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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廢止

發布時間:2021-06-09 09:21:26

A.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廢止了嗎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共九章,六十一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這是為了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豐富證券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而制定的。該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B.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管理辦法還沒實施嗎

根據管理辦法,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經濟觀察網記者張力在9月12日鄭州召開的「資產管理業務座談會」上,經濟觀察網記者獲悉,證監會向參會機構下發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
對於同屬於合並後的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監管、且在性質上均屬於私募范疇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管業務,按照功能監管理念,證監會將統一搭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監管體系。
根據管理辦法,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取消了資管業務資格的審批准入,改為向相關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同時,放開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放開了期貨公司「一對多」業務的限制,允許期貨公司非公開募集多個客戶的資金開展資管業務。
定向資管業務由於歷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為信託關系,而管理辦法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的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有利於解決證券公司定向資管業務游離於信託法律關系之外的不利情況,消除法律風險隱患。

資管大一統
根據證監會的起草說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正式發布實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屬於私募基金的一種類型,意見稿旨在明確資管業務的現行法規體系與《私募辦法》如何協調,統一搭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監管體系。
2012年開始,資管業步入大繁榮時期,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三類機構在市場准入、投資范圍、業務規范、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較大差異,且普遍管制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資管業務的創新發展,也不利於對三類機構實施統一的功能監管。
此前,該三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分別適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規章及配套規則。而今後,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可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可以同時廢止。
根據辦理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其他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管理辦法也將促進資管業務法律關系的統一。
根據現行法規,定向資管業務的法律性質定位為委託代理關系,區別於私募基金的信託法律關系。實踐中,為了開展業務的便利,一般採取設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方式,但這一載體缺乏法律依據,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隱患。
而管理辦法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的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有利於解決證券公司定向資管業務游離於信託法律關系之外的不利情況,消除法律風險隱患。
此外,《管理辦法》不再對證券公司集合計劃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對一、一對多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初始資產最低金額(現行規定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以及規模上限(現行規定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提出要求。
在符合合格投資者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由各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客戶要求自行決定客戶委託初始資產最低金額以及資產管理計劃規模上限。

「八條底線」
現行規則規定,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局限於股票、債券等常規投資品種,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查詢信託產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等的投資范圍相比處於明顯劣勢,尚不能直接投資非上市股權、債權等。投資范圍的局限阻礙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創新發展,導致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
根據辦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證監會認為,經過多年的規范發展,證券公司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資本實力和合規經營意識均明顯增強,有能力防範和控制相關業務風險,有必要放寬證券公司資管業務的投資范圍。
同時,管理辦法還放開了對期貨公司「一對多」業務的限制,允許期貨公司非公開募集多個客戶的資金開展資管業務。
與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為持牌的金融機構,業務范圍不限於資管業務,還經營自營、經紀、公募資管等其他金融業務,存在較大的利益沖突風險,並且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涉及廣大客戶資金安全和權益保護,風險具有較強的外溢性。
近期業內頻發的證券公司資管業務違規問題亦引起監管層的高度重視。
此次管理辦法亦列舉的形式規定了資管計劃的禁止行為,包括:違規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資產委託人的利益;
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資產委託人的利益;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委託財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本公司投資於期貨類品種的資產管理計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亦在當天的會上強調,資管業務要牢牢守住八條底線: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老鼠倉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不得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適當地宣傳、銷售產品,誤導欺詐客戶;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不得利用資管產品進行商業賄賂;資管產品的杠桿率不得超過十倍;不得投資於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不得對業務人員、管理團隊實施當期激勵。

C. 請問資產管理和信託有什麼區別啊!

資產管理業務的范圍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信託業務和委託理財業務

信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營業信託的受託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D. 個人信託理財的特點表現在哪些方面

信託理財產品作為高瑞理財產品,收益高、穩定性好,是信託類理財產品的主要特點。信託計劃產品一般是資質優異、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優質房地產、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等信託計劃,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實力企業為擔保(房地產類還會增設地產、房產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動收益理財產品要高出一頭。與其他理財產品的區別主要以下幾點:

