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法集資究竟怎麼非法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刑法上的概念,我們通常說的非法集資是一個綜合的概念,包括了集資詐騙在內的許多種行為,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在刑法上非法集資涉及到兩個罪名,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個就是集資詐騙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的目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具有詐騙的目的,將他人財產占為己有進行集資,就是集資詐騙罪。刑法上關於非法集資有兩個條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名的處罰較輕,一般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沒有惡意佔有公眾存款的目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據大量法院判決表明,多數情況下都會判處緩刑,但是根據《追訴標准》規定有下列情況的應予追述:(這就是你所說的人數和數額底線了)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字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犯本罪按照刑法176條規定處罰。另一個就是集資詐騙罪,是指一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追述標准》規定,「數額較大」是指: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這里沒有人數的規定。這個處罰很重,主要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將公眾的錢財占為己有的目的,有詐騙的目的,主觀惡性較強,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下面的投資者而言,如果集資者沒有直接的聯系,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因為最多隻是從中收取提成,主觀上並不具備吸收他人存款或者佔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構成犯罪,不能構成非法集資。對於自己的損失,《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法》(國務院第247號令)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這是我根據我的《刑法》(警官職業教育系列教材)課本和我的所學知識給你歸類的,法疏而不漏記得不要去參與這種非法行為,就算數額和人數不到法定要求不算犯罪夠不上刑法的處罰但只要有這種行為就算是違法了,要受到處罰的!給你個案例吧裡面有刑法176條的規定/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18希望你能有用!
B. 舉報華夏保險公司員工職務侵佔貪污受賄,具體找哪個部門反映給公司公司不作為。
關於保險公司的問題都可以投訴到銀保監會,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電話:12378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保監會或銀保監會)成立於2018年,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1-2]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正部級。[3]
(一)依法依規對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二)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開展系統性研究。參與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參與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以及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
(三)依據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規則。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其他類型機構的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四)依法依規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准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范。
(五)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等實施監管。
(六)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職責。
(八)建立銀行業和保險業風險監控、評價和預警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銀行業和保險業運行狀況。
(九)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保險業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依法依規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十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十二)參加銀行業和保險業國際組織與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3][9]
(十五)職能轉變。圍繞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微觀審慎監管、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簡政放權要求,逐步減少並依法規范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金融服務,向派出機構適當轉移監管和服務職能,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業務和服務下沉,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9]
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6]
2018年5月14日,商務部辦公廳發布通知,已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自4月20日起,有關職責由銀保監會履行。[10]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部。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規則。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咨詢服務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
(四)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監管報表的編制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五)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六)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
(七)公司治理監管部。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監管。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工作。
(八)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九)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和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創新業務監管部。協調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等功能監管。為銀行業和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相關工作。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研究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非法金融機構或者變相從事相關法定金融業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四)政策性銀行監管部。承擔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六)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七)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與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保險、再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險監管部。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二)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和從業要求。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承擔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的具體工作。承擔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四)信託監管部。承擔信託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託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11]
C. 反洗黑錢由國家哪個部門負責
反洗黑錢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部。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規則。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咨詢服務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
(四)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監管報表的編制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五)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六)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
(七)公司治理監管部。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監管。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工作。
(八)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九)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和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
(3)取締融資租賃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依法依規對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二)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開展系統性研究。參與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參與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以及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
(三)依據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規則。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其他類型機構的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四)依法依規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准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范。
(五)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等實施監管。
(六)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職責。
(八)建立銀行業和保險業風險監控、評價和預警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銀行業和保險業運行狀況。
(九)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保險業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依法依規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D. 怎樣才算非法集資 怎樣集資才合法
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團體、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等集資資金。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第六十九條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4)取締融資租賃擴展閱讀
識別方法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E. 融資犯法嗎
從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公司根據專自身的生產經營狀屬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公 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融資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
直接融資是不經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直接以最後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其融通的資金直接用於生產、投資和消費。
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後借款人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向銀行、信託公司進行融資等等。
F. 非法收公眾有款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1-2]
