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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股權融資

發布時間:2021-05-17 12:47:37

①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融資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政府
從私募股權基金在各國的發展來看,因政府資金具有資金穩定性及可信度較高的優點,使其已成為私募股權基金重要的資金來源之一。例如,美國小企業投資公司即是典型政府出資推動中 小企業發展的例子。為了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美國通過立法設立小企業管理局,由政府提供部分資金,並以募集方式吸引個人、養老金和其他機構投資者等民間資本,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另外,日本亦為了促進該國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亦由政府直接出資參與創業風險投資。
一般而言,政府出資組建或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其主要目的不單僅是在獲利,更系為了配合其產業政策、積極引導市場、促進就業及經濟發展之目的。尤其某些新興產業或高科技產業處在種子期時,由於市場前景不明,不僅銀行融資困難,甚至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亦望而卻步,此時政府資金所扮演之角色能有助於導引市場資金流向此等行業。
從國際現況來看,英國、日本、新加坡及以色列等國政府都系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並對基金的投資行為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此外,政府部門亦可運用其准財政資金或儲備資金投資私募股權基金。例如,成立於2007年9月29日的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專門從事外匯資金投資管理業務的國有獨資公司。中國財政部通過發行特別國債的方式,募集1兆5500億元人民幣,購買了相當於2000億美元的外匯儲備作為中投公司的注冊資本。
2、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亦為私募股權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所謂機構投資者系指使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大眾募集資金專門進行投資活動的機構組織。一般而言,以投資公司、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各種社會福利基金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比較常見的機構投資者。自1978年至2003年間,在美國創業風險投資資本的各項來源中,社會養老金所佔的比例從15%逐漸上升,並曾在1998年達到60%,隨後基本落在40%~45%間。而在英國,養老基金亦成為創業風險投資資金的重要來源,約占投資總額的44%。
3、大型企業
出於戰略考量而希望將盈餘資金投資於相關企業的大型企業往往亦為私募股權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例如通用汽車、英特爾等。出於戰略考量,許多大型企業會以合資或聯營等方式將盈餘資金投資於與自身戰略利益相關的企業。而隨著隨著大型企業對創業投資參與程度的加深,此類投資以不再局限於相關行業,亦有為了實現資本增值和利潤增長而轉向其他行業。
4、個人
擁有大量資金的個人亦有將資金投入私募股權基金而獲取投資收益之需求,此類資金來源通常穩定性較差、數量亦相對較少,且亦容易受投資者經濟狀況影響。而個人參與私募股權基金之途徑,主要來自於購買創業投資信託計劃,近來隨著個人財務實力及風險承擔能力的增長,亦有個人投資者以有限合夥人身分參與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基金。
有關私募股權基金的基金募集方式,通常採用承諾出資的方式,亦即於基金設立之初並不要求投資人一次性繳足所有認購額度,而僅需為注資承諾、並在基金投資期依據基金管理公司發出的出資通知書分次投入即可。此主要在避免過多閑置資金,如果資金過多隻能放在銀行賺取利息,此舉將稀釋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影響基金的投資報酬率,甚至影響其聲譽及下一次的基金募集。

② 什麼是股權投資 如何去做股權投資

一、股權投資的定義

股權投資是為參與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經營活動而投資購買其股權的行為。可以發生在公開的交易市場上,也可以發生在公司的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場合,還可以發生在股份的非公開轉讓場合。

二、進行股權投資的方法

1、理智投資,量力而為

由於股權投資高風險、高回報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資策略是將股權投資作為投資配置的一部分,而不應該將全部的資金都集中於股權投資。

2、熟悉股權投資周期

股權投資的期限通常超過一年,大多的股權投資期限為1—3年,有些甚至長達10年。個人投資者必須了解所參與股權投資的投資期限,所投入的資金需與之相匹配。否則,用短期的資金去參與中長期的股權投資,必然會出現流動性的問題。

3、自有資金參與投資原則

股權投資期限長、風險高的特點決定了普通的個人投資者應該堅持以自有資金參與的原則。若採取融資投資,雖然會產生收益的杠桿效應,但是也同樣會導致風險的疊加。作為普通的投資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內參與股權投資,應該是最佳的選擇。

