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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託意義

發布時間:2021-06-13 12:33:26

⑴ 房地產信託融資的本質意義

從本質上看,REITs屬於資產證券化的一種方式。REITs典型的運作方式有兩種,其一是特殊目的載體公司(SPV)向投資者發行收益憑證,將所募集資金集中投資於寫字樓、商場等商業地產,並將這些經營性物業所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者還本歸息;其二是原物業發展商將旗下部分或全部經營性物業資產打包設立專業的REITs,以其收益如每年的租金、按揭利息等作為標的,均等地分割成若干份出售給投資者,然後定期派發紅利,實際上給投資者提供的是一種類似債券的投資方式。相形之下,寫字樓、商場等商業地產的現金流遠較傳統住宅地產的現金流穩定,因此,REITs一般只適用於商業地產。
另外,從REITs的國際發展經驗看,幾乎所有REITs的經營模式都是收購已有商業地產並出租,靠租金回報投資者,極少有進行開發性投資的REITs存在。因此,REITs並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房地產項目融資。

⑵ 土地流轉信託對農村發展帶來哪些好處

沒好處

⑶ 土地的信託計劃

土地信託計劃發行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信託單位。

信託單位的發售,由信託公司負責辦理;信託公司可以委託經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十一條 信託公司申請設立的土地投資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信託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二)信託單位募集金額不低於五億元人民幣

(三)信託單位持有人不少於一百個;

(四)任意五個以及五個以下信託單位持有人合計持有的信託單位份額,不得超過信託單位發行總份額的50%;

(五)土地投資信託計劃投資的房地產項目的原始權益人持有的信託單位份額不得超過信託單位發行總份額的15%。

第十二條 信託公司設立土地投資信託計劃,應當向中國銀監會提交下列文件,並經中國銀監會核准: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信託合同草案;

(三)資金保管協議草案;

(四)發售說明書草案;

(五)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會計意見書;

(六)專業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地產估價報告;

(七)描述擬收購房地產項目的現行運行情況的調查報告;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信託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的發行目的和名稱;

(二)信託公司和資金保管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三)信託計劃總額和信託合同期限;

(四)信託單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五)信託單位持有人、信託公司和資金保管機構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單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七)信託單位發售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

(八)信託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九)作為信託公司、資金保管機構報酬的管理費、保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一)信託財產的投資策略;

(十二)信託計劃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三)信託單位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十四)信託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信託財產清算方式;

(十五)爭議解決方式;

(十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投資信託計劃發售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發行申請的核准文件名稱和核准日期;

(二)信託公司、資金保管機構的基本情況;

(三)信託合同和資金保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四)將要收購的物業的詳細介紹;

(五)交易及其結構的特定特徵;

(六)實際交易的特定細節;

(七)定價及估值;

(八)信託單位的發售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九)信託單位的發售方式、發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

(十)信託公司、資金保管機構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一)會計調查報告;

(十二)稅務意見書;

(十三)法律意見書;

(十四)風險警示內容;

(十五)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⑷ 信託含義是什麼

家族信託是抄一種長期理財方式,信託襲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現財富長期規劃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⑸ 信託的意義

信託的定義依照我國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而言之,信託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因此,信託定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義:

1.委託人信任受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基礎。

2.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是一種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信託財產是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沒有特定的信託財產,信託就無法成立。所以,委託人在信託受託人的基礎上,必須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

3.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需要藉助於委託人、受益人的名義,這是信託的一個重要特徵。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正是因為受託人受到委託人的信任,一旦受託人接受信託,就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託事務,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即所謂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對於違背這種信任的受託人,信託法規定了嚴格的責任。
希望採納

