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現金折扣、帶有融資性質的長期分期付款購買存貨屬於籌資活動還是經營活動
經營活動吧
⑵ 什麼樣的商品分期付款具有融資性質
你好,首先你理解錯了,並不是「哪些商品分期付款」具有融資性質,而是當一筆交易的付款期限較長,超過了正常信用條件,通常在三年以上(含三年),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該筆交易實質上視為是具有融資租賃性質的。
⑶ 以分期付款方式購入一台辦公設備,具有融資性質,購買總價為30萬元,購買價款的現值為25萬元。求會計分錄
如果付款期超過正常信用期(一般理解為2年,押金不算)按照新准則就麻煩了,要計算最終付款額現值的,然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賬務處理,如果沒有超過正常信用期,則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價款全額記賬,,未付款部分貸記其他應付款,付款時直接借記其他應付款即可。在固定資產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開始的下月計提折舊。 %D%A記入固定資產 %D%A借:固定資產 %D%A貸:銀行存款 %D%A貸:其他應付款 %D%A付款時 %D%A借:其他應付款 %D%A貸:銀行存款 %D%A發票貼在相應的付款憑證後,摘要中可以註明為×月×號憑證得發票,然後在記固定資產的憑證中註明發票見×月×號憑證。%D%A先以合同作為附件.全額入賬..
⑷ 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付款賒購,實際支付的價款多出存貨成本的部分如何會計核算
分期付款購買原材料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現值之間專的差額,應記入「未確認融資屬費用」科目;信用期內,該差額應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攤銷金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原材料成本,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應確認為財務費用。
⑸ 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在會計和稅法上的處理有何差異
分期收款銷貨是指在較長的時間內按合同規定期限分期收取貨款的銷售方式。分期收款銷售是指屬於現代企業運用的一種重要促銷手段,一般適合於具有金額大、收款期限長、款項收回風險大特點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產、汽車、重型設備等。從某種意義上說,它相當於出售商品企業給購貨方提供了一筆長期無息貸款。當然,分期收款銷貨的售價,通常比現銷或普通賒銷商品的貨價要高一些,這是因為,部分差額可用來作為銷貨企業的信貸利息收入,部分差額可用來補償它採用這種銷售方式而可能受到的損失。
特點及原因
特點
與普通賒銷相比,分期收款銷貨具有如下特點:
(1)商品所有權的轉讓一般以應收賬款全部收清為條件,在此之前不轉讓商品所有權。
(2)在銷售成立時,購貨者需先付一定數額的的定金,之後按合同規定分期付清貨款。
(3)購銷雙方通常需要訂立合同,而且常見的合同為擔保合同。
採用原因
銷貨方式採用分期收款銷貨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銷貨方可以通過這一銷貨方式,將潛在的消費者轉化為現實的消費者,從而為企業的產品打開銷路。另外,分期收款銷貨的售價通常高於現銷或普通賒銷商品的價格也是一個原因,盡管分期收款銷貨由於收款期限較長等原因發生的損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賒銷為大。
會計處理
由於分期收款銷貨的應收賬款,其收取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分期收款銷貨在這方面的會計處理與普通賒銷存在著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分期收款銷貨應如何確認各期的營業收入,並相應確定分期銷貨的毛利。
從理論上計,企業對這種銷售方式形成收確認應充分考慮傾向時間價值,將總價款採用推算利率進行貼現,折現值在銷售日確認為收入。至於貼現利率的選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級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證券的現行利率,也可以是用於對證券的名義金額折現為商品或勞務的貼現銷價的利率。但從現實條件上講,由於現值確定比較復雜,其中包括諸多不確定性,如折現率、未來現金流量以及風險因素等。這就說明,目前普遍使用現值計算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企業可以按照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銷售收入。
例如:某企業1996年7月1日採用分期的收款方式銷售日用商品一種,售價1000000元,增值稅率為17%,實際成本為600000元,合同約定款項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為當年7月1日,並在商品發出後先支付第一期貨款。
企業應作如下分錄:
一、發出商品時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60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0
分期收款銷貨
二、每年7月1日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0
三、同時結轉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2000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120000
銷售增值稅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銷售收入的確認
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分期收款銷售符合實質性融資性質的,可在銷售成立時一次確認銷售收入,且以公允價值(分期收款總額的現值或商品採用一次性付款時的售價)確認收入金額。
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在銷售時一次性計繳增值稅,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計繳增值稅。由於會計上在銷售時即按公允價值確認了銷售收入,因此,分期計繳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應交的增值稅額。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銷售及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應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80000(元)
銷售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0000×17%=13600(元)
不含稅利息收入(未實現融資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547×17%=1453(元)
應交增值稅總額=13600+1453=15053(元)
長期應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採用插值法計算出實際利率為5.25%,每期實際確認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
單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含稅)
B=5.25%A 利息收益(不含稅)
C=(B/1.17)×17% 本金收現
D=E-B 總收現(含稅)
E
銷售日 93 600 0 0 0
2007年末 63981 4914 4200 29 619 34 533
2008年末 32 807 3359 2871 31 174 34 533
2009年末 0 1727 1476 32 807 34 534
總 額 — 10 000 8547 93600 103 600
