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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期限錯配

發布時間:2021-06-13 09:06:29

① 如何判斷一個P2P平台是不是自融

怎麼辨別自融P2P平台?

在P2P行業,自融平台並不少見,在東窗事發後,遭殃的只會是投資者。近期三家自融性平台爆雷。那麼作為一個普通的投資者,怎麼判斷一個平台是否是自融平台呢?小融告訴你辨別自融平台你需要做到「四看」。

一、看背後是否有實體企業

自融平台的一個特點就是,背後有關聯的實體企業。比如,上咸bank和里外貸涉嫌房地產開發商「自融」,兩個平台的實際控制人相同,他們建平台的主要目的是為旗下房地產企業——清大華創置業有限公司融資。盛融在線CEO劉志軍也曾承認平台上的絕大數資金借給了關聯公司廣州聯炬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的高科技企業。這些企業,看上去實力雄厚,但是一旦出現問題,投資人就會面臨「一損俱損」的後果。如果一個平台發布的標的過於單一,且與平台股東的實體產業的行業一致或者實際控制人相同,那麼極有可能為自融平台。

二、看收益

自融平台往往會利用較高的收益率來吸引投資者,譬如,盛融在線綜合收益率18.93%,而里外貸綜合收益率更是高達39.77%。這些平台正是利用了投資人追求高息的心理,使得一些投資人明知道平台是自融平台,可還是會「以身試險」。好的結果是企業經營得好,按期付本息,壞的結果就是就是企業經營出現問題,後果不堪設想。所以,投資者在選擇平台時,要選擇收益率合理的平台。

三、看標的

自融平台一般單個借款項目金額比較大,且借款期限較短。比如平台會發布一些「秒標」,所謂「秒標」是P2P網貸平台為招攬人氣發放的高收益、超短期限的借款標的,通常是平台虛構一筆借款,由投資者競標並打款,平台在滿標後很快就連本帶息還款。這只是平台吸引用戶投資,增加平台活躍採取的手段,並不真正有利。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拆標,平台針對額度大的項目,會通過拆標以更快的完成融資,將企業借款資金和期限進行錯配,一旦投資人集體提現,就會發生擠兌潮,平台很可能就癱瘓了。判斷平台是否拆標的方法就是看它的借款期限和借款人,如果都是齊刷刷的一個月,而且借款人較少,並存在幾個賬號不斷循環借款的情況,那麼極有可能是期限錯配。

四、看平台業務是否透明

由於自融平台主要是給背後的實體企業「輸血」,平台上有很多虛假的標的,所以在業務方面的公開也不透明,很多信息不完善。所以投資者可以通過看融資項目是否有真實的借款人,資金的具體去向,借款申請材料、借款人和抵押物的相關證件等,來辨別是否是自融平台。

