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長安信託的長安盛世系列家族信託都有哪些類型呢
標准化資金型家族信託,能夠解決客戶財富傳承隱憂、解放客戶打理資金的精力;專戶理財型家族信託,可以滿足客戶自主理財的需要;定製化資金型家族信託,為客戶量身打造財富管理和傳承方案;財產權家族信託,滿足客戶各類型財富的管理傳承需求;保險金信託1.0和2.0,為客戶提供保單+信託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② 長安信託慈善信託第一支慈善信託是什麼都獲得了哪些榮譽
近年來,長安信託一直熱心公益慈善事業發展。長安信託慈善信託第一支慈內善信託是「長安慈—容—山間書香兒童閱讀慈善信託」,於2016年9月1日完成民政備案,這也是國內首批慈善信託,2016年11月,長安信託獲得「中國慈善聯合會2016年度推動者」稱號。2017年,長安信憑借自身專業化的金融服務能力以及在慈善信託業務方面的突出表現屢獲殊榮,7月摘得「2017年度優秀慈善信託獎」,9月在亞太財富論壇上,長安信託獲「最佳慈善服務方案獎」。同年11月,長安信託獲得《投資者報》「2017慈善信託先鋒」的稱號,12月「在2018 年度中國家族管理領袖 TOP50」評選中:長安信託榮獲「最具競爭力慈善信託服務機構獎」。
③ 被假黃金騙了10個億,為何保險公司拒賠呢
根據保險公司的解釋,正是因為該公司以虛假黃金來投保,而這不符合保險合同的要求,所以保險公司有權撤銷,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債主們無法通過保險公司來尋求賠償。目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裁定,裁定書表示,駁回了中國人保集團的上訴,並維持了人保賠償長安信託8.21億元的一審裁定,至此事情告一段落。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此判定並未涉及假黃金案件,這也意味著此次判定只是人保與信託之間。
同時,通過這件事也暴露出一些實際問題,比如黃金入庫之前是否做了檢驗,信託公司的相關流程也存在一些疏忽,這些都是導致金凰珠寶公司“瞞天過海”的基礎,如果當時信託公司更加謹慎一些,或許就沒有了以後的麻煩,所以也警示我們,無論是合作還是託付,都要小心謹慎。
④ 信託公司只有68家嗎
普及:信託公司受抄銀監會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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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中國版權 2005年 第02期,誰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4)高民終字第62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北路45號。
法定代表人趙亞林,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王俊彥,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振合,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先烈東路190號粵海凱旋大廈1211房。
法定代表人李燕,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謝建東,廣東天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住所地北京市東四南大街85號。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託代理人劉平,北京市天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遵義路270號。
法定代表人余惠英,社長。
委託代理人謝建東,廣東天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侯銘昊,男,漢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北京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朝陽區呼家樓北里2號樓3單元202號。
原審被告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7號。
法定代表人魯傑民,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龍,男,漢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該公司市場信息中心業務部副經理,住北京市海淀區馬甸電信局宿舍北樓5門402號。
委託代理人張紅燕,女,漢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該公司音像營銷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區月壇西街8號院52號。