(2)財政股權融資擴展閱讀:

股權投資的風險:

1、投資項目風險

即被投資企業經營不善、同業競爭、經濟周期等原因的影響出現業績下滑、停工、破產等不利情況,從而影響投資通過上市、股權轉讓、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完成投資資金的退出,導致投資沒有收益甚至出現本金損失的情況。

2、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3、基金延期的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項目從洽談到成功入股一般有較長的准備期,隨時會因為種種原因而令原來的投資計劃推遲或押後,從而增加投資的不確定性,這都帶來基金延期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

並非所有的私募股權投資都能以上市套現退出作出良好的結局,更多的投資項目可能由於種種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東內部轉讓等,或者講股權難以短時間套現或只能以較高的折讓價才能轉讓,從而不利於資金的流動。

③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④ 中小企業融資方式有哪幾種

中小企業獲得融資的四種方式是什麼
中小企業的資金的來源無非是以下幾種:一是自籌,二是直接融資,三是間接融資,四是政府扶持資金等。
自籌資金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泛,主要有業主自有資金;風險投資資金;企業經營性融資資金;企業間的信用貸款;中小企業間的互助機構的貸款;以及一些社會性基金的貸款等等。關於直接融資。是指以債券和股票的形式公開向社會籌集資金的渠道。間接融資主要包括各種短期和中長期貸款。貸款方式主要有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
不同類型的中小企業融資特點不同,當然對融資渠道和條件的要求也不同。從融資的角度看,中小企業可分為製造業型、服務業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區型等幾種類型。各類型的中小企業的融資特點和要求各不相同。

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的比較
政府的資金支持是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綜合各國的情況來看,政府的資金支持一般能佔到中小企業外來資金,具體是多少則決定於各國對中小企業的相對重視程度以及各國企業文化的傳統。各國對中小企業資金援助的方式主要包括:
1、稅收優惠。發達國家企業稅收一般占企業增加值的一半。在實行累進稅制的情況下,中小企業的稅負相對輕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負擔仍較重。為進一步減輕稅負,各國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2、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的應用環節是鼓勵中小企業吸納就業、促進中小企業科技進步和鼓勵中小企業出口等。
3、貸款援助。政府幫助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主要方式有:貸款擔保、貸款貼息、政府直接的優惠貸款等。
4、風險資本。歐美等國家多由民間創立、而日本等國主要為政府設立。
5、鼓勵中小企業到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為解決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問題,一些國家探索開辟「第二板塊」,為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渠道。
中小型企業融資主要有四種方式,不同類型的中小企業融資特點不同,當然對融資渠道和條件的要求也不同。中小企業可分為製造業型、服務業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區型等幾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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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完善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機制有哪些有效途徑

完善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機制的途徑
拓展長期股權資本
來源。短期而言,允許商業銀行為疫情沖擊嚴重的中小企_提供股權融資救助。一是適度松綁商業銀行開展投資業務禁令,允許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投資機構提供股權投融資服務。二是允許商業銀行募集中小企業專項救助資金,直接投資中小企業投資基金。三是對開展中小企業股權投資業務的商業銀行,適當放寬資本充足率約束。四是承接財政救助資金,為中小企業投資機構貼息和減免部分投資損失。長期而言,建立服務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體系。一是借鑒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模式,建立服務中小企業發展的專業銀行。二是借鑒以色列Yozma 基金模式,組建更多服務中小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按照政府導向和市場化考核原則,建立基金管理者薪酬與投資利益、風險匹配的激勵機制。三是建立常態化的中小企業投資貼息政策,以及投資風險分擔機制。
疏浚股權投資現實阻滯。一是創造條件支持中小企業對接資本市場。鼓勵地方政府組織股權投資洽談會,搭建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平台。二是完善企業信息披露制度。中小企業需要及時向投資者披露信息,尤其是重大事項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投資者。三是完善中介機構和加快人才培養。提高中介機構入職門檻,加強監管中介服務機構。設置股權投資相關專業方向,借鑒國際經驗和聯系國情實際,培育高端股權投資人才。
健全股權投資退出機制。一是適當縮短IPO 鎖定期限或者建立部分限售制度,兼顧股權投資退出效率和避免股東過早套現。二是健全並購重組市場。持續從嚴監管「高估值、高商譽、高業績承諾」重組現象,增加違規處罰力度。修訂《中介機構財務顧問管理辦法》,加大中介機構履職問責力度。適度放寬重組上市標准和融資渠道限制。三是完善新三板協議轉讓制度,增加市場流動性,積極落實轉板機制。四是支持場外市場股權轉讓業務發展。五是支持融資型反向收購。
來源:人民論壇 (2021年01期)

