司全國現在共計62家,大多數是省政府牽頭設立的金融機構,比如河南的中原信託,控股股東為河南省人民政府全資的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類似的信託公司還有上海信託,吉林信託,山東信託,蘇州信託等。還有的是大的國字型大小企業直接設立的,比如中石油旗下的昆侖信託,中國航天集團旗下的中航信託,平安集團旗下的平安信託。中國中鐵旗下的中鐵信託。注冊資金一般在12億左右。同比擔保公司,僅河南省注冊的就有1640家,注冊資金大多在500萬到1個億之間。
其次從募集資金的流向來看,信託主要有房地產信託、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類信託、證券投資信託這三類。固定收益類的產品一般投資於實業(房地產,政府工程項目,上市公司項目),收益率從屬於固定收益類的,收益率一般在9%-12%。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為最大限度規避風險,從選擇項目開始,信託公司一般從交易對手和抵、質押物兩個方面來控制風險,優先篩選那些經營穩健、償債能力較強、第一還款來源較充足、抵(質)押物易於變現且變現價值較高的項目。信託項目成立後,信託公司會定期、不定期對項目進行風險排查,包括融資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抵(質)押物狀況等。審核程序非常嚴格,同時,信託公司所有項目流程確定以後,要報備銀監局,如果監管部門認為這個項目存在風險,也會及時叫停。而擔保公司投向的項目僅僅受到公司自身內部風控體系的審核,其中蘊涵的風險較大。綜上所述,信託產品要比擔保公司的理財產品安全性得多。
再次,從法律層面來講,信託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與《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而設立,推出的理財產品遵循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成立與發行,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嚴格的審核備案程序;而投資擔保公司設立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成立,根據該辦法第21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投資等活動,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從法律性質上判定,投資擔保公司受託投資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瑕疵。
第四,從收益率上來看,擔保公司目前能給出的月收益率一般是1.5%-2%,而小額信託的月收益率是0.75%,而同期銀行年化收益率3.5%,月收益率在0.29%在如果單從收益率來看,信託公司確實有差距。如此高的收益率,必然要求擔保公司投資標的有著非常強大的盈利能力,而依託目前擔保公司的資金以及人才儲備,選擇如此高的盈利能力的項目是有很大的難度的。據河南房地產商會秘書長趙進京透漏,真正成熟的地產企業通常不會用擔保公司的錢,而擔保公司的錢大都流向了一些初涉地產界的中小型公司。這些小地產商抱著投機心理用擔保公司的錢,但是居高不下的利息使得地產企業使用這種融資手段充滿了風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信託擔保方式有哪些
信託的種類可根據形式和內容進行不同的劃分:
①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②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③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④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⑤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⑥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⑦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⑧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⑨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信託產品按投資方式分類主要有:
信託產品可按照投資方式分類為:
①信託貸款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名義給項目公司發放貸款。
②權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能帶來穩定現金流的權益。
③證券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定向增發等證券投資類產品受託人一般會委託投資顧問進行管理。
④股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的名義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通過股權增值、分紅或溢價回購等獲得收益。
⑤組合運用類: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權益投資、貸款等方式組合運用於項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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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信託中,連帶責任擔保能不能通俗點解釋!
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版,為連帶責任保權證。
也就是擔保人(也叫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全部的債務。
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只要債務到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是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務人無財產時,才可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J. 信託產品怎麼樣和擔保有什麼區別
市面上看到的信託產品為集合信託,和擔保完全是兩個層面上的。
1、信託產品為信託公司發行,信託公司為正規金融機構門檻很高。
2、擔保為擔保公司擔保,或者擔保人擔保,擔保為金融產品架構中增信中的重要環節,一般由保證人提供,專門從事擔保以賺取利潤的為擔保公司。
3、集合信託產品目前還是相對安全的,但是已經積聚了很大的風險
補充:信託產品是理財產品的一種形式,擔保為一種行為,也可以理解成是一類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