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用卡透支融資功能支付功能
①②④符合題意,無節制的信用卡透支也給大學生帶來諸多信用不良問題,這表明信用卡具有消費功能、融資功能、支付功能,這三種功能都跟透支有關;
③不合題意,銀行卡的儲蓄功能與透支無關.
故選:B.
② 工商銀行法人賬戶透支是什麼
法人賬戶透支是我行根據企業申請,核定其賬戶透支額度,允許其在結算賬戶存款不足以支付時,在核定的透支額度內直接透支取得信貸資金的一種短期融資方式。如果您的企業在我行存款余額或結算量較大,但融資較少,且有間歇性、臨時性融資需求或現金管理綜合服務需求,可以到我行申請法人賬戶透支貸款喲~
③ 透支交易的法律後果
在確定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問題時,首先要分清四個法律關系,即期貨合約買賣雙方因買賣期貨合約產生的法律關系、期貨交易所和會員或者會員和客戶之間的期貨交易服務法律關系或者期貨行紀法律關系、以及期貨交易所和會員或者會員和客戶之間的融資法律關系。
第一,根據風險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則,因期貨交易的投機性和風險性都很大,客戶參與期貨市場交易,應當享有自己期貨交易所產生的利益,也應當承擔因自己交易行為所產生的不利後果。這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和因果關系理論的具體貫徹。故對期貨合約買賣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買賣雙方當事人承擔。也就是說,在期貨市場上,不應當有隻享有權利,不承擔風險的期貨交易者。否則,是不符合公平原則的。如因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行紀合同無效,只要期貨經紀機構是按照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僅負責返還收取客戶的傭金,而對期貨交易的結果則應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二,透支交易在性質上是一種融資行為,即期貨交易所融資給會員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融資給客戶。當然該融資法律關系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無效。對無效融資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存在的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應由雙方當事人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客戶的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而要求保留持倉並經書面協商一致,造成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穿倉損失的,因在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與會員或者客戶之間無效融資法律關系中,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對造成融資法律關系的無效具有明顯的過錯。即如果沒有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對融資的認可,甚至縱容,僅有會員或者客戶一方融資的意思表示,融資法律關系根本無法建立。故對因此造成的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融資款項不能收回的損失部分應當由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自行承擔。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剝奪了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依據融資法律關系向融資方會員或者客戶主張償付融資款項的權利,而是對融資無效後的責任承擔問題作出的認定。認定由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自行承擔融資不能收回的損失是符合過錯與責任相一致原則的。即在處理期貨糾紛案件中,無論是期貨合同糾紛,還是期貨侵權糾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有過錯就應當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應當承擔責任;當事人的過錯與損失之間應當有因果關系;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承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程度相聯系。這里還要注意一個問題,即融資法律關系的無效並不導致透支交易行為本身的無效。用透支款項進行的期貨交易是有效的,也是應當受法律保護的。這樣的認定也是符合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立法指導思想的,對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均有其現時意義。
第三,在透支交易法律責任中體現最多的是基於期貨交易所和會員,以及期貨經紀公司和客戶之間的期貨交易服務法律關系或者期貨行紀法律關系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產生的民事責任。期貨經紀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定通知期貨經紀公司追加保證金的;或者客戶的保證金不足,期貨經紀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因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違反期貨交易服務合同(盡管該合同內容不是由一份具體的服務合同體現,而是體現在期貨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等中)或者期貨行紀合同(體現在一系列的合約性文件和下單指令中)中有關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負有在會員或者客戶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及時通知會員或者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義務,由於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會員或者客戶持倉透支交易發生的擴大損失,應當由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同時,由於作為期貨交易者對自己的交易負有當然的注意義務,即投資者對其自身的行為必須負責,故會員或者客戶對持倉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也應承擔次要的責任。即盡管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但會員或者客戶對因其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造成的後果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期貨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樣規定,一是基於風險與利益一致原則,一是充分反映了該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價值取向的變化。