中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並未對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並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G. 教各位前輩,國發40號文是什麼文件
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國發 〔2011〕 4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事關黨和政府形象和聲譽。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安全發展,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重大意義
(一)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是對安全生產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多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大力推進安全發展,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和明顯成效。「十一五」期間,事故總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國各類事故死亡人數年均減少約1萬人,反映安全生產狀況的各項指標顯著改善,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實踐表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是對新時期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科學認識和准確把握,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必然選擇。
(二)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是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的根本途徑。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進程中,處於生產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高峰期,安全基礎仍然比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安全責任不落實、防範和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在一些地方和企業還比較突出。安全生產工作既要解決長期積累的深層次、結構性和區域性問題,又要應對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根本出路在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要把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實到生產經營建設的每一個環節,使之成為衡量各行業領域、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標准,自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實現安全與發展的有機統一。
(三)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全社會對安全生產的期待不斷提高,廣大從業人員「體面勞動」意識不斷增強,對加強安全監管監察、改善作業環境、保障職業安全健康權益等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這就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始終把安全生產擺在經濟社會發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自覺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把安全真正作為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使經濟社會發展切實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斷增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得到切實保障的基礎之上,確保人民群眾平安幸福地享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四)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緊緊圍繞科學發展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主線,自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速度、質量、效益與安全的有機統一,以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重點,以事故預防為主攻方向,以規范生產為保障,以科技進步為支撐,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促進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
(五)基本原則。——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與速度質量效益的關系,堅持把安全生產放在首要位置,促進區域、行業領域的科學、安全、可持續發展。——依法治安,綜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標准體系,嚴格安全生產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規范、有序、高效開展。——突出預防,落實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嚴格安全准入,深化隱患排查治理,築牢安全生產基礎,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政府及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依靠科技,創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發應用,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高素質的職工隊伍培養,創新安全管理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不斷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律制度體系。加快推進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制定工作。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新要求,制定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大型橋梁隧道、超高層建築、城市軌道交通和地下管網等建設、運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規規章。根據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需要,抓緊修訂完善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准,盡快健全覆蓋各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標准體系。進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激勵約束、督促檢查、行政問責、區域聯動等制度,形成規范有力的制度保障體系。
(七)加大安全生產普法執法力度。加強安全生產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產法律知識,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識,增強依法生產經營建設的自覺性。加強安全生產日常執法、重點執法和跟蹤執法,強化相關部門及與司法機關的聯合執法,確保執法實效。繼續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切實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嚴格問責的懲治措施。強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別是縣鄉級人民政府責任,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八)依法嚴肅查處各類事故。嚴格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嚴肅追究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嚴厲查處事故背後的腐敗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認真落實事故查處分級掛牌督辦、跟蹤督辦、警示通報、誡勉約談和現場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關管理措施,切實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四、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九)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標准,依法依規加強安全生產,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加強班組安全建設,保持安全設備設施完好有效。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要切實承擔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帶頭執行現場帶班制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強化企業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注重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對企業安全狀況診斷、評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律經嚴格考核、持證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必須全部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十)強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作為衡量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管理、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對轄區內各類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施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嚴格落實地方行政首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建立健全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省、市、縣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
(十一)切實履行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職責。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監管、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責。相關部門、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要切實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要不斷探索創新與經濟運行、社會管理相適應的安全監管模式,建立健全與企業信譽、項目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方面相掛鉤的安全生產約束機制。
五、著力強化安全生產基礎
(十二)嚴格安全生產准入條件。要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和產業政策,嚴格技術和安全質量標准,嚴把行業安全准入關。強化建設項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產條件作為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未通過安全評估的不準立項;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取締。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准。加強對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實行嚴格的資格認證制度,確保其評價、檢測結果的專業性和客觀性。
(十三)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監控管理。充分運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強化監測監控、預報預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企業要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分析,重大隱患要及時報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政府要對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確保監控、整改、防範等措施落實到位。各地區要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實施動態全程監控。 (十四)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在工礦商貿和交通運輸行業領域普遍開展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建設,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仍未達標的,要依法予以關閉。加強安全標准化分級考核評價,將評價結果向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十五)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認真實施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深入落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切實抓好煤(矽)塵、熱害、高毒物質等職業危害防範治理。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嚴格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預評價報告未經審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設;對職業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切實做好職業病診斷、鑒定和治療,保障職工安全健康權益。
