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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中介

發布時間:2021-06-13 15:30:36

1. 融資租賃的公司有哪些

融資租賃公司全國有近萬家,主要分為三類

第一類:金融租賃公司
這類公司一般是銀行成版立的,例如招銀租賃、權建信租賃分別是招商銀行和建設銀行成立的,這類有公司全國不超過50家,不過最近也在陸續成立,也有部分是央企國企成立的,這個各地都有,這類公司有個特點,就是一般對客戶要求較高,金額較大,利率較低。
這類公司一般都有「金融租賃」四個字,實際上跟銀行差不多。
第二類:內資租賃(或者假外資)
這類有遠東宏信、平安租賃、國葯租賃等,一般是有各地國資委成立的,也有很多成立時為避開監管將股權形式做成外資,但實際上為國企。這類公司在國內大概200+以上,業務種類較多,一方面承做政府項目,一方面也插手民間中小企業融資。
第三類:外資融資租賃
從名字上看不出和內資的差別,這類公司也是種類最多的一類,做的業務五花八門,還有一些純的中介公司或殼公司,這類公司約有20%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其中較為出色的大多為成熟的外資企業,例如只做新設備直租的台新租賃、專注回租的仲利租賃、專注車輛融資租賃的歐力士等。
本人長期從事設備融資租賃業務,有需要可私信我具體交流。

2. 融資租賃靠譜的中介怎麼找

主要看案例,操作的多了自然就是靠譜的 不知您要在哪裡注冊或者轉讓租賃公司,我這邊可以的

3. 融資租賃中介有什麼法律風險

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規避風險,及時風險產生通過法律途徑也可以勝訴。

4. 租賃公司只是一家中介機構

1.租賃公司只是一家中介機構?
融資租賃公司是的實質是金融機構,它的業務的本質是為承租人墊付一部分流動資金,從而獲取墊付資金的利息(以租金形式).
2.承租人為何不直接找產品生產廠家透過年金的形式付款呢?
對於承租人來說肯能覺得融資租賃和付年金給廠家的兩種方式差不多,但是站在生產者的角度,其更加願意一次性收回產品的價款,這就會和以年金支付的形式產生矛盾,而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則可以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

5. 高分:想請問上海專做融資租賃中介的公司有幾家

我想首先你應該知道租賃分為金融租賃公司(背景是銀行的,能同業拆借資金)和商務部下的版融資租賃公司(多權是外資和廠商投資),雖然統稱融資租賃,前者由於其銀行背景,從業者多是銀行出身的正規軍,專業性強;因為能同業拆借,資金實力較大。

在上海的注冊的金融租賃公司有:交銀金融租賃,農銀金融租賃,招銀金融租賃;其中交銀和招銀實力相當,區別在於前者有行業限制,主要集中在軌道交通,公共交通,城市建設,機械設備等行業,後者涉獵廣泛,但是資金價格較高。農銀租賃剛成立1年不到,在審批流程和內部管理上還有很多需要經驗提升的地方,同等價格下服務不如前者兩家,主要行業投向在於農業設備。

商務部下的租賃太多,太廣泛,不靠譜的也太多,100萬不到就注冊個租賃公司的大有人在,不說了,也查不過來。

另外,
1.如考慮上海之外的租賃公司,工銀租賃為行業老大,民生為小銀行租賃中的翹楚,都在天津濱海新區。
2.另外行業中的第二巨無霸——國銀租賃的航空部聽說在前些時候已經注冊在上海的浦東新區保稅區,如果是飛機租賃交易,建議考慮國銀。

6. 通過中介買的融資租賃公司有壞處嗎

其實本質都是買這個公司,有沒有壞處,其實很多時候從個人買的融資租賃公司反而沒辦法判定很多東西,畢竟專業的事情,專業的人做,這樣就是選擇多一些,比如天津就有五家、上海也有、深圳也很多要轉的

7. 是不是什麼性質的企業都可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包括生產性企業,一般企業,還是要通過中介

不是,我國真正有國務院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就幾十家。
只有這專些國家認證的企業才能屬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外面很多機構其實都是中介機構,然而真正能進行操作的都是只有那幾家。生產性企業和一般企業不能從事融資租賃,而中介只能起一個聯系的作用。現在很多融資租賃公司已經 拒絕中介 介紹了,逐步轉而自身發掘客戶資源。

