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擔保公司禁止從事民間借貸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96年9月23日法復〔1996〕15號發布依據2008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修改)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企業拆借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不歸還本金是否計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決的請示》(川高法〔1995〕22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法(經)發〈1990〉27號)
四、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
(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認定及其處理
對於企業間借款合同,一直以來被認定為無效,且對貸款企業和借款企業通常予以制裁,但這種做法已引發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強烈質疑。或許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觀點有利於解決這個問題。
【說明:本文以下部分摘自劉德權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385、386頁。僅供學習與研究之用。】
關於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最早是通過《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體現出來,即「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借款人應當返還本金。在有關利息的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以《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影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兩個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即應予收繳。在《合同法》生效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未就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合同效力及其處理再作出規定,由於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收繳利息這一民事制裁措施採用的合理性越來越多地提出質疑,故在處理此類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傾向性觀點是雖認定合同無效,但在判令借款人返還出借本金的同時,還需支付給出借人借款人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而不再對已取得或約定取得利息進行收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廣西進出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西省靖安縣物資總公司、廣西合浦縣物資供銷公司、廣西合浦縣物資局化建公司無效聯營合同返還投資款糾紛再審申請案」中判決借款人應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法定利息,法定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分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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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廣東集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成立於2008年12月17日,主要經營范圍為經營總公司委託辦理的業務(不得超出總公司業務范圍)等。
法定代表人:黃源
成立時間:2008-12-17
工商注冊號:440683000020770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張邊路9號「三水廣場」三座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