⑹ 信託的目的

何謂信託?簡言之信託就是信用委託,是一種法律行為。時至今日關於信託的准確定義依然莫衷一是,但人們關於信託的理解就是由委託人遵循合同或遺囑的約定,為自己或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受託人按約定的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筆者將通過系列文章與讀者分享信託基本知識及信託法律知識。
什麼是信託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簡言之即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財物,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所以,信託的本質是信用委託,是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
信託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受益於人的受益人。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約定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一般而言,我們熟知的證券市場基金可看成標准化和典型的信託產品。
信託業務因具有很大靈活性而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環境下,信託公司可以綜合利用金融市場、連通產業和金融市場的機構,從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建設投融資到企業的兼並重組、改制顧問到租賃、擔保,信託公司能夠提供全式的金融服務,幾乎涵蓋了儲蓄、證券經紀、保險等諸多金融業務。
信託行為的形成條件
第一、信託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確認信託行為的成立,必須由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通常有三種具體方式:信託合同;個人遺囑;法院依法裁定或判決信託行為成立的法律文書。
第二、特定的合法目的。
信託目的是信託行為成立的依據。如,以委託運用資產,謀取資產增值為目的等。這些行為的目的必須合法,並可能實現,否則不能確認信託行為的成立。
第三、以財產為中心。
確認信託行為的權利,要以財產為中心。沒有以財產為中心,沒有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信託行為是不能成立的。
第四、以信任為基礎。
信託是一種代人理財的財產管理制度,其確立必須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基礎。即使發生信託行為,若存在不信任,甚至帶有欺騙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確認其為有效。
信託的分類
一、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信託業務基本可以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任意信託是根據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託稱為任意信託,任意信託又稱為自由信託或明示信託,主要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自由自願形成信託關系,而且這種自由自願意思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託業務都屬於任意信託。法定信託是與任意信託相對應的一種信託形式,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系而成立的信託,信託的當事人之間原本並沒有成立信託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設立法定信託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例如遺產,贍養費用等。
二、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准,信託業務分為金錢信託、 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
金錢信託是在受託金錢期間,受託人為了實現信託目的,可以變換信託財產的形式,比如用貨幣現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託人在給付受益人信託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態的信託財產還原為貨幣資金。目前,金錢信託是各國信託業務中運用比較普遍的一種信託形式。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有價證券作為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管理運用,比如委託受託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有關的權利,如股票的投票權,或將有價證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價證券作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然後再轉貸出去,以獲取收益。
不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託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動產信託是指以各種動產作為信託財產而設定的信託。動產包括的范圍很廣,但在動產信託中受託人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託人受委託人委託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並在這個過程中為委託人融通資金, 所以動產信託具有較強的融資功能。
三、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信託可以分為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
民事信託是指信託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民事法律范圍之內的信託。民事法律范圍主要包括:民法、繼承法、婚姻法、勞動法等法律,信託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范圍之內的為民事信託。例如涉及到個人財產的管理、抵押、變賣,遺產的繼承和管理等事項的信託即為民事信託。
商事信託是指信託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商法規定的范圍之內的信託。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信託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范圍之內的為商事信託,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設立、改組、合並、兼並、解散、清算,有價證券的發行、還本付息等事項的信託為商事信託。

⑺ 信託目的的信託目的的意義

信託目的復的具體內容,應當說是制非常豐富。它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團體,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願望,不同的背景,不同的需求等會千差萬別,因此無論在任何國家的信託法中都沒有對信託目的的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實際上也是不可能作出這種規定的。
所謂信託目的,系指構成信託行為的內容,是委託人通過信託想要實現的目的。也就是說,信託目的是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意欲達成的目的。它是信託存續過程中受託人賴以實施行為的座右銘,是衡量受託人是否忠實、謹慎、圓滿地盡到了受託人義務的量具。沒有信託目的的存在,或信託目的不明,就會令受託人在管理信託過程中不知所措,就會失去判斷受託人是否違反信託的標准,因此各國信託法均視信託目的為信託設立的必備要件之一。因此說,沒有明確的信託目的,信託就不會成立。總之,信託目的在信託設立中的意義及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關於信託目的,信託法盡管無法作出具體規定,但卻制定了強制性規定,即信託的目的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或社會的公序良俗。如果委託人設立的信託目的是無法實現的,或者信託目的違背禁止規定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則應視該信託無效或者予以取消。

⑻ 土地信託的介紹

土地信託(Land Trust),是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為有效利用土地,提高不動產的開發與經營效率,而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利用其專業規劃與管理,將開發經營的利潤做為信託受益分配金交付給受益人。大部份的土地信託年限多在30~50年。

⑼ 土地信託是什麼

希望幫得上忙
1、房地產信託的簡稱,信託是一種理財產品,由於其門檻高(100萬起點),不為一般人所認識。目前國內的房地產信託產品的平均年收益率在9%左右。土地信託(Land Trust),是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為有效利用土地,提高不動產的開發與經營效率,而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利用其專業規劃與管理,將開發經營的利潤做為信託受益分配金交付給受益人。大部份的土地信託年限多在30~50年。簡單的說就是房地產公司在銀行貸不到錢,在股市也圈不到錢了後,就找信託公司幫他們弄點錢。打個比方,信託公司通過銀行等渠道向投資者出售收益率10%信託計劃,集中大量信託資金後以15%的利率貸給地產公司。這樣多方都能獲利,對於投資者能獲得高達10%的收益率,對於信託公司和銀行能分得5%的利差,對於地產公司能獲得保命的錢。但這個模式能持續下去的前提是房價不大跌,地產公司能獲得可觀的利潤來支付高達15%的利息。
2、土地信託的現實意義是:土地信託是土地流轉中的一項制度創新,是深化農村土地經營機制的必然需求,也是促進土地使用權規范有序流轉的必由之路。土地信託制的有效推行必將在中國產生深遠的影響。

3、如何構建土地信託:1、成立農村土地信託機構2、建立土地投資信託基金3、推行土地信託運作模式的支持體系

⑽ 構建土地信託銀行 能帶來哪些好處

- 土地信託銀行視角下農村土地流轉新路徑內容摘要:全面服務於我國農村土地管理體系的總目標是指,構建 土地信託銀行,有效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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