② 融資租賃到底有多強大,城投都要依賴它了

城投平台「聯姻」融資租賃,最大的意義便是降低負債率。通過租賃代替部分貸款,曲線從銀行獲取資金,以緩解城投項目的資金難題和債務風險。但城投項目普遍周期長、投資大、回報慢,以至於資金收入與支出存在明顯的期限錯配問題;且總體上依附於政府,政策變化直接牽動違約率,這些都是融資租賃不得不面臨的風險。
城投平台因政府融資而生,但在強監管、緊融資及「去政府化」的背景下,城投平台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特別是銀行、信託等融資渠道受阻,城投平台不得不尋找新的融資出路。業界稱,今年城投平台的融資壓力非常明顯,「目標是能夠先借到錢,成本已經不是最主要考慮的問題。」於是,資產出表、資金到賬快、成本較高的融資租賃成為城投平台的「座上賓」。
成本走高
2014年以來,國家接連發文規范城投融資平台,一方面試圖剝離融資平台信用與地方政府信用關系,使融資平台走向市場化;另一方面禁止政府機構為融資平台提供擔保或相關土地抵押,以期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化解地方債風險。不過業界分析,盡管「去政府化」是大勢所趨,但城投平台的地位短期內難以取代。在監管和融資環境趨緊的背景下,部分財政實力較弱的平台可能出現流動性緊縮問題,「找錢」依然是各家城投平台的頭等大事。
以往,城投平台主要通過銀行貸款和發債獲取建設資金,融資成本相對較低,對融資租賃其實並不待見。但眼下,地方債務風險逐漸暴露,銀行授信渠道受阻,「找到一家能通過立項並且有錢放款的租賃公司就謝天謝地了。」
與此同時,融資租賃的態度也在發生變化。「融資租賃的資金主要來自銀行,就算有一部分自有資金,也不可能全部用到城投平台上。」上海一家融資租賃公司負責人表示,銀行對城投平台授信約束同樣傳導到了融資租賃行業,租賃公司會對城投平台挑挑揀揀,從原來的縣級往市級甚至省級走,並設有GDP等指標要求。
「2017年以來,城投平台融資成本一直在走高,要求也更加嚴格。」華東地區的一位信託公司負責人稱,根據項目評級不同,主體評級AA和債項評級AAA的平台融資成本相對低些,其他項目融資成本都比較高,有些地方國有資本追求高收益,忽視高風險,這類信用風險較大、歷史違約率較高的地方城投平台已被公司列入了禁止融資黑名單。
前述融資租賃負責人告訴新金融記者,城投項目利率主要是根據銀行給融資租賃的授信利率水平而定,銀行給金融租賃的貸款利率通常在4%至6%之間,國有融資租賃在6%至8%,民營融資租賃則在7%以上。而租賃公司在這個基礎上至少會加上4%至6%的利率平衡風險,同時越往西部偏遠地區,討價還價的空間越小,成本更高。
記者注意到,城投平台通過售後回租方式融資的成本比銀行貸款、發債、信託方式更高。具體來看,城投平台獲取銀行貸款利率在7%左右,但銀行已經大幅削減投向城投平台的項目貸款,流動性貸款受限;城投債目前的平均發行票面利率在6%左右,部分地區達到8%;信託貸款的資金成本約8%;而金融租賃的融資成本處於8%至12%區間,其他融資租賃的綜合成本一般在10%以上,偏遠地區甚至達到14%至16%。
綜合來看,城投平台分化明顯,一方面西南、西北等偏遠區域的城投平台投資人較少;另一方面北上廣深等財政實力強勁的城投平台仍受追捧,像上海浦東新區、北京朝陽區等經濟條件良好的區域項目,融資租賃公司本身也很難獲得。
多渠道增信
我國融資租賃起步晚,但2008年以來發展迅猛,年增速一度高達80%以上。據中國租賃聯盟和天津濱海融資租賃研究院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國融資租賃企業(不含單一項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購海外的公司)總數約為9090家,同比增長27.4%;合同餘額約為60600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3.7%。作為融資融物的典型行業,融資租賃以設備租賃、直接租賃起家,產融結合優勢明顯,但隨著行業競爭加劇,售後回租等「類信貸」模式盛行。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企業主要賺取利差收益,而非服務和管理收益。業界稱,該模式下的企業得到資金後存在被挪用風險,對交易雙方造成損失。
受訪人士稱,目前融資租賃公司和城投平台合作項目幾乎都是售後回租模式,很少直接租賃,其中銀行系金融租賃的城投項目約占其業務總量的20%至30%。
目前來看,城投項目新募集的資金大部分還是償還到期負債。事實上,城投平台「聯姻」融資租賃,最大的意義便是降低負債率。通過融資租賃代替部分貸款,曲線從銀行獲取資金,以緩解城投項目的資金難題和債務風險。但城投項目普遍周期長、投資大、回報慢,以至於資金收入與支出存在明顯的期限錯配問題,靠借新還舊維系流動性;加上城投平台總體上依附於政府,政策變化直接牽動違約率,這些都是融資租賃不得不面臨的風險。
「城投平台通常代表政府進行市場融資,一旦出現違約,其所對應的污水管網、河道、綠化等租賃標的物根本無法處置與變現,走法律程序與社會曝光也很難起作用,且費時費力,而租賃公司投放的資金一般來自銀行,還款壓力持續存在。」在睿悅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總經理方之庠看來,為降低風險,融資租賃經手的城投項目大多引入了擔保機制,小平台融資時必須要有大平台做擔保,比如一個縣級平台融資+市級平台來擔保,同時還有設備抵押、土地抵押等增信措施。
今年2月,發改委、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增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嚴格防範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業內稱「194號文」),提出嚴禁申報企業以各種名義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其市場化融資行為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等要求。這意味著,政府不再為城投項目兜底,城投平台應建立市場化的投資回報機制,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業界分析,194號文出台後,城投平台企業債融資難度加大,發行利率抬升,融資租賃作為替代渠道有望成為城投項目的「救命稻草」。