上訴人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安影視公司)、上訴人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俏佳人公司)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23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4年4月27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6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長安影視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振合、王俊彥,上訴人廣州俏佳人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謝建東,被上訴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的委託代理人劉平,原審被告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以下簡稱貴州東方出版社)的委託代理人謝建東、侯銘昊,原審被告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圖書大廈)的委託代理人張紅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1993年4月5日至1995年8月1日期間,賀敬之就《北風吹》的歌詞,張敬安、歐陽謙叔就《洪湖水,浪打浪》的詞曲,婁生茂、吳洪源就《學習雷鋒好榜樣》的詞曲,光未然就《保衛黃河》的歌詞,瑪拉沁夫就《敖包相會》的歌詞分別與音著協簽訂音樂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著作權合同,將上述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錄制發行權在合同規定的條件下信託給音著協。2003年1月20日,音著協在北京圖書大廈處購得22集電視連續劇《激情燃燒的歲月》(以下簡稱《激》劇)VCD光碟一套。該光碟套封上載明: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話劇團、中國人民解放軍沈陽軍區話劇團、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錄制,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製作總經銷,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及出版文號。在該劇中,製作方未經音著協同意,使用了涉案九首音樂作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音著協作為依法成立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依據其與本案所涉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簽訂的合同,有權對本案涉及的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錄制發行權進行管理,並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長安影視公司錄制《激》劇,未經《北風吹》的詞作者賀敬之,《保衛黃河》的詞作者光未然,《洪湖水,浪打浪》的曲作者張敬安、歐陽謙叔,《學習雷鋒好榜樣》的詞作者吳洪源、曲作者婁生茂,《敖包相會》的詞作者瑪拉沁夫或上述著作權人委託授權的機構或個人的許可,在該劇中以演唱的方式使用了上述音樂作品,其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作為《激》劇VCD光碟的出版發行方和製作總經銷方,貴州東方出版社和廣州俏佳人公司應就長安影視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駁迴音著協就《解放區的天》、《北風吹》、《雄雞高叫》、《保衛黃河》、《延安頌》、《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敖包相會》七首音樂作品樂曲對北京圖書大廈、長安影視公司、貴州東方出版社、廣州俏佳人公司的起訴;(二)長安影視公司賠償音著協人民幣71 150元,貴州東方出版社、廣州俏佳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三)駁迴音著協的其他訴訟請求。
長安影視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為:音著協有權管理的權利僅限於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錄制發行權,而長安影視公司是以攝制電影、電視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的,且《激》劇中以演唱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不應視為公開表演,故長安影視公司未侵犯音著協管理的權利;《激》劇拍攝完成時間為2001年3月,2001年7月27日獲電視劇發行許可證,2001年9月播出,本案應適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判決賠償數額過重,沒有法律依據。據此,長安影視公司要求撤銷原判第二項,駁迴音著協全部訴訟請求。
廣州俏佳人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為:《激》劇已經取得了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其詳細審查了該劇的有關政府批准文件,已盡到法律要求審查義務,而該劇中使用音樂作品是否侵權並非其作為發行方應承擔的審查義務。原審法院判決其承擔法律責任不當;部分作者與音著協簽訂的是音樂著作權轉讓合同,不是信託合同,並不屬於音著協信託管理的權利范圍,原審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五十二條理解有誤;有些涉案音樂作品詞曲作者著作權權屬存在瑕疵,一些歌曲音著協盡管獲得歌詞著作權人的授權,未經曲作者的授權,不能行使相應權利;既然原審判決對《激》劇的著作權及其合法性予以了認可,且認為北京圖書大廈的銷售行為不存在侵權,作為發行方的上訴人亦不應構成侵權;其既未侵犯音著協管理的表演權,也未侵犯發行權,原審法院判令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足,且賠償數額過高。綜上,廣州俏佳人公司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駁迴音著協的訴訟請求。