8. 融資租賃類似中介

融資租賃分為多種經營模式:
簡單融資租賃
也稱「直接租賃」或「傳統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意願購買租賃物,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約支付每期租金,期滿結束後以名義價格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賣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的責任,設備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轉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四十八條中將轉租賃定義為「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第一層次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第一出租人」,末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稱「最終承租人」。轉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區別在於,轉租人並非是該項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出資人及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轉讓對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是因為它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作為承租人受讓了這些權利。而且,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它有權將這些權利向第三人轉讓。轉租人同最終承租人的區別在於,它並非是為了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而承租租賃物件。它承租租賃物件的目的是為了能向第三人轉讓對該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
轉租賃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以下各點:
第一,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況下,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該也是同一的。但是,無論如何,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不得遲於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
第三,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期屆滿時租賃物件的歸屬(.留購、續租或收回)的約定必須統一。
這種業務方式一般在國際間進行。在做法上可以很靈活,有時租賃公司甚至直接將購貨合同作為租賃資產簽訂轉租賃合同。這種做法實際是租賃公司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租賃公司作為第一承租人不是設備的最終用戶,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賃物件的折舊。
回租式融資租賃
又稱「售後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本辦法中所稱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企業會計准則一租賃》中專門有一節是「售後回租交易」,其35-38條對回租交易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
回租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融資租賃交易方式,這種方式在我國也己被廣泛採用。在實務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資租賃交易一樣,也是由買賣交易和租賃交易這兩項互為條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構成的。也就是說,先是由融資性租賃么司以買入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企業訂立買賣合同(或稱「所有權轉讓協議」),購買企業自有的某實物財產(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為是「固定資產」,在《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規定為是「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在該買賣合同中,該融資性租賃公司的責任是支付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價款,其權利是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與此同時,該融資性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將上述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該企業。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責任是,在規定的租賃期間內,向承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權利,其權利是收取租金。
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貨物必須是該企業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財產,當然,更不能是正在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或已列入企業破產財產的財產。為了確認這一點,通常需要通過某種確認產權的程序,例如,該財產所有權的公證等;其次,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其出售還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對於國有企業而言,需有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上述買賣交易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須有一個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值依據作為參考,例如該財產的賬面殘值或經合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等。
由於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時發生的。不存在通常貨物買賣中的物的流動。從法律上講,認定某項交易是以回租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的依據,不僅是上面說的契約性文件,而且還包括對該項交易的公證和在我國的物權立法完善後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據生效的契約性文件認定某項交易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況下,他們還要根據承租人對該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據是否辦理了公證的程序,來把回租交易同變相拆借區別開來。
就會計處理而言,在進行回租之前,某實物財產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是其司定資產的一部分。在進行回租之後,該實物財產從其固定資產中扣除,其固定資產的價值相應減少。與此同時,由於取得了出售價款,該企業的流動資產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相應增加,該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資產的減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資租賃項下的租入資產,列為「融資租賃項下的固定資產」管理。該資產的價值構成該企業的總資產的一部分,可依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特別規定提取折舊。與之對應的,是在該企業的負債欄內,增加一筆應付租金.
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的是指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委託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完成一筆租賃業務。這里所說的受託人,就是獲准具備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資格的法人,無論批准其設立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因此,它同時又必定是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即,金融租賃公司「可接受法人機構委託租賃資金」則顯然,金融租賃公司是可以以受託人身份同委託人訂立信託合同的,只要該委託人是法人。信託合同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調整的同時,優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調整。規范的委託租賃,是一種完全合法的信託活動。
這裡面絲毫沒有借貸的概念,當然更談不上「變相」與否。把委託租賃視為變相拆借,是不適當的。之所以出現了委託租賃這一用語,僅僅是為了說明,在此類業務中出租人所運用的資金的來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擔此類資金運用的風險,也不享有此類資金運用的利益。一般企業利用租賃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特性,享受加速折舊,規避政策限制。電子商務租賃也是依靠委託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台的。
杠桿租賃
又稱「借款租賃」,也叫「衡平租賃」。杠桿租賃也是信託同融資租賃的結合運用。杠桿租賃同委託租賃的區別在於:(1)在杠桿租賃中,受託人(出租人)並非是完全不承擔融資風險,只是所承擔的是租賃融資額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風險;(2)在杠桿租賃中,委託人往往不止一個,而是有若干個;(3)出資人的動機不同。除了上述區別外,兩者的法律關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類似的。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一種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出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餘部分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餘做法與簡單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隨之增大。
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共享式結構化租賃
又叫「分成租賃」或「變動租金租賃」。是把租金收入和設備使用收益相聯系的一種租賃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繳納一定的基本租金後,其餘的租金是按承租人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實際承擔了租賃物的部分風險和報酬。
關於這種租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論界是有分歧的。中國金融協會融資租賃分會副會長裘企陽認為,共享式結構化租賃的租金既然是隨機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極而言之,在承租人經營失敗時,甚至可能無。在這樣的條件下,該項交易還能將隨附於租賃物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視為是向承租人實質性地轉移的嗎?當然不能。既然不能,這種交易還能視為是融資租賃交易嗎?顯然也不能。
因為在《企業會計准則》中明確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但是,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規定,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的第243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法律特意賦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權利,旨在為靈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間。這可參考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的解釋「但目前國際和國內融資租賃領域,除保留傳統的國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來愈多地採用靈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適應日趨復雜的融資租賃關系和當事人的需要。最融資租賃交易中,當事人經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務的使用或者通過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來確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時,共享式結構化租賃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一一租賃》中對融資租賃的確認標准。比如其租賃期再設備使用壽命的75%以上。的確,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既有租賃的性質又有投資的性質,不過,根據相應法規標准判別,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應該屬於融資租賃。
還有另一種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出租人以租賃債權和投資方式將設備出租給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獲得租金和股東權益作為投資回報的一項租賃交易。簡而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東權益作為租金的一種租賃形式。
綜合租賃
它擴展了融資租賃的內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務外還提供經營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租賃服務,租賃的收益因此擴大而風險因此減少,使租賃更顯露服務貿易特徵。完成這項綜合服務需要綜合性人才,因此也體現知識在服務中的重要位置,綜合租賃的發展,將成熟的租賃行業帶入知識經濟時代。
創新租賃
租賃在中國,已經進入第三個發展階段,即:創新租賃。它是以保障租賃當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時,將風險分散到當事人中間。具體做法靈活多變。實際上,它己經將傳統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結合起來,發展成現代租賃。由於需要創新,因此每個項目的做法都會有所不同。創新是現代租賃業務的生命。

