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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融資的稅收

發布時間:2021-06-28 08:54:03

⑴ 關於融資 !!!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相比 能夠扣抵稅收 這句話

當然有啊
債務融資比較好一點,因為你的上繳的稅是=(凈利潤-債務融資的資金)*稅率。
股權融資得到的資金只能算資本不是債務的。
所以是凈利潤*稅率

⑵ 長期股權投資的稅收問題

所得稅是承認成本法的。即使你核算用權益法核算,但年終匯算清繳時也得進行納稅調整。

⑶ 企業股權轉讓會涉及哪些稅務方面

(一)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200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這種行為征稅辦法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新規定內容不符的予以廢止。-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企業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根據以上規定,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影響先由被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然後轉讓股權,以達到減輕所得稅費用。-
3、國稅、提高稅後凈收益的目的函[2004]390號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稅補充規定:一、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二、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例如,2007年國美電器宣布,在香港上市的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通過銀行以委託貸款給獨立第三方的方式,得到大中電器獨家管理與經營權。收購價格為36.5億。大中電器股權持有人張大中透露,正是由於大中電器被國美電器收購,其所持股權進行轉讓,向北京市地稅局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達5.6億元,並得到了市地稅局向他開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成為國內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最多的納稅人。-
-(四)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號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3、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股權轉讓中存有爭議的稅收問題-
現有股權轉讓稅收政策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形式的要求,但是,當前大量股權轉讓的稅收案例多從營業稅角度進行股權轉讓稅收策劃,特別是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進行合理避稅,進行股權轉讓稅收策劃。-
(一)以財稅[2002]191號規定,納稅人對擬准備銷售的不動產或轉讓的無形資產,可以採取先投資入股(本文所指的投資方式均指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然後再進行股權轉讓,即可輕易逃避稅收。比如A公司擬出售新開發的一幢大樓,這幢大樓開發成本及費用總計1000萬元,經評估,市場價格為1800萬元。B公司有意購置這幢大樓用於開辦酒店。正常操作步驟是A公司以市場價格1800萬元銷售這幢大樓,B公司以1800萬元買入。此時,A公司銷售不動產應納的稅金及附加為(不考慮計算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依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1800×5%=90(萬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90×7%=6.3(萬元),應納教育費附加90×3%=2.7(萬元),應納地方教育費附加90×1%=0.9(萬元),共計9.9萬元。綜上計算,即A公司銷售該幢大樓需要繳納99.9萬元的營業稅及附加。-
但是如果A公司以這幢大樓作價1800萬元投資參與B公司經營,並擁有B公司的一定股權。之後,A公司再把B公司中所擁有的股權以18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公司,用於B公司開辦酒店使用。根據財稅字[2002]191號文件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因此,A公司轉讓大樓取得銷售收入,通過投資再轉讓股權方式,將應納稅化於無形中,不用繳納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及附加。-
(二)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以及今後一段時間內,在房地產行業繁榮的時期,有許多房地產項目銷售或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可通過類似操作辦法步驟,將造成有這部分稅收流失現象。-
由此可見,股權投資及股權轉讓的稅收存在法律漏洞,如何及時堵塞稅收漏洞,關掉可能造成稅收「流失閥」,成為每名稅務工作者需要研究的一個課題。同時,在對股權交易進行稅收制度制定的過程中,如何做到征稅合理,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如何確保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保護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仍然是當前稅務機關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⑷ 股權投資會計與稅務如何處理

1.會計處理。會計制度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取得收益和處置收益都確認為投資收益,而短期投資收益確認僅限於處置收益,持有期間取得收益沖減投資成本。根據投資企業對投資企業是否擁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方法可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不同會計核算方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確認標准分別是:採用成本法時,投資企業根據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該數額的部分,沖減投資成本;採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額確認當期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沖減投資賬面價值。會計制度確認股權投資收益時間根據權責發生制。
2.稅務處理。稅法將持有期間取得收益放在股權投資所得中核算,將處置收益放在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中處理。股權投資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分配取得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所得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除另有規定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對投資採取成本法還是權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資企業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投資方企業就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⑸ 股權轉讓涉及的稅有哪些

轉讓股權就是公司的股東把自己的股份給另外一個人,這個是有償的專,要是無償的也是要繳納稅費屬的,印花稅是肯定有的,要是轉讓方還是自然人股東的就會繳納個人所得稅。首先是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都要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屬於產權轉移書據。其次,對於股權轉讓方,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平價和低價轉讓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具體參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如果股權轉讓方是法人企業的,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居民企業在轉讓時按規定預交企業所得稅;對於未在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企業,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⑹ 股權轉讓要交哪些稅費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的各種稅費
一、當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二、當轉讓方是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
(1)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
4、印花稅
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二)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廢止)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⑺ 股權互換都涉及哪些稅收,如何計算

一、股權互換都涉及哪些稅收有以下:
(一)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股權互換是指以股票指數產生的收益與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或其他的股票指數產生的收益進行交換,為基金經理和機構投資者提供了一種轉化資產的方法。可以用股權互換把債券投資轉換為股票投資,或者把本國的股票投資轉換為外國的股票投資,以避免外匯管制、稅收等問題。股權互換的作用[2]在股權互換中,投資者以某種市場指數的形式得到收入,以LIBOR(或固定利率或其他市場指數)向互換交易商進行支付。這種交易形式最初是用來解決跨國投資中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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