(1)資金門檻較其他理財產品高。信託資金門檻為100萬。
(2)所有權與利益權相分離。即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受託人經營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利益。
(3)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一經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獨立運作的財產。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①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信託機構)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受託人解散、被撤消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②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對信託財產的享有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同時信託財產也不因受益人的債務而被處理掉。③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區別。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託人獲得不當之利而使其他委託人蒙受損失,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致使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託財產。
(4)信託管理的連續性。信託一經設立,信託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權外不得廢止、撤銷信託;受託人接受信託後,不得隨意辭任;信託的存續不因受託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斷。
(5)信託有一定的避稅功能。由於信託收益否有交所得稅,國家沒明確規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稅的效果。
(6)信託資金運用靈活。信託資金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三大市場,可以股權、貸款等多種方式進行靈活運作,這是其他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

E. 銀行理財產品和信託產品有什麼區別

銀行理財產品和信託產品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概述不同:

1、銀行理財產品的概述:銀行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雙方承擔。

2、信託產品的概述:信託產品是指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品種在產品設計上非常多樣,各自都會有不同的特點。

二、兩者的主要種類不同:

1、銀行理財產品的主要種類:

(1)人民幣理財產品:銀行人民幣理財是指銀行以高信用等級人民幣債券(含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其他債券等)的投資收益為保障,面向個人客戶發行,到期向客戶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風險理財產品。

(2)外幣理財產品:在股票市場大幅波動下,「保本增值」已逐漸成為理財新風向。在此背景下,各大銀行紛紛推出外幣理財產品迴避短期股票市場風險。

(3)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保證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者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產品。

2、信託產品的主要種類:

(1)貸款信託: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最多的一種。

(2)權益信託類: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3)融資租賃信託: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將其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嚴格專業化、流程化的管理,通過定期收取租金,實現信託收益,為社會投資人提供安全、穩定回報的理財回報。

(4)不動產信託: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現行一般投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較多。

三、兩者的風險不同:

1、銀行理財產品風險: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居民的收入得到迅速提高,理財與投資意願不斷增強,使我國理財市場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但同其它成熟市場國家相比,我國理財市場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後,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較為薄弱,關於理財產品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

這些法律風險嚴重阻礙了我國資本市場健康快速的發展。從宏觀來看,這些法律風險不僅有礙我國理財產品的持續健康發展,進而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繁榮。

從微觀角度上說,會使投資者及商業銀行面臨著更多的法律層面上的不確定性,不僅增糾紛與爭議大幅增多,同時也提高了交易成本,挫傷了投資者的信心,因此對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剖析與防範極為必要。

2、信託產品的風險:多數信託產品的投資對象是單一項目,風險集中在融資方的信用上,如何增強信託產品的安全性始終都是投資者關注的焦點,產品安全不但關繫到信託產品的市場認同度,在現有監管政策下,也關繫到信託公司的成敗。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創新主要體現在風險控制措施的使用上,除了採用藉助政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高信用主體的聲譽外,還採用資產抵押,如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抵押;外部信用措施增強,如第三方擔保,銀行信譽調查等,內部信用措施增強,主要是優先/次級結構的運用和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如採用財產質押和信用擔保雙重保證。