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出台《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時的社會背景是期貨市場一哄而起,違規違法行為泛濫,國家從規范期貨行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出發,強化對期貨市場的整頓。故為配合期貨市場的整頓,及時解決期貨糾紛案件而出台的《紀要》,更多地是採取了對期貨經紀機構加以較重的法律責任,以強化其規范期貨市場的意識。而現階段,因期貨市場經過治理整頓,已進入了規范發展的階段,對沖、對賭等違法行為已基本不再存在,各民事主體也逐步明確了各自的權利義務。因此,期貨司法解釋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原則出發,從公平、誠信的角度,合理分配期貨交易各民事主體在參與期貨交易過程中的民事責任,以建立一個法律責任相對平衡、公正的司法環境為宗旨,在繼續強調規范,注重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對投資者的不誠信行為賦予了相應的民事責任。期貨司法解釋的這一精神,對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促進期貨交易法律關系主體的誠信合規意識,提高整個期貨市場的信用水平,有其積極的意義。
2、會員或者客戶主動要求持倉透支產生的民事責任。期貨經紀公司(會員)或者客戶的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依約履行了通知追加保證金的義務,而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並主動要求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保留其持倉並經書面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造成的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即持倉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客戶承擔。理由是:一是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不存在違反合約中關於保證金不足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約定;二是因此持倉透支交易系基於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客戶的要求導致的,是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客戶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在此情況下,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雖然也存在同意會員或者客戶持倉透支交易的過錯,但這個結果的主要責任在於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客戶。這同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為了多賺取手續費而有意誘導會員或者客戶透支交易存在根本性的差別;三是持倉透支交易系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客戶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平倉的結果,即系其不作為產生的法律後果,故應當由其對此後果承擔責任。這樣認定應該說是公平的,是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客戶自身選擇的結果,體現的是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客戶的意思表示。至於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在此過程中違反期貨行政法規關於不得透支交易的有關規定,應由期貨監管部門對其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行政制裁,不屬民事責任承擔的范疇。包括期貨交易所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證金義務的情況下,其雖然依法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對其違反期貨行政法規關於不得透支交易規定產生的行政責任也不因民事責任的承擔而免除。
3、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允許會員或者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產生的民事責任。對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經紀公司開倉透支交易的,以及期貨經紀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因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在此類開倉透支交易中起的是主導的作用,即往往是期貨交易所為了拉攏會員或者客戶,或者為了多賺取手續費而採取的措施。在這里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以及會員和客戶雖然均違反了雙方合約中關於不得透支交易的約定,即系雙方違約,但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在其中的過錯更大。故對此透支交易情況下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4、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透支交易產生的民事責任。對於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不僅允許會員或者客戶透支交易,還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雖然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允許會員或者客戶透支交易存有明顯的過錯,但因雙方對透支交易的盈虧均明確約定共同享有或負擔,故從公平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出發,對此造成的損失,由雙方按照約定共同分擔,這也是符合風險與利益相一致原則的。但是,如果雙方僅約定分享利益,而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對虧損未承諾承擔相應責任的,因這里明顯存在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利用其特有的身份和特權,既不想承擔風險,又以允許透支交易作為碼,來獲取利益,不僅僅是違反禁止透支交易的約定,而且是不公平的,故應當由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有觀點認為,透支交易中同時存在會員或者客戶侵權的民事責任。對此筆者不敢苟同。筆者認為,盡管會員或者客戶在透支交易中佔用了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的自有資金或者其控制的其他會員或者客戶的資金,但這種對資金的佔用,多數情況下是經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許可的。