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產管理公司和信託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范圍比較寬泛。如果你說的狹義的資產管理公司,那就是四大,也就是一般意義的處理銀行壞賬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如果你說證券資產管理公司,那是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的子公司,其他的那范圍就更多了
信託公司是金融機構,接受客戶的委託,投向特定目的。從這個角度來說,證券資產管理公司業務本質與其很類似。
但是在國內發展情況有點變化,信託公司更加傾向於給房地產融資、給工商企業融資,給政府融資,然後打包成產品,賣給高端客戶,當然,也有業務是接受私募基金的委託,一共成立陽光私募信託計劃,投資證券市場(一般是二級市場的股票),賣給高端客戶。國外的財產信託,遺產信託等國內目前還沒法做。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三塊業務,一個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基金很類似,其高端版本是限額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一個是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一客戶委託進行委託理財,這點和信託公司的單一信託很類似,還有一個是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目前主要來做資產證券化。
從投資范圍來說,都可以投證券市場,但是信託公司一般給企業提供融資多點,證券公司產品更豐富點,比如債券、股票、股指期貨都可以;從投資比例來說,都比較靈活,投資者人數,基本都是...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范圍比較寬泛。如果你說的狹義的資產管理公司,那就是四大,也就是一般意義的處理銀行壞賬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如果你說證券資產管理公司,那是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的子公司,其他的那范圍就更多了
信託公司是金融機構,接受客戶的委託,投向特定目的。從這個角度來說,證券資產管理公司業務本質與其很類似。
但是在國內發展情況有點變化,信託公司更加傾向於給房地產融資、給工商企業融資,給政府融資,然後打包成產品,賣給高端客戶,當然,也有業務是接受私募基金的委託,一共成立陽光私募信託計劃,投資證券市場(一般是二級市場的股票),賣給高端客戶。國外的財產信託,遺產信託等國內目前還沒法做。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三塊業務,一個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基金很類似,其高端版本是限額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一個是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一客戶委託進行委託理財,這點和信託公司的單一信託很類似,還有一個是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目前主要來做資產證券化。
從投資范圍來說,都可以投證券市場,但是信託公司一般給企業提供融資多點,證券公司產品更豐富點,比如債券、股票、股指期貨都可以;從投資比例來說,都比較靈活,投資者人數,基本都是一樣,比如證券公司限額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和信託一樣,客戶最低要買100萬,客戶人數不超過200人,但是如購買超過300萬的客戶數不在200之限。費率么,看具體產品,不能一概而論,從類信託業務來說,證券公司是後來者,所以費率會低點。託管機構都是一樣的,商業銀行。
2. 消費信託如何資金監管
"消費信託指的是受託人(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權益為主要投版資標的信託權計劃。消費信託集合了理財和消費雙重特性。雖然消費信託的受益權可以涵蓋消費收益、投資權益等,但是產品設計的初衷主要是為了滿足投資者的消費
3. 信託資金委託監管協議中 丙方對乙方資金進行監管是否需要乙方同意
你說的這個《信託資金委託監管協議》的簽約主體都是誰啊? 甲乙丙根本不能說明相內關的關系。容
比如:如果該協議由託管銀行、受託人(信託公司)、資金使用方簽署;則一般原則上受託人在銀行的配合下,對相關資金進行監管,是各方得以合作的前提條件;無所謂資金方是否同意。不同意的,如果資金監管的條款無礙於整個交易的風險控制,倒也不一定苛求,否則大家不做就是了;同意的,如果監管條款過於苛刻,可以適度調整。這都是達成交易的前提條件,或者說必要條件。
4. 信託業務監管包括哪些范圍
包括固有業務監管、信託業務運行監管和業務准入監管。
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版或個人),委託權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
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或個人),委託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
5. 信託資金監管賬戶和信託賬戶一樣嗎有何區別
因為名稱不來統一以及各自銀行各信託公司對賬戶的稱呼不一樣,按字面意思:
信託資金監管賬戶只是銀行的一個監管賬戶,且只是信託計劃中支付給借款人,且經過信託公司或者銀行審批後才能使用的資金;
信託賬戶又叫信託保管戶,這是存放信託財產的賬戶。
6. 信託資金保管與監管
一般來說信託的資金是在銀行專戶里的,信託公司是動不了的,專款專戶,畢竟專信託大多隻是走一個通道,屬很少信託會用有限合夥的形式來操作的
然後監管機構目前分散至證、銀、保監會
至於信託的安全性的話,毋庸置疑,因為信託牌照很值錢,犯不著因為一兩個幾個億的項目而丟自己的飯碗,而且現在還有信託業保障基金作為底線,除了陽光私募之外,剛兌基本上沒問題
7. 信託產品的監管問題
(一)監管理念與監管能力不對稱
從各類監管機構制定的一系列監管辦法來看,監管層幾乎都是想把資本監管、監管者檢查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有機統一起來,但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術。這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沒有把監管收費與上述資本監管、監管者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有機結合起來。例如,銀監會對信託投資公司和銀行收取監管費都是以資本金規模和資產規模的標准分級進行的。這就與風險經濟資本、股東價值最大化、風險調整後利潤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統一為基礎的業績考核相距甚遠,不能把外部監管和約束與內部自覺有機結合起來,背離了平衡金融產品交易的風險與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類監管機構雖然都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手段和方法,但對風險金融資產負債的計量不僅限於自身的監管領域,而且沒有金融工具會計准則,缺少一個完整統一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體系。這就使得許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沒有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團暴露的風險案例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業銀行有一筆20年的國債投資,根據銀監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風險權重為0。這筆看似安全的投資卻被其控制的託管證券公司當作自營資產多次挪用回購,用於信託資金兌付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等。但在證監會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中,其未逾期時,折扣比例也為0。其風險多次被放大,而監管部門直到德隆系統風險爆發後才知道。
