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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外部融資

發布時間:2021-06-16 22:52:02

1. 中小企業融資有哪些外部因素限制

一.中小企業面臨的外部因素限制:
①政策支持方面
經濟轉軌時期,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的體系尚未完善,在某種程度上來講仍舊存在很多問題。
②法律法規方面
有關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滯後,現存法律執行力較差,對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文件,大多集中在宏觀調整的指導方面,缺乏具體可行的相關規定,這就使得中小企業在尋找融資時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③資本市場不發達
④抵押、擔保體系不完善
⑤社會服務體系不完善
二.中小企業面臨的內部因素限制:
所謂內部融資環境,即指制約中小型企業成功獲得融資的自身因素。
①經營管理水平低下,缺乏高素質人才
管理上,多數中小企業職責不明確,缺乏完善的規章制度。由於組織體制的僵化,導致企業活力不足,在缺乏企業凝聚力、激勵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中小企業便很難留住有益於其發展的優秀人才。
②財務會計制度不完善,信息不透明
財務機構不健全、財務管理不完善、隨意制定財務報表、透明度低、真實性較差,這些均是中小企業內部存在的一系列問題。由於財產管理意識不足,會計制度不健全,投資人對中小企業的盡職調查難度便會加大。
③經營規模小,風險高
由於經營規模較小,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相對來說就比較大,而其抵禦風險的能力卻較差。中小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下來,便慣於追求那些高利潤高風險的投資項目,而這對於多數投資人來說,都是不敢輕易去碰的高風險區。
④成長性較差,市場競爭力弱
基礎薄弱,產業層次較低,使得中小企業的成長速度變緩,在市場競爭中往往處於劣勢的地位。同時,由於中小企業在所有者權益利率、資本利稅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方面的指標數均遠低於大型企業,因此便很難吸引到投資人或投資機構。
⑤信用等級較低,信用制度建設滯後
由於不重視企業的信用制度建設,缺乏完整的信用跟蹤,在承擔巨大信用損失的同時,中小企業所處的信用環境也在隨之不斷惡化。

2. 中小企業,外部融資較少的中小企業應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嗎

現在除非銀行放貸給中小企業

3. 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哪個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融資方式

這個問題好像不是個問題,本人傾向選內源。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融資方式總的說來有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由於內回源融資是企業內部挖潛,是對企業原有閑置資產的利用,並不涉及企業資金所有權、控制權的變更和轉移,所以企業不必對外付出任何代價,不會減少企業的現金流量,也不需要還本付息,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益的融資方式。在答取得成本相當高的今天,利用內源融資對中小企業非常有利。更重要的是,由於內源融資一般不涉及企業與外部的關系,國家法律規定限制較少,一般不需要辦理復雜的審批手續,中小企業可以隨心所欲地根據自身的需要靈活地進行,從而大大提高了融資效率。

4. 企業外部融資有哪些具體的途徑和工具

1、債券融抄資:
A、銀行貸款:最襲常用的工具,但通常需要提供抵質押物,如果銀行提供的融資額度不能滿足需求,可通過專業擔保公司增信增大額度,但同時要多支付融資成本(擔保費)。
B、信託融資:根據需要資金的項目通過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房地產公司經常用這個工具,通常融資成本較高,融資額度較大。
C、發行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私募債、中小企業債等:這個工具對企業的資質要求較高(除私募債外均要求企業凈資產在6000萬以上),前兩個通過銀行承銷發行,後兩個通過券商承銷發行,融資周期較長
2、股權融資:顧名思義,尋求投資者,以雙方協議價格出讓股份換取資金。