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的許可,僅有會員或者客戶單方的意思表示,會員或者客戶根本無法達到非法佔用其資金的目的。故事實上根本不存在會員或者客戶侵犯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以及其他會員或者客戶的財產權利的情況(至多是期貨交易所和會員,或者期貨經紀公司和客戶共同侵犯其他會員或者客戶財產權利問題),而應是無效融資的民事責任問題。即使因行情的急劇變化,因期貨交易實行漲跌停板制度,期貨交易所規定的結算準備金比例一般情況下足夠會員當日虧損的最大限度。即使因行情變化過大,會員虧損有可能超過最低結算準備金數額,期貨交易所亦可通過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結算準備金數額、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來解決。故不會出現未經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同意,會員或者客戶佔用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資金的情況。故透支交易中同時存在侵權民事責任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體現的應是違約責任問題。
④ 什麼叫融資法
融資即資金融通,是指在現代信用貨幣制度下資金的借貸和籌集活動,它包括存放款、商業借貸、金融信託、有價證券的發行與轉讓、外匯交易等等。對於商業銀行來說,解決好資金融通問題,是一個永恆的主題。在商業銀行所開展的國際業務中,國際融資業務構成了其中的主要內容;恰恰也是在迅速發展的國際融資領域,產生了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法律問題。
一、 國際融資的發展
可以說,真正意義上的大規模國際融資開始於二戰以後,隨著戰後各國經濟的恢復和增長,國際經貿往來迅速發展,國際資金融通規模也隨之日益擴大。在日趨全球一體化的現代經濟中,各國間資金的流通也更加國際化、自由化。作為不同國籍經濟主體之間的融資活動,國際融資有其自身的特點,例如當事人應按照國際融資法、習慣法、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進行融資活動;國際融資要受到國內配套資金和本國外匯收支的制約等。較常見的國際融資方式有國際商業貸款、國際項目融資、出口信貸、證券發行、國際金融信託、金融期貨等。
80年代中後期以來,國際融資更是產生了質的變化,呈現出全新的特點:
首先,隨著技術手段的長足發展以及各國紛紛實行資本自由化,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金融市場已經結為一體、同步運作。融資活動以電子速度在全球范圍內全天候進行。金融市場一體化使得各國在經濟上更加相互依賴,一國金融發生變化往往會影響其他國家,甚至波及全球金融市場。
其次,近年來國際金融創新發展極快,新的金融產品日出不窮,全球資本市場金融擴展超越經濟增長的趨勢日漸明顯,結果金融資產總量及其增長率與實際生產總量及其增長率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有相當巨額的資金在金融市場上追逐投機利益,造成金融風險的加大。
第三,國際融資日趨證券化和多樣化,傳統的銀行貸款在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總額中所佔的比例下降,以國際股票和債券發行為主的證券化籌資作用不斷加強,各種新的融資工具應運而生。
第四,國際融資本質上是資本的無形交易,比實物交易具有更大的風險。最近,隨著網路技術和金融電子化的發展,這種擬制無形交易的高風險性更是日益凸現。進入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動盪不寧,危機發生頻率之高、後果之嚴重,都是前所未有的。92年,英鎊受游資沖擊後被迫大幅貶值,退出了歐洲匯率機制。94年墨西哥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97年初,阿爾巴尼亞也陷入了金融危機;97年下半年,東南亞金融危機更是震動世界,隨後韓國、日本也被不同程度地捲入了這場危機。除了這些國家、地區性的金融危機以外,商業銀行在國際業務中遭遇重大風險的新聞也是接連不斷:95年,尼克·里森投機金融衍生交易失敗造成英國巴林銀行破產;同年,日本大和銀行也爆發了類似事件,損失數十億美元;93年,我國也發生了某銀行分支機構被騙開100億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的惡性事件。
以上說明,當今國際資金融通全球一體、規模巨大、方式多樣、風險較高,這就要求各國通過法律對國際融資進行相互協調的、有效充分的監督規制;也要求各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融資業務時遵守相關的法律、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提高法律意識,加強自律管理,以便更安全高效地發揮國際融資的作用。
二、 國際融資法的特點
國際融資法就是調整國際上各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融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從內容和性質上看,國際融資法應該屬於民商法的一個分支,但它又具有顯著不同於傳統民商法的特點,因此不少人主張應該把國際融資法看作是一個正在形成和發展中的獨立法律部門。必須指出的是,國際融資法之所以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特點,是由其調整對象——國際融資關系的特性所決定的。
一般認為,國際融資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的廣泛性
國際融資法的主體范圍非常廣泛,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法人、非法人團體以及自然人都可以參與融資活動,成為融資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二)調整對象的多樣性
融資法的調整對象是由於融資關系主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活動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由於融資關系的主體非常廣泛,融資法的調整對象也就顯現出復雜多樣的特點。既有國家與國家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政府貸款;也有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世界銀行的貸款。既有法人與法人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國際商業貸款;也有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外匯存放款。國際融資活動可以發生在各種主體之間,也不受國界的限制,因而融資關系是相當多樣化的。
此外,隨著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融資方式也日益多樣化,不斷推陳出新。每一種新的融資方式的出現,往往就意味著形成了一類新的融資關系,也就相應地需要有一類法律規范來調整。現實中,融資關系日愈復雜多樣,新的金融工具不斷推出,使現有的融資法律制度經常落後於金融實踐的需要。
(三)淵源的復雜性