⑥ 戰略投資具體是指什麼樣的投資和財政投資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戰略性投資是指對企業未來產生長期影響的資本支出,具有規模大內、周期長、基於企業發展容的長期目標、分階段等特徵,影響著企業的前途和命運的投資。即對企業全局有重大影響的投資。

財政投資又稱為財政投資性支出,是指以政府為主體、將其從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中籌集起來的財政資金用於國民經濟各部門的一種集中性、政策性投資,是財政支出中的重要部分。


2、目的不同

戰略投資通常是和擬投資企業屬於同一行業或相近產業,或處於同一產業鏈的不同環節。其投資的目的除了獲取財務回報以外,更看重其戰略目的。

如果企業希望在獲取資金支持的同時,獲得投資者在公司管理或技術方面的支持,通常會選擇戰略投資者。這有利於提離公司的行業地位,同時可以獲得技術、產品、上下游業務或其他方面的互補,以提高公司的贏利和增長能力。

財政投資是指政府為了實現其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實現經濟,投入資金用於轉化為實物資產的行為和過程。


3、投資期限不同

戰略投資者通常比財務投資者的投資期限更長,因為戰略投資者進行的任何股權投資是其長期發展戰略的一部分,是出於對生產、成本、市場等方面的綜合考慮,而不僅僅著眼於短期的財務回報。

⑦ 政府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以地方政府為融資主體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具體表現為:

1、財政資本金投入而獲得的股權收益。

2、由財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帶動外資和民營資本的投入。

3、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外政府債券。

4、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地區金融機構貸款。

5、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國政府的貸款。

6、外國政府援助贈款。

二、間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通過銀行、保險公司和投資公司等中介機構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和資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採取此種方式進行大規模融資。具體表現為:

1、政府授權一些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國有投資公司,向銀行貸款,財政實施擔保並進行貼息。

2、政府授權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財政實施擔保並承擔債券利息。

三、項目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利用政府各種特定資源,為達到政府特定目的,採用各種市場手段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資金。具體表現為:

1、利用土地級差效應,獲得土地出讓金。

2、由企業進行建設經營政府授權的特別項目,到期轉讓給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將業已建成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轉讓給企業,經過一段時間運營後,企業再無償轉讓給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業建設經由政府授予的特別項目,財政給予補貼,到期轉讓給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機的盈利項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項目「捆綁」在一起,企業通過比較利益,進行自行開發和還款的項目。

6、由政府授權一些大型國有公司,對特別項目實施融資租賃。

四、非項目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運用資產動作手段吸引社會各類資金的融資方式。具體表現為:

1、通過有關投資信託公司,採用集合信託方式向社會投資者籌資,獲得的資金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2、對一些公用事業企業進行包裝上市,由這些企業從資本市場籌資的方式。

3、政府出讓部分公用事業股權而獲得的用於該項目或其他項目的建設和改造資金。

(7)財政股權融資擴展閱讀:

政府融資的作用:

1、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可以較有效地配置資源,促進經濟增長

一方面,政府利用其信用平台,提高政府資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競爭日趨激烈和貸款風險較大的背景下,銀行也願意貸款給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資平台公司,以降低金融風險。

近年來,中國經濟增長率之所以保持較高水平,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功不可沒。由於中國東、中、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東部產業要轉型升級。

中、西部渴望承接東部產業轉移,投融資平台公司對交通和城建的巨量資金投入,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的產業轉移,有利於中國經濟的均衡發展。