9. 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和非法集資嫌疑有什麼區別

從融資租賃的本質上看:融資租賃是承租人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交易方式。首先需要融資的不是承租人,而是出租人。若租賃公司不解決資金來源問題,後面的一切都是浮雲。
為什麼會出現「非法集資」和「吸收存款」呢?融資租賃是金融與貿易結合的產物。若我們只強調金融的一面,忽略了貿易環節和物的屬性,才會出現非法集資和變相貸款的嫌疑。
不管是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還是商務部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都不允許開辦「資金委託融資租賃」業務。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資金委託人委託租賃公司購買租賃物件並支付相應款項,然後出租給委託人制定的承租人。租賃公司在此交易中不承擔任何風險。
資金委託人若通過融資租賃公司做通道業務,將資金直接轉到承租人身上,那麼既有「非法集資」又有「變相貸款」嫌疑。
融資租賃因為有物權特徵,所有的「融資」行為都是以「投資」物的方式體現。若租賃公司受到「非法集資」、「吸收存款」和「變相貸款嫌疑」。一定是脫離了「物」的買賣,脫離物的「投資」的行為。租賃公司若犯此類錯誤,主要對融資租賃的本質認識不清,操作時只作為金融交易,注重資金的籌措和發放,忽略的租賃物的買賣和租賃交易。這樣會出大問題。
現介紹互聯網上一例正確的操作實務:中華雁柔翼無人機的委託租賃業務。首先,投資標的明確,即柔翼無人機,沒有脫離「物」的買賣。其次,投資者直接將款項付給上游生產方,實際運作無人機的公司只作為信息平台以及後續的運營管理方。這樣處理的好處在於規避了「非法集資」、「吸收存款」嫌疑,合理合法,並且以一種中介與實際運營標的物者的「雙重身份」合理規避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種種限制。
回歸融資租賃本質,即做金融,又做貿易。用吸納投資人的方式吸收投資資金,規避非法集資和吸收存款嫌疑,把資金用在實體經濟的直租上。這樣就不會引起監管部門的懷疑。就算要查,我們也有理直氣壯的理由澄清對我們懷疑。

10.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收中介服務費

按照1933年美國格拉斯法案的監管要求,金融中介為企業融資提供的服務,習慣收取三筆費用,

一,估值與建模費用,收費標准由老雷曼先生最早提出,已經成為國際投融資慣例,即54321,企業價值的第一個100萬美元收取5%,第二個100萬收取4%,以此類推遞減,第五個100萬以後收取1%。

