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隱瞞真相虛構事實借錢而且拒絕還錢的理由也是假的,私聊不成我可以報警嗎十萬是詐騙行為還是民間借貸
您好,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一條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的一個關鍵因素在於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系。一般民間借貸關系多發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願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正當的借貸關系,借用人並不否認借貸關系,並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根本不想到歸還。
『貳』 將融資租賃物賣掉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合同的約定,可以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純粹是為了騙取租賃物而沒有實際使用,僅僅是為了賣掉賺錢,很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叄』 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本條1、2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
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肆』 虛構借款用途構成詐騙嗎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您虛構借款用途,但是最後把錢還上了,沒有非法佔有,應該不構成詐騙罪。
『伍』 偽造應收賬款騙取保理融資款是合同詐騙犯罪還是詐騙
偽造應收款債權騙取保理商融資構成詐騙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陸』 融資融券擔保物最終如何處理
你好,擔保物是指客戶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時,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及其孳息。如果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就必須追加擔保物,提高到150%為止。
『柒』 能力虛構事實進行借款,造成他人損失是否構成詐騙
可以構成合同詐騙,上想問律師,詳細解答
『捌』 虛構的民間借貸事實,法院如何能立案有和處理辦法
在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時候,當事人可以選擇協商、調解等方式,但如果選擇了訴訟的話,那麼大家知道民間借貸訴訟流程是怎樣的嗎?下面就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民間借貸被起訴後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民間借貸的訴訟流程
2018年民間借貸被起訴怎麼辦?起訴流程是什麼?
一、原告起訴的條件
當你下定決心起訴後,起訴還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的基本條件包括四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債權人的起訴不符合上述四個條件,法院不會受理。對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借貸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二、起訴前要對糾紛進行法律分析並確定原告和被告
民間借貸糾紛為典型的合同糾紛,其基本的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擔保,因此債權人在起訴前要對相應法律關系進行梳理並對相應合同法律效力進行判斷,並根據具體的分析確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就這個問題,民間借貸的債權人一般是原告,這個容易確定,比較難確定的是被告。實踐中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借款的,如果該借款用於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實踐中如果自然借款人來向我們借款,即便只有一方,在起訴時也盡量把其配偶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不要遺漏被告;
2、在存在擔保的情況下,建議除對借款人起訴外,也將相應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不要遺漏被告。(實踐中原告也可以有所選擇,但這個問題相對比較復雜,本文不做討論)
三、確定管轄法院
原告與被告確定之後,還需要確定向哪一家法院起訴?案件在哪個法院審理是個很關鍵的問題。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民間借貸糾紛作為合同糾紛也適用該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玖』 幫別人以欺騙方式融資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法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
(三)主體要件
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