2、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大大加快了城鎮化進程

投融資平台公司所籌集的資金,大部分用於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可以肯定地說,沒有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就沒有這些年來中國城市面貌的日新月異。

城鎮化的大發展,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了長期堅實的基礎,為工業化創造了需求源泉,也為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拓展了空間。

3、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促進了民生改善

依託投融資平台公司,地方政府籌集了大量的資金,其中的相當部分投入了廉租房、公租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

一部分資金投入了公立醫院設施、教育基礎設施、文化體育基礎設施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還有一部分資金投入了污水處理廠及管網、垃圾焚燒廠(填埋場)、水環境治理工程建設等。這些項目的建設和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民生,受到了人民群眾的歡迎。

4、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還有利於拉動民間投資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是政府性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可以通過發行信託資金計劃和公司債券、聯合投資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進入。

充分發揮民間資本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建設的作用,實現短期政策調控與利用民間資本長期機制的較好結合。

⑧ 某地方財政對某投資基金進行股權投資要怎麼寫分錄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私募股權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號文)、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范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⑨ 財政專項資金 入股

為順利實施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規范股權投資管理工作流程,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通知》(瓊府辦〔2013〕188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要求,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所述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省本級財政用於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類專項扶持資金,但不包括財政投入到企業用於污水處理、水利工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非盈利性項目和政府指定項目等政策性扶持資金。
一、實施主體
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實施主體是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和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各實施主體協調配合,各負其責。
(一)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企業申報,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選;會同省財政廳篩選和確定股權被投資企業、項目和資金額度;監督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加強對國有股權的監管,維護國有股權的安全,建立投資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
(二)省財政廳負責股權投資資金的監管工作,按一定程序選定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會同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與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簽訂股權投資管理協議;建立股權價值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備選庫;會同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對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績效考核。
(三)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按照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 和省財政廳的股權投資意見,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盡職調查,提出投資建議;將財政專項資金投資到指定企業或項目,代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政府股權進行日常監管,建立相應的投資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防範債務風險;支持被投資企業發展,實現投資雙方共贏。
二、資金選取
省財政廳按照《通知》有關規定,會商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篩選確定實施股權投資的專項資金。
三、股權投資管理公司選取
代省政府履行國有股權出資人職責的投資管理公司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海南省省屬國有獨資企業。
(二)企業所有者權益(含公司本部及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5億元(含5億元)以上。
(三)企業上年度凈利潤(含公司本部及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
(四)企業有2個以上的股權投資成功案例,有財務、投資、法律等專業技術人員。
按照上述條件,由省財政廳公開發布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申報通知,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提出申請,省財政廳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候選名單,報省政府審定。
四、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的選取
(一)參與股權投資資產評估事務的資產評估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冊,取得資產評估執業資格許可證,連續正常執業3年以上;
2.擁有5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並通過海南省資產評估協會上年度年檢;
3.近三年業務收入年平均150萬元(含150萬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從成立年份開始計算);
4.近三年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無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5.近三年平均年從事資產評估業務10項(含10項)以上。
(二)參與股權投資財務審計事務的會計中介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冊,取得注冊會計執業資格許可證;
2.有從事過盡職調查、可行性分析類似業務的案例;
3.近三年業務收入年平均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從成立年份開始計算);
4.擁有6名(含6名)以上專職注冊會計師,並通過海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上年度年檢;
5.近三年機構及注冊會計師無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按照上述條件,選擇、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對擬投資企業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投資建議。
五、股權投資實施程序及方式
財政專項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申報指南。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在公共媒體上發布專項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的申報通知,告知社會各界實施股權投資項目的申報要求、支持條件、篩選程序等,組織企業申報。
(二)項目評審。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包括股權投資類專家)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擬投資企業或項目建議名單,交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根據申報企業或項目的多少,也可以將所有申報材料直接交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獨立篩選和調查。
(三)盡職調查。股權投資管理公司選擇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中介機構等開展盡職調查和可行性分析,與擬被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方案談判等。股權投資公司根據盡職調查情況和談判結果,提出盡職調查報告及投資方案建議,上報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