國際融資法具有復雜的法律淵源,這是國際融資法本身最為顯著的一個特點。所謂法律淵源,0一般是指法律規范的存在和表現形式,常見的有制定法、判例法、習慣和法理等等。國際融資法的淵源可以分為法律、習慣、慣例及慣行做法三個層次,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兩個方面。
1、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法律:
目前國際上尚沒有專門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統一制定法,但是各國關於建立國際金融組織的國際條約和協議中往往含有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法律規范,這是國際融資法律的重要構成部分。現代國際金融制度以1944年布雷頓森林會議所建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為基石,因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是國際金融領域內非常重要的國際條約。另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金融組織與其成員國之間或各國之間簽訂的正式協議(如各國相互之間簽訂的借貸協議),也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在這些正式協議或者國際金融組織的協定(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中一般都對融資的基本政策、原則以及融資對象作了規定,對法人或個人之間的國際融資活動具有直接的影響,所以說它們是國際上調整融資關系的法律。
在國內法上,各國制定的含有調整國際融資關系規定的成文法律、法規,如借貸法、證券法、信託法和投資基金法等等,都是國際融資法的國內法淵源。另外,進行融資活動一般也應遵守各國民商法中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目前,我國並未制定專門的「融資法」,而是採取針對某種融資方式制定單行法規或條例來調整,如97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銀團貸款暫行辦法》。值得指出的是,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內法對國際融資具有類似示範法的明顯影響,這是由其金融實力和歷史因素所決定的。
2、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習慣(Custom)
習慣是國際融資法上一種重要的法律淵源。在一定意義上,國際習慣甚至可以說是最重要的國際法淵源,因為盡管有很多的國際條約,但在一般國際法的內容中,國際習慣還是占較大的部分,即便國際條約往往也要以國際習慣為背景來加以解釋和理解。
實踐中,「習慣」經常與「慣例」相混用。其實,國際慣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國際慣例就是指國際習慣,即《國際法院規約》上所指的「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國際習慣必須是各國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因此具有習慣法的效力。廣義的國際慣例則既包括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習慣,也包括尚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一般「慣例」。
二戰後,對國際商務慣例的整理總結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果。這些經過整理歸納的慣例影響日漸擴大,作用日漸顯著,因而逐漸為各國普遍接受,認為具有類似習慣法的約束力,這種慣例就逐漸轉變為習慣。在國際金融領域,象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現行為1993年第500號出版物)和《托收統一規則》,對於調整商業銀行的國際結算具有重大作用,得到了世界范圍內的普遍承認,可以說,這種國際慣例已經上升為國際習慣。
3、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際慣例(Usage)和慣行做法(General Practice)
在國際經貿領域,慣例和慣行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淵源。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並沒有作為習慣法而被各國普遍接受。因而它們不具有國際習慣那樣明確的效力,需要經當事人作出的約定方能確立其法律約束力。可以說,國際習慣和慣行做法的效力,來源於當事人的共同協議和自願選擇。沒有當事人的合意採用,它們的約束力就很難成立。
在國際融資活動中,當事人除了要遵守相關的國際融資法律和習慣以外,一般也都遵守有關融資的國際慣例。由於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際慣例是對長期以來國際融資活動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做法的總結概括,只要當事人認可,即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慣行做法是指在長期的普遍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與慣例相比,慣行做法往往還未經過歸納整理,上升為成文的慣例,因此其影響力較慣例為弱。但是,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將慣行做法約定在合約中,也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故慣行做法也可成為一種法律淵源。
在國際融資實踐活動中,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往往大量地被當事人所採用,其根本原因是它們能夠便利交易,減少和避免國際經濟交往中的誤會和紛爭,縮短締約過程,提高國際融資活動的效率,便於解決爭議。因此,各國當事人在國際融資中一般都願意選擇採用已有的慣例和慣行做法,特別是那些經過歸納整理、具有較大影響的國際慣例。
綜上,各國關於建立國際金融組織的條約和協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規則和決議,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家間或各國之間關於融資活動而簽訂的協議,各國關於國際融資的法律規定,調整國際融資的國際習慣,國際融資實踐中形成的相關慣例和慣行做法等,所有這一切構成了一套對國家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的國際融資法律制度。必須強調的是,在國際融資法上,制定法意義上的成文法律並不多,即便有也往往只作一些政策性、原則性規定。在國際融資實踐中,真正起到具體規范作用的是大量的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在國際融資活動中,那些頗具影響的國際習慣、慣例、不成文的協議或慣行做法、甚至當事人之間通過磋商達成的「君子協議」式的默契往往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很大的效力,這正如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官員格林所指出的那樣,「為取得在經濟問題上的諒解可以不必訴諸嚴格的『游戲規則』」。
三、對國際融資的依法規制和依法自律