企業的付費為肯定為預付費,否則誰會跑去給你估值,一個企業如果希望股權融資,他的董事會在批准融資計劃的同時,也會批准這一融資費用。如果沒有現金,就要出讓寶貴的原始股份,否則就不要奢談融資。

二,融資服務費,企業融資成功後,需要支付2.5%的融資費用,如果是IPO募集需要支付7%的融資費用。

三,資金移動費用,按照資金流轉總額的1%支付,由出資方支付。

四,投資銀行不會直接去找項目,而是通過地區代理去找,高盛在全美有2萬多名代理,摩根斯坦利通過添惠銀行的2萬多名業務員做代理商。美林通過美洲銀行的營業網點代理。

代理商把區域內的客戶介紹給投資銀行後,會得到一份客戶代碼,以後三年內不會再有其他代理商去打擾這位客戶,同時,這家企業也不能甩掉代理商。

五,投資銀行與代理商之間的利益分配,1,估值與建模費用,代理商可得30%的傭金提出,因為投資銀行派專業人員到企業去工作幾個月,2,融資費用,代理商可得55%比例的傭金,3,移動費用代理商可得55%比例的傭金。

六,收費以後的後期業務,如估值、建模、路演、合規、評級、交易全部由投資銀行負責,代理商不再承擔責任。

七,融資企業與投資銀行的第一次見面安排,如果企業不再紐約,一般是企業高管等一行人前往紐約的華爾街,地區代理商陪同企業前去,費用由企業承擔。

此為國際投融資慣例,博一笑(更多內容可瀏覽我管理的小組 小型PE)

金融中介收取的是居間服務費,理論上、情感上交易雙方都會本能的抵觸這種中間環節費用(在中國尤其如此!)。作為對策,控制信息是中介絕殺的妙棋。財富信息黑洞理論支持了這一觀點。這一理論認為,盡管人類社會已進入信息高度發達的互聯網時代,但是關於私人財富的信息卻越來越少,出於安全和職業的考慮,這些信息全部被各類金融中介機構黑洞一般吞噬了。財富信息掌握在金融中介的加密系統里,那些想要進來窺視財富信息的企圖幾乎不可能,造成了企業融資的困境。一方面是龐大的閑置資金只能以存款形式沉睡在商業銀行里,另一方面,企業或地方政府需要融資時,幾乎孤立無援,除了短期商業貸款外,國際流行的2萬多種金融產品,均無法使用。資金的需求與供應之間彷彿隔著萬仞高山。

逃離華爾街的從業人士也提供了另類有趣的解讀:金融中介身處資金需求與供應之間,牢牢把握資金交易的進出口,就向高速公路上的收費員,每一筆的流動都需要留下1%的費用。金融中介的存在,使得投資者和各類公司之間想要進行直接交易變得越來越困難,現在已幾乎不太現實。
金融中介把問題搞得很復雜,使您不得不藉助他們的幫助,但價格很高啊!同樣是中介,員工的介紹費150美元/人,婚姻介紹費200美元/人,一筆1000萬元的資金介紹就是20萬美元啊!-摘自 (人民大學出版社)

金融中介把簡單問題復雜化的表現是,將威尼斯商人時代原始簡單的融資行為分解為外行看不懂的六個步驟。即拼取、估值、建模、承銷、評級、交易,能否提供全程服務,還是只能僅僅提供其中的一步或幾步,成為了區分金融中介高下的關鍵標志。

投資銀行作為最高端,當然需要提供全程服務。各類基金及證券公司,主要提供承銷及有限的後期服務,是為中間部分。大大小小的投資咨詢公司及跑單幫的個人則主要在第一層級拼取項目(Pitch 向目標客戶投放合作意向)由於缺乏後面的系列金融服務跟進與保障,這一層級最為混亂,也是口碑最差的部分。他們勤奮,活躍,嗅覺靈敏,不畏困苦,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也缺乏基本的財務知識與金融培訓。那裡有投融資方面的風吹草動,便會星夜出擊,以個人或若干中間人為主,臨時串起一條拼取業務的簡單鏈條。具體到每一筆單項目標時,在誰來付費,何時付費,付費標准,違約責任等問題上爭吵不休,由於沒有後面的一系列核心業務支撐,與買方或賣方的見面經常就是見光死,成功率極低,出師未捷便鳥獸狀散了。有人曾類比古玩行,如果你成為文物專家,可以口銜天命,立判生死,如果淪為文物販子,則口若懸河,也自覺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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