三是對創新與違規難以識別。監管人員對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環節和規則缺乏了解,加上有關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對其風險因素難以評估,確實也難以准確識別和評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問責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說,如對信託財產權200份的限制,對信託產品的報批制。
(二)分業監管與協調監管的矛盾
這首先表現在各自監管的依據不一樣,導致監管套利和飛地。如在MBO收購中,一些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直接出面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而這些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或者國債回購資金。依據《貸款通則》是不能投資股權的。而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難以審查資金的合法來源,只能以委託人的聲明表示資金來源合法。再有,按照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該披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要為委託人保密,拒絕披露。
其次,對同樣是理財產品,監管標准不一樣,造成不公平競爭。如對信託投資公司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的理財產品要求規范為信託產品,而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券商的理財產品卻默許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或者都以信託方式進行,但限制性條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規缺失,監管失察。我國本來就沒有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法規安排,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部門對事實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安排,對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當交易風險難以察覺。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託投資公司,利用多種手段,吸收了200億元資金投資於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沒有找到符合信託產品規律和法律特徵的監管方法
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對應不同的監管部門,不同的監管機構對不同專業的核心業務有不同的監管要求、風險甄別方式和風險管理手段。例如對銀行是以資本充足率、對保險是以償付能力、對證券是以凈資本、對基金公司是以凈值為最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風險甄別方式,並且以此進行分類監管。由於信託投資公司不能經營負債業務,信託產品不同於債權和股權類金融產品,其獨特的法律特徵決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種監管方式作為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
銀監會在2005年的《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資本充足率、信託報酬收益率、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加權平均實際收益率作為信託投資公司和信託產品的基本監管方法。
但對上述監管指標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這些監管指標還不足以揭示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風險。例如資本充足率,因為信託產品不是負債產品,也不是標准化產品,信託投資公司又不能經營負債業務,況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託產品出現的風險應該由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金或者收入賠償,也就沒有把信託資產按風險權重計人總風險加權資產,因此無法判斷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以多少為宜。信託報酬收益率頂多說明信託投資公司的收入來源是以信託業務還是以自營業務為主業。
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與加權實際收益率的比較也不能說明信託業務的風險狀況,因為預計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況且許多信託產品不是以某一金融產品作為標的,例如受益權信託、表決權信託之類的權利信託、保管箱業務。
(四)不能有效權衡監管目標函數:金融穩定與金融風險
央行與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監管目標一致在於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不過央行主要是從更宏觀的角度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銀監會主要是從操作上防範和化解所監管行業的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但是,央行與銀監會和其他監管機構對於防範和化解風險方面有許多交叉的地方,由於掌握的信息不一樣、判斷的標准不一樣、部門利益不一致等原因,這很容易導致有效監管的沖突和形成空白地帶,出現監管套利現象。例如,要判斷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機構穩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斷該金融工具風險的根源和傳導機制以及風隆 程度,就需要協調各類監管部門。而協調的基礎是認識一致和利益沖突的權衡一致以及權威。
8. 信託產品中託管行和監管行的區別
資金監管較常見於商品房交易中,尤其是預售房和二手房資金監管,銀行是賣方(內開發商、容房產中介等)和買方(購房者)之外的第三者,對於資金用途存在「監督「職責,賣方使用資金需符合資金監管合同所約束的條件以及房管部門的政策。一般接洽的部門為零售銀行部(個人金融部)。該類業務不需要監管部門特批。
而資產託管則主要是根據委託,對受託資產履行資產保管、資金清算、資產估值、會計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的職責,受託資產包括企業年金、投資基金、社保基金、理財產品、信託資產、保險資金、QFII資產等,一般委託人為甲方,受託人(銀行)為乙方。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不少股份制商業銀行都設置了資產託管部專門負責此類業務,但也需要業務部門(對公、同業)的配合。該類業務需要銀監、證監等部門批准。
另外,提一下還有一個類似的:第三方存管。主要是和證券公司的合作,證券公司保管投資者的投資證券,銀行保管投資者的結算資金,這筆資金屬於投資者,券商無法動用,萬一券商破產,銀行也能保障這筆資金。該業務涉及到同業部門,並且需要證監部門批准。
9. 信託 監管部門 是什麼
信託的監管部門最早為人民銀行,現行的監管部門為銀監會,具體有銀回監會非銀司答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