正如上文所強調指出的那樣,國際融資是一個發展很快、復雜多樣、風險較高但又缺乏明確、完善的法律規制的領域。不可否認,由於科技和金融創新的推動,國際融資也不斷推陳出新,帶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制定法形式的國際融資法律往往跟不上實踐發展,也不可能對很具體的實際問題作出預見和規定。所以,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事實上成為國際融資法的主體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發揮規制國際融資實踐活動的重要作用。在國際融資活動中採用這些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無疑有利於便利交易,提高安全,降低和避免風險。但是,這些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往往又非常復雜,專業性很強,必須經過專門學習和訓練才能比較好地掌握。而且對於非發達國家的金融從業人員來說,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對這些有關國際融資的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的了解更是基礎薄弱。因此,鑒於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在實務中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專業性,我國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學習國際融資法和從事國際業務時必須對它們給予充分的重視和注意。
各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通過制定法律,締結條約和編纂整理國際習慣、慣例不斷完善對國際融資活動的有效規制,這只是一方面。在另一方面,國際融資活動的當事人,尤其是各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融資時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加強依法自律,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安全地發揮國際融資的作用,預防和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因為,在國際融資法中,大量的規范是以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的形式存在的,需要當事人通過在合約中的約定才能確立其效力。「有約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這是一條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依法訂立的契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也有這樣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適用的慣例和慣行做法作出明確的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畢竟,如果當事人自己沒有法律意識,毫不自律,那麼將很難防範風險的發生;即便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恐怕能做到的也只有事後補救了。
⑤ 的融資方式主要有哪些方式
市場上存在多種融資方式,創業者需要先對多種融資方式進行初步了解,判斷企專業適合哪屬種融資方式,需時刻秉承著三思而後行的原則,把握好企業的融資節奏。
目前創業者較為青睞的融資方式是銀行貸款和尋找風險投資機構,當然除這兩項融資方式外還有其他融資途徑,例如重新回歸市場的典當貸款、不動產抵押等。
在尋找融資時,創業者要時刻保持警惕,與投資人對接之前,對投資人的身份進行判斷,確認身份的真實性,了解其以往的投資案例。
創業者融資路途中,需要注意的事項還有很多,創業並非易事,不能一蹴而就,耐心謹慎將助力創業者創業成功。
⑥ 合法的融資方法
政策性項目融資;
政府技改基金融資;
行業協會發融資債券;
設備租賃融資;內
員工分股期權融資;
並購容公司杠桿融資;
委託擔保公司融資;
專業的融資顧問機構咨詢;
還有樓上說的『PE』私募股權融資,『VC』風險投資;
但他們只對高新技術行業,或者新能源,信息產業等優質行業投資,然後IOP上市融資退出。
⑦ 國有企業融資法律法規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確保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支持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聯系機制
第五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系、溝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明確聯系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有關支持配合事項。
第六條 企業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系機構,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聯系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及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監督協同配合、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問題的整改落實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職能部門向監事會匯報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有關人員談話工作。
第八條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協助做好監事會對所屬企業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重點聯系人負責與企業日常聯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涉及企業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監事會,並通報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企業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作出靈敏有效反應,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四章 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列席的企業會議包括:
(一)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二)年度(年中)工作會議;
(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產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以及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重要會議;
(四)監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列席的有關會議,企業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提前通知監事會,並提供相關材料。
