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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信託

發布時間:2021-06-14 09:56:13

A. 夫妻一方徵得另一方同意設立家族信託,另一方可以隨時取消家族信託嗎

當然可以成立,來其實源重點是離婚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否已經分配完畢這才是重點。
如果一方單獨為自己的財產設立家族信託基金。完全可以成立。但是如果這個家族信託基金中,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其所有權不是一方,而是雙方共同財產。這就需要法律判定了

B. 離婚期間一方搞家族信託基金是否成立

當然可以成立,其實重點是離婚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否已經分配完畢這才版是重點。
如果一方單獨為權自己的財產設立家族信託基金。完全可以成立。但是如果這個家族信託基金中,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其所有權不是一方,而是雙方共同財產。這就需要法律判定了

C. 婚後購買信託產品離婚怎麼算

只有當受益人主體資格消滅時,信託關系才終止,才須對信託財產進行重新處置。在夫妻以共同財產設立信託的場合下,夫妻雙方是委託人,信託財產如何處置主要看受益人是誰。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則信託財產仍由受託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處置的問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則情況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雙方,則離婚影響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對信託財產本身並沒有影響,因為共同受益人的離婚與受益人死亡、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等主體消滅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響信託財產的處置。根據我國《信託法》第54條信託財產如何分割,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的歸屬次序是:信託文件規定的人、受益人及其繼承人、委託人及其繼承人。
總而言之,信託財產收益如何分割,受益人的事先確定可以被視為是對財產收益的一種約定安排,因此,在離婚分割信託收益時,必須以此約定為准。
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本來就是十分棘手的問題,如果涉及信託收益如何分割,那麼問題將更為復雜,《婚姻法》、《信託法》將同時調整這種財產關系,因此,我們建議您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咨詢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將幫助你確定受益人的主體資格,並對信託受益的分割給出建議,以專業知識為您提供幫助,更安全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D. 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丈夫在隱瞞妻子的前提做家族信託,可以成立嗎

夫妻共同財產 ,一個人沒有處分權,因此這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E. 推定回轉信託和贈與有什麼聯系,比如,夫妻間贈與可以看成推定回轉信託

這個是技術性很強的問題啊。。。但是,我國不承認啊目前,推定信託目前國際上都沒定論是屬於意定還是非意定,目前我國信託法只承認意定信託,所以你問的問題在國內沒意義。另,推定信託的基礎是衡平法,這個在我國也不適用,所以以後出現推定信託的可能性也接近於o

F. 婚後信託是公共財產嗎

屬於公共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G. 婚後可以以單方的名義辦理信託產品嗎

我個人覺得這個應該是可以的吧,只要他們受理。

H. 夫妻單方面購買的信託產品離婚時要不要分割

分割不了。。誰的名字,合同上簽的是誰的名字,用誰的銀行卡打的款。等到到期後,本金和收益還是回到簽合同的人的賬戶。除非夫妻雙方自己約定,到期分割。

I. 在國內家族信託夫妻雙方可以共同作為委託人嗎

如果一方單獨為自己的財產設立家族信託基金。完全可以成立。但是如果這個家族信託基金中,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其所有權不是一方,而是雙方共同財產。這就需要法律判定了

J. 婚後信託是老公姓名離婚後老婆可以分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有價證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只有資本證券具有較好的流通性,通常是營業信託中常見的信託財產。
信託收益如何分割?
只有當受益人主體資格消滅時,信託關系才終止,才須對信託財產進行重新處置。在夫妻以共同財產設立信託的場合下,夫妻雙方是委託人,信託財產如何處置主要看受益人是誰。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則信託財產仍由受託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處置的問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則情況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雙方,則離婚影響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對信託財產本身並沒有影響,因為共同受益人的離婚與受益人死亡、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等主體消滅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響信託財產的處置。根據我國《信託法》第54條信託財產如何分割,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的歸屬次序是:信託文件規定的人、受益人及其繼承人、委託人及其繼承人。
總而言之,信託財產收益如何分割,受益人的事先確定可以被視為是對財產收益的一種約定安排,因此,在離婚分割信託收益時,必須以此約定為准。
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本來就是十分棘手的問題,如果涉及信託收益如何分割,那麼問題將更為復雜,《婚姻法》、《信託法》將同時調整這種財產關系,因此,我們建議您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咨詢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將幫助你確定受益人的主體資格,並對信託受益的分割給出建議,以專業知識為您提供幫助,更安全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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