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託收益一定要交稅嗎
信託收益不是一定要交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一、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如果所持有的信託基金,投資的是國債類似的以國家為債務人的金融債券可以不用交稅。
(1)信託計劃稅收擴展閱讀:
一般金融利息的交稅情況:
我國個人所得稅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主要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一、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
二、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
三、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❷ 信託稅收的范圍有哪些
(一)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三)營業稅
(四)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土地增值稅
(六)印花稅
❸ 信託計劃份額收入如何計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內他居民企業容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因此,甲企業通過信託公司購買信託產品的投資收益不屬於免稅收入范圍,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甲企業參與設立信託計劃,向子公司提供融資的行為屬於債權性投資,其取得的信託計劃分紅收入應按利息收入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其轉讓信託計劃份額按轉讓財產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❹ 買信託產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買信託產品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只有信託產品產生的利息股息,則按照利息股息所得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4)信託計劃稅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❺ 設立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作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❻ 信託收益要交稅嗎 m
信託收益是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各種信託收入
一、個回人購買信託產品獲得的答收益需要交稅嗎
(一)購買信託產品不需要交稅
信託不是納稅主體,信託產品在運行期間和分配收益時不會被征稅。個人投資者獲得收益後,可以自行報稅;機構投資者獲得的收益報企業所得稅。
(二)個人收益徵收20%個人所得稅
一般而言,信託產品的用途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信託本身不要交稅,但因信託產生的收益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獲取的收益應歸屬於「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現在所採取的投資人的個人報稅制度中,信託公司是不會代收代繳投資者的稅款的。
(三)部分信託產品所獲利息有一定減免
如果信託產品是投資於國債及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其獲取的利息也應免徵個稅。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❼ 信託業如何應對增值稅新規
去年以來,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進一步明確。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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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要求打破剛性兌付、去杠桿、去嵌套的資管行業監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稅收政策文件包括《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及《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等應運而生,使得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確,彌補了以往資管產品的增值稅稅收漏洞。
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系列為文件的出台對於整個信託行業鏈條上的各利益相關者都會帶來影響。需要注意的是,56號文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作為受該政策影響的各利益相關者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委託人/受益人
梳理信託計劃資產
投資信託產生的相關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並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委託人/受益人需要較為全面地梳理所持信託計劃資產,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對其相關收益是否應稅進行判定。
積極與管理人進行溝通
投資人在梳理完成投資資產的涉稅影響後,對於受增值稅影響的信託計劃資產需要予以關注。投資者應注意管理人對於信託合同條款的修訂,尤其是對於信託收益的相關條款,並與管理人進行積極溝通,維護自身的權益。
信託計劃管理人
法律文書梳理
梳理所有類別信託計劃涉及的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合同;全面梳理信託計劃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清單及溝通材料。
與利益相關者的溝通
56號文實施後,為保證業務能夠順利開展和平穩運行,管理人需要就稅負承擔問題、計稅原則確認問題和涉稅資料交換問題與各方做好提前溝通。
新產品設計
營改增後,信託公司需要在產品設計過程中考慮增值稅因素,針對不同類型的產品(如凈值型產品和固定收益回報產品)設計不同的稅負轉嫁方式。另外,對於多層嵌套的信託計劃,是否需要重新設計產品的投資結構以降低額外稅負可能也是信託公司需要考慮的問題。
梳理涉稅資產
全面分析、梳理信託產品所持資產的類型和收益形式來明確其是否涉及現有增值稅法規中所規定的應稅項目。部分較為特殊的資產收益安排,例如股權和收益權等權益的轉讓和回購、預期收益差額補足、對賭約定、收益互換等,其涉稅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應給予特別的關注。
核算方案修改
信託產品管理人需要對產品增值稅涉稅會計科目進行梳理,制定會計科目設置、調整方案;梳理增值稅會計處理流程、記賬方式;制定價稅分離方案,修訂估值操作手冊。
系統改造
信託公司需對內部系統架構和數據進行評估,識別需要改造的部分,明確內部系統信息傳遞流程、連接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系統改造以及測試工作均需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以確保在2018年1月1日能按時切換到改造後的系統,在時間上較為緊迫,在此也建議系統的開發改造工作盡早開展。
就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
由於在目前的增值稅框架下,還有許多政策待明確的事項。這不僅使得管理人在系統落地上存在較大的困難,建議在梳理資產後,就相關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降低自身的合規風險。
聘請中介機構協助落地
中介機構作為有著豐富行業經驗的第三方,能夠幫助企業進行增值稅落地的全流程項目管理以及提供法律文書審閱、涉稅投資行為分析、會計核算方案建議、系統改造分析、新政策崗位設置及人員培訓等全方位協助和支持,幫助企業順利完成增值稅改革的落地執行工作。
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對於信託業帶來的影響是全面而深遠的。這無疑給信託業帶來很大的挑戰,信託業應抓住時機,全力做好應對,積極籌劃,迎接挑戰
❽ 企業持有信託計劃 是否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企業持有信託計劃,受託方(信託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企業不需要交稅。
❾ 公司信託收入如何納稅
首先,信託的收益不同於銀行儲蓄的收益,沒有保底可言,因此不能等同於利息收入,不適用徵收20%的利息稅;其次,信託不是一種股權投資,它只是一種委託資產管理的形式,其收益也不同於股權投資獲得的紅利,對其徵收紅利稅也不合適;第三,信託收益與職業收入無關,也不能徵收個人所得稅;第四,信託收益不是意外所得,不能按意外所得征稅。有人認為這是資本利得,但目前還沒有開征資本利得稅,而且,資本利得主要是指證券買賣的差價收入,與信託收益還是有區別。
也就是說,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信託業設計的稅收政策,大家都不知道該如何繳稅。從上海等地已有的幾個信託產品看,信託公司也只是提示委託人,資金收益將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納稅,但信託公司並不代扣代繳,只是讓受益人自行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楊元偉8月上旬接受《財經時報》記者采訪時說,關於制定專門的信託業稅收政策,目前不在稅務總局的議事日程上,現在已經進行的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於國家一般性的稅收政策。但怎麼個「一般」法,還是不明確。
信託收益的納稅問題現在還不明確,但專家同時說,一旦開征遺產稅,信託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如信託合同約定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人,父母參加了某個信託計劃,將受益人指定為自己的子女,若干年後信託項目到期了,這筆財產就到了子女的名下,一些有錢人很可能通過信託來避稅。
❿ 信託要交哪些稅
信託涉及的課復稅種類制
現代信託財產的種類也在不斷擴大,幾乎包羅動產、不動產、股權、債權、股票、債券、現金、儲蓄、專利、特許權等等一切具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在參加信澤金信託培訓的時候聽說,相應的對信託的課稅,可以有下列種類:
1、對收益的課稅,即對信託財產租賃所得、投資所得、經營所得、財產轉讓增益所得等收益征稅;
2、對流轉的課稅,即對信託財產交易額課征的營業稅(或增值稅);
3、對契約、合同、文書、憑證等課征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