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送達監事會,會議相關材料及早報送監事會。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監事會。
第十八條 企業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會議紀要等有關會議材料報送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後,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人員應認真進行會前准備,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將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和辦事處報告。
監事會可通過視頻、電話等形式列席企業會議。
對未列席的企業重要會議,監事會應當在會後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資料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報送信息資料范圍、程序及相關責任等,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資料,開放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監事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工作。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規定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規章制度、財務和生產經營動態及分析資料等報送監事會。
《企業年度工作報告》中已反映、藉助企業信息系統以及列席企業會議可以獲取的信息資料,不重復報送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向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監事會。
企業接受國家審計等情況及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合理確定資料收集范圍和程序,對獲取的企業信息資料應當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資料應編制交接清單,需退還企業的及時辦理清退手續。
第六章 協同配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系和溝通,就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安排等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調。
在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與監事會溝通,將監事會關注事項納入審計計劃,相關工作底稿供監事會查閱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和審計報告階段,就重要審計事項交換意見的有關會議,應當請監事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審部門年度或階段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應報送監事會。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將案件及查處情況報告監事會,重大案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監事會要求自行核查的有關問題或事項,納入內審、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審計或檢查,審計報告及檢查結果報送監事會。
第七章 交換意見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 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自行糾正和改進的問題,通過座談會、簽發提醒函件以及監事會主席向企業負責人提示等形式,及時與企業交換意見,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落實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的問題,並及時向監事會反饋。
附件: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一、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二、企業經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三、企業財務有關資料
(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年報審計材料,企業財務快報(含重要子企業);
(二)企業財務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三)會計賬簿及有關憑證。
四、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情況及分析資料
五、企業當期重要事項情況資料
(一)企業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工程建設、重要物資采購及招投標、非主業及高風險業務投資、對外擔保、業績考核、收入分配、主輔分離、關閉破產清算等資料;
(二)企業負責人職責分工、薪酬和職務消費、兼職取酬、股權激勵等情況;
(三)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重大責任事故、重大訴訟和仲裁、違法違紀違規等資料。
六、企業及其重要職能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
七、報送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八、企業董事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紀要,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資料
九、與企業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及市場狀況等資料
十、國家審計及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情況資料
十一、監事會需要的其他信息資料
⑧ 常用的融資手段有哪些
企業融資相對可行的方式:
1、股權融資:通常直接到機構官網進行BP投遞,如專果沒有回復則表示屬你的項目還達不到他們機構的投資標准,加線下沙龍活動這種一般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容易接觸到,如果接觸不到投資人資源,可以去一些能直接找投資人對接的融資平台,一定要那種自助式且能單次申請電話對接投資人的不要選會員制的,電話對接高效聊完還能加投資人微信推薦上雲對接試試。
2、債權通道:銀行獲得各類法人信用貸款只要信用良好都可貸,各類抵押貸款各大銀行都有類似產品可以直接去銀行官網了解,第三方金融機構推的融資租賃、供應鏈金融都可以去了解一下。
3、政策融資:如果你的高尖人才手握高科技項目現在各地政府都有對這些人才和項目直接進行落地獎勵數額也不小。
⑨ 銀行融資方法是那些!