5. 解決中小企業外源融資問題的對策有哪些

解決中小企業外源融資問題的對策有:
1.提高中小企業自身融資能力
根據國家2006年10月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的要求,中小企業外源融資主要為商業銀行貸款,而銀行體系出現重大變革,中小企業為解決自身融資問題應盡快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增強誠信觀念,建立新型銀企關系。
(1)健全中小企業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的信用程度。中小企業要從規范企業制度人手,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組織形式和規范的管理制度,做到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經營運作規范。在企業分配製度上,建立以績效為中心的管理體系。真正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現代企業經營機制。中小企業要贏得銀行對其經營管理水平和持續發展能力的認可。同時,規范企業財務制度,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加強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財務管理的透明度。
中小企業必須強化信用意識,加強自身的信用建設。要以誠信為本,提高自身的資信程度,牢固樹立欠債還錢的觀念,按時還本付息,把信用當作無形資產來看待。一方面按規定向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財務信息,杜絕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及欠息行為;另一方面要主動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樹立誠信品德,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只有這樣才能得到更廣泛的融資支持,建立良好的銀企關系,為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2)實行規模經營,提高中小企業償債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從目前中小企業中第三產業仍佔主導地位,但第一、二產業發展也較快。中小企業要形成專業化、區域化、規模化生產,實現規模經營。同時加大技術創新力度,注重技術改造,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從而提高競爭力。在新產品開發應用、科技成果轉讓、農副產品加工等方面進行大膽創新。經營領域應突破傳統行業限制逐漸從飲食、商品流通、建築等傳統產業向廣告、經紀人中介、電子信息、科技等新領域延伸。中小企業應重視自身資本積累,減少對外部資金的依賴性,將企業盈利的相當部分用於增加資本金,逐步提高企業資本中自有資金的比例。
2.改善中小企業外源融資環境
(1)完善中介融資機構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商業銀行應提供適合中小企業融資條件的融資服務的產品,如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方式及貸款金額的詳細估算服務等產品,一定程度緩解中小企業資金不足問題。在實踐中盡快完善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評價系統,在貸款中做到不亂貸,不漏貸。國家對於民間融資給予合法化的同時,加強監管,以免造成金融市場秩序混亂。完善抵押擔保制度,創新貸款保證方式,健全擔保體系。突破傳統的擔保方式的限制,接受民營企業用自身的無形資產(包括品牌、商標、專利)、集體土地使用權、等作為擔保;接受企業主個人為中小企業提供的以其財產或權利為抵(質)押的擔保。應適當增加信用貸款的范圍,針對中小企業的特點,允許不動產抵押或質押,廠、商、銀三方協議的應收賬款質押等業務,盡可能拓寬中小企業的抵押擔保方式。同時,提高抵押擔保機構信息的優勢和抗風險的能力,從而做出更為准確的風險決策。
中小企業進行信用擔保融資的主要問題是風險的識別與防範問題。這需要設立金融保險機構,分散融資風險。設立金融保險機構對銀行等機構從事每筆貸款業務進行風險擔保,由銀行等機構按貸款比例出資投保。金融保險機構對中小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並將信息提供銀行,從而根據企業的信用狀況確立投保金額。一旦中小企業不能如期還款,金融保險機構按投保合同承擔相當的金額。這種中介機構的介入,既可分散融資風險,又可減輕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壓力。還可以由地方政府和企業共同出資或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預算撥款注入和向社會發行債券,組建擔保公司,負責調查、評估和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企業的資信狀況,並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擔保,其擔保行為接受政府機構的監管;或由中小企業聯合組建會員制的擔保機構,資金共同承擔,自擔風險,自我服務,發揮聯保、互保的作用,實行封閉運作,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規范有效的擔保。或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於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提供貸款貼息和貸款擔保。
(2)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在整個社會信用缺失的情況下,依靠銀行或企業難以解決融資問題。中央銀行、政府、企業等都有責任和義務努力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全民誠信制度:通過專業化機構,開展聯合徵信業務,從企業、個人、金融、財政、稅務、工商、質量監督等部門全方位地收集個人及各類企業的誠信資料,做誠信記錄。建立個人與企業的信用記錄體系,可使相關金融機構共享信用信息資源,使企業及個人的信用狀況更加透明,以降低信息成本和風險定價成本。同時,也增加了企業及其個人的違約成本,促使其主動約束自身。這一措施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環境中的根源性問題具有一定效果。

6. 影響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外部原因有哪些

影響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外部原因主要有:

一、政府因素

國家扶持政策一直向大企業傾斜,而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不夠,這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歷史原因。針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門檻相對較高,中小企業融資必須付出更大的成本。

二、金融機構因素

1、銀行金融機構的運作機制約束中小企業融資。政府的謹慎性原則,使得中小企業貸款首先受到傷害。金融機構內部清理整頓,使得銀行收縮信貸規模,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惜貸」。