音著協和貴州東方出版社、北京圖書大廈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4月5日至1995年8月1日期間,張魯就《北風吹》的樂曲,賀敬之就《白毛女》歌詞,張敬安就《洪湖水,浪打浪》的詞曲,歐陽謙叔就《洪湖赤衛隊歌劇、劇本、作曲》的樂曲,婁生茂、吳洪源就《學習雷鋒好榜樣》的詞曲,劉西林、胡守雲就《解放區的天》的詞曲,光未然、冼妮娜就《黃河大合唱》的詞曲,瑪拉沁夫、都魯瑪就《敖包相會》的詞曲、鄭小提就《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延安頌》的樂曲、劉嘉媛就《兄妹開荒》樂曲分別與音著協簽訂音樂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著作權合同,將上述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錄制發行權在合同規定的條件下信託給音著協。
音著協為證明所涉及作品詞曲作者的真實性提交了兩本載有所涉及作品的公開出版物:人民音樂出版社出版的《歌聲飄過80年》和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現代優秀歌曲2000首 歷史歌曲1904-1978》。其中,《歌聲飄過80年》一書中載有:《北風吹》(歌劇《白毛女》選曲)署名為賀敬之詞,馬可、張魯等曲;《解放區的天》署名為河北民歌、劉西林記譜填詞。《中國現代優秀歌曲2000首 歷史歌曲1904-1978》一書中載有:《洪湖水,浪打浪》(歌劇《洪湖赤衛隊》選曲),署名為湖北省歌舞劇團《洪湖赤衛隊》創作組詞,張敬安、歐陽謙叔曲;《學習雷鋒好榜樣》,署名為洪源詞、生茂曲;《保衛黃河》(選自《黃河大合唱》),署名為光未然詞、冼星海曲;《敖包相會》署名為瑪拉沁夫詞、通福編曲;《雄雞高叫》署名為路由詞、安波曲;《延安頌》署名為莫耶詞、鄭律成曲;《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署名為公木詞、鄭律成曲。
2001年7月2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藝術局簽發(軍)劇審字(2001)第004號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同意《激》劇在全國發行。9月29日,《激》劇的錄制方之一長安影視公司與廣州俏佳人公司簽訂《激》劇版權轉讓協議。次日,長安影視公司出具授權書,將《激》劇VCD光碟、DVD光碟等音像製品版權授予廣州俏佳人公司,授權期限為2001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10月10日,貴州東方出版社出具銷售委託書委託廣州俏佳人公司總經銷該社出版發行的《激》劇。
2003年1月20日,音著協在北京圖書大廈處以150元的價格購得《激》劇VCD光碟一套。該光碟套封上載明: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話劇團、中國人民解放軍沈陽軍區話劇團、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錄制,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製作總經銷,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及出版文號。在該劇中,製作方未經音著協同意,使用了前述9首音樂作品。具體使用情況如下:
在該劇第一集中出現了長度為2分22秒的器樂演奏的《解放區的天》,長度為1分30秒的演員演唱的《北風吹》,長度為56秒的演員演唱的《保衛黃河》,長度為1分30秒的演員演唱的《延安頌》,長度為1分10秒的演員演唱的《雄雞高唱》;第四集中出現了長度為21秒的演員演唱的《延安頌》,長度為20秒的演員演唱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第七集中出現了長度為25秒的演員演唱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第十三集中出現了長度為17秒的演員演唱的《北風吹》,長度為17秒的演員演唱的《學習雷鋒好榜樣》;第十四集中出現了長度為8秒的演員演唱的《敖包相會》;第十七集中出現了長度為4秒的演員演唱的《洪湖水,浪打浪》;第二十集中出現了長度為10秒的演員演唱的《洪湖水,浪打浪》,長度為1分5秒的演員演唱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第二十一集中出現了長度為6秒的演員演唱的《洪湖水,浪打浪》;第二十二集中出現了長度為28秒的演員演唱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
音著協請求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為:按照音著協所訂收費標准,使用其管理的音樂作品攝制電視劇並出版發行音像製品,使用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鍾500-1500元計算著作權使用費,將拍攝的電視劇出版發行音像製品的,按照每千套每分鍾100元計算著作權使用費;使用歌曲在劇中演唱或演奏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鍾1000-3000元計算著作權使用費,不足30秒的按照標准減半計算著作權使用費,將拍攝的電視劇出版發行音像製品的,按照每千套每分鍾150元計算著作權使用費。此外,音著協為本案支付的律師費5000元。