六、深化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
(十六)深入推進煤礦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加快建設「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完善落實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推進瓦斯防治技術創新。嚴格控制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建設項目審批。建立完善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對不具備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嚴格按規定停產整改、重組或依法關閉。繼續運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扶持煤礦安全技術改造,支持煤礦整頓關閉和兼並重組。加強對整合技改煤礦的安全管理,加快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系統建設和小煤礦機械化改造。 (十七)加大交通運輸安全綜合治理力度。加強道路長途客運安全管理,修訂完善長途客運車輛安全技術標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運營車型。強化交通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禁止客運車輛掛靠運營,禁止非法改裝車輛從事旅客運輸。嚴格長途客運、危險品車輛駕駛人資格准入,研究建立長途客車駕駛人強制休息制度,持續嚴厲整治超載、超限、超速、酒後駕駛、高速公路違規停車等違法行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嚴格按規定強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並實行聯網聯控。提高道路建設質量,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加強橋梁、隧道、碼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加強高速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管理。繼續強化民航、農村和山區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監管,特別要抓緊完善校車安全法規和標准,依法強化校車安全監管。
(十八)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現狀普查評估,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科學規劃化工園區,優化化工企業布局,嚴格控制城鎮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各地區要積極研究制定鼓勵支持政策,加快城區高風險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搬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地下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設施安全整治,加強和規范城鎮地面開挖作業管理。繼續推進化工裝置自動控制系統改造。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管,深入開展「三超一改」(超范圍、超定員、超葯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和禮花彈等高危產品專項治理。
(十九)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常態化管理機制,制定實施非煤礦山主要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准。研究制定充填開采標准和規定。積極推行尾礦庫一次性築壩、在線監測技術,搞好尾礦綜合利用。全面加強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建設,組織實施非煤礦山采空區監測監控等科技示範工程。加強陸地和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採的安全管理,重點防範井噴失控、硫化氫中毒、海上溢油等事故。
(二十)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按照「誰發證、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落實建築工程招投標、資質審批、施工許可、現場作業等各環節安全監管責任。強化建築工程參建各方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密排查治理起重機、吊罐、腳手架等設施設備安全隱患。建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健全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安全信用體系,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完善鐵路、公路、水利、核電等重點工程項目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嚴厲打擊超越資質范圍承攬工程、違法分包轉包工程等不法行為。
(二十一)加強消防、冶金等其他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規劃納入當地城鄉規劃,切實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大力實施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落實建設項目消防安全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嚴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裝修裝飾材料和建築外保溫材料。嚴格落實人員密集場所、大型集會活動等安全責任制,嚴防擁擠踩踏事故。加強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貿行業企業安全專項治理,嚴格執行壓力容器、電梯、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電力、農機和漁船安全管理。 七、大力加強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二十二)持續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探索建立中央、地方、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的安全生產長效投入機制,加大對貧困地區和高危行業領域傾斜。完善有利於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信貸政策,強化政府投資對安全生產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發揮保險機制的預防和促進作用。
(二十三)充分發揮科技支撐作用。整合安全科技優勢資源,建立完善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安全技術創新體系。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關鍵技術及裝備的研發,在事故預防預警、防治控制、搶險處置等方面盡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積極推廣應用安全性能可靠、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企業必須加快國家規定的各項安全系統和裝備建設,提高生產安全防護水平。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撐服務體系。
(二十四)加強產業政策引導。加大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後產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標准、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相關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的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後技術設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把安全產業納入國家重點支持的戰略產業,積極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二十五)加強安全人才和監管監察隊伍建設。加強安全科學與工程學科建設,辦好安全工程類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重點培養中高級安全工程與管理人才。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進一步落實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加快建設專業化的安全監管監察隊伍,建立以崗位職責為基礎的能力評價體系,加強在崗人員業務培訓。進一步充實基層監管力量,改善監管監察裝備和條件,創新安全監管監察機制,切實做到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 八、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二十六)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和基地建設。抓緊7個國家級、14個區域性礦山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加快推進重點行業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整合應急資源,依託大型企業、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強本地區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緊急醫學救援體系,提升事故醫療救治能力。建立救援隊伍社會化服務補償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二十七)完善應急救援機制和基礎條件。健全省、市、縣及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加快建設應急平台,完善應急救援協調聯動機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預報預警聯合處置機制,加強安監、氣象、地震、海洋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嚴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建設,強化應急物資和緊急運輸能力儲備,提高應急處置效率。
(二十八)加強預案管理和應急演練。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加強動態修訂完善。落實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預案報備制度,加強企業預案與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切實提高事故救援實戰能力。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要按照預案規定,立即組織停產撤人。
九、積極推進安全文化建設
(二十九)加強安全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加強安全教育基地建設,充分利用電視、互聯網、報紙、廣播等多種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識,增強全社會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思想意識。在中小學廣泛普及安全基礎教育,加強防災避險演練。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避險和職業健康知識進企業、進學校、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活動,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質。大力開展企業全員安全培訓,重點強化高危行業和中小企業一線員工安全培訓。完善農民工向產業工人轉化過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訓機制。建立完善安全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大型企業要建立健全職業教育和培訓機構。加強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幹部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十)推動安全文化發展繁榮。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和市場機制,培育發展安全文化產業,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進安全文化市場繁榮。加強安全公益宣傳,大力倡導「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設安全文化主題公園、主題街道和安全社區,創建若干安全文化示範企業和安全發展示範城市。推進安全文化理論和建設手段創新,構建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安全文化建設水平,切實發揮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
(三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各地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齊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指導協調作用,落實各成員單位工作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監管體系,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鄉鎮要加強安全監管力量建設,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 (三十二)加強安全生產績效考核。把安全生產考核控制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加大各級領導幹部政績業績考核中安全生產的權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體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以適當形式予以表揚和獎勵,對違法違規、失職瀆職的,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三十三)發揮社會公眾的參與監督作用。推進安全生產政務公開,健全行政許可網上申請、受理、審批制度。落實安全生產新聞發布制度和救援工作報道機制,完善隱患、事故舉報獎勵制度,加強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支持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動員廣大職工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落實職工崗位安全責任,推進群防群治。
國務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