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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自營制度

發布時間:2021-06-09 12:51:37

Ⅰ 什麼是信託制度

信託制度

信託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佔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託制度,因此,所謂信託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託將財產交給受託人佔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託法律關系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託委託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佔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託受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並非為自己利益而佔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託受益人,即雖不佔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信託財產即信託標的物。因此,信託可以理解為信託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給了信託受理人,信託受託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只是 為信託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註:參加張淳著:《信託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00頁)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託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信託實踐的開始。2000年 月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確立了信託目的合法性原則,信託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信託公平原則、信託繼承原則、利益沖突防範原則。

Ⅱ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Ⅲ 簡述信託與信託制度的概念和性質,特點和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託財產,信託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這是信

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③信託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信託的兩個重要特徵。

信託關系是多方的,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是信託的一個特徵。並且,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這又是信託的另一個重要特徵。

這種信託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託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託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依據

Ⅳ 信託制度與代理制度有什麼區別.

信託與代理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成立的條件不同。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信 托關系就無從確立。委託代理關系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託代 理關系也可以成立,比如,委託他人簽訂合同等。英美信託法認為,信託與委託代理是性 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信託關系是財產性的,受託人控制信託財產;委託代理關系是對 人的,代理人不需要控制委託人的任何財產。
(2)財產的性質不同。
信託關系中, 信託財產是獨立的, 它與委託人、 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 委託人、受託人或者收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但委託代理關系中,即 使委託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仍屬於委託人的自有財產, 委託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3)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
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4)委託人的許可權不同。
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實施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 文件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委託代理關系中, 委託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示,甚至改變主意,代理人應當服從。

Ⅳ 信託公司的自營業務和固有業務,是一個意思嗎

是的,都是指用自有資金操作的業務。主要是與信託業務相區別,信託業務是信託公司拿委託人的錢去投資。

Ⅵ 信託制度有哪些優勢

信託公司作為聯系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權市場的重要紐帶,是資金運用范圍最廣的金融機構。信託資金既可以運用於銀行存款、發放貸款、融資租賃,也可以運用於有價證券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和實業投資。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一旦設立,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資產和其他信託財產,不受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其他信託財產管理運作情況的影響,信託財產不作為受託人的破產清償財產。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決定了信託成為一種安全的財產管理的制度安排。
信託財產所有權和受益權分離
信託財產的名義所有人是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投資公司,而實際獲得信託財產的利益的是信託財產的受益人。財產權利的兩重性決定了信託名義下的權利轉讓更為靈活和便捷,也決定了信託作為管理層持股、職工持股的最佳方式和資產證券化的變通渠道。
集合資金信託方式作為資金募集方式的便利性
根據央行頒布的《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可以以集合資金信託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由於集合資金信託的募集手續簡便,不需要報批,資金成本低,已經成為重要的投融資資金來源。
信託資金投向的靈活性
信託公司作為聯系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權市場的重要紐帶,是資金運用范圍最廣的金融機構。信託資金既可以運用於銀行存款、發放貸款、融資租賃,也可以運用於有價證券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和實業投資。

Ⅶ 信託基金的信託制度

信託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地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佔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託制度,因此,所謂信託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任將財產交給受託人佔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託法律關系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託委託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佔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託受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並非為自己利益而佔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託受益人,即雖不佔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信託財產即信託標的物。
因此,信託可以理解為信託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給了信託受理人,信託受託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只是為信託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託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
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信託實踐的開始。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確立了信託目的合法性原則,信託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信託公平原則、信託繼承原則、利益沖突防範原則。
美國是投資基金比較活躍的國家,然而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並沒有精確、統一的產業投資基金的定義,在許多場合,只是一種籠統、寬泛的稱謂。它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向多個企業、居民募集資金,集合之後投向非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權,或購買其它形態財產(如不動產物業),以獲取的收益向投資者分配。它不僅包括非上市公司(已處於穩定發展階段)投資基金,也包括了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房地產投資基金(REIT)等。

Ⅷ 信託制度的介紹

信託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地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佔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託制度,因此,所謂信託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託將財產交給受託人佔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利得財富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

Ⅸ 我國法律為什麼規定銀行不允許自營信託和證券業務

信託和證券這兩個部門是歸證監會管的,銀行歸銀監會管,分別屬於不同內的部門。這是我國的容金融制度決定的。
至於幾個大的金融部門,比如證券,保險,銀行等等這些金融企業能否混業,從經濟理論上來說並沒有統一的說法,各國情況也不一樣,有些國家允許,有些不允許,所以從微觀的角度來說,還是以所在國的制度為標准。我國是分離的,那就按我國的制度辦。互相分離,降低風險,防止壟斷只是很籠統的說法,這幾個理由用在什麼行業都說得通,反正誰也不服誰。

Ⅹ 信託制度與代理制度相比有哪些優越性

與代理制度來相比,信託制度的自優越性主要表現在:
1.靈活性
信託設立方式多樣化(如遺囑信託,生前信託,推定信託,法定信託),信託目的自由化(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委託人可以為各種各樣的目的設立信託),信託財產的多元化(動產,不動產,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只要是具有財產價值就可以成為信託財產),使信託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與巨大的彈性空間。
2.安全性
信託財產"雙重所有權"或信託財產獨立性設計,確立了信託財產的安全,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信託管理連續性設計適於對財產進行長期規劃,利於信託目的的最終實現。
3.高效性
信託是一種"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制度,它可以充分發揮專家理財的優勢,聚集較大的資金規模,組合投資,降低了資金和其他財產的管理成本與經營風險,提高了收益率,為社會公眾、法人、其他組織提供了一種理想的理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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