貴州東方出版社和廣州俏佳人公司均認為自己不構成侵權,拒絕提供涉案VCD、DVD光碟等錄像製品的發行數量。
在二審庭審過程中,長安影視公司提出音著協與《保衛黃河》詞作者光未然簽訂的著作權合同確定的受益人僅是光未然本人。現光未然於2002年去世,根據信託法的規定,信託合同應當終止。但長安影視公司在二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未提交證據,僅在庭審結束後提交了一份戶籍證明信,內容為一位名為張光年的男性居民於2002年1月28日死亡,已注銷戶口。長安影視公司在說明中稱張光年即光未然。
以上事實有音著協與張魯、賀敬之、張敬安、歐陽謙叔、婁生茂、吳洪源、劉西林、光未然、瑪拉沁夫、冼妮娜、都魯瑪、鄭小提、劉嘉媛、胡守雲簽訂的音樂著作權合同,人民音樂出版社出版的《歌聲飄過80年》一書,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現代優秀歌曲2000首歷史歌曲1904-1978》一書,(軍)劇審字(2001)第004號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長安影視公司與廣州俏佳人公司簽訂的版權轉讓協議,長安影視公司出具的授權書,貴州東方出版社出具的銷售委託書、《激情燃燒的歲月》VCD光碟實物及套封、音著協購買被控侵權VCD光碟發票及小票復印件、律師費發票復印件、被控侵權出版物使用音樂作品名錄與著作權人對照表以及勘驗筆錄、北京市公安局崇文門派出所出具的(2004)崇公崇文門所戶證字014號戶籍證明信、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涉案電視劇《激》劇在2001年7月27日獲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9月29日長安影視公司與廣州俏佳人公司簽訂版權轉讓協議,次日,長安影視公司出具授權書給廣州俏佳人公司。10月10日,貴州東方出版社出具銷售委託書委託廣州俏佳人公司總經銷涉案作品。上述行為均發生在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之前,但廣州俏佳人公司的發行行為延續至2001年10月27日之後,而2003年1月20日北京圖書大廈依然在出售涉案作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2]31號)第31條之規定,長安影視公司製作完成《激》劇及貴州東方出版社出版《激》劇的時間均在2001年10月27日前,應適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廣州俏佳人公司發行《激》劇VCD製品的時間雖然在2001年10月27日前,但其行為延續至2001年10月27日之後,因此,廣州俏佳人公司與北京圖書大廈的發行和銷售行為均應適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上訴人長安影視公司關於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1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發布、2002年9月15日前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涉案九首音樂作品均已在正規出版物上公開發表,並為我國公眾廣為熟知,其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勿庸置疑的,相關作者亦應依法享有著作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音著協作為依法成立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依據與涉案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簽訂的合同,有權對這些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錄制發行權進行管理,並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結合音著協與音樂著作權人簽訂合同的內容,雖然部分作者與音著協簽訂的著作權合同的形式是音樂著作權轉讓合同,但從合同內容看,可以認定是雙方建立了一種帶有信託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故上訴人廣州俏佳人公司主張部分作者與音著協簽訂的是音樂著作權轉讓合同,不是信託合同,並不屬於音著協信託管理的權利范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鑒於上訴人長安影視公司和廣州俏佳人公司針對原審判決關於其侵犯《北風吹》、《保衛黃河》、《洪湖水,浪打浪》、《學習雷鋒好榜樣》和《敖包相會》五首音樂作品著作權的認定提出上訴,本院亦應針對該五首音樂作品是否構成侵權進行審理。由於長安影視公司在製作《激》劇中均未完整使用該五首音樂作品,因此,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如何認定長安影視公司在劇中使用上述作品的性質。