概念
銀行融資就是以銀行為中介的融通資金活動。銀行融資是間接融資,它是我國目前融資活動的主要形式。
優勢
1、直接融資的資金供需雙方在時間、數量上均需要實現互相反復協商才能達成交易;銀行融資靈活多樣,銀行作為借貸雙方的中介,可以提供不同的數量、不同的方式滿足雙方融資選擇。
2、證券買賣有時受交易批量的限制,小數額的投資不能享受大規模交易優惠;銀行信用可以積少成多,續短為長,可以為社會提供數量大小,期限長短不一的貸款。
3、直接融資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資信狀況未必有足夠的了解,擔負風險較大;而銀行在授信之前,有金融專家對調研資料進行可行性研究,然後做出決策,這就可能比直接融資減少糾紛和風險。
4、直接證券比銀行法相的簡介證券,在急需時,未必能在不受損失的情況下迅速將其賣出。當然,直接融資也有其優點。要發展商品經濟,就不可能無直接融資活動。如商業信用就是在商品流通過程中發生的;股票和公司債券,又是發展現代化大企業、籌措資金不可少的手段。
條件
第一,在貸款品種方面,一般宜從小到大逐步升級,可先通過有效的質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證擔保等手續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等有了一定實力再申請項目貸款。
第二,在貸款金額方面,由於個私經營者一般經濟不太富裕,貸款時應量力而行,盡量避免搞大投入。r>
第三,在貸款利率方面,根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對個私經營者的貸款利率可實行上浮,上浮幅度為30%以內。但各家銀行、信用社的上浮幅度並不一致,所以在申請貸款時,可『貨比三家』,盡量選擇利率上浮幅度小的金融機構去貸款。
第四,銀行融資貸款在貸款期限方面,現行短期貸款分為6個月以內(含6個月)、6~12個月(含1年)兩個利率檔次,對1年期以下的短期貸款,執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中長期貸款分為1~3年、3~5年及5年以上3個檔次,對中長期貸款實行分段計息,遇貸款利率調整時,於下一年度1月1日開始執行同期同檔貸款新利率。
⑩ 赤字融資法案什麼意思
首先,「財政有赤字,銀行發票子」,這種論點只是簡單定式的來說明財政赤字與現金發行的關系,是過去比較流行的論點,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基本是不適用的。「赤字融資」一般是指一國的央行通過增發貨幣借給各商業銀行,來擴大銀行體系的貨幣供給能力,是銀行體系的投資和借貸年增長率超過儲蓄性存款(不包括貨幣性存款)年增長率,已達到動員社會資源的目的。這種方式在過去的世界和中國歷史上曾發揮過重要作用,但副作用挺大,現在基本上已不再採用。和央行向財政部直接購買國債相比,它顯得更加直接,對市場的干預程度也更明顯。另外,1995年以後,我國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不得向財政提供借款和透支,亦不得直接購買政府債券,當然央行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購買國債,間接地為財政赤字融資是可以存在的。
其次,「赤字融資」實質也是一種「強制儲蓄」,屬於緊縮性的貨幣政策。緊縮性是 貨幣政策是指貨幣供應量小於貨幣的實際需要量,其主要功能是抑制社會總需求的增長。例如,二戰後的日本,民窮財盡,政府為刺激經濟發展,其央行便印發鈔票給商業銀行,然後商業銀行再貸給企業,支援重建。這里的「赤字融資」並沒有抵消擴張性財政政策。
最後,政府通過發行國債,只是資金在部門間的轉移,如居民、企業和商業銀行購買國債,不過是這些部門暫時不用資金的使用權轉移給政府部門,不會增加基礎貨幣量,從而也不會擴大貨幣供應量。但是這並不等於說這種赤字融資方式沒有貨幣政策效應,比如,在市場利率化的條件下,就可能推動利率的上升;另外,在國債市場和金融市場不完善的發展中國家,當政府的國債的規模過大,而政府的信譽又下降時,人們可能會對政府的償債能力失去信心,那麼政府不得不增加貨幣發行量或向央行借款,結果就將赤字債務化轉變為赤字貨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