(四)下達項目資金計劃。根據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盡職調查報告、投資方案建議等,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審核、確定股權投資企業、項目和資金額度,下達項目資金計劃。省財政廳根據項目資金計劃將財政專項資金撥付至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按照項目資金計劃將資金撥付被投資企業。
(五)具體實施。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按項目資金計劃和投資方案等與被投資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實施股權日常管理。
六、股權投資實施要點
(一)參股期限和比例
財政專項資金投資參股期限一般為3-5年,最長不超過7年,省政府確定的中長期投資除外。
財政專項資金出資額占被投資企業的股份原則上不超過其總股本的30%(含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與其他國有股東投資合並成為第一大股東的除外。因無法順利退出,導致股權比例變動,進而超過30%的除外。
(二)參股方式
1.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已上市公司,通過參與定向增發、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與上市公司合作發起設立專門的項目公司等形式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2.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非上市公司,可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對該公司進行直接投資,也可以通過合作發起設立專門的項目公司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三)投資考核
為實現政府扶持產業發展的意圖,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可與被投資企業事先約定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收益率。未事先約定股權投資收益的,按投資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同股同權,享受應有的收益,承擔應有的風險。
省財政廳會同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每年對股權投資管理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增加或減少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資額。
(四)投資退出
國有股權退出的具體條件和方式,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與被投資企業在簽訂被投資協議時商定。國有股權退出的主要條件和方式是:
1.正常退出。國有股權達到一定的投資年限或約定投資條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業上市、未能實現預期盈利目標等)時,應適時進行股權轉讓、股票減持、其他股東回購以及清算等,實現財政資金退出。其中,以專門的項目公司形式入股的,可通過其他股東回購、轉讓、項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以對該公司直接投資形式入股的,可通過企業上市、創業者回購、轉讓股權和企業清算等方式退出。
2.其他退出。當出現以下情形或在投資運作管理過程中出現需提前退出的情況時,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向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提出退出申請,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批復後實施退出:
(1)被投資企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2)被投資企業要求國有股權投資退出;
(3)項目核心管理團隊或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動,無法繼續按約定實現政策目標;
(4)被投資企業連續三年虧損,且投資份額占企業所有者權益額不到投資額的70%;
(5)被投資企業有違反投資協議的嚴重行為。
3.被投資企業因各種原因,要求政府股權退出的,也可以直接向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省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如何退出、何時退出。
(五)價值評估
省財政專項資金參股項目(或公司)的各方出資、資產等需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委託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中介機構審核,合理確定財政資金占股比例、股權價值、退出價格等。
對於退出價格,在協議中約定退出價格的,或協議中有特殊條款約定回購條件的,可直接按協議執行;其他情況下退出的,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會同被投資企業委託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中介機構評估和審計,確定合理的退出價格。
(六)收回投資管理
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對實施股權投資的財政專項資金進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省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退出後,收回的投資本金,作為後續的股權投資資金滾動使用。收回的投資收益,首先用於彌補其他股權投資項目的虧損,彌補後的剩餘收益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自主安排使用。
七、風險控制
(一)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應監督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建立投資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對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履職情況及管理資金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二)實施股權投資後,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被投資企業派出董事和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適當參與被投資企業管理,定期收集、分析企業的經營和財務信息,建立風險預警體系,控制投資風險。
(三)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要按有關規定和約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報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
(四)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每年向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送股權投資資金管理運作情況、被投資企業項目進展情況、股本變化情況等,投資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
八、考核監督
(一)省財政廳將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資金納入公共財政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引入第三方機構對股權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和績效評價,給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並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績效評價結果。
(二)為保證評估和審計工作的連續性,防範財政風險,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占總股本15%以上(含15%)的被投資企業的各類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事項,應委託符合上述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選取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財政審計機構進行評估和審計。
(三)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視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對股權投資資金運作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以前年度被投資企業運作等情況向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告。主要包括:
1.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
2.財政資金的退出、收益、虧損情況;
3.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經營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四)省級審計機關依法對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情況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監督。
九、規程時效
本規程試行兩年。試行期滿後,視情況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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