對於此問題,應當結合具體使用情況進行判斷,既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激發其繼續創作的熱情,又要維護社會公眾對作品正當合理的使用,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首先,對於比較完整的使用作品的一段歌詞或樂曲,盡管時間較短,但是所使用的歌詞部分已經完整地表現了作者希望通過作品表達出的思想內容,所使用的樂曲部分體現了作者在音樂作品中具有藝術個性的旋律、節奏、和聲、復調的安排和設計,而且被使用部分在整個作品中所佔比例較大,應屬於實質性地使用了音樂作品。在《激》劇中音樂作品《保衛黃河》的使用是將完整的歌詞演唱兩遍共56秒,該作品的使用方式屬於實質性地使用了作品。具體而言,長安影視公司將該音樂作品製作並固定在載體上的行為構成復制,廣州俏佳人公司和貴州東方出版社製作發行《激》劇VCD 光碟的行為是對該音樂作品的復制和發行,北京圖書大廈銷售《激》劇VCD 光碟的行為構成對該音樂作品的發行。這些行為在未得到音著協許可的情況下,侵犯了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保衛黃河》的復制權和發行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其次,對於使用音樂作品僅涉及作品的幾個小節或幾句歌詞,未完整地使用整段歌詞或樂譜的情況,考慮到被使用部分在整個音樂作品所佔比例較小,沒有實質性地再現作品的完整表達方式和作者表達出的思想內容及作者在樂曲方面的獨特構思;使用的形式和內容非常有限,沒有對音樂作品的市場價值造成不利的影響,也不會對音樂作品的發行傳播構成威脅,即未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損害,因此,這種方式的使用應當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長安影視公司在製作《激》劇中使用《北風吹》、《洪湖水,浪打浪》、《學習雷鋒好榜樣》和《敖包相會》四首音樂作品中,僅涉及該作品的幾個小節或幾句歌詞,盡管個別音樂作品使用時間較長,但均未完整地使用整段歌詞或樂譜,應當屬於合理使用。雖然長安影視公司均未給相關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合理署名,存在過失,但此項權利並非音著協管理范圍,故不屬本案審理范圍。
上訴人長安影視公司提出涉案音樂作品《保衛黃河》詞作者光未然已經去世,由於其與音著協簽訂的著作權合同約定其為唯一的受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15條之規定,信託關系終止,音著協無權就音樂作品《保衛黃河》主張詞作者的有關權利。由於長安影視公司當庭沒有提交任何證據,其在庭後補交的戶籍證明信提交的時間已過舉證期限,亦不屬於二審出現的新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廣州俏佳人公司上訴稱其詳細審查了該劇的有關政府批准文件,且《激》劇即便存在侵權事實,非法使用音樂作品或應支付使用費的當事人應是該劇的製片人,有些涉案音樂作品詞曲作者著作權權屬存在瑕疵一節,本院認為,《激》劇獲得的有關政府批准文件只是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激》劇製作方的申請根據有關規定在《激》劇進入市場前進行行政審批的行政許可行為。行政主管部門僅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形式審查,《激》劇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內容並非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范圍。因此,《激》劇獲得有關政府的批准這一事實並不代表《激》劇不存在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內容。而在先的製作行為存在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內容,導致在後的出版、發行和銷售行為均構成侵權行為。長安影視公司在《激》劇中實質上使用了音樂作品《保衛黃河》的詞曲內容。作為合作作品的歌曲,其歌詞和樂曲均可分割使用,分別由詞曲作者享有著作權。因此,只要音著協與音樂作品詞曲作者任何一方簽訂的著作權合同合法有效,長安影視公司未經許可在《激》劇中的使用便構成侵權。故廣州俏佳人公司的前述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認為,音著協主張權利的音樂作品已與如導演、演員等其他民事主體的智力創作成果不可分割,並形成了新的作品,即《激》劇,而該劇的出版發行,滿足了社會公眾欣賞該劇的精神需求,體現了社會公共利益,據此,原審法院駁回了音著協就北京圖書大廈應當停止銷售的主張。本院認為,以體現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可以銷售侵權復製品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原審法院的此項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長安影視公司未經許可在《激》劇中使用了音樂作品《保衛黃河》,侵犯了音著協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廣州俏佳人公司和貴州東方出版社製作發行含有侵權內容的《激》劇VCD 光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北京圖書大廈銷售《激》劇VCD 光碟,雖然其辯稱是從廣州俏佳人公司進貨,但未提供進貨合法來源的證據,應當同長安影視公司、廣州俏佳人公司和貴州東方出版社一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音著協主張賠償的標準是其對外許可使用音樂作品的收費標准,該標準的制定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本院予以認可。