F. 中國現行的法律有哪些

我國現行法律全部目錄
法律名稱 頒布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2001-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1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8-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8-08-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2008-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06-1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06-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3-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2008-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00-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4-06-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2001-01-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2005-05-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04-1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83-09-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984-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0-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1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7-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2007-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09-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2004-1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修正) 1997-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6-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修正) 2008-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3-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 1985-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995-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6-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4-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90-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修訂) 2009-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1-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修訂版) 2006-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12-04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7-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5-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2004-0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04-0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修訂版) 1992-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2000-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2000-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001-0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9-05-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003-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006-08-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04-0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2009-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10-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2010-01-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 2009-06-27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2-05-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6-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2004-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2008-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2009-05-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2008-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1998-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2002-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2008-06-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9-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0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2001-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2002-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2005-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2009-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001修正) 2001-06-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01修正) 2002-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2004-0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2004-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00-1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8-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1993-07-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0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8-04-0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2007-01-0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09-04-24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 2007-01-0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08-05-0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決定 2007-12-29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2008-04-0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2007-0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1997-05-09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08-05-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8-05-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004-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998-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7-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5-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1996-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2006-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06-26
中華人民共和國鄰海及毗連區法 1992-0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8-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8-05-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006-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008-06-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2009-05-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1996-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2-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1994-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007-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007-06-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1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7-01-01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998-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1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1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06-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00-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005-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007-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000-01-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 2004-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1994-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000-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1994-03-05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1990-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1990-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9-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1958-01-09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1999-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9-12-20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997-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988-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1996-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6-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2000-12-28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 2001-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2001-12-0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 1990-04-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2001-05-0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2001-12-0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2001-1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2-01-0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2002-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2002-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3-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 2003-02-28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2004-02-0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 2004-0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 1996-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06-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2005-12-0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 2004-08-28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 2004-08-28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 2004-08-28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 2004-08-28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 2004-08-28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 2004-08-28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 2004-10-27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 2005-12-0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 2006-06-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2-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6-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5-0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8-05-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995-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3-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5-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03-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03-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01-1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2001-04-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1987-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7-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2000-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986-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4-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995-06-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9-12-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 2005-03-14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2002-08-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 2002-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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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198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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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版) 1997-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7-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3-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3-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199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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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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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199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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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04-08-28
註:1、法律由全國人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其他行政機關或部門無權頒布法律
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頒布,而國家各部、委、行、署只能頒布行政法規,
各省、直轄市或經國務院批准較大市的人大可以頒布出台地方性法規,各省、直轄市或經國務院批准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頒布出台地方政府規章。
自治區、自治州人大可以頒布出台自治條例。
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數量龐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只在當地適用。故不再列表,如需要的話,可以跟我聯系。

G. 信託公司有發行額度的限制嗎

信託公司沒有發行額度的限制。
信託的本質特徵
一、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
即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受託人管理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實現了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主體與受益權主體的分離,從而構成信託的根本特質。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並有權行使財產所有權人享有的一些酌情處理、取得收益的權利,在信託財產被侵害時,有權提起訴訟。不過受託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運用信託財產,也不能將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的收益據為已有。受託人必須妥善管理信託財產,將所生收益在一定條件下包括本金交給受益人,形成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
二、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一經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具有了法律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表現為: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同時也與受益人財產相區別。2、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債權人不得追及信託財產。信託關系一旦成立,受託人因接受委託而取得信託財產,成為法律上的財產所有人,這意味著信託財產不再屬於委託人,委託人的債權人無權追及。而且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自由財產,受託人的債權人也無權追及信託財產。盡管受益人有權享有信託利益,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但信託財產並不屬於受託人對受益人的負債,受益人的債權人同樣無權追及信託財產。
3、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也不得相互抵消。
4、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取得的財產,均歸於信託財產。
5、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一般也不屬於委託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除非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不因委託人、受託人的死亡或依法撤消、被宣告破產或信託終止而喪失,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歸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其法定歸屬順序為: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三、全面的有限責任
從信託內部關系人來看,由於信託一旦設立,委託人除非在信託文件中保留了相應的權利,否則即退出信託關系,信託的內部關系僅表現為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受託人對因信託事務的管理處分而對受益人所負的責任,僅以信託財產為限。只有在其未盡善良管理人的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導致信託利益的未取得或損失時,才負真正所有者的無限責任。從信託的外部關系看,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實質上對因管理信託所簽訂的契約和所產生的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對第三人責任,皆僅以信託財產為限負有限責任。
四、信託管理的連續性
信託是一種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財產管理制度。在信託關系中,信託財產的運作一般不受信託當事人經營狀況和債權債務關系的影響,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信託一經設立,委託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權外不得廢止、撤消信託;受託人接受信託後,不得隨意辭任;信託的存續不因受託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斷。即英美信託法的一項普遍規則是「法院不會因為欠缺受託人而宣告信託無效」。這就是說,在委託人沒有任命受託人,或者受託人拒絕任命或者不能接受信託,或者任命的受託人在信託實施前已死亡,都不能使信託終止。

H.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8)信託法廢止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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