2、缺乏與中小企業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大銀行不願向中小企業投放資金。雖然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和地方性商業銀行等成為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主導行,但是還是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最終制約了當地中小企業的發展。

三、信用擔保因素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還不完善,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機構少,並且擔保基金的種類和數量遠遠不能滿足需求。民營擔保機構受到歧視,只能獨自承擔擔保貸款風險,而無法與協作銀行形成共擔機制。

四、直接融資因素

企業的直接外源融資主要是通過發行股票的股權融資和發行企業債券的債券融資。從股權融資來說,上市的門檻太高,使得大多數中小企業無法通過這種方式解決急需的資金。

五、法律體系因素

現在的法律制度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擔保、上市等融資方面的保護甚少。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對策:

一、政府的政策引導

  1. 政府部門的引導要結合各省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實幫助企業和銀行部門解決實際問題。

  2. 著力研究適合本地區的經濟金融對策指導。

  3. 完善金融保障體系,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二、加強金融機構的自我完善

  1. 合理配置金融資本.在金融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充分利用利率的杠桿作用,對市場的金融貸款進行市場調節。

  2. 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充分發揮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四板市場)的作用。

  3. 健全金融組織體系。

  4. 創新金融產品體系。針對中小企業不同的貸款需求,開發多樣化金融產品。

三、規范中小企業的內部管理

  1. 要明晰企業的產權,建立股份合作制。

  2. 規范企業財務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財務報表體系,提高企業財務狀況的透明度和財務報表的可信度。積極清償銀行的債務和應付款項,建立企業的信用制度,提高企業的信任水平。

  3. 爭做誠信優質企業。企業必須有良好的信用觀念,樹立良好的企業法人形象,杜絕不良信用記錄,提高企業還款的信譽程度,大力開拓產品市場。


7. 什麼是中小企業融資,該融資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方式:
(一)銀行借款融資:
銀行貸款是一種最為正規的融資方式。由於中小企業的市場淘汰率遠遠高於大中型企業,銀行貸款給中小企業要承擔更大的風險。因此選擇這種方式來貸款的話可行性不是很大。在這個時候良好的銀企關系可能會提供一定的便利之處。
其次,由於銀行貸款手續繁復,審批時間過長,許多中小企業為求發展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從民間融資。
(二)民間融資:
同正規融資相比,民間融資的供給者更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和收益狀況,從而克服了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這種籌資方式能夠最大限度的合集資金將其貸放到生產流通領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壓力。同時其利率杠桿靈敏度高,資金滯留現象少,手續簡便,提高了資金使用率,是一有效集資途徑。
但該方式的利率相對較高,一旦企業出現重大的問題使得無法償付時,出現的問題將會是非常棘手的。另外由於其具有「地下」性質,因此能夠使中小企業在獲得融資的同時保持其經營的私密性。因此民間融資能夠成為中小企業外部融資的一個重要渠道。
但是,民間集資有一定的消極性,首先由予法律的不明確、體制的不完善,以及認識的不統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間借貸處予非法狀態或放任失控狀態,這就是溫州出現多起非法集資的案件。所以對於民間進行的融資活動,我們不宜簡單地禁止,而應加以規范,將其納入正式的金融體系。
(三)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一種中長期固定資產融資,時間一般是3至5年,並且由於融資租賃有允許承租人提前歸還租金的便利,因此融資租賃又兼具短期融資的優點。此外,融資租賃還具有效率高、風險小,設備、服務和融資的一攬子解決等優點。我國目前中小企業多數技術設備落後,又無自身積累且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去更新,發展融資租賃業,企業就可以在資金短缺或不願動用經營資金的情況下,添置或更新設備,提高產品競爭力。
目前融資租賃的金融杠桿作用基本沒有得到發揮,我國的租賃公司的資產規模最多是幾百億元,因此發展的空間很大。對於這種方式我們可以做的是解決政策上的一些制約因素:一應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放開金融祖賃公司的准入(由於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目前實現嚴格的准入制度,受銀監會監管,難以批准);二是適當降低資本金門檻。(目前規定新設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要達到17000萬元)。