由於廣州俏佳人公司和貴州東方出版社拒絕提供《激》劇VCD光碟的發行數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75條之規定,原審法院認可音著協主張的3萬套的數量的做法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認定。本院將綜合侵權的事實、情節、使用方式、使用時間等因素,並考慮音著協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本院根據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2001年10月27日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五)、(六)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2336號民事判決;
二、未經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許可,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出版、發行、銷售含有本案所涉音樂作品《保衛黃河》的電視劇《激情燃燒的歲月》VCD、DVD光碟及其他錄像製品;
三、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人民幣二萬零一百五十元,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四、駁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 110元,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承擔9000元(已繳納),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111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0 110元,由西安長安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110元(已繳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負擔9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魯民
代理審判員 張雪松
代理審判員 焦 彥
二○○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員 孫 娜
⑥ 武漢金凰假黃金案保險公司要不要賠法院怎麼判
據目前的消息來看,陝西高院判處人保公司賠付長安信託8.3億人民幣。但是最終判審結果還沒有出來。所以,一切尚不能蓋棺定論。那麼這件武漢金凰假黃金案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我們來了解一下經過吧。珠寶公司與多家信託公司
至於最後判審結果如何,還得看法院對此案的看法,目前此案的判審法庭已經轉移了多個省份,畢竟涉及金額過大,保險公司與信託公司都不想承受這樣的損失。但是當初進行融資時,為什麼就不能擦亮眼睛呢。一切都是自己結下的惡果吧。
⑦ 長安信託家族信託可以永久設立嗎
目前國內很多信託公司都在相繼推出家族信託方案,但是在中國有一點你不一樣,所有的一切都是黨給的,完全實現永續傳承難度很大。但都在不斷努力之中
⑧ 聽說長安信託也有家族信託業務,具體怎麼樣啊
長安信託從 2013 年開始抄探索家族信託業務,是國內最早從事家族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之一。2015 年 11月將家族信託業務上升到公司戰略高度,在信託行業中首家成立了家族信託事業部。家族信託事業部涵蓋開發部、投資配置部、賬戶管理部三個部門,分別負責家族信託架構設計、信託財產的投資配置以及期間事務性管理,保障客戶方案量身定製的設計、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以及家族信託存續期間的事務性管理。目前,長安信託家族信託事業部除服務公司自有客戶的家族信託需求以外,也被多家全國性的銀行以及保險公司納為家族信託業務戰略合作夥伴。
⑨ 武漢金鳳凰假黃金案中人保到底要不要賠償
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下,公司在獲得資金方面也是有多種選擇。當然在資金發放的過程中,不管是銀行還是信託公司,對於資金的安全保障也會有嚴格的規定。
但是大額質押融資的過程中,依然會出現各種問題。像在武漢金鳳凰假黃金案中,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在發現被質押的黃金是假的以後,對於具體的賠償問題上,就出現了巨大的爭議。對於這件事結合網上的信息,我個人認為人保公司需要承擔8.2億元的賠償。
對於這件事,在我看來,人保公司需要對於受益人即長安信託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假黃金的問題,是人保公司和武漢金鳳凰之間的財產糾紛。如果這樣事,保險公司不同承擔責任,那麼對於保險公司的公信力也會出現一定的影響。
當然,最後人保公司需要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還是需要法院的最終判決。同樣的,我們相信法院會有公正的判決。
各位,對於武漢金鳳凰假黃金案中人保到底要不要賠償的問題,您有什麼不同看法,可以在評論區暢所欲言。
⑩ 如何打民事信託官司
准備好起訴狀等材料,前往法院起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