(一)增值稅銷售時一次計繳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應收款10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053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4200
貸:長期應收款34533
財務費用4200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2871
貸:長期應收款34533
財務費用2871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1476
貸:長期應收款34534
財務費用1476
(二)增值稅分期計繳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應收款10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4914÷1.17)×17%=714(元)
借:銀行存款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4914
貸:長期應收款34533
財務費用4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14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3359÷1.17)×17%=488(元)
借:銀行存款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3359
貸:長期應收款34533
財務費用287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88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1727÷1.17)×17%=251(元)
借:銀行存款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1727
貸:長期應收款34534
財務費用147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1
由以上會計處理可見,利息收入應交的增值稅不論一次確認還是分期確認,均不影響所繳納增值稅總額,也不影響每期實際確認的利息收入。但無論從會計處理還是會計實務的角度,分期確認增值稅都更為合理。從會計處理上看,主營業務收入按公允價值在銷售時一次確認,而融資收益則在收款期內分期確認,因此,主營業務收入應交增值稅在銷售時計算,利息收益應交增值稅分期確認,這與會計收益確認是一致的。
從會計實務上看,稅務部門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系統會根據輸入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自動計算增值稅額,按照一次確認增值稅處理,則增值稅發票上記錄的銷售額應為80000元,稅款卻為15053元,顯然這樣的增值稅發票是無法開出的。而採用分期確認增值稅額方式,第一次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80000元,稅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4200元,稅款714元(4200× 17%);第三次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2871元,稅款488元(2871×17%);第四次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1476元,稅款251元 (1476×17%)。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銷售總額88547元,稅款總計15053元,價稅合計103600元,對銷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貨款,又滿足了稅控系統的開票要求。
⑹ 以分期付款方式購入一台設備,具有融資性質,購買總價款為30萬元,購買價款的現值為25萬,入賬成本怎
按25萬元,入成本,5萬做未確認融資費用,按期分攤進入財務費用。相當於賒人家的設備付的利息
⑺ 2.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付款賒購,取得的存貨成本如何計量
有融資性質的分期付款,灄口取得的活動設備
⑻ 6題,分期付款購買原材料,增值稅也需要分期付,這個時候具有融資性質的只是原材料價款,而增值稅÷3後
分期方式,會計上認為是一筆買賣,先確認總應付,時間上的優惠,看作對每期應付的沖減,名義上的應付,扣除時間的推遲優惠後,實際沒付那麼多,所以帶有融資性質。
採取分期方式交易貨物的,納稅時間按約定。所以,稅法上認為這是3筆買賣,不是先確認再交稅,是付錢了,再基於付錢而交稅,基於每期的名義應付而交稅,由於沒有先確認再交,而是實際付多少交相應多少的稅,沒有一個一開始確認的應付參照,沒有優惠之說,也就沒有融資費。
⑼ 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際具有融資性質
當然是購貨企業融到了資金。。。
銷貨方為客戶提供分期付款方式,等於購貨專方拖屬著錢不給你,不就等於購貨方獲得了一批資金嗎?
在銷貨方記帳中,應該算作「未實現融資收益」
參考:
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⑽ 分期收款來銷售商品為什麼具有融資性質
分期收款的銷售商品是為佔有市場,取得更多資產而收取採用遞延方式交易手段,和融資的定義差不多,所以具有融資的性質。融資是指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與普通賒銷相比,分期收款銷貨具有如下特點:
(1)商品所有權的轉讓一般以應收賬款全部收清為條件,在此之前不轉讓商品所有權。
(2)在銷售成立時,購貨者需先付一定數額的的定金,之後按合同規定分期付清貨款。
(3)購銷雙方通常需要訂立合同,而且常見的合同為擔保合同。
採用原因
銷貨方式採用分期收款銷貨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銷貨方可以通過這一銷貨方式,將潛在的消費者轉化為現實的消費者,從而為企業的產品打開銷路。
另外,分期收款銷貨的售價通常高於現銷或普通賒銷商品的價格也是一個原因,盡管分期收款銷貨由於收款期限較長等原因發生的損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賒銷為大。
(10)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付款擴展閱讀:
由於分期收款銷貨的應收賬款,其收取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分期收款銷貨在這方面的會計處理與普通賒銷存在著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分期收款銷貨應如何確認各期的營業收入,並相應確定分期銷貨的毛利。
從理論上計,企業對這種銷售方式形成收確認應充分考慮傾向時間價值,將總價款採用推算利率進行貼現,折現值在銷售日確認為收入。至於貼現利率的選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級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證券的現行利率。
也可以是用於對證券的名義金額折現為商品或勞務的貼現銷價的利率。但從現實條件上講,由於現值確定比較復雜,其中包括諸多不確定性,如折現率、未來現金流量以及風險因素等。這就說明,目前普遍使用現值計算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企業可以按照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銷售收入。
例如:某企業1996年7月1日採用分期的收款方式銷售日用商品一種,售價1000000元,增值稅率為17%,實際成本為600000元,合同約定款項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為當年7月1日,並在商品發出後先支付第一期貨款。
企業應作如下分錄:
一、發出商品時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60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0
二、每年7月1日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
三、同時結轉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2000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