③ P2P就是資金池+期限錯配嗎

並不是,P2P理財是中介服務平台。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p2p借貸與網路借貸相結合的互聯網專金融(屬ITFIN)服務網站。p2p借貸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peer是個人的意思。
網路借貸指的是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路實現,它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這也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

④ 杠桿投資和期限錯配套取利差是什麼意思,能不能通俗易懂地解釋下,謝謝

杠桿投資,就是花很少的錢辦同樣的事情。
比如交易,我是買手機的,我花了一半的錢從廠家訂購手機,拿到了提貨單。然後賣給你提貨單。
我掙得是賣一個手機的錢,付現的本金只有一半,那我就是兩倍杠桿。
期限錯配,是比如存款,最好的是1年定期,貸給1年貸款。但是通常存款不會選那麼長,貸款卻很長。所以只能錯配,銀行吸收存款是有利息成本的,如果不能有利放貸就要虧損。所以只能短期融資但是一邊進一邊出,維持整體穩定。這中間就有更大的利差,因為短期的利率低。

⑤ 投資股權投資怎麼考慮它的風險、期限

股權投資前可以將以下幾點作為參考。
1、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量力而為。由於股權投資高風險、高回報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資策略是將股權投資作為投資配置的一部分,而不應該將全部的資金都集中於股權投資。
2、考慮股權投資的期限,避免期限錯配。股權投資的期限通常超過一年,大多的股權投資期限為1—3年,有些甚至長達10年。個人投資者必須了解所參與股權投資的投資期限,所投入的資金需與之相匹配。否則,用短期的資金去參與中長期的股權投資,必然會出現流動性的問題。
3、自有資金投入的原則。股權投資期限長、風險高的特點決定了普通的個人投資者應該堅持以自有資金參與的原則。若採取融資投資,雖然會產生收益的杠桿效應,但是也同樣會導致風險的疊加。作為普通的投資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內參與股權投資,應該是最佳的選擇。
上海宣和資產管理公司給投資人優選了以安全穩定為主的項目,確保投資人的在股權投資中獲取財富。

⑥ 銀行理財從何時破剛兌

從監管層面來看,2014年銀監會明確了銀信業務中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屬於「跨業通道業務」,這類業務由委託人實質性承擔業務活動中所產生一系列風險。銀監會在2017年12月22日發布的《關於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銀信類業務的范圍並規范了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的各項行為。
事實上,受監管「去通道」、「限錯配」等要求的影響,銀信理財等業務在各類機構內部也發生著或明顯或微妙的變化。銀行理財產品破局「剛兌」指日可待。
首先是銀信通道業務將逐漸收縮。資管新規和55號文進一步封堵銀信通道業務,預計在一行三會協同監管的政策高壓下,信託被動管理業務中的銀信通道業務將逐漸收縮。
其次,期限錯配被禁止或造成部分融資類業務的報酬率收窄。90%以上的銀行理財為1年期以內的短期理財產品,而信託貸款或信託受益權類非標資產的久期大部分是1年期或1年期以上。禁止期限錯配則意味著大部分短期銀行理財無法對接信託產品。信託公司彌補短期理財資金缺口將造成部分融資類業務利率成本提升,或許會造成部分融資類業務信託報酬率收窄。
最後,拓天速貸認為,銀行理財的定位可能在未來越來越傾向於與公募基金對標,而在公募基金行業內一直不存在「剛性兌付」的潛規則,也幾乎不存在「剛性兌付」的情況。但目前也有不同的聲音出現,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認為,將除公募基金之外的資管產品納入信託的法律框架下,完善相關法律也可能成為一種方法。而在這種情況下,相關專業人士認為,打破「剛兌」則仍需進一步需將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對於業務實質相同的不同資管產品,應適用統一的監管要求。