8. 我們國家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自身原因和外部因素都有哪些

一、中小企業制度更新滯後,與市場環境轉換不同步
我國中小企在上世紀末經過了一段快速增長期,雖然速度較快但質量卻不高,增長方式多為粗放型,最顯著的表現就是企業的管理方式較為傳統,許多制度早已陳腐不堪,跟不上時代的步伐。
目前大多數的中小企業仍然實行傳統的家族式公司治理結構,這樣的治理結構很容易孳生腐敗,就像中國有句老話說的「富不過三代」。國有中小企業的治理結構與傳統的大型國有企業沒有什麼本質差別,他們大致存在兩個問題:其一是類似於家族企業式的「一把手」管理;其二就是企業的創新意識不強,也就是說生存危機意識薄弱,因為國企的背後有國家財政作保證,虧損之後有國家補窟窿,盈利之後,除少部分上交國庫之外,剩下的就是企業內部自己消耗掉了,從而員工越發沒有積極上進的願望,他們只會消極地守住這個金飯碗。如果我們留意的話,就不難發現,一些鄉鎮企業已演變成了傳統的家族式企業,子承父業式的經營模式。 同時,對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外部環境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最顯著的表現就是市場和國家發展戰略的變化。在市場方面,賣方市場的時代逐漸離我們遠去,買方市場已成為經濟生活的主流。在國家發展戰略方面,隨著黨中央和諧社會的提出,在經濟領域中,國家更加重視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資源環境之間的和諧統一,而不僅是單純地注重經濟總量的增加。但由於部分中小企長時間積累下來的詬病,諸如管理不科學,體制機制不健全,它們往往跟不上外部環境變化的步伐,不能及時改善經營管理、更新制度,從而問題就不斷暴露出來,最直接的表現就是產品積壓,營運能力下降,利潤率降低。為了挽救企業,就不得不尋??各種補救手段,其中就包括為解決資金不足而對外尋求資金幫助。
二、中小企業規模和信用水平低下,制約其融資能力
通常來說,企業需要融資時,其自身也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一般來說,主要包括五個方面,那就是資本、能力、擔保、品德和經營環境。但就實際情況而言,我國中小企業很少採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大多數採用的是合夥制或個人獨資的形式,因而其資本規模就不會像前兩種形式那樣大。考慮到小規模的企業基礎不雄厚,實力不強,為了避免產生較大的財務風險,銀行通常對這些申請貸款的中小企業設置較高門檻,有些條款近乎苛刻,甚至有些金融機構直接拒絕他們的申請。
同時,許多中小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特別是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它們本身並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財務制度,尤其是資金管理混亂,這樣的狀況,在其對外融資時,自身形象就已經大打折扣,可想而知,融資結果不容樂觀。另外,由於信用信息網路建設的滯後、信用信息不完善以及傳輸渠道的不順暢,導致了企業與銀行之間信息的嚴重不對稱,企業對於銀行的信用政策了解不透徹,而銀行對企業真實的信用水平也了解不深,雙方之間的不信任程度越來越大,這就極大降低了中小企業的信貸滿足率。
三、缺少可供擔保抵押的財產,融資成本高
由於銀行對中小企業固定資產抵押的偏好,因而一般不願接受中小企業的流動資產抵押。固定資產投資一經完成,在資金佔用數量上便保持相對穩定,而不像流動資產投資那樣經常變動。從這點看來,銀行偏好於中小企業固定資產抵押也是降低風險的一種手段。而就中小企業自身情況而言,由於其規模有限,資金有限,因而固定資產比重較低,特別是高科技企業,鑒於其特殊的行業性質,固定資產比重較少,而無形資產卻佔有較大比重,主要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高科技企業一旦研發出一項新技術或者發明出一件新產品,那麼它產生的利潤將不是一般製造業企業可以睥睨的,但正所謂高回報高風險,通常高科技企業有較高的經營風險,致使金融機構不願對其發放貸款。
通常擔保機構的擔保貸款期限在半年以內,最長不超過一年。而且它們基本上只對短期的流動貸款提供擔保,因為我們都知道長期負債償債風險較大,這也就意味著擔保機構的擔保風險較大。同時,多數擔保公司往往提高擔保條件或者在擔保過程中要求過於繁雜的擔保手續,種種的這些限制,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度,也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成本。中小企業普遍認為,現行的擔保機制加重了企業的負擔,首先企業需要向擔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擔保費;其次,擔保公司會要求企業進行一定形式的反擔保,而且企業融資過程中增加信用擔保的環節必定會增加一定的交易成本;再次,企業更是常遭受擔保公司的「違規操作」,這些因素大大增加了企業的隱性成本,而這些額外的成本必然會加重企業的負擔,從而影響融資效率。
四、信用歧視。