⑦ 干貨,融資租賃+P2P模式實現合規化的途徑有哪些

01 融資租賃與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實踐中,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融資多通過債權轉讓模式,債權轉讓模式即網貸平台的資產端對接融資租賃公司的債權和權益,平台轉讓的債權和權益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相應債權和權益等。 P2P平台和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資產包轉讓模式

打包資產的債權轉讓行為,典型模式是融資租賃公司做為發起人,將自身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賬款進行組合/批量打包成一個資產包整體,然後通過P2P平台進行這批債權/收益權轉讓,發布標的募資。發起人往往通過承諾到期回購、引入第三方擔保公司等方式進行增信;(或者平台通過這些合作機構獲得打包資產,再在平台上發布募資),投資者購買的是產品份額。其特點為:多個債權(或應收賬款)、批量打包、一個資產包整體;

在推薦合作模式中同時開展網貸和融資租賃業務,關鍵問題是線下的如何做好風控措施。以汽車融資租賃與網貸平台業務結合為例,在網貸平台上發生的借貸行為,借款人的用途為購車。其購車通過一系列的合同設計,完全可以在線下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結合,從而實現融資租賃公司合法地通過網貸平台開展業務。如通過線下簽訂《車輛轉讓合同》,使融資租賃公司成為車輛的所有權人,並有權將車輛租賃給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為分期支付購車款,該設置使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後,再將購車款支付到出賣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因該銀行賬戶同時為借款人(承租人)的還款賬戶,因此實現償還線上投資者的投資款之目的。而線下的《融資租賃合同》獨立於線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戶(借款人)到期不清償借款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仍能依據《融資租賃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權利。

⑧ 如何辨別理財產品是沒有被期限錯配的

期限錯配指的是業內有些P2P平台為了滿足投資人偏愛短期投資的喜好內,往往將長期容融資項目拆成短期,以達到實現快速融資的目的。比如一年期的標,拆成12個一個月的期標發出去,通俗一點說就是,平台發行一個月的理財產品從而實現快速融資,但短期融資卻被投入長期(一年)項目,所以,一個月後,資金是無法回籠的,所以,平台在一個月後,又發行一款投資期限為一個月的理財產品,然後把融來的資金還給上個月到期的投資人,如此循環往復……簡單說就是用「發新償舊」來滿足到期兌付。也可以說是「短存長貸」。這種現象除了普遍存在於P2P行業中,還普遍存在於銀行業。
期限錯配表面上是增強了流動性,實現了快速融資,但它背後的風險卻是不容小覷。一旦「發新償舊」其中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比如第7個月的時候,投資者減少了他們的購買或退出理財產品),那麼,就有可能導致資金鏈斷裂,平台倒閉,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短存長貸要是太嚴重,銀行都會倒閉)。