中央為了搞活企業,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針政策,要求銀行部門要重點支持大企業,確保大企業的信貸,對中小企業就不重視,在確保大企業的基礎上才予以考慮,造成了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歧視,導致銀行在對大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的不平等。缺乏對中小企業信貸需求的重視。據統計,1998年工、農、中、建四家銀行新增貸款20.85億元,其中非國有經濟貸款僅新增1億多元,中長期貸款幾乎為零。隨著各國有商業銀行提出業務向中心城市發展戰略的實施,部分機構存在「重大輕小」的傾向,個別銀行有諸如一定數額以下或注冊資本金100萬以下企業不貸的規定,恰恰斷掉了貸款需求以「急、頻、少、繁」為主要特點的中小企業融資主渠道。
五、缺乏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信用體系。
就中小企業自身來講,一方面,固定資產較少,不足以抵押,貸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屢有逃費、懸空銀行債務現象發生,損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時,企業也深感辦理抵押環節多、收費多,如在土地房產抵押評估和登記手續中,評估包括申請、實地勘測、限價估算等,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土地他向權利登記等,極為繁瑣。
六、對非國有企業融資的歧視。
長期以來,在政府和銀行方面,都存在這樣的觀念,認為大型企業都是國有的,貸款給他們是國家對國家的企業,不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中小企業大多數是非國有的企業,效益不穩定,貸款回收不好,信譽差,容易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所以銀行一般對中小企業貸款十分慎重,條件較為苛刻。盡管現在比以前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這種現象。
七、一些區域性的中小金融機構發展不規范,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不夠。
我國經濟中涌現出一批區域性的中小金融機構,本來應以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為己任。但在實際中,這些金融機構在業務發展上與國有金融機構有趨同的趨勢,不能真正面向中小企業,存在一定的信貸歧視現象。很多中小金融機構將大量資金上存或購買國債,對急需貸款的中小企業卻不予支持。
八、缺少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現在我國極為缺少切實面向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民生銀行原來的初衷是為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服務的,可是現在它已經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沒有什麼區別了,其他新組建的城市商業銀行原來也是面向中小企業的,可由於資金、服務水平、項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嚴格,限制了中小企業的融資。
九、中小企業貸款困難,銀行也感到放款難。
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取得銀行貸款難。主要表現是:一是抵押難。中小企業可提供的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扣率高,並且手續繁瑣,收費昂貴,中小企業普遍難以承受;二是中小企業很難找到合適的擔保人。一些效益好的企業不願意給其他企業作擔保,效益一般的企業,銀行又不允許其作擔保人,而中小企業相互之間的擔保常常變得有名無實;三是一些基層銀行授權有限,辦事程序復雜繁瑣。即使錢到手,可能已錯過商機。而一旦借到款後,一些企業寧肯接受罰息,也不願意辦續藉手續,免得再經歷一番評估、登記、公證等全套貸款手續。這使得許多中小企業視銀行貸款為畏途,而不得已走上民間借貸的途徑。
十、在中間業務方面,滿足中小企業交易需要的結算工具較少。
國有商業銀行很少對中小企業辦理托收承付和匯票承兌業務及票據兌現。由於資金結算渠道不通暢,資金進帳時間過長,甚至發生梗阻,因而,使一些中小企業改用現金結算,加大了交易成本,削弱了中小企業競爭的實力。
十一、在我國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保障體系。我國目前尚缺乏統一的中小企業服務管理機構,如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的支持保障,目前只是按行業和所有制性質分別制定政策法規,缺乏一部統一規范的中小企業立法,造成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中小企業法律地位和權利的不平等。另外,法律的執行環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局部利益,默許甚至縱容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法律對銀行債權的保護能力低,加劇了金融機構的「恐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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