⑨ 融資租賃牽手P2P後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債權分割轉讓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1、債權分割轉讓行為本身的有效性問題 債權拆分轉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將對承租人的單一債權根據投資者人數拆分多個債權,使債權份數與投資人數匹配,本質是P2P平台在對債權拆分重組後將其轉讓給平台上的大眾投資者。 將債權向單一受讓人全額或部分轉讓,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也規定,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債權轉讓的模式轉讓應收賬款後,承租人對受讓人依然可以享有合法的抗辯權。因此,如果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已經約定有關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抗辯權由承租人向出賣人主張,則可以大大減少向受讓人主張的抗辯風險。當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響承租人對標的物佔有的違約行為,則債權的受讓人將面臨拒付的風險。 實踐中,主要是信託計劃、資產證券化等產品涉及債權的拆分轉讓,所謂資產證券化,是融資方以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持續性的現金流的特定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機構以此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組這些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增強資產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而證券本質上就是均等的份額化的財產權利。 這種處理方式需要先回答一個問題,債權份額化分割後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是否合法有效?對此,相關法律並沒有直接的禁止性規定。但是,《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構成公開發行的要件包括:(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那麼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的債權份額是否屬於上述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范圍是其合規性判斷的核心問題,對此,目前證監會、最高法院均沒有官方立場作肯定性的認定。基於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實務中眾多經營者均樂觀評價該種經營模式的合規性。 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中,證券的范圍未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計劃、有限合夥份額、債權拆分份額等均未納入證券的范圍,因此應將其稱之為「類資產證券化」,而不是「資產證券化」。但需要額外注意的是,目前正在著手修訂的證券法將借鑒美國1933年《證券法》有關證券的定義方法,未來可能將理財產品和投資合同等均納入到公開發行監管的范圍,因此,可以預見的是,這種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銷售的份額化債權有可能將面臨必要的監管。 2、債權分割轉讓後的本金和利息法律關系 由於實踐中監管部門實際上已經默許了通過P2P網貸平台轉讓債權這種模式的可行性,故租金債權整體轉讓(到期租金+未來租金)的有效性在實務中幾乎不存在爭議。 但是,如果將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別向不同的投資人轉讓,這就涉及到對本金債權與利息債權的主從屬性的問題,即實務界所說的「錯配問題」。債權期限錯配是指債權期限與投資者投資期限不匹配時,債權人或P2P平台將債權期限人為拆解為幾個時間段的債權與投資者投資期限相匹配的行為。 如果以債權到期時間的先後順序為標准分割債權,將在不同時點到期的債權本息向不同投資主體轉讓,這種模式涉及的部分債權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認可。實踐操作中的困難主要涉及到對轉讓標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協調在先受讓人在債務人違約時,宣告債權提前到期權利與在後受讓人權利的關系。 具體到融資租賃企業,為解決期限錯配的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盡量選擇1-2年內的短期項目進行打包,二是採取「分拆項目」的方式與P2P平台對接,即把一個長期項目拆成多個短期項目,而P2P平台則在前一個項目到期後再設立第二個項目標接盤,採用這種方式的平台,主要代表為萬達控股的「快錢」。 (二)為受讓債權的投資人設定擔保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租金債權的擔保機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租賃物所有權的自身擔保;第二,產品出賣人的回購擔保;第三,第三人對承租人的履約擔保;第四,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保證等類型。下文將一一進行分析。 1、關於租賃物所有權的自身擔保,這點很容易理解,即租賃物本身由於其具有一定價值,因此可以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定基礎,本文不展開討論。 2、關於出賣人的回購擔保 因租賃物出賣人的回購擔保不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法定擔保類型,不能作為法定的從權利通過債權轉讓自動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債權受讓人需要執行該項非法定擔保機制,融資租賃公司還需要另行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雖然可以通過平台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債權,但無法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 3、關於第三人提供的履約擔保 第三人對出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所提供的擔保承諾,則屬於擔保法所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可以作為從權利讓與債權受讓人。但是在實踐中,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抵押權人為分散的多數投資人辦理抵押登記存在一定障礙問題。對此,實務中創造性地設計了一種投資人在受讓債權時一並委託第三人持有抵押權的格式條款。對此,單就該格式條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並未限制受讓人的權利,其有效性可以認可。但是,我國物權法一方面有抵押權需登記設立的規定,另一方面還有抵押權不能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的限制,信託法中也有專為討債和訴訟目的設立的信託無效的規定,故這種委託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權的可強制執行性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將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 筆者認為,也可借鑒目前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轉讓予特殊目的機構做法:在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條款前,仍由原始權益人持有,當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償還債務,則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此時擔保權自動轉移到債權人名下,這被稱為權利完善措施。 4、關於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保證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轉讓方,對債權受讓人可追索的承諾以及第三人對受讓人所作的保證,是專為受讓人設立的擔保,在法律關系的主體上具備可執行的基礎。 但目前在實踐中,其設立方式往往是通過網頁公告的方式進行的,而不是承諾人與投資人一一簽訂的擔保合同,嚴格判斷,其並不符合《擔保法》第13條有書面合同要件的規定。要解決其效力問題,需要結合《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將公告式擔保承諾理解為網路金融平台的懸賞廣告。 筆者認為,也可在P2P平台投資人注冊須知中,由平台加入債權轉讓模式下附屬擔保權益隨之轉移的相應條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資人完成了網站指定的注冊行為,則認定雙方間符合擔保合同成立的要件,藉此確定回購承諾或擔保承諾的有效性。 除此以外,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即使在收益權轉讓與投資人情況下,並不退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融資租賃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而租賃資產收益權的請求權只能由投資人向融資租賃公司主張,承租人租金的支付義務也仍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為保證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履行而設立的各種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問。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這些擔保條款效力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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